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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2 年鑑字第 994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九九四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貳級改敘。

事 實交通部移送書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本部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臺汽公司)已資遣人

員,其自八十五年底至八十六年十月止任職該公司板橋車站副站長,承站長之命綜理該站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因貪污案件,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目前仍上訴中),茲將其具體違法事實列述如次:

案緣八十六年間,該公司板橋車站所屬坐落臺北縣土城市○○路○段○○○號之檢修廠,其土地面積約四百五十坪,廢棄未使用,被付懲戒人承該站站長謝乾德指示著手處理招租作業,以三個月為期,以規避公司之審核,其於承辦出租作業期間,明知內情有異,但為求升遷機會,仍配合該站站長之要求,擅製不實之比價紀錄,嗣應承租人之要求,遲延簽訂租約,且於未簽約之情形下動工興建停車場,甚而共同出具不實之三年租約提供承租人辦理設立登記。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組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五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目前被付懲戒人不服判決,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經核被付懲戒人因貪污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雖其所涉貪污案尚未經司法判決確定。惟其行為顯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以維官箴。

檢送證物(均影本,在卷)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八七號起訴書。

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號刑事判決書。

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

本貪瀆案過程均奉站長指示辦理。

申辯人服務臺汽公司十六年間,職責為站務及票證業務,未曾經手招標事宜(確實不諳招標作業程序,因而破綻百出)。

三年契約,申辯人未曾看過,案發後站長曾經常到站面授相關證人,出庭時提供不實之證詞(因該內勤小姐原為窗口駐售,後經站長提拔調內勤服務,心存感激)。

該土地在運輸處管轄時(八十四年、八十五年間),曾於每月分別八、九萬元議價

出租,因此申辯人並無圖利他人之嫌。後出租豪城商場是因解決當地市容、交通及攤販問題,才得高價出租,敬請明察。

提出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聯合報「城鄉紀事」剪報影本為證。

理 由本件交通部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係臺汽公司已資遣人員,其自八十五年底至八十六年十月止任職該公司板橋車站副站長,承站長謝乾德之命綜理該站業務。八十六年間,該公司板橋車站所屬坐落臺北縣土城市○○路○段○○○號之檢修廠,其土地面積約四百五十坪,廢棄未使用,被付懲戒人承該站站長謝乾德(另案經本會議處降二級改敘)指示著手處理招租作業,以三個月為租期,規避公司之審核。其於承辦出租作業期間,違反公司出租作業規定,未將底價送公司稽核小組審核,亦未依規定公開招標,擅自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嗣又應承租人要求,遲延簽訂租約,且於未簽約之情形下,准動工興建停車場。甚而共同出具不實之三年租約提供承租人辦理停車場設立登記。經檢察官以貪污圖利罪起訴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號刑事判決論處被付懲戒人與謝乾德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罪,有期徒刑五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雖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中,惟其行為顯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移送審議到會。經查被付懲戒人上開刑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一五八號判決略以:被付懲戒人等堅決否認有圖利,且據辯稱,其目的係為增加公司收入,因公司函示各站應積極辦理多角化經營,乃出租房地。出租該地所定底價每月租金十二萬元(新臺幣,下同),較法定租金為高,臺汽公司且因他人整地獲利,而卷內並無任何事證可證明被付懲戒人有與人勾串合夥租地或從中抽取利益情事。該地係臺汽公司板橋站所屬停廠三年餘廢棄未使用者,屬該公司積極辦理多角化經營房地之一,租地、招標、投標、比價、訂約時,被付懲戒人所辦理者,雖有便宜行事,但非故意違背公司規定或規避政風、會計人員之監督,而結果由詹文芳所代表之郭明源以高於底價之十二萬五千元得標,故對臺汽公司無何損害等理由,諭知被付懲戒人等無罪確定。並以本件租地案之得標者郭明源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比價當日並未到場,另一參與人徐范金英雖有到場,卻於簽名後即行離去,均未實際參與投標、開標、比價程序,業經郭明源、徐范金英證述在卷,並為被付懲戒人及謝乾德二人所不否認,而政風黃伯雄、會計劉慶華於比價當日上午均未在場,亦經黃、劉二人證述明確,甲○○竟製作比價紀錄,記載郭明源、徐范金英二人到場比價,由郭明源得標,黃伯雄、劉慶華二人為監審代表等情,並經謝乾德批示:「可」,涉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其後被付懲戒人與謝乾德為使詹文芳完成停車場之營利事業登記,竟私自製作出租人為臺汽公司板橋站,承租人為郭明源,租賃期限為三年之土地租賃契約及同意書,蓋用關防後交與詹文芳,涉有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惟以此項事實不在檢察官起訴範圍,而本案起訴部分既經判決無罪,即無公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故不能併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云云。查被付懲戒人身為臺汽公司板橋站副站長,承站長指示處理該土地出租事宜,其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製作前開不符實情之比價紀錄後,經站長謝乾德宣布由詹文芳借用名義之郭明源得標,並任由得標者不按規定於七日內完成簽約及交付押、租金,而填具延後月餘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租之租約,方便業主整地營運,且與謝乾德研擬如何方便得標者辦理停車場登記,交付詹文芳租期三年之租約及同意書等事實,迭據郭明源、徐范金英、劉文良、劉陳英秀、黃螢雪、林艷俐、黃伯雄、劉慶華等各關係人在刑事案件偵、審中供述明確,即被付懲戒人甲○○與謝乾德,除對三年期租約之製作與交付部分互為推卸,矢口否認外,其餘部分亦均坦承不諱,此外有本件之開標紀錄、比價單,租期三個月及三年之場地租賃契約書、同意書、登記資料等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會調取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一五八號甲○○、謝乾德等貪污治罪條例案全卷核閱無異。被付懲戒人辯稱:該三年租期、租約之製作與交付過程,伊完全不知情云云,核與相關證人之證言及卷內資料均不相符,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其所辯:未曾經辦招標事宜、不諳招標作業程序,一切奉站長指示行事云云,亦難資為免責之論據,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按被付懲戒人所涉圖利罪嫌,雖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其上開行政違失部分,既經交通部移送,本會自應予以審議。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爰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