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2 年鑑字第 1019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一九三號

被付懲戒人 乙○○

甲○○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乙○○記過貳次。

甲○○記過壹次。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乙○○、甲○○分別係嘉義縣新港鄉復興國民小學前校長及同校教師兼

教導主任,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刑事判決確定。其犯罪事實如左:乙○○前係嘉義縣新港鄉復興國民小學校長,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八十七年九月間,辦理該校營養午餐廚房設備採購案,未依規定辦理比價招標手續,於事後指示相關涉案人補辦比價招標程序,致渠等基於偽造及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由隆多企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下同)十六萬八千元得標,足生損害於嘉義縣新港鄉復興國民小學對前開工程發包比價之正確性;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因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肆年,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五五二號案執行緩刑登記報結在案;甲○○現係嘉義縣新港鄉復興國民小學教師兼教導主任,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間,擔任該校教師兼總務主任任內,因前校長乙○○未經比價即與隆多企業有限公司謝矩文私下談妥要換裝蒸汽迴轉鍋及蒸汽鍋爐,並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及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安裝完畢。甲○○向前校長乙○○表示蒸氣迴轉鍋及蒸汽鍋爐採購超過十萬元,依規定必須辦理比價招標手續,前校長乙○○遂施壓要甲○○事後補辦比價招標手續,甲○○依據前校長乙○○之指示,向隆多企業有限公司謝矩文索取蒸氣迴轉鍋及蒸汽鍋爐之規格,據以製作預算書後,交由前校長乙○○核定底價,並製作三份空白標單,交由謝矩文全部取回尋覓廠商陪標,共計有復元鋼鐵機械有限公司、峻宏工程有限公司及隆多企業有限公司參加,再由甲○○製作前開採購案不實之比價紀錄表,經隆多企業有限公司以十六萬八千元得標,足生損害於嘉義縣新港鄉復興國民小學對前開工程發包比價之正確性。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間坦承不諱,經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七五號執行在案。

經核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檢附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

㈠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九六號刑事判決書。

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嘉檢威執6字第一八七三八號函。

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刑事判決書。

㈣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嘉檢博執4字第二○八七九號函。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略稱:

請求事項:申辯人因執行校長職務,無故被冤枉判刑,申請行政救濟撤銷原判還予公道。

事實:為學生午餐設備採購,被栽贓為不法案件,總務主任甲○○偽造「採購合約

書」內之有關開標紀錄表日期冒替校長署名逕自與廠商簽訂合約書,誤使法官據以為不實公文書,有計畫的串證,令人莫測為何企圖陷害,申辯人所提之明顯事證未獲採證,置之不理,致使遭受誤判之冤情。

理由:申辯人本鞠躬秉公負責,履行教育工作近四十年,原以為此案司法終將主持

公道,各級長官必能鑒察案情,然惜所稟申冤明證事實,僅獲最高法院發回臺南高分院更審,庭上偵查情形,均無不利更審之佐證,惟祈望英明法官洗雪冤情,並深信不疑有他,豈料司法令人難測,測陷冤判,遭受重擊,身心創傷,痛不欲生,非文筆所能形容。雖已盡力申訴無愧公務,今承鈞會長官核予懇陳冤情機會,雖內心猶似刀割點滴流血而萬般無奈,惟仰首向天浩然正氣何在?今獲貴會申覆機會,懇乞鈞長明察申辯人之被害明顯事實,謹敘如下:

㈠檢呈最高法院發回臺南高分院更審之判決,內容詳情敬祈明察,其主要係依據「

其偽述假造之不實公文書」(即所指之訂購合約書),此書實由總務主任甲○○經辦人一手企圖陷害申辯人(校長)之陰謀造成,亦由他與得標廠商盜用校印簽約,沒有將合約書呈由校長(申辯人)署名。甲○○亦曾公函宣示予廠商廢約,亦曾簽呈要求校長核示合約書作廢之明顯事蹟及佐證。

