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三年度鑑字第一○三二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貳次。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院長甲○○明知其研發之「性福養生茶」應僅限在醫院內對病患處方使用,竟製成茶包型態,宣稱其具有「補精」、「益氣」等療效,非法對外公開銷售,從事商業行為,濫用職權,營私牟利,有辱官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被彈劾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十七日,由花蓮縣衛生局局長調任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下稱花蓮醫院)院長後,即成立「性福中心」,並為改善性功能障礙患者之體質,與該院性福中心主任陳志榮醫師共同集資研發「性福養生茶」,該養生茶係以刺五加、黨蔘、巴戟肉、洋茯、黃耆、昌羊片、甘草、川芎、當歸:::等多種中藥材製成,因其中巴戟肉、昌羊片、洋茯均具有壯陽、補腎醫療效能,故應僅限在院內對病患處方使用,並記載於病歷表內,不得作為食品對外公開銷售。詎被彈劾人竟以該養生茶係挹注自己資金研發之產品,並未使用公家經費,屬於個人之智慧財產權,且為改善體質之食品,乃以其個人名義就「性福養生茶」之名稱及圖樣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附件一),並將該養生茶藥方交由臺北永泉藥行配製成為每包約十四公克之茶包,共三萬六千二百八十小包,再交由力傑股份有限公司做每小包之內包裝,完成後送回該院做五小包、十五小包之外包裝,外包裝地點係該院總務室之辦公室,由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下稱員消社)人員利用下班時間完成。被彈劾人並自九十一年四月起將該茶包寄放在員消社公開販賣牟利,每盒(十五小包)售價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元,旋調為二百五十元,員消社每盒抽取十元福利金。由於民眾反應熱烈,被彈劾人決定更換茶包之外包裝盒以擴大銷路,另委由「邑彰食品公司」生產(附件二),並將每盒售價由二百五十元調高為四百五十元。渠為促銷「性福養生茶包」,復利用媒體廣為宣傳(附件三),在茶包之外盒上除印有「補精」、「益氣」等宣稱具有醫療效能文字外,並與內包裝均加印有「署立花蓮醫院性福中心研發」之字樣(附件四),使一般民眾誤以為該茶包係該醫院性福中心所研發合法製售,品質效能應有一定保障,此舉顯係擅用醫院名義推銷不合規定之私人產品。
次查該性福養生茶包除在該院員消社公開販售外,該院員消社於九十一年端午節時,亦將該茶包列為贈送員工禮品選項之一,由員工自行選擇,其中約三分之一員工圈選「性福養生茶包」,共計二三一盒,每盒金額為二二○元;另九十一年九月九日中秋節前,該院員消社舉行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臨時會議(附件五),被彈劾人雖非理監事,卻以院長身分到會致詞表示決定購買「性福養生茶包」贈送員工作為中秋節賀禮,經出席理監事討論後決定不問員工意願如何,一律購買「性福養生茶包」贈送員工及志工每人一盒,共購買六四三盒,每盒金額為三六○元,被彈劾人顯係利用員消社贈送員工中秋節禮品之機會,假借職權推銷私人產品。迨九十一年九月底,因遭人檢舉,花蓮縣衛生局及衛生署中部辦公室均進行調查,被彈劾人始停止銷售。雖據其陳稱該茶包銷售金額共為一、○九九、三七五元,扣除研發及製作費用後尚虧損六六二元云云,然其罔顧食品衛生管理法、藥事法規定,非法販售該茶包,從事商業行為,濫用職權,營私牟利之行為,已至為明確。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經詢據被彈劾人甲○○對前開為改善性功能障礙患者之體質,經自費研發性福
養生茶後,以其個人名義申請商標註冊及製成茶包型態,利用花蓮醫院員工下班時間,在總務室辦公室進行外包裝,並在員工消費合作社公開銷售,且以院長身分列席員消社理監事會議,要求採購該茶包,作為中秋節禮品,又該茶包內包裝袋及外包裝盒並加印有「署立花蓮醫院性福中心研發」字樣等情,均坦承不諱,核與該醫院總務室主任兼合作社理事主席潭進成所述情節相符(附件六),並經衛生署中部辦公室調查屬實,報由該署就被彈劾人違失責任移送監察院審查,有衛生署函及所附調查報告(附件七)在卷可稽,復有監察院查得之性福養生茶包及外包裝盒(附件四)可資佐證。被彈劾人雖辯稱:該養生茶之中藥材,如製成膠囊或錠劑則屬藥品,如製成茶包型態則屬食品,自得以食品公開販售等語。惟查被彈劾人既認該養生茶之屬性係為「食品」,即不得於其中添加非供膳食使用之中藥材,並標示具有醫療效能,要不因其製成之形狀係為膠囊、錠劑或茶包而有異。被彈劾人在擔任花蓮醫院院長之前,曾任花蓮縣衛生局局長,負責衛生管理工作多年,對此自應知之甚詳,且醫療機構內使用中藥材依比例組成之產品皆應針對院內病患使用,並記載於病歷內,不得對外銷售,該性福養生茶包外包裝盒既宣稱有「補精」、「益氣」等功效,已涉及醫療效能標示,且內含「巴戟肉」、「昌羊片」及「洋茯」係屬非供膳食使用之中藥材,不得添加於食品中,因此排除該產品歸屬食品管理,亦有衛生署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衛署食字第○九一○○四七九六七號函(附件八)及該署食品衛生處陳陸宏處長於接受監察院約詢後所提出補充說明資料(附件九)可據。被彈劾人以該性福養生茶包係為食品而對外銷售,卻於其中添加非供膳食使用之中藥材,並宣稱具有醫療效能,顯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九款、藥事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有違。
次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等,足以損失名
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自身或他人之利益,:::」、「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一項分別著有明文。被彈劾人明知該性福養生茶內含有壯陽、補腎中藥材,非可供膳食使用,不得對外銷售,竟製成茶包型態,利用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公開銷售牟利,從事經營商業行為,並假借職權,使用院內辦公處所包裝該茶包,及在茶包內包裝袋及外包裝盒上加印不實之「署立花蓮醫院性福中心研發」字樣,擅用醫院名義推銷私人產品,復以院長身分列席該院合作社理監事會議,要求採購該茶包,作為員工中秋節禮品,形同強迫推銷。核其所為不僅有欠誠實謹慎,且已違法濫權,營私牟利,有辱官箴,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上開各規定,至為明確。
