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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2 年鑑字第 992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九九二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司法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休職期間壹年。

事 實司法院移送書以:

被付懲戒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書記官甲○○,與色情業者往來,

召妓陪宿,行為不檢,並帶色情業者於下班時間到該法院查看電腦收案資料,違法失職,情節嚴重,有關其違法失職行為,分述如下:

㈠臺中地院書記官甲○○經臺中地院政風室訪談坦承,與色情業者「國際應召站」

負責人李立民、帳房洪煒然等交往,本(九十一)年約六月間,並曾透過洪煒然,於文昌東一街一處民宅召妓陪宿,另於同年八月某日,又陪同該院司機郭宗賢及其友人(非公務員),前往精武路、進化路口的一家汽車旅館,據楊書記官說法,當日他事先離開,僅有郭司機及其友人二人召妓。

㈡本(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國際應召站三名假結婚來臺賣淫之大陸女子為警查獲,

經警移送臺中簡易庭審理,楊書記官利用休假期間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晚間,與色情業者洪煒然相約於民意街的卡門餐廳用餐後,晚上九時許,帶洪煒然到臺中簡易庭紀錄科辦公室,以法院電腦查詢該案件(九十一年度中秩字第七一三號被移送人徐愛珍等五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收案資料,上述情形經臺中地檢署以通訊監察查獲楊書記官與「國際應召站」負責人李立民、帳房洪煒然有電話通聯紀錄屬實在案。

楊書記官上述違法失職行為,臺中地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考績委員會議決:記一

大過及記過二次。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第十三次考績委員會議決:建請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予以先行停職。

查楊書記官上述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

勉,不得有驕恣貪情,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十九條:「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等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㈠違法。

㈡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第十九條:「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定,移送貴會審議。法院公信力之建立,有賴全體法院工作同仁之努力,法院書記官職司案卷之保管、案件進行之記錄等重要工作,其言行對法院公信力有重大之影響。被移付懲戒人係法院書記官,除不知潔身自好外,竟利用其職務之便,為色情業者查詢法院收案之情形,嚴重影響法院之聲譽與公信力,爰請貴會從重議處。

檢送證物(均影本在卷):

㈠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九一)院田人二字第○二八二四號懲戒案件移送書。

㈡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三次考績委員會紀錄。

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九一)中院嘉人字第二九四一號獎懲建議函。

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考績委員會紀錄。

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政風室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訪談楊書記官及臺中地院臺中簡易庭紀錄科林俐娜科長紀錄。

㈥楊書記官休假卡影本。

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門禁歷史資料報表。

㈧徐愛珍等五人訊問筆錄。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緣為被移送公務員懲戒乙案提出答辯如下:

㈠司法院移送事實:

⒈申辯人甲○○與色情業者「國際應召站」負責人李立民、帳房洪煒然等交往,

九十一年約六月間並曾透過洪煒然於文昌東一街一處民宅召妓陪宿,另於同年八月某日,又陪同臺中地院司機郭宗賢及其友人前往精武路、進化路口一家汽車旅館,當日申辯人先行離開,僅有郭姓司機人二人召妓。

⒉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國際應召站五名大陸女子來臺賣淫為警查獲時,經移送臺中

地院臺中簡易庭審理,申辯人利用休假期間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晚間,與色情業者洪煒然相約於民意街的卡門餐廳用餐後,晚上九時許,帶洪煒然到臺中地院臺中簡易庭紀錄科辦公室,以法院電腦查詢該案件之收案資料,上述情形經臺中地檢署以通訊監察查獲有電話紀錄在案。

㈡移送理由:

查申辯人上述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十九條;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十九條之規定移付懲戒並予先行停職。

申辯人對上開事實答辯如下:

㈠申辯人於二年前認識警員葉慶清,進而透過葉員於半年前結識李立民及洪煒然等

二人,只知道警員葉慶清之朋友,對於二人之身分並未加以詳問,所以一直至被約談前並不知二人係從事何行業,另以為既為警員之朋友應不是壞人,且若該二人係從事不法行業又怎會坦誠對申辯人透露;自相識至被約談日止,僅於九十一年八月及十一月間有通過電話往來,且均是一般朋友間之問候,並無不法情事(此部分有監聽紀錄長達六個月可稽),移送機關對上開事實未經調查即自行認定申辯人與色情業者過從甚密,實難甘服。

㈡約半年前申辯人在洪煒然之住處作客,另一名色情業者阿國(劉嘉雄)之慫恿下

於文昌東一街一處民宅內確有召妓,但那時洪煒然說那是他家,客廳中有冰箱及電視等傢俱,故申辯人以為是洪煒然的朋友阿國(即劉嘉雄)在經營應召站,申辯人是透過阿國外叫大陸妹而借用洪煒然之住處,並不疑有他,且事後申辯人付費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元;所以並沒有稍加懷疑其實洪煒然是色情業者;關於此部分申辯人坦誠有違風紀應受處罰,但否認知道洪煒然係色情業者。

