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一二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臺北市政府移送書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務佐,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三
日十七時三十分許,涉嫌酒後駕駛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縣三重市○○路、重陽路口時,追撞前方由民眾朱玉娟、黃婉婷母女共同騎乘之車號000-000輕型機車,致朱、黃等二人身體多處受傷,嗣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人員到場處理,並測得邱員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三四毫克,三重分局爰以該員涉嫌違反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等罪嫌,依法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一三七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有關邱員涉嫌公共危險罪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三號刑事判決:「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另過失傷害部分,因邱員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告訴人於法院審理中當庭撤回告訴,法院爰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全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板院通刑偲九十一交易四○三字第三○三五七號函告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判決確定在案。
查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警署交字第○九二○○二九○二八號函頒修
正「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六、㈣:「警察人員勤餘時間酒後駕車肇事,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移送法辦者,依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即時移付懲戒。」、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公務員違法,應受懲戒。」等規定,經核邱員違反前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證物(均影本在卷):
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三號刑事判決書。
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板院通刑偲九十一交易四○三字第三○三五七號確定函。
理 由本會檢送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九十
二年九月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務佐,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三
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五股鄉與友人飲用藥酒,於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酒後已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縣三重市○○路、重陽路口時,追撞前方由民眾朱玉娟、黃婉婷母女共同騎乘之車號000-000輕型機車,致朱、黃等二人身體多處受傷,嗣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人員到場處理,並測得被付懲戒人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三四毫克,以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終,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三號刑事判決論處被付懲戒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過失傷害部分經撤回告訴)。凡此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在偵查及審判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三號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板院通刑偲九十一交易四○三字第三○三五七號確定函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本會審理中亦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