綜上所述,被彈劾人甲○○身為醫院院長,不知奉公守法,謹慎從事,為部屬之表率,竟違法濫權,販售不合規定之茶包,營私牟利,有辱官箴,嚴重破壞首長威信及機關形象,其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肆、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附件一、甲○○院長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性福養生茶商標註冊文件。
附件二、花蓮醫院合作社簽。
附件三、媒體刊登性福養生茶之宣傳報導。
附件四、性福養生茶外包裝盒及內包裝袋。
附件五、花蓮醫院員消社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臨時會議紀錄。
附件六、監察院約詢甲○○院長及潭進成主任筆錄。
附件七、衛生署將被彈劾人甲○○移送監察院審查函及調查報告。
附件八、衛生署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衛署食字第○九一○○四七九六七號函。
附件九、衛生署食品衛生處陳陸宏處長接受監察院約詢提供說明資料及補充說明資料。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壹、背景說明:花蓮縣醫療生態,從吉安鄉以北花蓮人口大約二十萬人,診所約一百間,大型
區域醫院有三間,門諾、國軍總花蓮、及署立花蓮醫院,醫學中心有慈濟醫院,醫療院所競爭在北花蓮為全國最激烈的地方。
署立花蓮醫院為花蓮縣最古老之公立醫院,近年來中央政府補助款年年減少,
自負盈虧及民營化之聲浪一刻未緩,如何開拓財源,增加業績,改善醫療水準及提昇醫院知名度是每一個署立醫院院長之最大任務,特別在花蓮如此競爭之地方,申辯人甲○○於接掌署花即無時無刻不在為未來之競爭力常考熟思,一切均為署花之利益為顧。
性福養生茶在九十一年二月左右開始研發,到九十一年十月初停止研發,在這
段期間上開茶包僅在醫院推廣,並無在外公開販售,所有往來款項均專人專款專冊處理,處於醫院私的醫療團隊專業研發行為,目的是先為提高醫院之水平,提昇醫院形象及為成功後納入爾後醫院財源,絕不是營私牟利之商業行為,在八個月之研發過程,團隊無任何人獲取不當利益,外界只是在不同之角度看性福養生茶之研發過程而已,慈濟葉金川教授在他演講課程中,還特別引用花蓮醫院甲○○臨編性福中心,開創別於全民健保給付之醫院收入之創意,鼓勵其他醫院可以作為參考,可見花醫在性福中心之努力得到很大之回響。
署立醫院轉型難度很高,有許多改革的方案難獲全體人員之認同,如彈劾案文
附件,申辯人從九十一年六月開始受匿名檢舉信函,檢舉不法部分洋洋灑灑,經法務部政風司及衛生署相關之政風單位多次調查,最後僅研發、推廣「性福茶包」(如附件一),外冠醫院名稱有欠謹慎,或被認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如附件二),唯從彈劾案文附件第二十七頁(如附件三)調查過程中之記載明顯有誤,申辯人對冠以醫院名稱在所有多次調查中均說明清楚,就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標示(如附件四)規定讓飲用者得知茶包之出處及可以幫花醫打出知名度及增加收入,這可從申辯人的性福茶包書面說明瞭解,絕不會表示並不知情,而事實上這說明就是向衛生署提出報告的。茶包在九十一年確實幫花醫打出知度,試飲者口碑良好,並無任何負面之傷害。再者如申辯人果真如黑函所言,涉及多項不法及營謀私利,以署立醫院院長職位,如要謀取其他利益比帶領一個盡力之專業團隊費心研發容易得多。茶包之研發,大家之初衷,真真確確是以謀花醫爾後最佳利益為出發點。而事實上所有檢舉函其他所謂不法事蹟,均經證明為子虛烏有之人身攻擊抹黑而已。
申辯人盼望除書面申辯書,十分願意有到場說明之機會。
貳、彈劾案文案由之申辯說明:申辯人對性福養生茶從研發初期即定位食品屬性,不作醫療效能使用,申辯人
曾擔任衛生局長,深知中藥材作成茶包,若不宣稱醫療效能,得不以藥品管理(如附件五)。另彈劾案文附件衛生署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衛署食字第○九一○○四七九六七號函說明欄第三項,清楚說明數種藥材組成之茶包型態產品,若其品名不影射醫療效能,或與固有成方及其內容相同,其組成成分不含毒劇及保育類藥材,並應於包裝上載明食用之步驟方法,則該產品得不以藥品管理。性福養生茶包在研發初期就一直與地方及中央衛生主管機構聯繫,隨時改進,該文為花蓮縣衛生局就性福茶包管理向衛生署函詢後之回函,可以知悉茶包型只要合乎要求,絕對可以用作食品管理,與醫療機關內使用以中藥材依比例組成之「產品」,是不同之管理方式。在彈劾案文附件第三十一頁第二之㈠項,清楚說明性福茶包不以藥品管理,故無涉及藥事法規定(如附件六)。彈劾文所指有違藥事法云云,容有誤會。
申辯人雖為地方衛生局局長十三年多,惟慎重起見,選用補精、益氣作研發期
標示用時,仍與地方衛生局食品承辦人員陳忠正就食品廣告、標示文字是否涉及療效,從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廣告標示詞句(如附件七)加以討論,確定不涉療效,方使用作標示。這是可以輕易調查之事,並得向陳忠正查明,即足明白,絕不是明知應限在醫院內對患者處方使用而製成茶包,又宣稱療效。事實是從開始就以食品屬性出發作研發。食品廣告、標示文字是否涉及療效是由衛生署就相關詞句送請衛生署藥事委員會及西藥小組與中藥小組討論後再依程序確定後才算(如附件七),並非如彈劾案文附件第三十三頁(如附件八)監察院調查署立花蓮醫院製售「性福養生茶包」案書面補充說明資料第一點,從衛生署核發之許可證中適應症列有補精幾筆及效能列有益氣幾筆,則認定補精及益氣具醫療效能之誇大廣告及宣稱療效,這是與現行處理不符的,要如前述由衛生署討論確定之詞句才算。如附件第一百四十四頁中醫類中壯陽、補腎是彈劾案文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中所述巴戟肉、昌羊片、洋茯所具之醫療效能(如附件九),經衛生署依程序認定涉及療效之詞句,如沿用則宣稱療效,唯補精及益氣根本不在中醫類涉及療效之詞句內,所以衛生局食品承辦員陳忠正在去年九十一年五月時明確表示無宣稱療效之疑慮。監察委員諸公,或均係法界出身,並不熟稔上開行政程序及法規,以一己之意,略法律之規定,方才作成如此重大認定錯誤之彈劾文,申辯人所陳,句句不虛,復有相關法規佐證,足堪信為真實。
整個性福養生茶在花蓮醫院研發八個月,其過程從不動用公款(如附件十),
研發僅到第二階段推廣期,只在院內推廣,並無在外公開販售,所有往來款項均專人專款專冊處理,為醫療團隊專業之研發行為,目的是提高醫院之醫療水準,提昇醫院形象及為醫院增加財源,絕不是營私牟利之商業行為。在八個月之研發過程,團隊無任何人獲取不當利益,員消社抽取之十元工資亦作為花醫員工整體之福利,並非作私人之營私。當時團隊人員都士氣高昂,都主動幫忙,不計較下班幫忙,因為老舊之花蓮醫院從未有媒體那麼重視,都為養生茶苟若得以成功,納入醫院財源預算則花醫可能走出一條生路高興,這絕不能被解釋變為利用公家資源,此點得有多人為證,檢舉黑函係不實之誣攀。又因為大家知道如果能研發成功,爾後正式與食品工廠依相關法令合作,全國上市,則在正式納入醫院預算對醫院整體財源之幫助很大,大家絕無濫用職權營私牟利之想法。