㈡此為學校學生午餐急用之設備,係小額十二萬餘元採購,又比核定底價少二萬多元,比一般價格便宜了七萬元,沒有利益輸送之行為,只是有心人陷害之企圖。

耑敘冤情,懇請鈞會賜予體恤公職難為,克盡公職,所犯何罪之有哉!英明鈞會能公斷行政申訴,懇求以凜然公正救濟受冤者清白之轉機,祈盼伸張正義社會公理。

㈢新發現及原審中之偵查證據,諸多失誤,申辯人檢呈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一三六

號福股(G)再審聲請(附證據四)一份,事實明確,又據受判決人謝矩文已具狀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告訴:復興國小已使用二項廚具迴轉蒸氣鍋及蒸氣爐年餘之久,至今仍拒不付款,該事實若沒有採購,又為何要強用被告廠商謝矩文之廚具呢?此案中原審法官只採證主辦人一方之證詞,以致誤判為事後補辦比價招標程序,毫無證據可確實證明,因若以比價紀錄表列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十時為據,受判經辦人甲○○在原審庭上供稱,他故意倒裝該日期(並選填寫週休日)企圖以彰顯沒有辦理比價開標之事實,然而此述事實係其偽造,並不能表示九月十二日以前都沒有辦理之明證。又該比價表內容填列並不是只有日期一項而已,有關經辦人及主計依程序完成認證核章後校長始有最後認可核章之程序,明顯可知確有辦妥比價開標之事實,不庸置疑,經辦人被判罪後,已伏首認罪,沒有再上訴,所以其片面栽贓騙詞,自然不宜採信,以免拖累無辜其他受判人,懇請明鑒。

㈣判文中經查所述三:原判決未予查明認定,理由未敘明;又查均無不法圖利情事

,暫不執行為宜。又所述四:受判人蘇、謝二人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協議以十六萬八千元之價格,此述與前述三:發生誤判之大矛盾了,又所述「協議」二字之措詞,令人不可思議之心態,該項金額係經由開標比價後之結果,豈可誤認呀!又文中所述九月二十一日廠商至學校更換二項廚具設備,係於九月十四日簽合約書後,始接到主辦人甲○○電話通知所為(原審偵查時廠商供稱可稽)。

又甲○○偽造稱受指示事後補辦一事,亦於調查局偵訊時,申辯人明確供述必按法定採購程序辦理在案,本乃甲○○之職責,至於其所指之事,應係指簽約後之後續執行程序業務,申辯人校長只為解決午餐供應之困境為使命責任。

㈤依查證五及判文中六經查:⑴甲○○及另三位證人調查偵訊中均稱:「蒸氣鍋爐

損壞及供稱蒸氣迴轉鍋」功能正常(未損壞)供詞錯誤自相矛盾呀!⑵本件公訴意旨:其結語有:「尚有誤會,原審不能證明受判人四人犯罪。」綜上所述遭受打擊陷害,未料初逢之同事,竟然違法,不顧倫理道德,累及申辯人,無辜至極,惟祈鈞會明鑒。

檢附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

㈠學校午餐設備購買合約書壹冊。

㈡最高法院發回臺南高分院更審之判決公文壹冊(未據檢附)。

㈢總務主任甲○○擅自發公函通知廠商廢約並簽呈要求校長核示廢約貳張。

㈣臺南高分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一三六號刑事裁定。

㈤刑事聲請抗告狀、聲請非常上訴補充理由狀。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謂:

緣申辯人甲○○因違法失職一案,經臺灣省政府移送貴會審議,查臺灣省政府移送

書意旨略以:乙○○係嘉義縣新港鄉復興國小前校長,甲○○為該校總務主任,二人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甲○○現係嘉義縣新港鄉復興國民小學教師兼教導主任,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八十七年九月間,擔任該校教師兼總務主任任內,因前校長乙○○未經比價即與隆多企業有限公司謝矩文私下談妥要換裝蒸氣迴轉鍋及蒸氣鍋爐,並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及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安裝完畢。甲○○向前校長乙○○表示蒸氣迴轉鍋及蒸氣鍋爐採購超過十萬元,依規定必須辦理比價招標手續,前校長乙○○遂施壓要甲○○事後補辦比價招標手續,甲○○依據前校長乙○○之指示,向隆多企業有限公司謝矩文索取蒸氣迴轉鍋及蒸氣鍋爐之規格,據以製作預算書後,交由前校長乙○○核定底價,並製作三份空白標單,交由謝矩文全部取回尋覓廠商陪標,共計有復元鋼鐵機械有限公司、峻宏工程有限公司及隆多企業有限公司參加,再由甲○○製作前開採購案不實之比價紀錄表,經隆多企業有限公司以十六萬八千元得標,足生損害於嘉義縣新港鄉復興國民小學對前開工程發包比價之正確性。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間坦承不諱,經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云云。

