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九九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貳次。
事 實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甲○○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護理長,自八十八年八月起,招募院內員工及院外人士組成互助會十個,並以其名義為會首,詎料徐員因遭其他互助會會員倒會及個人炒作股票融資失利,均須清償債務,導致周轉困難,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並基於概括犯意,利用互助會會員均非相識之機會,虛列人頭會員,長期以會養會,迄至九十年十一月中旬因無以為繼宣告倒會,損及各該活會會員之權益並影響醫院院譽。全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二年,徐員因不服判決已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徐員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付審議。附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影本為證。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申辯人因投資理財錯誤造成他人受損之不當行為,竹東榮民醫院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核予記過乙次竹醫人字第○九一○○○○七五九號(如附件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如附件二),申辯人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提起上訴(如附件三),陳請臺灣高等法院賜請體念申辯人之困境且衷心誠意與債權人解決債務而能給予緩刑之判決,俾能留職繼續工作將所賺之薪資分期攤還給債權人。
申辯人對本案之補救措施:
申辯人於八十八年曾遭其他會員倒會計一百多萬元,一直代墊會款至會期結束,這期間為想多賺錢乃投資股票,然因大環境不佳,所投資之股票均虧損,又以融資方式買賣,利息吃重,股票又遭斷頭,致雙重受損,且融資催債逼使申辯人心急如焚,資金周轉困難,始在八十九年六月之後有向會員借標、冒標之情形,迨至九十年十一月中旬互助會實無法再繼續,申辯人乃邀請所有會員舉行債權人會議,並向所有會員坦誠面臨之困境及所作之不當行為懇求原諒及深切表明竭盡全力償還債務,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由會員成立「互助會自救委員會」,並推選出五位委員負責監督還款事宜,嗣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九日止共計開會八次(如附件四),申辯人均遵照會議決議情形執行債務清償從未懈怠。
申辯人之清償計畫:
申辯人因投資理財不當造成同仁及親友嚴重受損害,內心愧疚不已,為表示解決之誠意,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簽具切結書(如附件五)及清償計畫同意書(如附件六),並經多數會員同意清償方式,申辯人不動產所有權狀、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個人護照等均交付自救委員會保管至債務清償完畢為止。
申辯人於九十年十二月立即日夜工作,如代人值班、上夜診(如附件七),積極賺錢償還債務。
申辯人配偶也全力協助代償債務,於九十年十一月辦理退休,退休金四百一十萬元,經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委員會委員同意先償還高利貸借款。
配偶戴宗禮所持有之土地於九十一年五月出售所得其中一百八十萬元代償給抵押債權人劉興洪(如附件八),剩餘一百二十萬元交由委員會處理,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會議決議同意五十萬元還給親友,七十萬元還給每位會員(如附件九)。