參、彈劾文中所稱失職事實之申辯說明:製成茶包之申辯說明:
㈠署立醫院正值轉型,人事儘量精簡,遇缺不補,政府補助大幅降低。因高雄
市立中醫院研發消脂茶增加醫院收入及提昇形象,引起動機研發性福養生茶,惟本院為綜合性區域醫院,非中醫院,如果以院內病人藥物處方形態使用,不僅需增加藥師及其他人力,也需增添必需之器械,在區域綜合醫院而非中醫院的前題,大費周章外,能幫醫院大幅增加收入之預期是不樂觀。㈡所以一開始即以茶包型態,食品屬性作研發,如果成分成功,而茶包之製成
穩定後,推廣患者及一般民眾飲用到一定數量後,再透過政府合法程序正式委由食品工廠全國上市,如此對花醫之營收才有大幅之幫助。所以當初便以性福茶包為自籌財源之利器,期許醫院能自負盈虧,絕不是以研發食品類之茶包故意取代藥品處方供病患使用,確為減少人員之增加,增加院方知名度,提昇醫療水平,節省成本而能達到讓醫院獲得收入提昇為主要目的,但在未成功前,團隊成員堅守不使用醫院經費分文,完全由團隊成員自行支出,並無濫用職權營私牟利之意圖存在。
醫療效能部分申辯說明:
㈠補精、益氣、提神在性福養生茶初試時用作標示是在九十一年五、六月間,
當時與衛生局食品承辦員陳忠正先生就有否療效或誇大廣告曾討論,確知在當時衛生署對該六字並無解釋或公告有誇大廣告及療效,所以才採用。彈劾文指,申辯人以上開文字作標示,宣稱「醫療效能」顯屬誤會,上開文字並不被認為係「醫療效能」之廣告,殊無違法之情事,該文容有誤會。
㈡地方衛生局於九十一年七月因有民眾反應養生茶是否涉及誇大廣告或療效後
,開始更主動輔導,除要求本院到局說明外,嗣後更數次到本院瞭解,性福養生茶因許多紛擾,在九十一年十月初停止研發,地方衛生局於九十一年七月因就屬性向衛生署請示,於九十二年一月再要求本院說明後,由食品管理承辦員陳忠正訪談,因確認沒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而簽結本案,並無對本院作成任何處分,沒有誇大廣告更遑論療效,根本與藥事法無涉。
㈢所以在性福養生茶研發期(九十一年五月至十月)所引用之補精、益氣、提
神並未被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具療效,以食品管理研發並無違法。更與藥事法第六十九條毫無關聯,此點尚祈深入究明,以還真實。
成分(處方)之研發及藥材之選取申辯說明:
㈠處方之研發其實就是茶包內中藥材成分之研發,主由陳志榮醫師辦理,因陳
醫師具中醫師及泌尿科專科醫師執照,並且與申辯人共同專長在性功能方面。初期之成分研發是朝性功能障礙之患者思考,唯中藥材對人體質較多樣化,很快便朝所有大眾養生之方向研發。
㈡成分之研發申辯人與陳志榮都持一定要十分謹慎之態度,參考各方面資料,
九十一年三月初版之藥膳常用藥物與食物指南中,洋茯(淫羊藿)、昌羊片(肉蓯蓉)及巴戟肉(巴戟天)均為藥膳(即為食品)中常用之中藥材(如附件十一),而茶品類是藥膳之一種(如附件十二),在性福養生茶初期研發以性功能為主,即當然從相關書籍或已有之材料取樣作成分之研發,所以這是性福茶包在初期加入巴戟肉、昌羊片及洋茯之原因。
㈢性福養生茶初期成分確有巴戟肉,昌羊片及洋茯。剛開始少量之試喝在材料
選取時以性功能障礙兼具養生為主,由上項相關之書籍覺得三種都可以列為食品膳食之用,故都將三種列入,於法並無不合,詎料彈劾文不察,竟逕將上開三種材料,以己之意認定既是有壯陽、補腎醫療效能,故應僅限在院內對病患處方使用,記載於病歷表內,不得作為食品,對外公開銷售,其因不知上開三種材料得入食品之屬性,而臆測為藥品,遽入申辯人於過,其錯誤之彈劾,容有誤會自明。
㈣除研閱相關文獻或書籍外,申辯人曾為地方衛生局長十三年多,對材料之選
取及茶包之適法性十分在意,故隨時與衛生局人員及衛生署請問。目前衛生署食品衛生處及中醫藥委員會對中藥材為成分之成品應以藥品或食品來管理,仍有部分不同之看法。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衛生局食品承辦員陳忠正來院告知只要中藥材製成茶包,而非製成錠劑或膠囊,即食品管理應無疑義,只要上市後標示清楚即可,中醫藥委員會原則亦然,唯要求不宣稱療效。另外兩主管機關最大不同看法是食品衛生處不管是何種中藥材,只要不是錠劑或膠囊,原則都視同食品管理;唯中醫藥委員會則認為需經該會審查同意之中藥材方可以添加於食品中,唯中醫藥委員會從來沒有主動公告何種中藥材不得添加於食品中,均是事後再審查說明,政府機構讓民眾無所適從之例子太多了,在中藥材能否添加於食品是其中的一例。
㈤性福養生茶包在九十一年五及六月間研發期最大之問題乃沒有在同一時間將
兩主管機關之問題弄清楚,而從市面中之書籍所載,也難完全知道如何依循現有之法令,因為性福茶包以性功能為主,而從研發初期從所獲知之訊息是巴戟肉、洋茯及昌羊片可以用在膳食中(如附件十一),所以在成分及標示研發初期之中藥材將巴戟肉、昌羊片及洋茯列入,而印刷標示要一定數量才開版,所以印製了相當數量之包裝標示。而實際上在成分方面在九十一年六月底已做了修正,一方面朝大眾服用方面研發,巴戟肉、昌羊片及洋茯已並不一定需要,當時陳醫師即決定將三者從成分取消掉,唯同時候所有內外包裝及標示都已經印製完成,因為當時研發均不動用公款,專款專用,所以印製完成之標示以用筆塗掉該三種藥材為處理(如附件十三),並沒有完全丟棄,引起後來之誤會有該三種藥材,這可從送檢單位之檢驗報告去瞭解。性福養生茶包自始至終以食品屬性作研發。
㈥在九十一年七月以後之性福茶包絕沒有巴戟肉、昌羊片及洋茯之成分,這在
地方衛生局或其他送檢單位應該得到之檢驗報告可以獲得證明。所以根本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九款無關,所以這也是花蓮縣衛生局在九十二年一月底對性福茶包全案簽結,並無依所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處辦。
在研發過程中,只要有新消息都會作修正,申辯人是公立醫院院長及專科醫師,在研發新產品過程中,絕無明知故犯以牟利之意。
商標註冊及在包裝印有署立花蓮醫院性福中心研發之申辯說明:
㈠性福養生茶包之研發過程完全沒有動用公款,在試喝期間成本費用之收取均
有專冊列管,為以後發展及與其他類似之茶包區隔,註冊之問題出現在申辯人及陳志榮醫師之間,兩人均有公務員及專科醫師身分,後經諮詢法律人士,知悉茶包之混合成分處方不能申請註冊,唯商標圖樣可以申請註冊,公務員如自費自時,因屬智慧財產權,申請並不違法。因申請人只限一人,該圖樣是兩人共同設計,後經兩人切結由申辯人申請。當時曾討論用醫院名義申請,法界人士提供意見,認為兩人雖為公務員,但亦是專科醫師,申辯人為署立醫院院長,有任期制,會有調任別所署立醫院之可能,年齡才五十一,這個專業之食品及圖樣應該隨著兩人專業場所異動,增加異動醫院營運才合乎智慧財產權之原旨,而且如果留在花醫,申辯人如調離院長職務,接任人如不是泌尿科專科醫師,不再推動就可惜。