㈢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當日申辯人請休假,但白天仍到法院上班(門禁歷史資料報

表可稽2002\10\11 12:48),於當日下午接到洪煒然來電,說前一日朋友的大陸妹跳樓被維新小組查獲,問申辯人案件會移送到何處,申辯人回答:「若有人跳樓則人命關天案情不單純,見面再談」,故二人相約在臺中市○○街的卡門餐廳,吃了一份三百多元吃到飽的飲食,由申辯人以現金支付一千多元之餐費,統一發票順手投捐獻箱內,席間李立民也來餐廳,飯後夜間九時許離開(參臺中地院政風室訪談紀錄)。但因酒後不得開車,遂由洪煒然載申辯人回辦公室,洪煒然想上洗手間,遂請其一道上樓(廁所在辦公室隔壁),基於禮貌,倒了一杯水給其解渴,其間洪某以朋友怕大陸妹被擄妓勒贖為由要申辯人幫他查大陸妹是否真有移送到臺中簡易庭,所以申辯人才順便開電腦幫他查詢收案資料,按法院為公開審判之場所,對於繫屬之案件任何人均可以到院或上網查詢進行情形,以方便民眾訴訟,結案資料並非職務上應密秘事項,且實務上甚少要求查詢人提出證明,所以申辯人也不以為意,幫他查詢案件有無收案資料(此部分參臺中地院考績會會議紀錄㈣問:電腦即可看到的資料為何還帶當事人到本院查詢?可知)。另因報載申辯人係帶色情業者到院查看筆錄,實係洪煒然向申辯人所告稱之被移送大陸妹姓名為「王小芳」,經申辯人查詢並無資料,洪某遂以自己的行動電話向朋友求證,並於電話中向朋友吹噓他正在法院看筆錄資料,而被調查局監聽後又經媒體大肆渲染報導才會有此誤傳,經查該案件並非本股承辦,且該案卷又在法官處(事發後本院政風室查出),洪煒然盍有筆錄可以觀看,其實僅是看本股電腦的收案紀錄沒有裁定結果。申辯人坦認於非上班時間帶他人到法院觀看電腦紀錄確屬不當,但尚難認定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保密暨誠實及清廉等義務之規定(臺中地院政風室訪談紀錄)。

綜上述,申辯人之行為確有違反司法人員應有嚴謹之紀律,且令司法聲譽大受損害,惟並未涉及投資、插股色情行業;接受業者之招待、飲宴或其他不法情事;有此誤謬均是傳播媒體刻意聳動報導之結果(此部分可參臺中地檢署之偵查結果)。對於交友不慎及認人不清,實感有愧對長官及機關之關愛及栽培;又移送機關未查申辯人平日兢兢業業,勠力從公,案牘勞形,對於法官及長官交辦之事項從不推諉卸責都全心全力完成,且每於假日時分自動加班公務,逕自違反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欠缺事實而適用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認定違法失職,函請貴會從重議處實嫌過當。請貴會念及申辯人現已停職中,內心倍受親友及同事異樣眼光看待之煎熬,而內人受僱之公司(光復網際網路公司)現已經營不善,並數月未給付薪資,家中尚有二名就讀小學及幼稚園子女,現一家生計已陷入困境,且事發之後,申辯人坦誠犯錯,惟並未飾詞狡辯,請貴會長官體念申辯人停職後連日來愷切自省,每每自責不能自已,亦當知自我惕勵,請長官略施薄懲,讓申辯人有自新機會,今後必定謹言慎行潔身自愛,以報諸公之德澤及國家再造之恩。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書記官,與色情業者「國際應召站」負責人李立民、帳房洪煒然等交往,於九十一年六月間,透過洪煒然介紹,在臺中市○○○○街一處民宅召妓陪宿。又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國際應召站」三名假結婚來臺賣淫之大陸女子為警查獲,經警移送臺中地院臺中簡易庭審理,被付懲戒人利用休假期間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晚間,與色情業者洪煒然相約於臺中市○○街卡門餐廳用餐後,晚上九時許,帶洪煒然到臺中地院臺中簡易庭紀錄科辦公室,以法院電腦查詢該案件(九十一年度中秩字第七一三號被移送人徐愛珍等五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收案資料。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在該院政風室及該院考績委員會調查時坦承不諱,並有:㈠臺中地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九一)中院嘉人字第二九四一號獎懲建議函。㈡該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考績委員會紀錄。㈢該院政風室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訪談甲○○書記官及該院臺中簡易庭紀錄科林俐娜科長紀錄。㈣甲○○書記官休假卡。㈤該院門禁歷史資料表。㈥被移送人徐愛珍、何少芸、王曉芳、張紅梅、盆翠苹等訊問筆錄。㈦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第十三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之申辯書對於上開事實亦無異詞,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冶遊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