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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2 年鑑字第 994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九九四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貳次。

事 實交通部移送書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本部臺中港務局巡察員,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甲○○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活動扳手壹把,沒收。茲將具體事實及證據列述如下:

㈠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影本如證一)所載事實:除「活動扳手壹把

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仍置於被告住處,業據被告在警訊中陳明在卷,爰依法宣告沒收。」應予敘明外,其餘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㈡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如證二)記載:王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下旬不詳時間,在臺中縣梧棲鎮臺中港務局車棚,以自備客觀上足為兇器之活動扳手,將梁義佳所有牌照號碼JDH-五七五號重型機車之牌照一塊竊取後,懸掛在自己所有之重型機車(引擎號碼:○五一四四二號)上,用以規避警察取締。嗣於同年十月十九日十六時五十五分許,甲○○駕駛其重型機車行駛至臺中縣○○鎮○○路○○○號前,為警查獲並尋回前開失竊之重型機車牌照。王員於警詢及該署偵查時自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梁義佳指述失竊情形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王員所為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經核右被付懲戒人行為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證物(均影本,在卷)證一、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一份。

證二、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稱:

申辯人平日生活起居正常,無煙酒不良嗜好。狀況單純,無交友複雜情形。假日消遣為健行、運動、看電視。

未發生本案前,申辯人品德操行尚稱良好。

當初行為之目的,只為避免「未懸掛牌照」遭警方取締罰款。並非企圖犯罪,欲擬嫁禍他人,亦非為錢,鋌而走險。

當初行為之動機,係下班經過車棚時,發現廢棄不堪行駛之機車,尚懸掛著牌照。

竟一時糊塗,臨時起意於中途折返,以隨車工具將牌照卸下帶走,日後懸掛於自己所有之機車上,殊不知上述行為已構成犯罪,俟警方查獲時,已觸犯刑法之竊盜罪。

當日傍晚遭警方逮捕時,頓受刺激一時心慌意亂,惶恐與不安占滿整個心頭,只想

找人求救,但是除了通報家人外,警方竟不同意外借電話,經過一夜拘留及警詢,深刻體驗到不自由之難過,感觸良多,真是悔不當初。

本案對於本人之影響深遠,奈何本人一念之差,造成一生難以洗刷之污點;除了要

接受法律之制裁,還要受到懲戒處分,公布姓名受人指指點點,遭受眾人異樣的眼光。

如今個人受到心靈極大的創傷,身心痛苦不已,一日不結案,每一日心情都是忐忑

不安;家人更是擔心害怕,恐怕因而造成免職丟掉飯碗,成為全家人的痛!案發以來,本人心情沈悶,整日鬱鬱寡歡,情緒起伏不定,至今無法平復。冀望今日的過錯,能轉變為日後一輩子的警惕,俾匡正自己的一言一行,莫再違法。

以上申辯言詞句句屬實,申辯人在此懇求從輕處分。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臺中港務局巡察員,九十一年七月下旬不詳時間,在臺中縣梧棲鎮臺中港務局車棚,以自備之活動扳手,將梁義佳所有牌照號碼JDH-五七九號重型機車之牌照一塊竊取後,懸掛在自己所有引擎號碼○五一四四二號重型機車上,用以規避警察取締。嗣於同年十月十九日十六時五十五分許,駕駛其重型機車行駛至臺中縣○○鎮○○路○○○號前,為警查獲。上開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五九四號刑事簡易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書所不否認,其違法事證已甚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