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一八一號
被付懲戒人 乙○○
丙○○甲○○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乙○○休職,期間陸月。
丙○○、甲○○均不受懲戒。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被付懲戒人乙○○等三員涉嫌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事件,分別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一年及一年一月未確定。渠等判決情形如次:被付懲戒人戴郁勝(業經本會議決處分記過二次)等四人於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十八時二十分許,由邱員帶領其餘三員前往搜索新竹市○○路○○○號,查獲許敏珠經營六合彩賭博用簽單四張、開獎資料一張及傳真機一台,惟渠等四員竟受民眾胡文增之關說,不予依法取締,歸還當場查獲之物證,並囑其自行毀棄湮滅,更基於概括之犯意,當場在渠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上,登載未發現賭博不法情事。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附件(均影本,在卷)起訴書、一、二、三審刑事判決及戴郁勝部分確定函。
被付懲戒人之申辯意旨:
乙○○部分:
查臺灣省政府將申辯人乙○○等四人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應是依戴郁勝判決確定申請復職之判決書為依據。然而同案另三人乙○○等,案件尚在司法單位審理中,公務員懲戒法中亦有明文定之,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得停止審議程序,若往後我等三人被判決無罪,還我清白時又將如何呢?而此案,實是「六合彩」賭博組頭許敏珠不付彩金,誣陷我等四人入案,整個案情許婦之夫范振坤於案發後向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報案時之筆錄已完全供述清楚。
而戴郁勝於高等法院八十三年上訴字第六九五六號判決時,就已放棄上訴,申請復職,此乃是迫於經濟壓力下,所做的無奈決定;正如申辯人等被停職多年,又不能在外謀職,生活之拮据可想而知,若非是家人之支持及還我清白的信念在支撐,只怕早就過不下去了。
謹此申辯,敬請明查。
甲○○部分:
㈠甲○○在其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所具申辯書僅略稱:其被臺灣省政府移送本會審議,因相關刑事案件尚在上訴中,並未確定,聲請本會延後審議。
㈡嗣在本會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調查中,申辯略稱: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案發當
時,申辯人在刑事組當班(服備勤班,待命支援),小隊長乙○○與偵查員丙○○,手持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搜索票,指揮申辯人支援搜索勤務。到達現場,帶隊官乙○○在二樓客廳分配搜索處所,申辯人被分配在二樓主臥室及一樓廚房。雖然搜索場地不大,但簽單體積小,很容易藏匿,搜索必須花費相當多的時間。搜索完畢,申辯人回到二樓客廳,向乙○○報告未查到任何東西,於是丙○○就製作搜索扣押筆錄,也替申辯人簽上名。返回刑事組,小隊長在工作紀錄簿上登載未查獲任何物品,包括申辯人之簽名也是小隊長所寫,函復新竹地檢署之公文是由丙○○製作,上面記載沒有查到任何物證。申辯人始終不知小隊長有在二樓客廳查獲許敏珠經營六合彩之物證情事,否則事後他們請吃飯,為何沒有邀請申辯人?請查明真相,以還申辯人清白等語。
丙○○部分:
㈠丙○○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所具申辯書僅稱:申辯人丙○○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現已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移送最高法院審理中(八十五年上更㈠字第八○六號)。
㈡嗣本會通知其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到會應詢,被付懲戒人仍未到場。
理 由被付懲戒人丙○○於其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所具申辯書僅稱:「申辯人丙○○等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現已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移送最高法院審理中(八十五年上更㈠字第八○六號)」等語。嗣本會於其所涉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撤銷本會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通知其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到會應詢,該通知業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稽,惟被付懲戒人仍未於指定之期日到場,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就丙○○部分逕為議決,合先敘明。
被付懲戒人乙○○係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組小隊長,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下
