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九九二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許,為外出查案,駕
駛車號00-0000號公務偵防車,搭載同事邱雲龍、謝金星,沿苗栗縣○○鎮○○○○道路由永貞路往興利紙廠方向行駛,行經苗栗縣竹南鎮大厝里二鄰獅山九十九號前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貿然通過前開路口,適蘇瑞琴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由環市路○○○道方向行進,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二車因而發生撞擊,致蘇瑞琴人車倒地,傷重不治,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
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並提出左列證據:
證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
證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影本。
證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函影本。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申辯人甲○○現任職苗栗縣警察局保安隊,因於支援本局少年隊勤務期間,在今(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服九至十二時刑案偵處勤務,行經苗栗縣竹南鎮大厝里獅山九十九號前產業道路交岔路口,因地形、地物之關係,不慎與民眾蘇瑞琴發生車輛碰撞之車禍事故。
發生車禍事故後,申辯人除了立即下車救護傷患外,亦通知當地竹南派出所及竹南消防分隊派員、派車到場處理及救護,也立刻通知其家屬黃進興到場。當時蘇女並無明顯外傷,祇腳掌有些許擦傷,但申辯人為求安全起見,詢問蘇女同意後,將其送往竹南鎮慈幼醫院觀察救護。在院救護時,除腳部外傷外,醫護人員也查無其他傷害。為求慎查,申辯人當場要求醫護人員做更進一步詳細的檢查,有無其他內外傷,檢查結果,蘇女本身更有肝硬化、肺積水、糖尿病、高血壓及其他一些慢性病等病情,而無車禍所引起之內外傷。
在其健康狀況並非良好之情形下,申辯人亦要求蘇女住院觀察幾天,以防意外。住院期間,申辯人隔日探病,除尋求和解外,亦祝福蘇女身體早日康復,只求彼此間之傷害降至最低點,不幸的是蘇女病情卻因此一事故轉而惡化,導致身亡,申辯人深感哀悼。
申辯人所想表達之意,只是已發生之事實,我並無法避免,但我會盡力用心去處理,把傷害降至最小的程度。我不曾萌生規避責任之心態,事件發生有其因果關係,但如果今天發生車禍事故的對象是身體康健的人,我相信對方今日定尚在人世間。事實已發生,我也只能做到令對方家屬滿意、長官理解的地步。不外如是,但求鈞長體恤下屬之心。申辯人不求無過,但求將傷害降至最小;另提出慈祐醫院醫事檢驗報告及蘇瑞琴病歷表影本為證。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苗栗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警員,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因外出查案,駕駛公務偵防車,搭載同事邱雲龍等,沿苗栗縣竹南鎮未設標線之永貞路往興利紙廠方向行駛,約於上午十時五十五分,行經該鎮大厝里二鄰獅山九十九號前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適蘇瑞琴騎乘重型機車,由環市路○○○道方向行進,於通過路口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發生互撞,蘇瑞琴當場人車倒地,右側肋膜腔受傷出血,經被付懲戒人將其送醫住院期間,宿疾併發,嗣因敗血症休克不治死亡。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凡此有該院九十一年度苗交簡字第八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附卷可稽,且被付懲戒人亦坦承其事,其違法事證至明,應依法酌情議處。至於申辯書所載被害人患有肝硬化、糖尿病等宿疾,倘無此宿疾,以其傷狀,應不生死亡結果云云,僅足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