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3 年鑑字第 1027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三年度鑑字第一○二七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行政院衛生署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壹級改敘。

事 實行政院衛生署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本署朴子醫院急診室主任,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判決情形摘述如次:

甲○○與從事外籍監護工之人力仲介業務之力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碩公司)總經理馬國賢與業務經理歐建晟彼此交往熟識,因馬國賢、歐建晟為協助其等為符合聘僱外勞標準之客戶等人順利通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僱用外籍監護工之申請,並從中牟取仲介服務費用,而自八十九年二月間起至同年七月間止,甲○○與馬國賢、歐建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利用甲○○在朴子醫院看診之機會,連續逕依據馬國賢等人提供之偽造之診斷證明書記載,將不實之病情記錄登載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家庭聘僱外籍監護工用診斷書及病歷資料上;馬國賢、歐建晟取得上開甲○○所出具之不實診斷書後,即以力碩公司名義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請而行使之,並據以向申請人收取仲介服務費用,足以生損害於政府對外籍監護工業務管理及朴子醫院醫療診斷之正確性。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判決確定如前述。

經核甲○○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失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影本在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四號刑事判決書。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申辯人甲○○自六十八年任公職迄今已二十餘年,每天無不盡忠職守,盡心為病患

服務,本身具有中華民國外科專科醫師及消化系外科專科醫師之資格,領有上兩項專科醫師之證書(外專醫字第○○○六-二號、及外消醫字第一一八號)(附影本)。「外科專科是包含許多次專科,如骨科、消化系外科、神經外科、胸腔、心臟血管外科::等(附臺灣外科醫學會九十三年度外科學術演講會之會議議程的封面影本),每個月在全省分五區舉辦含各次專科之聯合學術討論會(附外科醫學會會訊九十三年一月號之影本)。」申辯人在署立朴子醫院(前省立朴子醫院)服務亦有十九餘年,除對病患診療外,亦從事嘉義縣之兵役體檢、各種殘障鑑定::等之工作,對勞委會僱用外籍監護工之檢定也行之多年,當初(約八十九年七月前)政府對聘僱外籍監護工之條件較寬鬆,只要病人疾患引起之症狀可影響其對日常生活之自理即可認定,後來政府政策改變,對病人之條件採取較嚴格之規定,用巴氏量表來評分(即把病人進食、輪椅與床位間之移動、個人衛生、上廁所、洗澡、行走於平地、上、下樓梯、穿脫衣服、大小便控制等之自理能力量化)(附新、舊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用診斷證明書影本)其精神亦著重在病人對於其處理日常生活能力之評估、鑑定。而影響病人自理日常生活之症狀可由不同疾病產生,如肢體之活動障礙可因關節炎(包括退化性、創傷性、類風濕性::之關節炎)、腦血管意外(中風)、腦脊髓神經創傷、腫瘤壓迫到神經::等所造成。有些病人是同時具有可引起相同症狀之不同疾病,如本身有關節炎,再加上高血壓心臟病、中風::等可引起同一肢體之障礙。

此事件之發生是申辯人在九十年、四、五月間,突被調查局人員約談、作筆錄,然後被起訴、審判。

依判決書所言,申辯人是因為與對方熟識而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其疑點如左:

㈠若如是所言,則對方就可以不必冒險去盜刻別家醫院之印章,偽造他家醫院之診

斷書,而直接由申辯人本人鑑定、開立診斷書即可。對方力碩公司亦無需以化整為零的方式,由不同的人分批帶病人來看病開立診斷書(對方可能認為這樣比較可增加順利通過鑑定之機會吧!)一般人不知醫師對外來之診斷書、檢驗單大都只做參考而已,還是要再經過醫師本身之專業檢查、診療。而平常醫師之習慣亦會把外面開的診斷書檢驗單貼在病人之病歷上,只做為將來評估病人病情之用。

若申辯人與對方有共同犯意,明知其為假診斷書,亦不會傻到把它貼在病歷上,以致造成日後(約一年後)被檢調、法官所誤解。

㈡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是發生在八十九年二月至七月間,為何其後一年(至申辯人

被調查局約談),並無再有所指的犯罪情事發生,此與常理不合(可能因八十九年七月後,政府採用規定較嚴格之巴氏量表做鑑定標準,較難通過之故)。若申辯人與對方有共同犯意,亦可協助其順利通過鑑定才對,然而並未有此事發生,顯見申辯人與該公司並無共同意圖犯罪之動機。

判決書所言,有些病人未來實際看診,但申辯人確實有按照正常程序為病人做診療

,唯一可能就是對方採用人頭,用假證件,冒名頂替來就診(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TVBS電視臺有報導警方破獲一偽造身分證、健保卡的人頭集團,對方歐先生在庭上亦有提到,其有使用人頭)。記得有一次對方說病人肢體障礙嚴重,不能至醫院來,是否能行個方便,開給診斷書,我說一定要看到病人,才能檢查做鑑定,申辯人還利用下班時間請對方載我至病家為病人做鑑定。

