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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2 年鑑字第 999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九九九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貳級改敘。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宜蘭縣羅東鎮公所里幹事,現指派在該所經建課協助市容整頓工作,其違法事實如次:

㈠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該所一樓會議室參加經建課課務會議時

,帶有濃烈酒意與第三市場管理員游政斌因言語發生衝突後,乘游員不備突持雨傘重擊其背部,游員因遭背後偷襲,疼痛難忍,以致本能的做出自衛反擊動作。

於是兩人互毆由會議室內扭打到所外,除造成會議室內櫥櫃玻璃多塊破裂及電風扇損壞,並引起樓上代表會主席及多位代表出面探視,當時該二人之主管經建課課長謝松枝及該課同事多人皆在現場勸阻無效。連員甚且揚言「誰插手誰就有事」,不久游政斌經勸導趁機脫離現場,但連員因酒性大發,非但不聽勸阻,反至其車內取出約手臂長之鋁棒意欲繼續施暴,在場之經建課長及人事室主任立即上前攔阻再次勸阻,並告以「大家都是同事,不可以這樣做,事情會愈鬧愈大::

」等語。連員非但不聽反而怒目相視並恐嚇該二人「你們再不閃開,我就對你們不客氣啦」,該二主管見其已失去理智並為保護自身安全只好退讓一邊,此時連員手持鋁棒凶器在眾目睽睽下,於公所辦公室內外四處穿梭奔跑搜尋游員,意欲再施以暴力,而全所員工及在所洽公之民眾皆被此一景象所驚嚇,直呼「太恐怖啦」、「嚇死人啦」、「好像電影中黑社會情節」。大約過了十分鐘連員又召來四位不明身分之「社會人士」在公所門前徘徊,意欲再對游員不利,該所經建課長及政風室主任等人均在公所門前靜觀其變,以做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鎮長亦聞訊出面關切事件始末。

㈡查里幹事甲○○係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理應知法守紀,但屢次均因酗酒,行為不

當而遭受處分:八十六年書面警告二次、八十九年申誡二次、九十年記過一次、九十一年三月記過二次(詳如附件);其不當行為冒犯之對象均為各主管,如:

主計室主任、社會課課長、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經建課課長、工務課課長、市場管理員等人,已對該所主管威信及領導統御產生極大之不良後果。

㈢九月六日下午連員對其再次酒後失去理性之暴力行為,卻以「根本沒有打架、沒

有毀損公物,我觀念『兄弟』間本就如此,沒有甚麼好道歉的,拿鋁棒只是要找主任秘書聊天,『社會人士』找我聊天有何不可::」等語輕鬆帶過,足證其不但不悔悟,反有變本加厲一錯再錯之情形。且交遊複雜,車內備有凶器,暴虐行為已超過公務員應有之規範,令人匪夷所思。九十一年度兩次考績(獎懲)委員會議,對連員上述行徑均有「認知錯誤、行為偏差,且不知反省悔改」之紀錄。

其身為公務員不知潔身自愛,檳榔不絕於口、香煙不離於手,又經常酒後鬧事,屢次做出冒犯主管、破壞公務紀律、行為不檢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此次不但因細故動手毆打共事多年之同仁於先,再持凶器意欲施暴於後,更不可思議的是邀集「社會分子」到公所門前助陣逼嚇公務員,除造成所內人員心理壓力及安全顧慮外,並已嚴重損害機關形象並破壞公務紀律,實屬情節重大。

核被付懲戒人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違法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證據:羅東鎮公所歷次書面警告函、獎懲令、簽呈、報告等影本。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謂:

申辯人係臺灣省宜蘭縣人,目前任職於宜蘭縣羅東鎮公所(以下稱本所),並奉派擔任里幹事,本次鑑於在九十一年九月六日下午約三時二十分許在本所左側後門口處,與同課室同仁游政斌因細故發生爭執,致雙方推擠情事。本案實因申辯人與游員均為多年同事且平日亦常相互開玩笑,但本次則因嬉戲過度,造成同仁的不適及影響機關形象,實感萬分歉意與不是,謹遵循提出申辯如後:

針對該日發生之情事,我們二人因公務意見相左發生口角後,二人扭抱在一起,其

他同仁誤認發生互毆,案發後游員遂離現場。後續申辯人亦於同時間於本所與課長報告,擬商請課長協助代為尋找游員,意與共同協商。然此舉卻被有心人士寫為「於本所四處穿梭奔跑搜尋游員,意欲再以施暴」,實為欲加之罪,陳請明查。

本案經本所人事案移付懲戒文中所謂「案發後,召來多名不明人士」乙節,經事後

查證該名人士為本所第二市場攤販業者,因申辯人與游員曾於同時間第一、二市場共同任職,與市場業者均為舊識,而林姓友人恰經本所門前,見其多人在場,遂停下機車打招呼,順便詢問發生何事?並非傳聞由申辯人召來助陣逼嚇。