九十一年二月春節獎金及考績獎金及薪資共計二十萬元也全部交由委員會處理(如附件十),第一、二、三、五、九、十一等會之會員每人平均分得二千~三千元。
編號第四、六、七、八、十等會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會議決議推選每張會單一人負責收取會款再平分其他會員(如附件十一)。
因申辯人於事發後充分展現還債誠意及負責態度,原告訴人四人其中三人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同意和解(如附件十二),另一人未能達成和解因要求欠款全數一次還清,申辯人目前情況實無法達到,但仍繼續不斷努力與該債權人協商可否分期攤還,委員會委員也盡力從中協調。
申辯人對個人財務處理不當,造成單位之困擾甚感抱歉,惟本案未涉及公務執行,申辯人亦非以職務身分違法,事發後並未潛逃,絕非惡意倒債,係因個人理財觀念及行為不謹慎,致造成財務周轉困難而損害各互助會會員,案發後,這一年也積極籌措財源,對各受害人進行清償,申辯人謹於此衷心懇求給我償還債務機會能繼續服務公職,且九成以上之債權人均希望能繼續工作也願意給申辯人機會分期攤還。
附送以下影本:
㈠竹東榮民醫院獎懲令一份。
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一份。
㈢刑事上訴狀一份。
㈣互助會自救委員會會議紀錄八份。
㈤切結書一份。
㈥清償計畫同意書一份。
㈦值夜表及夜診十四張。
㈧土地出售償還劉興洪本票。
㈨土地出售償還會員帳冊。
㈩春節獎金還款會員名單五張。
會員還款帳冊五張。
和解書三份。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護理長,自八十八年八月間起,在該醫院以其名義為會首,招募院內人員及院外人士組成互助會十個(起迄時間、會員人數及會款金額均如後附表),於每月發薪日上午十一時開標,採外標。詎因其曾遭其他互助會會員倒會及炒作股票失利融資困難,又遭高利逼債致金錢周轉不濟,竟利用各互助會會員非均相熟識及明知其友人並未同意參加而係其於起會時虛列之會員機會標會,更擅自冒標他人之互助會,虛捏係他人標得以資搪塞,收取會款(事實均詳後附表),長期以會養會,迄九十年十一月中旬因無以為繼,宣告倒會計積欠會金等約新臺幣(下同)一千餘萬元,損及活會會員權益並影響醫院院譽後,始與大部分債主和解還款。凡此事實,已據被付懲戒人在本會詢問時及刑事案件審判中坦白承認,並經各關係人葉淑英、駱月雲、單超、周秋霖、何月英、張小群、楊文賢、楊道珍、周麗娟、張狀初、郝徐海妹、蕭素貞、袁佳紅、李少君、吳秀英、張溫桃妹等指證屬實,且有會單十份、清償計畫同意書、各被害人損失金額明細表、借款到期通知、借據、受害人名冊資料、切結書、及其所提出之被冒標會員與冒標金額明細資料、債權人名冊及坦承該事實之申辯書與所附之債權人會議紀錄、自救委員會會議紀錄、被付懲戒人具名之切結書及與各債權人簽訂之清償計畫同意書、切結還款名冊、和解書、收回之被付懲戒人借款數百萬元之本票、自己值大夜班多次之護理長值勤表等件影本在卷可稽(以上資料並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同年訴字第三六七號案刑事判決),事證已臻明確。被付懲戒人且在申辯中供明因股票虧損為繳融資借高利貸支應,利上加利,最後終被斷頭,向人周轉所簽之本票已收回大部分,目前除會員單超要求一次還款和解不成外,已與大部分會員和解,自己以月薪及年終獎金並加值大夜班所得還款,並希望將來以月退休金及再另覓工作所得還款,其夫戴宗禮並已提前退休,以退休金及變賣家產土地助其還款,個人理財不慎,非惡意倒債,請從輕處分云云。核被付懲戒人所為,對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顯有違背,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附表:
┌──┬─────┬────┬────┬────────────────┐│編號│互助會起迄│每會金額│會員人數│被冒標之活會會員、被虛列之會員 ││ │時間 │及最低標│ │名義暨冒標時間 │├──┼─────┼────┼────┼────────────────┤│一 │⒑至 │二萬元。│二十五人│張小群(九十年一月) ││ │⒑ │一千五百│ │蔣安仁(八十九年九月) ││ │ │元。 │ │單超(八十九年十一月) ││ │ │ │ │何月英(八十九年六月) ││ │ │ │ │蕭素貞(繳了一、二會會款後不參與││ │ │ │ │ ,仍將之列名在會單上,之││ │ │ │ │ 後即以其名義冒標) │├──┼─────┼────┼────┼────────────────┤│二 │⒋至 │二萬元。