平常醫師在診療時,當病人一進診療室時就開始為病人做評估,看病人是走路進來

,有無跛行或拿枴杖,或坐輪椅,是否會喘::等,就可初步判定其有否肢障或心肺功能有毛病,然後問其主訴(那裡痛、不舒服::),現在病史,過去病史(是否有高血壓、心臟病、關節炎、中風、肺疾::等),再為病人做理學檢查,若病人有下背痛、痛放射至兩下肢,足、小腿會麻、無力,此即坐骨神經痛的典型症狀,再做病人伸直小腿抬舉測試(straight leg raising test),再照腰椎X光,即可做舊表裏病人是否會影響其自理生活能力之判定依據,並不需要做價格昂貴之神經傳導、肌電圖檢查。若病人有腦血管意外之病史,且引起肢體障礙,則醫師可以雙手交叉與病人握手,叫其用力握或按壓其下肢請病人用力抬腳來測試其肢體的力量,就可做舊表裏病人是否會影響自理生活能力之判定,而不需要做價格昂貴之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神經影像學之檢查(因其一般是在病人急性期用於處置、治療之評估才有意義),肺氣腫則照胸部X光,加上聽診、扣訴及病人之症狀即可做舊表病人是否會影響其自理生活之能力,並不需要做較昂貴的肺功能檢查。當時申辯人為病人做鑑定時,還有許多家屬說我不近人情,鑑定較嚴(所以對方力