惟查,於八十七年九月初某日,該校營養午餐廚房設備故障,無法正常炒菜,該校

執行秘書劉祐綜向乙○○報告,乙○○即自行帶引曾共同飲宴之隆多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謝矩文到校勘查,二人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協議由謝矩文以十六萬八千元之價格,更換廚房貫流瓦斯全自動蒸汽鍋爐及蒸汽迴轉鍋,謝矩文遂依協議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前往復興國小先行更換蒸汽迴轉鍋,再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至復興國小更換蒸汽鍋爐。乙○○與謝矩文另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犯意,由乙○○施壓指示甲○○向謝矩文索取蒸汽鍋爐及蒸汽迴轉鍋之規格,製作預算書,交校長乙○○核定底價,並製作三份空白標函,並由甲○○補辦比價手續。甲○○身為下屬,實有難言之隱,不得不聽從校長乙○○之指示。更何況此一不實登載,對於甲○○毫無利益可言,被付懲戒人僅是身為總務主任,無奈必須聽命行事,因此誤蹈法網,實無犯罪之念。

又查,嘉義縣新港鄉復興國小校長乙○○,平日我行我素,視法紀如無物,八十七

年九月二日,因該校廚房蒸汽鍋故障,午餐執行秘書劉祐綜乃呈報校長乙○○,同年月十七日,劉祐綜突接獲校工李東陞通知有廠商來校更換安裝炒鍋,甚感訝異不解,質之廠商隆多企業有限公司,據該公司負責人謝矩文表示係校長應允更換云云,劉祐綜據乙○○告知同年月十六日中午,校長已和謝矩文在飯局中談妥,以六萬元之價格,更換炒鍋及修理蒸汽鍋爐,惟炒鍋安裝完成後,廠商突表示要十餘萬元經費,且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即將來校安裝蒸汽鍋爐,劉祐綜受總務主任甲○○之囑轉告校長,依規定超過十萬元之採購案,需辦理比價手續,請校長阻止廠商來校安裝,劉祐綜受囑後,旋即於翌(二十)日,聯絡校長無著,乃於同年月二十一日早上,將甲○○所囑面告校長,校長仍一意孤行,竟指示以低價(迴轉鍋)高報及高價(蒸汽鍋爐)低報之方式,使各不超過十萬元,以利分項辦理採購,俾規避比價手續,為甲○○、劉祐綜當場峻拒,惟乙○○仍堅持己見,令甲○○補辦比價手續,屢施壓甲○○,甲○○無奈乃佯予屈從,一面虛應,一面心有未甘地,向家長會委員陳育才、鄭榮顯、蔡再有等人反應此一採購不合法,並請彼等向上級檢舉,冀揭發校長不法行徑,刻意拖延手續,使合約無法完成,俾無法驗收,阻止廠商領款等情。業據法院傳喚證人李東陞、劉祐綜、陳育才、鄭榮顯、蔡再有等人於刑事法庭結證屬實。

綜上所述,申辯人甲○○因為身為復興國小之教師兼總務主任,在身分上為校長乙

○○之下屬,對於公務員不能就公文書為登載不實之事項,復已盡規勸之責,並揭發乙○○上開犯行,其正直之之心,天地可鑒。惟在職務上因乙○○淫威所逼,不得不佯予屈從(乙○○復曾因妨害甲○○自由一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拘役在案,詳附件)。申辯人平時在乙○○手下作事,兢兢業業,猶害怕受其迫害。要求補辦比價程序,全由校長乙○○一手經營策劃,被付懲戒人受到其壓迫才不得不聽其命令,故對於刑事判決確定,實感無奈。懇請貴會查明上開事實,而非徒以申辯人有經刑事判決確定之經過,即予以懲戒,實感貴會之德。

