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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3 年鑑字第 1041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三年度鑑字第一○四一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二水分駐所警員,九十三年八月七日二

十時三十分許,於勤餘時間飲酒後駕駛自小客車(車號00-0000)與民眾王俊凱所駕之自小貨車(車號00-0000)發生車禍。張員受傷送彰化秀傳醫院急救,經抽血檢驗血液酒精濃度為一一九MG\DL,換算呼氣值為○.五九MG\L,超過每公升○.五五毫克以上,涉嫌公共危險罪,全案由田中分局以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田警刑字第○九三○○一七九一五號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查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一項(四)之規定略以,員警於

勤餘時間酒後駕車肇事,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移送法辦者,均依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即時移付懲戒。本案張員於九十三年八月七日於非服勤時間酒後駕車發生事故,經抽血檢驗血液酒精濃度為一一九MG\DL,換算呼氣值為○.五九MG\L,並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移送法辦,核有違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證據(均影本在卷)㈠彰化縣警察局案件調查報告表。

㈡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㈢警員甲○○酒精測定紀錄表。

㈣警員甲○○偵訊筆錄。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稱:

申辯人於九十三年八月七日下班後,前往彰化縣二水鄉合和村義警顧問董松江家中

,道賀董顧問當選彰化縣模範父親,並參與當晚餐敘飲酒,席間接獲太太來電稱:「年老父親身體不適,要看病拿藥」,馬上駕車返家,於當日二十時三十分許,途經彰化縣○○鎮○○路一五○線三十三公里處發生車禍,因貪杯發生車禍,造成服務單位不便及家庭負擔,深感自責。

申辯人家庭經濟狀況不好,年老癡呆症狀的父親及就讀國小子女,全靠申辯人個人

支撐,且發生本件車禍後,即已知錯,馬上與對方和解。申辯人發誓將戒酒,奉公守法,努力工作,希望委員長暨各位委員,讓申辯人有自新機會。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二水分駐所警員,九十三年八月七日十

九時三十分許(勤餘時間)至該所轄內合和村參加義警顧問董松江當選彰化縣九十三年度模範父親慶祝餐會並飲酒,席間接獲其妻來電要求其儘速返家處理其父因病送醫事宜,旋即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擬返家中,二十時三十分許於途○○○鎮○○路○○段一五○線三十三.五公里處與王俊凱所駕駛之M九-二九四七號自用小貨車對撞,致雙方車損人傷,張員受傷後送彰化市秀傳醫院急救,經抽血檢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一一九MG\DL,換算呼氣值○.五九毫克,涉有公共危險罪嫌,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上開事實,有彰化縣警察局案件調查報告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酒精測定紀錄表、甲○○偵訊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彰化縣二水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諱言,因貪杯以致駕車肇事,其違法事證至為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梁 松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