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二一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宜蘭縣立吳沙國民中學組長,涉嫌誣告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依起訴書所載犯罪行為如下:林員明知其所簽發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票載發票日期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號碼GC0000000(移送書誤為GC四二八七八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九萬元之支票一紙,經其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一時許,交付黃素里(移送書誤為黃素玉)作為購買其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承買該院所拍賣之宜蘭市○○路○段○○○號一樓原黃素里所有房屋內之家具及防盜設備之用(共十五萬元,另以現金六萬元支付),並非遺失,竟因黃素玉未依約給付租金,心有未甘,即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謊報上開支票係空白支票在不詳時間遺失,而向華南銀行宜蘭分行申報掛失止付,同時填具致警察局之遺失票據申報書,而以書面向警察局誣告未指定犯人涉侵占遺失物罪。案經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上項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以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該案件業已判決確定在案。
被付懲戒人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均影本在卷)證㈠: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證㈡: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申辯人甲○○於九十一年間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院雅民執庚九十一執字第二七三
一號,以四百三十二萬六千元正,拍定宜蘭市○○路○段○○○號樓房一間,向臺灣銀行借款三百萬元正(如附件一)。
申辯人房屋拍賣前為了解被拍賣之債務人的意向,曾親自拜訪房屋被拍賣之債務人
,經屋主黃素里女士說無意買回此屋,才下定決心向法院公開標購此間房屋,開標結果只有申辯人一個人投標(我想可能是這間房子是路沖、或是價錢還不夠低)。取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親自拜訪原房屋主人黃素里女士,黃女士說她一時沒地方搬家,希望能租給她,申辯人起憐憫之心,同意每月低於市價約八千元租金租房屋給她,每月租金一萬元。但為了怕以後要回房屋時會增添麻煩,雙方同意房屋現況拍照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申請書,後再到法院辦理公證,並另外以六萬元正向黃素里女士購買防颱防盜等設施(附上房屋租賃契約書二份,不同之承租人如附件二)。
訂立租賃契約書後申辯人拿照相機要拍照時,黃女士即以孩子和先生在房間睡覺,
不要吵醒為理由,說改天自行拍照好了再交給申辯人,附在契約中再到法院公證。然後她說現在有事須馬上趕到羅東,申辯人信以為真就這樣半推半就之下答應她,想不到黃女士食言,不但不到法院辦理公證,也不將房屋現況拍照附於房屋租賃契約書中(附上錄音帶約七分鐘一卷為證)。
後來申辯人見黃女士在欺騙申辯人,再請法官點交房屋給申辯人,法官以租賃契約
已存在,視同點交完畢,如有爭議需另行訴訟解決(如附件三)。申辯人想訴訟傷神傷財又是公務員,而且會增加法官的負擔,只好請上天保佑平安無事,就決定依房屋租賃契約書行事。
黃女士租金逾期一個月沒給申辯人,經電話通知無效後,於逾期二個月時申辯人以
郵局存證信函通知黃女士(如附件四),黃女士接獲信函時,很氣憤的對申辯人說她會搬走,她說她先生是蓋房子的要搬很快(口氣很壞),從此以後申辯人每天有時間都會去看申辯人的房子,怕會被破壞,大約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星期六)上午十時左右,去看申辯人的房子,黃女士和她先生及工人已把大門拆下來,部分鋁窗也已拆下來,申辯人急忙找黃女士理論,請她依房屋租賃契約行事,不要拆申辯人的房屋。她說先生是蓋房子的什麼都可以拆下來再利用。意有所指的說有的人房子被拍賣,離開時在廁所馬桶灌上水泥。她說要十五萬元正,否則她就要拆。如何拆法也不告訴申辯人,當時申辯人很緊張、害怕不依她說的話去作時,這間房子一定會面目全非。申辯人只好趕快去提錢,存款總共剩六萬元,全部提現金給黃女士。被威脅不再給九萬元就要拆房子下無奈依她的要求支票給她,金額九萬元正。
因事後心情很不好,連房屋內的實木門及防盜鋁格窗等雙方都已談妥六萬元正跟她
買了,買房子買到連實木門等還要另外以金錢補貼、而且九萬元支票已經拿走了,後來黃女士仍然不守信用,把她要的全部拆走,包括「廚房的水龍頭及所有電燈,各層樓的對講機、家具、窗簾等::」。只要可以拆走再用的、搬得了的,全部無一倖存。完全沒有按房屋租賃契約和先前約定的條款及口頭的承諾行事。裏面沒有家具(附上本間房子裏面沒有家具證明書四張,如附件九)。
而且連房租租金都不給,想來真的很不甘心。想去告她,又是曠日廢時,勞民傷財