㈡在茶包研發過程中,因定位屬性食品來研發,地方衛生局及衛生署一直最重
視及關心標示及包裝之適法性,所以性福茶包之包裝及標示都在陸續修正,從最早之紙包裝到禮盒包裝都在思考如何在正式上市時可以合法及開創名牌。從紙包裝時簡單之標示到九十一年七月開始禮盒型之內外包裝之標示,均儘量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標示事項標示以示負責任。因仍在研發中,仍未依正式程序委託食品工廠,試製之工廠仍在找尋中,初期之永泉藥行及後來之邑彰食品工廠仍只是試製之其中之一工廠而已,所以在當時之標示署立花蓮醫院性福中心,只是與該法第十七條規定註明廠商地址電話以便消費者可以有所追查之原意相符,而且也有機會打開花醫之知名度。但非故以「署立花蓮醫院性福中心研發」字樣欺矇他人,而其確係性福團隊之創意,實際上確是性福中心研發無訛,亦無故陷人於錯誤,且在試喝當時本即非以「醫院名義對內行銷」為全院人員所週知,而該茶包既無欠缺合法性,即無彈劾文所指之「以醫院名義推銷不合規定之私人產品」云云,該文之認定有誤,至為明確。
㈢署立花蓮醫院為九十五年老醫院,性福中心才打開全國知名度,絕無公器私用之想法,一切以醫院及所有員工之利益為最大思考。
委由邑彰食品公司生產之申辯說明:
㈠性福養生茶試製部分申辯人並無參與,都由總務主任潭進成負責,從永泉藥行及邑彰食品公司均為潭主任聯絡。
㈡事實上當時茶包仍在研發,其他食品工廠仍在聯絡中,合作工廠不容易選定
,因為類似之養生茶很多,性福茶包在八個月試喝期總共才三萬多包,專款專冊才一百萬元左右,這樣的數量在大工廠是沒有誘因的,而且當時邑彰所製造之茶包仍有不穩定之時候,所以食品工廠仍由陳志榮醫師在遴選留意中。
㈢彈劾案文附件花蓮醫院合作社簽,該簽之主要原因有二,第一點是因九十
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剛從衛生署回來,楊科長告知茶包定位食品應由食品工廠試製,所以總務潭主任及合作社在六月二十八日改邑彰食品公司試製以儘量於研發期中一步步走向合乎規定,另一個原因是員消社十元工資抽取之補簽公文。食品工廠仍在遴選中,根本沒有與邑彰有任合作之合約,仍在一次次試製付成本費之簡單行為。
絕無以院長身分要求員消社理監事會採購性福茶包之申辯說明:
㈠申辯人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接任院長,沒有更動任何一位主管,署立花蓮醫
院員消社運作多年,接任後依隨往例辦理,申辯人雖從衛生局長轉任,但為人謙和,親和力強,對同仁及事情僅掌握大原則,絕不會濫用職權,反而在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以前花醫員消社受院方之指示辦理事情更多,對員消社之指揮控制更強(如附件十四)。以往禮品之贈送均由少數幾位決策者決定交員消社辦理,不經過討論。
㈡花醫從沒有政風主任為員消社理監事,第十三屆(九十年)及第十四屆(九
十一年)政風吳文井主任是經票選為監事主席,申辯人從無參與員消社任何事務可以證明。
㈢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花醫員消社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申辯人列席會議,
致詞時除對大家表示謝意外,提到中秋節將至,推銷中秋應景產品之廠商非常多,難以取捨,建議贈送性福茶包,最後申辯人致詞後就離開,所有理監事後來無異議通過,絕非申辯人強迫推銷,違法濫權。而且所有茶包也送到員工及志工手上,而茶包之所得款亦歸入專款專冊內,無任何人得私利,何來營私牟利之實。會議紀錄「決定」(如附件十五)實為紀錄林月娥個人用語,亦可能是以前員消社被指示習慣而慣用語,這部分可以隨時與當時之理監事求證。申辯人在會議紀錄之簽章也疏忽了會被人拿來作文章檢舉濫用職權,實情如上,請各委員能明察,並傳訊當時之所有理監事查明是否申辯人利用職權或假借職務之機會,否則以渠等揣測而欠缺直接證據之認定,殊不足服人。
㈣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花醫員消社第十三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申辯人並
無參加會議,會議紀錄(如附件十六)在臨時動議㈠中可以看到已有黑函檢舉濫用職權推銷性福茶包,唯所有理監事已清楚表明事實之真相。也可以知道當時之性福茶包確實對花醫有相當大正面之效應。而在其他動議可以看出醫院改革之成果。
㈤花醫之員消社在申辯人之前受院方之監督及指揮之深,可從會議紀錄之批示
瞭解,申辯人作風開明,從無官僚作風,所以就任後員消社才慢慢回到正常運作,如九十一年之端午節可以開放討論三種禮品選一,及中秋節請大家考慮送性福茶包之議題,這可參考九十年八月就任後員消社之會議紀錄(如附件十七)。
醫療院所之研發行為被認為公開銷售、上市買賣之商業行為申辯說明:
㈠公開銷售之質疑,可以從附件知悉相當多次調查並未發現販售行為,性福
茶包僅在研發期間寄編在員消社試喝,在院內幾個點推廣收取成本費用。當然法界或其他看法有金錢之往來就算買賣行為,申辯人承認這是不同角度看事情,不過性福茶包在院內推廣絕不是商業之行為,所有金錢往來帳冊清楚,也沒有任何人分取利益,以一個研發專款之方式處理,絕不是商業行為謀取私利。
㈡在茶包研發最終上市期才是由醫院總務、會計、政風相關單位,與食品工廠
依相關之法令,透過合法之程序,簽訂合作全國上市,再將收入納入醫院業務收入,增加醫院財源。而在性福茶包研發三階段中,此際只進行到推廣階段則停止,禮盒包裝及標示僅是上市前之研發準備。在停止前經數月之推廣僅一百萬元左右之金額,三萬六千二百多小包之量產,不可能有食品工廠願意合作的,如果不是檢舉不斷及流言四起,以開始性福茶包之口碑,全國上市應是可以預期的。
㈢事實上公私立醫療院所與藥廠、醫療儀器公司、科技公司等等之研發合作計
畫相當多,如果每項合作都用性福養生茶初期研發相同之檢驗方式檢驗,許多研發之行為都不可能實行。
利用媒體廣為宣傳之申辯說明:
㈠有關花醫性福中心及性福茶包之媒體報導,均為醫療記者本專業角度,對中
心及茶包認為有報導之必要性作採訪報導,並不是一般之廣告記者以金錢來作廣告,專業之醫療記者不是那一間醫院可以要求報導。
㈡署立花蓮醫院性福中心是全國第一首創之臨編醫療小組,整合醫院不同科別
包含泌尿科、精神科、婦產科、中醫科、護理科、總務室等專業人員對男性性功能病患,提供隱密性空間,作全套之心理及生理之評估及治療,成立初期反應熱烈,而性福茶包亦是全新之研發點子,引起了醫療專業記者之高度興趣,大幅報導。所以並非利用花醫名號廣為宣傳,是性福中心這個全新之臨編醫療專業小組,讓老舊之花醫打開了全國知名度(如附件十八)。㈢申辯人除性福中心之醫療及研發工作外,院內其他事務繁重,其他如院內硬
體之改善,或其他醫師之羅致、其他醫療水平提昇及其他臨編小組如疼痛中心、減肥中心等等,所以有些事情無法全面兼顧,且茶包之研發無前例可循,所以當初在新聞之採訪或包裝標示之變更,均由記者們自由解讀,所以有上市等等之報導,這方面因沒有經驗,確實引起很多誤會。但媒體都清楚性福茶包是花醫以後將列為自闢財源之重要項目,並非是少數人當下為謀私利著想。