申辯人到公所以來,自里幹事任職並渥蒙前任鎮長拔升為課員、市場管理員,無不

戰戰兢兢克守職責,並屢獲嘉獎、記功數十次。之所以發生本案,實因當時申辯人父喪且尚於守喪期間,個人情緒尚未平穩,再加同事冷潮熱諷,致造成不良後果及影響公務聲譽,深感悔恨萬分。

然本案絕非全然如移送書懲戒文所述,申辯人絕非十惡不赦之人,亦非有恃無恐,

毫無悔意。鑑於前與人事室馮主任之私怨(馮主任女兒出嫁,申辯人未與同仁一同出席喜宴,致贈禮金)、(與社會課長因該課臨時人員因公受傷不予准假發生爭執,事隔半年,再予以簽報懲戒)、(又申辯人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及十二月十二日與馮主任發生爭執)。故此申辯人與人事主任數次爭執造成雙方關係惡化,繼而申辯人歷次遭受記過及申誡等各項處分均為馮主任到職以來,加以片面捉筆,蒙蔽上聽,逕為簽辦,並未讓申辯人有所申辯或予以查察事情原由,或召開相關人事評議會議即加以處分懲戒,有次申辯人予以報告反應,即斥申辯人:「你有任何不滿,可以去申訴,不要來找我」。且馮主任平日即心懷不軌,處心積慮,整理申辯人平日玩笑間所言加以記錄,為求有朝一日將申辯人澈底打壓。

申辯人與游員為多年同事,且私下均以「好朋友」、「好兄弟」相稱,下班後均常

至家中寒暄,與家人感情甚佳,我兩平日並未有所爭執或素怨,且兩人於當晚即言歸於好,並至家中聊天、敘舊(同晚有里幹事王文輝、課員俞封州、陳富斌等同行),並無他人所言耍流氓行徑,或聚眾滋事、逼嚇他人等情節。於此申辯人需特別聲明報告,本案因個人情緒反應過當,造成本所同仁及影響機關形象,申辯人深表十二萬分之歉意與不是,懇請鈞會明察事情經過及真相,給予申辯人澈底反省及悔悟之機會,從輕予以懲處,讓申辯人能適時矯正偏差之行為,導正人生規範。爾後申辯人必當克遵公務人員之一切紀律,嚴加反省,並遵循一切法令依法行政於公務中等語。

提出證據:游政斌、劉富美、林三派、曾成陽、許文川、林素雲、張謙祥等人之證明書為證。

理 由查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宜蘭縣羅東鎮公所里幹事,指派在該所經建課協助市容整頓工作,於九十一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該所一樓會議室參加經建課課務會議時,帶有濃烈酒意與第三市場管理員游政斌因言語發生衝突後,乘游員不備突持雨傘重擊其背部,游員因遭背後偷襲,疼痛難忍,以致本能的做出自衛反擊動作。於是兩人互毆由會議室內扭打到所外,除造成會議室內櫥櫃玻璃多塊破裂及電風扇損壞,並引起樓上代表會主席及多位代表出面探視。當時該二人之主管經建課課長謝松枝及該課同事多人皆在現場勸阻無效,被付懲戒人甚且揚言「誰插手誰就有事」。不久游政斌經勸導趁機脫離現場,但被付懲戒人因酒性大發,非但不聽勸阻,反至其車內取出約手臂長之鋁棒意欲繼續施暴,在場之經建課長及人事室主任立即上前攔阻且再次勸阻,並告以「大家都是同事,不可以這樣做,事情會愈鬧愈大::」等語。被付懲戒人非但不聽反而怒目相視並恐嚇該二人,該二主管見其已失去理智並為保護自身安全只好退讓一邊。此時被付懲戒人手持鋁棒凶器在眾目睽睽下,於公所辦公室內外四處穿梭奔跑搜尋游員,意欲再施以暴力,該所經建課長及政風室主任等人均在公所門前靜觀其變,以做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鎮長亦聞訊出面關切事件始末等情。被付懲戒人對於在前開時地,因酒後與同事游政斌發生爭執致該所玻璃等物損壞等事實,並不爭執,且經證人即該公所人事室主任馮松齡、政風室主任曾成陽及游政斌等人於本會調查時到場證述綦詳,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堪認定。至申辯意旨就移送書所指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及九月八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及十二月十二日、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及八月九日、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等多次不當行為(詳如移送書附件),所作之申辯及舉證,經查該部分業經證人及該所政風室主任馮松齡到場說明該等行為已經分別懲處,不在本次移送範圍,本會自無庸審議,被付懲戒人就此所提出之證據(劉富美等所提出之證明書)即無審酌之必要,並予指明。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