,而且勝訴了又能怎樣,因她已經脫產或是破產了,心想支票是在黃女士威脅下開的,而且又不是申辯人親手寫的,印章也不是申辯人蓋的,雖然黃女士有將支票影印,要申辯人在上面簽名,但這是被威脅下才簽名的,應該是屬於正當防衛。最後去銀行止付,理由一定要填,只好填不慎遺失(如附件五),心想這樣申辯人就可以和她理論她沒按租賃契約書條款及口頭承諾行事等。可是黃女士很精通票據法,故意將支票移轉給別人,這樣持有支票者就變成善意的第三人。而這善意第三人就是游象枝先生,也就是長期和黃女士有生意往來,而且黃女士還欠他錢的人,也是黃女士當天請他來拆下本間房子大門及鋁門窗的人。支票被退票後,本來申辯人是不想付錢給持票人,後來持票人找民意代表來學校關切,因不要讓學校及自己為了九萬元而損失名譽,才將九萬元付清,支票收回。
『遲來的正義』,法官林翠華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發文給申辯人,要點交房屋給
申辯人(如附件六)。本來林法官是要申辯人去訴訟解決(如附件七)。也許是檢察官在調查此一案件時,有請示法官這件法拍屋相關資料,法官為了維護法院的公信力,才再次的要點交拍定屋給申辯人。
萬萬沒想到這樣變成犯了刑法,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因申辯人
去報遺失,又付款,代表申辯人已承認了自己是開票給黃女士)。而且是向黃女士買家具的錢,當申辯人接到判決書時,本來是想上訴,但是想訴訟傷神,而且黃女士先生的妹妹是現任宜蘭縣議會議長張建榮先生的妻子,怕她會找議長來施壓,而且申辯人認為二十天的拘役,緩刑二年,只要以後不再犯法就沒事了,所以沒有上訴,而且檢察官第一次開庭時申辯人也沒附上本間房子裏面沒有家具證明書四張的證件(如附件九)。真後悔當時沒附上,是不是這樣才會被判二十天的拘役,緩刑二年。
想不到又被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懇求鈞會委員念在申辯人一時失慮、誤觸法律,且是心太軟,又被黃女士欺騙及脅迫拆申辯人買的房子下才會誤犯下這樣的罪。而且身心又有憂鬱症、慢性活動性乙型肝炎,肝血管瘤、鼻中膈彎曲等病(如附件八),在情理方面給予補救,懇求期能原諒申辯人。如果因被懲處,申辯人將失去長官及同事對申辯人的信任及加重申辯人的病。申辯人已是四十七歲了,一生到目前是清白的像一張白紙,希望不要留下任何的污點,一向奉公守法,從來沒有被告過,也沒有犯過法。申辯人絕不會再犯,否則願意接受加重處罰,大恩大德沒齒難忘。
證據:
㈠人證:張宜音、盧怡慈、林建宏、林聰明、李秀堅、陳德川等人(住址詳卷)。㈡物證(均影本在卷)⒈臺灣銀行貸款證明書。
⒉房屋租賃契約書。
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⒋郵局存證信函。
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⒍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宜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⒎系爭拍定房屋內狀況證明書。
⒏錄音帶。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宜蘭縣立吳沙國民中學組長,明知其所簽發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票載發票日期為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號碼GC0000000,金額為九萬元之支票一紙,經其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一時許,交付黃素里作為購買其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承買該院所拍賣之宜蘭市○○路○段○○○號一樓原黃素里所有房屋內之家具及防盜設備之用(共十五萬元,另以現金六萬元支付),並非遺失,竟因黃素里未依約給付租金(被付懲戒人買受該房屋後出租給黃女),心有未甘,即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謊報上開支票係空白支票在不詳時間遺失,而向華南銀行宜蘭分行申報掛失止付,同時填具致宜蘭縣警察局之遺失票據申報書,而以書面向該管宜蘭縣警察局誣告不詳姓名人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報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之罪,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確定。上開事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七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宜蘭簡字第二一八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同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宜院雅刑宜九二宜簡二一八字第一八三九一號確定函(均影本)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前述未指定犯人誣告犯行不諱,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其聲請傳喚證人張宜音等六人到庭作證(未載明待證事實),本會認為已無必要;所為各項申辯及所提各項證據,均不足為免責之論據。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