午二時許,指派該分局刑事組偵查員即被付懲戒人丙○○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核發搜索票,同日晚間六時二十分許,由被付懲戒人乙○○帶領丙○○,並臨時指派被付懲戒人甲○○(原係備勤警員,在組裡待命等候支援)及戴郁勝(同案被付懲戒人,業經本會議決記過二次)支援配合,前往新竹市○○路○○○號許敏珠住處,執行搜索有關許敏珠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罪證。於進入上址後,經乙○○分配任務,丙○○搜索儲藏室,甲○○前往主臥室及廚房搜索,乙○○則在客廳傳真機上當場查獲許敏珠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簽單四張、開獎資料一張及傳真機一台等物證時,適與乙○○熟識之胡文增自外打電話進來,經乙○○接聽、交談後,將電話交予許敏珠,胡文增囑許敏珠拖延時間,許敏珠之胞兄許漢東、與乙○○認識之吳麗雲、市議員許文河等人亦先後趕赴上址。未久,胡文增趕至,即向帶隊之乙○○關說,並帶乙○○至另一房間密談,胡文增要求乙○○勿依法取締,嗣二人自房間步出,胡文增先行離去,乙○○即對許敏珠稱「不可再主持六合彩,否則下次就不會原諒了」等語,並歸還當場查得之賭博用簽單四張、開獎資料一張予許敏珠,且不扣押當場供賭博用之傳真機。嗣不知情甫從儲藏室及廚房分別搜索無果之丙○○及甲○○回到客廳,乙○○即告以未搜獲任何不法事證,並當場指示丙○○在其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搜索扣押證明筆錄(收據、證明)」之「扣押物品」欄內,登載「無」,足以生損害於刑事司法之嚴正性及公平性。乙○○於離去前,猶對許漢東稱「分局(有人)來時,就說沒有捉到」,許漢東稱「改天有空,我請你吃飯」等語。乙○○率丙○○等人返回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組辦公室,再接續前揭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至刑事組值班警員桌上,取出置於桌前由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組勤務工作紀錄簿」之「重點工作與績效」欄內記載「十八至十九時持地檢署搜索票往竹市○○路○○○號搜索,未發現不法情事」之不實事項,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執行搜索任務結果之正確性。不知上情之丙○○乃依一般公文呈報流程,製作(函)稿,連同先前依乙○○指示製作之「搜索扣押證明筆錄(收據、證明)」,於八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一併呈請上級長官即刑事組長蘇明山、副分局長林燈財、分局長王明昌等人,依序審查後,認為無誤而批准「發」文。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乃以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竹市警三分刑字第五六一三號函,載明「主旨:檢還鈞署許檢察官美麗核發轄區居民許敏珠搜索票暨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各乙份報請察核。說明:案經本分局派刑事小隊長乙○○率員依址前往執行搜索未發現有六合彩賭博等證物」,併同「搜索扣押證明筆錄(收據、證明)」,函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足以生損害於刑事司法之嚴正性及公平性。上開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㈣字第四五號刑事判決論處被付懲戒人乙○○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該判決正本在卷可稽,並據該院函復案已確定。被付懲戒人乙○○在刑事案件及本會申辯書所稱:伊在客廳執行搜索之時,並未發現有關六合彩賭博之不法事證,此案實是「六合彩」賭博組頭許敏珠不付彩金,誣陷伊等四人入案云云,已為確定刑事判決指駁不採,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乙○○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誠實,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前開確定刑事判決略以:乙○○帶領刑事組偵查員丙○○、甲○○等人執行搜索有
關許敏珠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罪證,經小隊長乙○○分配任務,丙○○搜索儲藏室,甲○○前往主臥室及廚房搜索,嗣丙○○、甲○○二人分別自搜索現場搜索無果返回客廳時,丙○○詢問乙○○有無搜獲任何事證,乙○○回答,沒有搜到等情,核與被告乙○○、甲○○、丙○○及證人許文河、吳麗雲等人在警訊或偵審中供稱情節相符。乙○○既未告知丙○○、甲○○已搜獲六合彩賭博之不法情事,丙○○、甲○○二人復未搜獲任何證據,則丙○○據以在「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之「扣押物品」欄內記載「無」,自非「明知」有搜索扣押物而記載為「無」,至於被告丙○○在「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之記載「丙○○」、「甲○○」、「乙○○」等人之姓名,僅係記載參與執行搜索者之姓名,並非簽名之意思;又乙○○既未告知被告甲○○有搜索六合彩賭博之不法事證,甲○○本人亦未搜獲任何不法證據,復未在「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記載或簽名,尤未受邀赴宴,此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甲○○二人與乙○○間,就上開不法犯行,有何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自難令負偽造文書罪責,業已撤銷一審有罪之判決,諭知丙○○、甲○○均無罪,有卷附判決正本可按。本件移送意旨所敘被付懲戒人丙○○、甲○○二人偽造文書犯行,既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確定,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付懲戒人丙○○、甲○○有何行政違失咎責,自應為不受懲戒之議決。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被付懲戒人丙○○、甲○○二人並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均不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