金錢及帳目之申辯說明:
㈠研發過程之金錢往來及帳目之處理為總務之工作,申辯人當時只知道有專人負責,但絕不動用公款,亦確無使用公家財物。
㈡因九十一年七月則開始有人檢舉,經歷許多調查單位調查,所有研發過程之
往來帳目最後均公之於世(如附件十九),也能接受考驗,沒有任何人得到任何利益,總往來金額數月來僅約一百萬元,如何去營私謀利,中飽私囊。
花蓮醫院每月業績五千萬元左右,連補助款及其他收入,每月需動支四、五千萬元以上,申辯人如真要中飽私囊,不用費心在研發茶包,所以確實是一項專業研發行為。
茶包研發過程中適法性之申辯說明:
㈠申辯人曾為花蓮縣衛生局局長十三年多,對食品及藥品之管理有一定之瞭解
,同樣也知道現行公務機構許多之盲點,所以研發茶包過程中,一直與衛生局及衛生署保持密切之聯絡,如附件之說明僅一部分而已,其他如到署內洽公一定就相關進展,求教相關之處、會,也責成如陳志榮醫師在網上找尋最新之資訊,在研發過程中成分或標示或包裝等都隨時修正,事實上雖然困擾很多,在九十二年一月在茶包停止研發三個月後,衛生局以無違反任何食品衛生法規簽結在案。
㈡唯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民意代表將申辯人連茶包及多項檢舉不法之項目再
度陳情,如彈劾案文附件第二十五頁(如附件二十),相關單位再詳細調查,除茶包乙事外,均已證明並無任何不法存在,至於茶包,亦無不法情事,其相關之申辯已如前面陳述。事實上對茶包之事是不同面相看研發之行為及彈劾文引用之法規有誤會所致。
㈢總而言之,申辯人因為曾為衛生局長,對法規之遵守更強,絕無明知故犯之理由。
肆、申辯人背景說明:申辯人六十八年畢業於臺大醫學院,七十五年與前女籃國手徐雪珠結婚,目前育有二女一男,家庭和樂,在花蓮縣十五年是人人稱羨之健康快樂家庭。
申辯人六十八年臺大畢業後,隨即在臺大醫院泌尿科服務,從住院醫師第一年
開始受訓,因表現優異,三年後轉任當年與臺大醫院有合作計畫之省立桃園醫院泌尿科總住院醫師,次年亦因表現優異而升任主治醫師。在院內工作優良,協調性及服從性高,於七十七年五月一日經省衛生處介紹花蓮縣政府轉任花蓮縣衛生局局長職位,在十三年多衛生局長任內對花蓮縣衛生醫療建樹良多,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經行政院衛生署公開甄選轉任署立花蓮醫院院長職位至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目前已轉任署立花蓮醫院泌尿科主治醫師。
七十七年從省立桃園醫院轉花蓮縣服務,兩夫妻放棄原醫師及女籃教練組長之
高薪,願意接受當時只四萬元不到之衛生局長職務,舉家東遷,是真的有一份熱情及使命感來東部偏遠之花蓮服務。
在花蓮縣衛生局局長十三年多任內,歷經四位縣長,全力協調縣內各衛生醫療
體系,醫師數從七十七年約二百位,到目前約六百五十位,其他醫事人員也大幅增加、慈濟晉升準醫學中心、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焚化爐之完成、花蓮縣衛生園區之興建完成、全縣之衛生所都完成了跨世紀之改建工程,花蓮縣衛生醫療進步是大家有目共睹的。
申辯人從公二十四年,年終考績已連續十八年甲等、記功嘉獎無數次、亦曾獲
行政院公務人員優等楷模獎、公務人員三、二等服務獎章、花蓮縣優良醫師獎等等許多之榮譽。在衛生局長任內,清清白白,因是從西部東遷,在花蓮僅有一弟弟及妹妹,弟弟是花蓮師院教授,妹妹因中度肢障,並無工作。家族成員簡單,從不濫用職權營謀私利,對縣內各衛生醫療業者全力輔助,這是花蓮縣隨處可以瞭解得到之事實。九十年八月離開衛生局時每月薪俸才十二萬元左右,財產申報清清楚楚,目前太太徐雪珠仍開已八年多之二手車(附件二十一)。
伍、所彈劾違法失職之綜合申辯說明:申辯人九十年八月十七日接任署立花蓮醫院院長職務,同年十一月一日才成立
性福中心,性福養生茶包在九十一年二月以後才開始研發,十三年多衛生局長職務,歷經四任花蓮縣縣長,從來沒有濫用職權營私牟利,拋棄西部高薪服務花蓮,並不是一位愛財謀私利之人。
性福養生茶包從研發開始就以食品屬性作研發,參考書籍其中之一如附件藥
膳常用藥物與食物指南(九十一年三月初版)中,洋茯、昌羊片、及巴戟肉均為藥膳中常用之中藥材加入食品中,附件衛生署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衛署食字第○九一○○四七九六七號函說明欄第四項巴戟肉不以食品管理,不得添加於食品中,昌羊片原料名稱不明,無法核判是否得供為食品。這中間存在之差異,中央政府主管機構對中藥材管理讓民間如何遵循?彈劾文稱,這三種(洋茯、昌羊片、巴戟肉)均具有壯陽、補腎醫療效能,故應僅限在院內對病患處方使用,並記載於病歷表內之說法云云,卻從無公告讓民間知悉何種中藥材需依上述之規定,惟如附件該指南中這三種中藥材常用於食品是毫無疑問。不過該衛署食字第○九一○○四七九六七號函之說明欄第三項亦明確說明以數種中藥材組成之茶包型態產品,若其名不影射醫療效能,則該產品得不以藥品管理(如附件六),易言之,本事件不得以藥事法規範,其事證至明。
食品廣告、文字是否涉及療效,衛生署有一程序作法(如附件七),補精及益
氣並不在該附件涉及療效詞句之中醫類中,所以地方衛生局食品承辦員在九十一年五月明確表示無宣稱療效之疑慮。監察院調查署立花蓮醫院製售性福養生茶包案書面補充資料說明第一點(如附件八),從衛生署核發之許可證中,適應症列有補精幾筆及效能列有益氣幾筆,而認定補精及益氣具醫療效能,這是誤會的,與現行處理不符。在彈劾文附件第三十一頁衛生署對茶包案補充說明第二之㈠項就清楚表示性福養生茶包不以藥品管理,故無涉及藥事法規定(如附件六)。彈劾文論據之錯誤觀點,實肇因於委員未查知上開文件及解釋,乃至未深入理解下,所為違誤之判斷,至為灼然。
包裝標示所列巴戟肉、昌羊片、洋茯三種中藥材,僅在最初期研發有加入成分
內,在九十一年六月底已決定不用,唯因包裝標示已印妥,故用筆塗掉作處理(如附件十三),而性福養生茶包也在九十一年十月初則停止研發。這可向衛生局查詢送檢驗之報告中知悉成分,所以在九十二年一月花蓮縣衛生局,將性福養生茶包以無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藥事法,予全案簽結在案,並無任何處分。彈劾文在毫無證據下,且置上開事證於不論,憑己之揣測,所下之判斷,殆於法未合甚明。
後因中央民意代表在九十二年一月底依據匿名檢舉信函,列舉申辯人多項不法
,經查證後均非事實。唯性福養生茶在監察委員於九十二年二月仍依據舊有之包裝標示及剩餘之茶包調查,而附件衛生署之補充說明,已明白指出性福茶包並無陳列及販售。事後簡單拼湊之調查,對已無違反法令結案之茶包,認為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藥事法,是不合理的。研發團隊花費許多心力,隨時修正之努力被抹煞。
性福養生茶研發過程因署立醫院之僵硬,希望能不動用公款,避開署立醫院行
政單位之條文化,當時員工之士氣很高,不計較上下班之時段,庶務工作通由總務室處理,大家全力希望將署立花蓮醫院花蓮縣化甚至全國化,儘快研發成功再依法納入醫院收入,增加醫院財源,絕無公時私用或利用公家資源之念頭與事實。