碩公司才會去冒險偽造別家醫院的診斷書,用假證件,冒用人頭來診療,開具診斷書),而檢調、法官又認為申辯人在放水、與對方有共同犯意,真是無語問蒼天。

唉!其實申辯人只是在當時政府所規定的條件下(舊表),以本身的專業知識,道德良心,在正常的程序下為病人做診療、鑑定,請上級明察。

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㈠:外科專科醫師證書。

證㈡:消化系外科專科醫師證書。

證㈢:臺灣外科醫學會(年度)會議議程。

證㈣:臺灣外科醫學會會訊第六十八期(年1月號)。

證㈤: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診斷書(新、舊表各一)。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以下簡稱朴子醫院)急診室主任,並擔任外科門診醫師,為從事業務之人;歐建晟(原名歐建男)與馬國賢(已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分別係力碩公司(址設嘉義市○○路○○○號十二樓之一)總經理與業務經理,均從事外籍監護工之人力仲介業務。緣馬國賢之配偶方盈茹擔任護士,與被付懲戒人均係朴子醫院急診室同事,而歐建晟則因擔任「朴子消防隊」之志工,常送病患至該醫院急診,且曾代辦被付懲戒人母親之監護工申請案件,故馬國賢、歐建晟二人與被付懲戒人彼此交往熟識,因歐建晟及馬國賢為協助其等為符合聘僱外勞標準之客戶張森明、徐郭西、陳再振、林陳妲、王蘇素梅、黃陳秀還、賴朝榮、黃永發、林車前、呂天根、張文勝等人順利通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僱用外籍監護工之申請,並從中牟取仲介服務費用,而自八十九年二月間起,迄同年七月間止,竟與被付懲戒人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由歐建晟盜刻如附表所示之印章後,歐建晟尚填具如附表所示不實內容之診斷證明書,並將盜刻之印章蓋於該診斷書上而偽造之,歐建晟、馬國賢二人並利用被付懲戒人在朴子醫院看診之機會,或由歐建晟陪同賴朝榮、張文勝;或由馬國賢陪同黃永發、黃陳秀還、林車前;或由二人指派不知情之力碩公司員工黃敬翔等人陪同林陳妲、王蘇素梅,前往朴子醫院掛號由被付懲戒人診治;或實際未前往朴子醫院由被付懲戒人看診,而僅如附表所示偽造之診斷證明書,掛號指定由被付懲戒人負責看診。被付懲戒人明知上開情況,竟對於確實到院受診之賴朝榮、張文勝、黃永發、黃陳秀還、林車前、林陳妲及王蘇素梅等人僅作初步之形式診療,實際上並未轉送其他科別作進一步檢驗(如骨科、內科、腦神經科、復健科等)以確定是否達不能自理生活之程度,即依據馬國賢、歐建晟之請求,將不實之病歷內容及「無法自理生活、須他人養護」字樣登載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病歷表與家庭聘用外籍監護工用診斷書上;或明知張森明、徐郭西、陳再振、呂天根等人未實際至朴子醫院接受其診療,竟仍於該院病歷表上,依據馬國賢等人提供之偽造診斷證明書(詳如附表所示),逕依各該偽造之診斷證明書記載,將不實之病情記錄登載於其職務上製作之家庭聘僱外籍監護工用診斷書及病歷資料上。馬國賢、歐建晟取得上開被付懲戒人所出具之不實診斷書後,即以力碩公司名義向勞委會提出申請而行使之,並據以向申請人收取仲介服務費用,足以生損害於政府對外籍監護工業務管理及朴子醫院醫療診斷之正確性及葉宣哲、張瑞、柯英杰、「葉宣哲診所」、「柯英杰家庭醫學診所」與「宋思權診所」之信譽。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一七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共同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兩罪,按連續犯論以一罪,論處被付懲戒人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被付懲戒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並經同院合議庭於同年十一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四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並宣告緩刑二年而告確定。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前述刑案偵審調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共犯歐建晟、馬國賢及證人葉宣哲、柯英杰、宋思權、張瑞、黃敬翔、施謹、徐瓊華、陳國祥、陳盈成、王初雄、黃夕珍、徐文志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張森明等十一人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朴子醫院開立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用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醫院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嘉醫政字第四九○二號函、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九十一)嘉基醫字第一四四九號函、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九一)惠醫字第一二○○號函(以上證據資料均附於刑案偵審卷)及前述刑事終審判決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已臻明確。申辯意旨否認犯罪所為各項申辯,已為刑事確定判決所不採;所提各項證據,均不足為免責之論據。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 遭偽造之私文書、署押 │ 備 註 │├──┼────┼───────────────┼───────────┤│一 │徐郭西 │偽造之署押: │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內容││ │ │ ⑴葉宣哲(私章)三枚。 │ 為歐建晟所寫。 ││ │ │ ⑵葉宣哲診所(診所章)一枚。│印章均為歐建晟所盜刻││ │ │偽造之私文書: │ 。 ││ │ │ 葉宣哲診所之診斷書一份。 │ │├──┼────┼───────────────┼───────────┤│二 │陳再振 │偽造之署押: │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內容││ │ │ ⑴宋思權(私章)四枚。 │ 為歐建晟所寫。 ││ │ │ ⑵宋思權診所章(診所章)一枚│印章均為歐建晟所盜刻││ │ │ 。 │ 。 ││ │ │偽造之私文書: │ ││ │ │ 宋思權診所之診斷書一份。 │ │├──┼────┼───────────────┼───────────┤│三 │賴朝榮 │偽造之署押: │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內容││ │ │ ⑴宋思權(私章)二枚。 │ 為歐建晟所寫。 ││ │ │ ⑵張瑞醫師章(醫師條章)三枚│印章均為歐建晟所盜刻││ │ │ 。 │ 。 ││ │ │ ⑶宋思權診所(診所章)一枚。│ ││ │ │偽造之私文書: │ ││ │ │ 宋思權診所之診斷書一份。 │ │├──┼────┼───────────────┼───────────┤│四 │黃永發 │偽造之署押: │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內容││ │ │ ⑴葉宣哲(私章)三枚。 │ 為歐建晟所寫。 ││ │ │ ⑵葉宣哲診所(診所章)二枚。│印章均為歐建晟所盜刻││ │ │偽造之私文書: │ 。 ││ │ │ 葉宣哲診所之診斷書一份。 │ │├──┼────┼───────────────┼───────────┤│五 │林車前 │偽造之署押: │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內容││ │ │ ⑴柯英杰醫師章三枚。 │ 為歐建晟所寫。 ││ │ │ ⑵柯英杰家庭醫學診所(診所)│印章均為歐建晟所盜刻││ │ │ 一枚。 │ 。 ││ │ │偽造之私文書: │ ││ │ │ 柯英杰家庭醫學診所之診斷書一│ ││ │ │ 份。 │ │├──┼────┼───────────────┼───────────┤│六 │呂天根 │偽造之署押: │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內容││ │ │ ⑴柯英杰醫師一枚。 │ 為歐建晟所寫。 ││ │ │ ⑵柯英杰家庭醫學診所(診所)│印章均為歐建晟所盜刻││ │ │ 一枚。 │ 。 ││ │ │偽造之私文書: │ ││ │ │ 柯英杰家庭醫學診所之診斷書一│ ││ │ │ 份。 │ │├──┼────┼───────────────┼───────────┤│七 │張文勝 │偽造之署押: │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內容││ │ │ ⑴宋思權(私章)二枚。 │ 為歐建晟所寫。 ││ │ │ ⑵張瑞醫師章(醫師條章)三枚│印章均為歐建晟所盜刻││ │ │ 。 │ 。 ││ │ │ ⑶宋思權診所(診所章)一枚。│ ││ │ │偽造之私文書: │ ││ │ │ 宋思權診所之診斷書一份。 │ │└──┴────┴───────────────┴───────────┘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