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四四號刑事判決影本一份。

理 由被付懲戒人乙○○係嘉義縣新港鄉復興國民小學(下稱復興國小)校長、甲○○為該校教師兼總務主任(現為教師兼教導主任)。緣八十七年九月初某日,復興國小營養午餐廚房設備蒸氣鍋爐損壞,無法正常炒菜,經復興國小營養午餐執行秘書劉祐綜向乙○○報告,乙○○即先帶領熟識之廠商隆多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謝矩文至校勘查,經勘查後謝矩文告知乙○○,該蒸氣鍋爐已損壞需更換,乙○○遂決定由謝矩文承作更換復興國小營養午餐廚房貫流式瓦斯全自動蒸氣鍋爐及蒸汽迴轉鍋,乙○○並將其決定告知劉祐綜及時兼總務主任之甲○○,謝矩文隨即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前往復興國小更換蒸汽迴轉鍋,再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更換蒸氣鍋爐,而在謝矩文完成更換蒸氣鍋爐當日,劉祐綜、甲○○向乙○○表示採購蒸汽迴轉鍋及蒸氣鍋爐,因採購金額已達十萬元,依據「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購置定置變賣財物作業程序標準表」規定,應辦理比價招標手續,乙○○遂指示甲○○事後補辦比價招標程序,乙○○、甲○○與謝矩文等三人遂基於偽造及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甲○○依據乙○○之指示向謝矩文索取蒸氣鍋爐及蒸氣迴轉鍋之規格,據以製作預算書後,交由乙○○核定底價,並製作三份空白標單,交由謝矩文全部取回尋覓廠商陪標,謝矩文隨即向復元鋼鐵機械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昭治)實際負責人陳萬傳、峻宏工程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楊水欽)實際責責人楊水川二人分別借用復元鋼鐵機械有限公司、峻宏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工業會會員證書或商業會會員證及相關投標資料,並請陳萬傳、楊水川二人依其指示填寫「嘉義縣新港鄉復興國民小學午餐廚房設備採購估價單」,陳萬傳、楊水川乃分別基於幫助偽造及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明知謝矩文係邀約其等陪標,該廚房設備採購案非有實際競標行為,陳萬傳、楊水川仍於八十七年九月底左右,個別在陳萬傳位於嘉義縣民雄鄉福興村牛稠溪八鄰一之九號住處,及楊水川位於臺南縣○○鎮○○路○○號公司內,提供各該公司上開牌照及投標資料,並依謝矩文之指示填寫「嘉義縣新港鄉復興國民小學午餐廚房設備採購估價單」上之價格,完成後交給謝矩文,據以幫助謝矩文,謝矩文再連同隆多企業有限公司之投標資料,一併交由甲○○辦理比價程序,而後乙○○、甲○○、謝矩文等三人明知復元鋼鐵機械有限公司、峻宏工程有限公司及隆多企業有限公司所參與之復興國小午餐廚房設備採購案非有實際競標行為,且係事後製作比價手續,未實際進行比價,仍由甲○○製作前開採購案不實之比價紀錄表,記載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二日十時許,在復興國小校長室,舉辦更新午餐廚房設備採購之開標,由隆多企業有限公司以十六萬八千元得標等不實內容,再由甲○○、乙○○、劉祐綜在該不實比價紀錄上核章,完成該不實公文書之記載,乙○○、甲○○、謝矩文即以此方式共同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並由甲○○據以於八十七年十月初持交該校主計單位憑作發款依據(惟尚未及發款即案發)以行使,使謝矩文所代表之隆多企業有限公司標得該更新午餐廚房設備採購案,足以生損害於嘉義縣新港鄉復興國小對前開採購案比價之正確性。案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乙○○、甲○○與謝矩文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乙○○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甲○○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甲○○未上訴而確定。乙○○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九六號刑事判決,雖就原判決上訴部分撤銷,惟仍論處被付懲戒人乙○○原審諭知之罪刑,宣告緩刑四年確定。

凡此事實,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嘉檢博執4字第二○八七九號函、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嘉檢威執6字第一八七三八號函(函述被付懲戒人等均執行緩刑登記報結)等影本在卷足稽。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略稱:補辦比價程序,全由校長乙○○一手策劃,伊不得不聽其命令,故對刑事判決確定,實感無奈云云;被付懲戒人乙○○申辯則對刑事確定判決多所爭執(詳均見各該申辯意旨所載),渠等所為申辯及所提證據,均難採為免責之論據,違失事證,至為明確。

核被付懲戒人等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誠實、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甲○○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