│二十一人│蔣安仁(九十年二月、八十九年九月││ │⒓ │一千五百│ │ ) ││ │ │元。 │ │單超(九十年三月) ││ │ │ │ │何月英(八十九年十二月) ││ │ │ │ │莊瑞枝(九十年十月) ││ │ │ │ │駱月雲(九十年十一月) ││ │ │ │ │陳增全(九十年五月) ││ │ │ │ │劉慕羲(八十九年十一月) ││ │ │ │ │楊文賢(九十年四月) ││ │ │ │ │吳秀英(虛列會員,後冒其名義標取││ │ │ │ │ 會款) │├──┼─────┼────┼────┼────────────────┤│三 │⒑至 │一萬元。│二十七人│張小群(九十年七月) ││ │⒓ │九百元。│ │何月英(八十九年九月) ││ │ │ │ │楊道珍(八十九年四月) ││ │ │ │ │程永敬(九十年三月) ││ │ │ │ │蔡珊容(九十年四月) ││ │ │ │ │邱雯怡(八十九年十二月) ││ │ │ │ │駱月雲(九十年十一月) ││ │ │ │ │周麗娟(八十九年七月) ││ │ │ │ │袁佳紅(九十年八月) ││ │ │ │ │蕭素貞(虛列會員,後冒其名義標取││ │ │ │ │ 會款) ││ │ │ │ │林秀珍(虛列會員,後冒其名義標取││ │ │ │ │ 會款) ││ │ │ │ │葉淑英(九十年十月) │├──┼─────┼────┼────┼────────────────┤│四 │⒎至 │一萬元。│二十五人│林國強(九十年七月) ││ │⒏ │九百元。│ │單超(九十年四月、九十年六月) ││ │ │ │ │王惠珍(九十年五月) ││ │ │ │ │李桂香(九十年一月) ││ │ │ │ │蔣美卿(九十年八月) ││ │ │ │ │陳秀容(九十年二月) ││ │ │ │ │崔宗玲(九十年九月) ││ │ │ │ │龔月見(九十年十月) ││ │ │ │ │郝徐海妹(八十九年十二月) ││ │ │ │ │林秀珍(虛列會員,後冒其名義標取││ │ │ │ │ 會款) ││ │ │ │ │林香吟(虛列會員,後冒其名義標取││ │ │ │ │ 會款) │├──┼─────┼────┼────┼────────────────┤│五 │⒏至 │一萬元。│二十五人│蔣安仁(九十年四月) ││ │⒏ │九百元。│ │何月英(九十年七月) ││ │ │ │ │陳喜(九十年十一月) ││ │ │ │ │黃秀蘭(九十年六月) ││ │ │ │ │彭雪艷(九十年五月) ││ │ │ │ │陳怡惠(原為林富美之名)(八十九││ │ │ │ │ 年十月) ││ │ │ │ │梁秀珍(八十九年九月) ││ │ │ │ │鄒瑞櫻(九十年十月) │├──┼─────┼────┼────┼────────────────┤│六 │⒍至 │一萬元。│二十二人│葉玲美(九十年七月) ││ │⒊ │九百元。│ │林敏華(八十九年六月) ││ │ │ │ │梁秀珍(八十九年八月) ││ │ │ │ │黃瑞蘭(八十九年十一月) ││ │ │ │ │倪劍秋(九十年八月) ││ │ │ │ │陳惟一(九十年二月、九十年六月)││ │ │ │ │郝徐海妹(九十年十一月、八十九年││ │ │ │ │ 九月) ││ │ │ │ │朱啟容(九十年一月、九十年九月)││ │ │ │ │何月英(九十年四月) │├──┼─────┼────┼────┼────────────────┤│七 │⒊至 │二萬元。│二十七人│徐素珠(九十年九月) ││ │⒌ │一千五百│ │吳秀菊(九十年七月) ││ │ │元。 │ │張建台(虛列會員,後以其名義標取││ │ │ │ │ 會款) │├──┼─────┼────┼────┼────────────────┤│八 │⒋至 │一萬元。│二十五人│鍾菁華(九十年八月) ││ │⒋ │一千元。│ │鍾懿倫(九十年九月) ││ │ │ │ │徐月妹(九十年六月) ││ │ │ │ │溫秀廷(九十年七月) │├──┼─────┼────┼────┼────────────────┤│九 │⒌至 │一萬元。│二十四人│張狀初(九十年十月) ││ │⒋ │一千元。│ │鍾菁華(九十年八月) │├──┼─────┼────┼────┼────────────────┤│十 │⒍至 │一萬元。│二十五人│張狀初(九十年十月) ││ │⒍ │一千元。│ │林富美(九十年九月) ││ │ │ │ │彭玉枝(九十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