以個人名義申請名稱及圖樣商標註冊,經諮詢法律人士後決定,主要是院長有
任期制,調動可能性高,可以隨異動場所同樣提高其他署立醫院之收入,一切是以公為出發點。而包裝印有署立花蓮醫院性福中心,就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標示(如附件四)規定,讓飲用者得知茶包之出處,可以幫花醫打出知名度及增加收入,性福茶包書面說明可資證明(如附件一),也是向衛生署提出之書面說明報告,與附件調查之記載明顯有誤,申辯人在多次調查中均說明清楚,絕無表示不知情之推託卸責之說詞。而事實上茶包在去年確實幫花醫打出知名度,試用者口碑很好,並無任何負面之傷害。在茶包研發過程中適法性之努力可從附件看到,所以絕對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申辯人從公二十四年,一向如此,請各委員能明察。
署立花蓮醫院員消社在申辯人接任前,受院方監督及指揮之深,可以從會議紀
錄之批示瞭解,以往禮品之贈送均由少數決策者決定交員消社辦理,不經過討論。申辯人作風開明,從無官僚作風,所以就任後員消社才慢慢回到正常運作,如九十一年之端午節可以開放討論三種禮品選一,及中秋節請大家考慮送性福茶包之議題,最後申辯人致詞後就離開,所有理監事後來無異議通過,絕非申辯人強迫推銷,違法濫權(如附件十四、十五、十六、十七)。而且所有茶包也送到員工及志工手上,而茶包之所得款亦歸入專款專冊內,無任何人得到私利。申辯人在衛生局長任內十三年多,雖然管理全縣所有有關衛生醫療之院所及業者,唯家族成員及生活簡單,從不假借權力,以圖自身或他人之利益,這是花蓮縣境內隨處可以調查得悉,財產申報清清楚楚,太太仍開八年多之二手車,請各委員明察。
性福養生茶包共研發了八個月便停止,委託試製三萬六千多小包,總研發往來
所收支之金額約一百萬元,沒有動用公款,專款專冊專人管理(如附件十九),僅寄編於員消社試喝及試製,收取成本費用,沒有在醫院院區外陳列,也無利用媒體或用金錢作廣告,醫療記者之報導僅從媒體專業角度報導,在研發八個月過程中沒有任何人得到利益,因太多之困擾以致中途停止研發。這是一個醫療團隊專業之研發行為,目的是提高醫院之醫療水準,提昇醫院形象及為醫院增加財源,絕不是營私牟利之商業行為,請各委員能明察。
陸、結語:九十一年二月開始研發之性福養生茶包,確實是一個醫療團隊專業之研發行為,申辯人經衛生局長十三年多之衛生行政工作後,重回醫院經營管理之臨床工作,又面臨署立醫院要求轉型,自負盈虧及民營化之聲浪不斷,所承受之壓力很大。所以接任後,一心想如何重新打造花醫,從硬軟體及收入面都全面思考。性福養生茶包研發僅是其中一項,目的是提高醫院之醫療水準,提昇醫院形象及為醫院增加財源,絕不是營私牟利之商業行為。已經儘力在適法性上努力,因為被扭曲檢舉,於九十一年十月停止研發,在衛生署及地方衛生局從開始就知道這個研發行為,所以針對研發行為輔導多次,雖然已停止,仍於九十二年一月以並無違反藥事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簽結本案,並無任何處分。
唯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央民意代表再度關切後,事後拼湊之調查報告,因非衛生主管人員,如醫療效能之認定與現行之辦理不符,全案之判定方向就有很大之不同。不過回顧整個研發過程,因為是第一次,引起如此多之誤會,可以說因沒有妥善之計畫書、食品或藥品管理之管理機關仍有差異點存在、署立醫院制度僵硬,不動用公款研發以爭取最大效率引來公私不分之質疑、成分及標示之更改無法配合引起誤會、不同角度切入有不同之看法解讀、署立醫院改造無法撫平反彈之聲浪等等諸多原因。
申辯人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卸除院長職務,回任泌尿科主治醫師,從臺大醫院住院醫師開始,出任公職二十四年,一向兢兢業業,清清白白,努力以赴,從無營私牟利。工作做好、家庭顧好、小孩帶好,是申辯人的座右銘,性福養生茶包之研發動機絕對以公利出發,大家全力以赴,匿名檢舉函對努力之公務員無情攻擊,經多方檢查與貪瀆不法無涉(如附件二十二),其他許多不法之檢舉均為人身攻擊而已。乃監察院竟據以罔顧食品衛生管理法、藥事法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彈劾,違法濫權,營私牟利,有辱官箴,真是何其沉重,請各委員能給申辯人甲○○一個機會,在往後之公職歲月中更能報效國家。
柒、提出左列證據(均影本在卷):附件一、向衛生署提出之性福茶包說明。
附件二、彈劾案文附件第二十三頁中部辦公室書函。
附件三、彈劾案文附件第二十七頁並不知情記載有誤。
附件四、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
附件五、中藥管理相關法規解釋彙編。
附件六、彈劾案文附件及附件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頁衛生署函及說明、無涉及藥事法。
附件七、藥物、化妝品廣告法令彙編。
附件八、彈劾案文附件第三十三頁監察院調查花蓮醫院製售「性福養生茶包」案書面補充說明資料醫療效能部分。
附件九、彈劾案文第一頁之參、醫療效能部分。
附件十、茶包部分專款專用之花蓮醫院粘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
附件十一、藥膳常用藥物與食物指南。
附件十二、藥膳的類型。
附件十三、包裝標示塗掉三成分之處理。
附件十四、花醫員消社八十八至九十年部分會議紀錄。
附件十五、員消社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附件十六、員消社第十三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附件十七、甲○○到任員消社理監事會議紀錄。
附件十八、相關性福中心新聞報導。
附件十九、性福茶收支帳目。
附件二十、彈劾案文附件第二十五頁調查報告。
附件二十一、健康快樂家庭之新聞。
附件二十二、彈劾案文附件第二十七頁與公務員貪瀆不法無涉。
丙、被付懲戒人補充申辯意旨:申辯書附件所指從衛生署核發之許可證中適應症列有補精幾筆及效能列有益氣幾筆,則認定補精及益氣宣稱醫療效能是錯誤的,現補充在附件第一百四十四頁未涉及療效與誇大的詞句中,在衛生署核發之許可證中同時具有醫療及效能的,開胃有三十九筆、降火有二百零二筆、促進食慾有三筆、延年益壽有一筆:::等等太多例子,如果分列醫療或效能,則筆數更多,但這些詞句都是可以用作食品標示,而不被認定宣稱療效。特此補充。
丁、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書及補充申辯書之核閱意見:
壹、本件被付懲戒人署立花蓮醫院院長甲○○乙員,明知其研發之「性福養生茶」應僅限在醫院內對病患處方使用,竟製成茶包型態,宣稱其具有「補精」、「益氣」等療效,非法對外公開銷售,從事商業行為,濫用職權、營私牟利、有辱官箴,涉有重大違失,經本院提案彈劾,提出申辯,貴會轉請本院提具意見憑以議決乙節敬悉。
貳、有關被付懲戒人甲○○申辯部分: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稱:該性福養生茶包從研發初期即定位食品屬性,不作
醫療效能使用,且曾就廣告、標示文字向花蓮縣衛生局食品承辦人陳忠正進行討論,確定「補精」、「益氣」不涉療效後方使用作標示;另巴戟肉、昌羊片、洋茯等均為藥膳中常用之中藥材,應可加入茶包中,於法並無不合。
依據衛生署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衛署食字第○九一○○四七九六七號函釋示略謂:「醫療機構內使用中藥材依比例組成之產品皆應針對院內病患使用,並記載於病歷內,不得對外銷售;以數種中藥材組成之茶包型態產品,若其品名不影射醫療效能,或與固有成方及其內容相同,其組成成分不含劇毒及保育類藥材,並應於包裝上載明食用之步驟方法,則該產品得不以藥品管理,另依案內貴局所查得產品之九項原料,其中『巴戟肉』不以食品管理,不得添加於食品中;『昌羊片』原料名稱不明,無法核判是否得供為食品。」,另經本院約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及中醫藥委員會陳陸宏處長等官員,要求查明該茶包究為食品抑或藥品及昌羊片等藥材得否添加於食品中等問題,經其提出書面說明資料略以:「該茶包外包裝標示『補精』、『益氣』,已明顯涉及醫療效能。『昌羊片』為肉蓯蓉之別名,經查本草綱目其主治症狀有益精氣、壯陽、強陰、補腎、男子功能問題、腰膝冷痛、女子週期不適、生育問題等;另『洋茯』為淫羊藿之別名,經查本草綱目其主治症狀有利尿、益氣、壯陽、明目、開胃等。該二項原料具有壯陽、補腎效能,屬非供膳食使用之中藥材,未准許添加於食品中。該『性福養生茶』內含上述原料,因此排除該產品歸屬食品管理。準此,案內茶包不得供為食品,亦無法判定為藥品,其宣稱醫療效能之違規情節,以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產品應依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沒入銷燬。」等資料顯示,有關該茶包標示補精、益氣及茶包內含巴戟肉、昌羊片及洋茯等中藥材成分,經中央最高醫藥及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該茶包標示補精、益氣確屬涉及醫療效能,且昌羊片等中藥材不得添加於食品中亦有明確說明。況被付懲戒人既稱昌羊片等中藥材可加入茶包中,何以在申辯書中又表示於後來之茶包包裝中將昌羊片等中藥材除去,並將包裝上成分名稱塗去,足見被付懲戒人所辯之詞顯與事實不符。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稱:該性福養生茶之研發,係署立花蓮醫院私的醫療團
隊專業研發行為,目的在提升醫院形象及自籌財源,且該茶包在八個月試喝期間,僅銷售三萬餘包,金額一百萬元,顯見絕非營私牟利云云。
查性福養生茶之研發,既係被付懲戒人自籌資金,並以個人名義就名稱及圖樣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自屬私人成果,其標示「署立花蓮醫院性福中心研發」,顯見確係利用醫院名義,行推銷私人產品之實。另被付懲戒人辯稱茶包僅售出三萬餘包,金額僅一百萬元,並無利潤可言,故無營私牟利之情乙節,按該茶包係利用該醫院合作社進行銷售,並透過院內端午、中秋等節日之需,購買贈送員工飲用,歷經八個月銷售,嗣因遭民眾檢舉並經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後始停止製售,業經查明在卷,其以醫院場地及設施並利用醫院名義,販售私人研製產品,顯已濫用職權。不論販售盈虧為何,均屬從事商業、營私牟利之行為,被付懲戒人申辯理由,顯係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參、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甲○○身為醫院院長,且曾任衛生局主管多年,不知奉公守法,明知其製售性福養生茶包之行為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卻罔顧法令、違法濫權,販售不合規定之茶包,有辱官箴,嚴重破壞首長威信及機關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至為明確,仍請貴會依法予以懲戒。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原係花蓮縣衛生局局長,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調任花蓮醫院院長,
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調整非主管職務,調任為該院泌尿科主治醫師(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令調整職務,同月十四日交接)迄今。被付懲戒人甲○○前任職花蓮醫院院長期間,除於九十年十一月初,結合泌尿科、婦產科、精神科、檢驗科等科,成立「性福中心」,以泌尿科兼有中醫科醫師執照之陳志榮醫師為「性福中心」主任外,並與陳志榮醫師共同集資研發「性福養生茶」,以改善性功能障礙患者之體質。該養生茶係以刺五加、黨蔘、巴戟肉、洋茯、黃耆、昌羊片、甘草、川芎、當歸:::等多種中藥材製成,因其中「巴戟肉」(亦稱「巴戟天」)尚未開放添加於食品中,不以「食品管理」,而不得添加於食品中;「昌羊片」(按「昌羊」為「肉蓯蓉」之別名)、洋茯(按「洋茯」即「羊茯」,為「淫羊藿」之別名)均具有壯陽補腎之醫療效能,且屬於非供膳食使用之中藥材,未准許添加於食品中,因此排除該產品歸屬「食品管理」,亦即不得作為食品對外公開銷售。如以該等中藥材作產品公開銷售,必須申請藥品許可證,始得標示適應症等效能。又醫療機構內使用以中藥材依比例組成之產品,皆應針對院內病患使用,並記載於病歷內,不得對外銷售;醫療機構販售中藥材應領有藥商執照,始得為之;其自行製售中藥茶包,核有超出營利事業登記項目,故該養生茶不得供為食品對外公開銷售,於取得藥商執照前,花蓮醫院不得自行製售。系爭養生茶產品以中藥材茶包型態販售,雖因茶包類產品一般民眾飲用並不會預期具有藥品效能,而該產品未含保育類、毒劇類中藥材,且其品名、原料與固有成方名及其內容不同,而核不列為「藥品管理」,然該茶包既非屬藥事法所稱之藥物,依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詎被付懲戒人竟以該養生茶係渠與陳志榮挹注私人資金研發之產品,屬於個人智慧財產權,且為改善體質之食品為由,經徵得陳志榮同意後,以渠個人名義,就「性福養生茶」之名稱及圖樣,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並將該養生茶藥方交由臺北永泉藥行配製成為每包約十四公克之茶包,共三萬六千二百八十小包,再交由力傑股份有限公司做每小包之內包裝,完成後送回該院做五小包、十五小包之外包裝,外包裝地點係該院總務室之辦公室,由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下稱員消社)人員利用下班時間完成。被付懲戒人並自九十一年四月起將該茶包寄放在員消社公開販賣牟利,每盒(十五小包)售價二百二十元,旋調為二百五十元,員消社每盒抽取十元福利金。由於民眾反應熱烈,被付懲戒人決定更換茶包之外包裝盒以擴大銷路,另委由「邑彰食品公司」生產,並將每盒售價由二百五十元調高為四百五十元,仍在員消社販賣。渠為促銷「性福養生茶包」,復利用媒體廣為宣傳,在茶包之外盒上除印有「補精」、「益氣」等宣稱具有醫療效能文字外,並與內包裝均加印有「署立花蓮醫院性福中心研發」之字樣,使一般民眾誤以為該茶包係該醫院性福中心所研發合法製售,品質效能應有一定保障,此舉顯係擅用醫院名義推銷不合規定之私人產品。
又該性福養生茶包除在該院員消社公開販售外,該院員消社於九十一年端午節時,亦將該茶包列為贈送員工禮品選項之一,由員工自行選擇,其中約三分之一員工圈選「性福養生茶包」,共計二百三十一盒,每盒金額為二百二十元;另九十一年九月九日中秋節前,該院員消社舉行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臨時會,被付懲戒人雖非理監事,卻以院長身分到會致詞表示決定購買「性福養生茶包」贈送員工作為中秋節賀禮,經出席理監事討論後決定不問員工意願如何,一律購買「性福養生茶包」贈送員工及志工每人一盒,共購買六百四十三盒,每盒金額為三百六十元,被付懲戒人顯係利用員消社贈送員工中秋節禮品之機會,假借職權推銷私人產品。迨九十一年九月底,因遭人檢舉,花蓮縣衛生局及衛生署中部辦公室均進行調查,被付懲戒人始停止銷售。該茶包銷售金額共計一百零九萬九千三百七十五元,除停售後積欠廠商之包裝製作費六百六十二元,已由該醫院院聘人員兼員消社出納管秋月自行以私人款項墊付清償外,其所販售之「性福養生茶」產品,因外盒標示「補精」、「益氣」等功效,涉及醫療效能之標示,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花蓮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府衛藥字第○九二○五四○五三六○號行政處分書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整,物品並沒入銷燬。該項罰鍰之行政處分,因花蓮醫院訴願遭駁回後,擬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確定。
㈠上開事實,關於「性福養生茶」之研發、申請註冊商標、茶包之製作、包裝、銷
售,並作為花蓮醫院員消社端午節贈送員工禮品選項之一,暨因被付懲戒人以院長身分列席員消社理監事臨時會議時致詞要求,經理監事無異議通過,決定採購該茶包作為中秋節贈送員工禮品,及茶包之銷售情形、銷售金額、停售後積欠廠商包裝製作費六百六十二元部分之處理等情,業經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及本會調查中供承不諱,並經證人陳志榮、管秋月及當時任職花蓮醫院總務室主任兼員消社理事主席潭進成分別於本會調查時結證屬實,潭進成於監察院約詢時證述在卷,且經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調查屬實,有本會調查筆錄、監察院約詢筆錄及行政院衛生署政風室製作之調查報告(彈劾案文附件、附件號證據)等件附卷可稽,並有該「性福養生茶」之商標註冊申請書、外包裝盒暨內包裝袋、花蓮醫院合作社簽、媒體刊登性福茶之宣傳報導、花蓮醫院員消社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臨時會議紀錄等件影本附卷足憑(見彈劾案文附件至附件號證據)。復有證人潭進成所提供之花蓮醫院員消社第十三屆第二次、第四次理監事臨時會議紀錄、花蓮醫院委託員消社代辦業務契約書、及員消社於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政風室調查時之書面說明等件影本附卷可參,且有被付懲戒人申辯書所提出之附件號、附件號證據茶包貼紙海報之統一發票暨粘貼憑證用紙、性福茶包收支帳目總額明細表等件影本在卷可佐。
㈡次查上開事實,有關「性福養生茶」茶包產品之屬性及管理方式,因該養生茶成
分含有「巴戟肉」、「昌羊片」、「洋茯」等三種藥材,其中「包戟肉」並非傳統供膳食使用之中藥材,未開放添加於食品中,不以「食品管理」;「昌羊片」、「洋茯」具有壯陽補腎之醫療效能,且屬於非供膳食使用之中藥材,未准許添加於食品中,因此排除該產品歸屬「食品管理」,故不得以之作為食品對外銷售。如以該等中藥材作產品公開銷售,必須申請藥品許可證,始得標示適應症等效能。且醫療機構內使用以中藥材依比例組成之產品,皆應針對院內病患使用,並記載於病歷內,不得對外銷售。醫療機構未領藥商執照,自行製售中藥茶包,超出營利事業登記項目,非法之所許。「性福養生茶」因係茶包型態,雖核不列為「藥品管理」,但既非屬藥事法所稱之藥物,自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乃被付懲戒人於茶包外盒包裝印有「補精」、「益氣」等宣稱具有醫療效能之詞句,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花蓮縣政府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予以處罰鍰六萬元,物品並沒入銷燬之行政處分等情各節,業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處長陳陸宏至本會結證綦詳,並經行政院衛生署查明屬實,有陳陸宏於本會之調查筆錄暨所提出之書面說明資料,及於監察院約詢時所提供之說明資料、補充說明資料(彈劾案文附件)等件在卷可稽,並有⒈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衛署食字第○九一○○四七九六七號復花蓮縣衛生局有關醫療機構販售中藥材茶包之管理乙案函(見彈劾案文附件,另證人陳陸宏亦提出該函影本在卷)、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再次復花蓮縣衛生局所詢醫療機構製售中藥材茶包之管理乙案函、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衛署食字第○九二○○二四二七○號復花蓮縣衛生局所詢「性福養生茶包」產品應以藥品或食品管理乙案函,暨花蓮縣衛生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同年十月一日花衛藥食字第○九一○○一○九○七○號、第00000000000號、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花衛藥食字第○九二○○○六一○○○號原查詢函,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衛署食字第○九二○四○○四八七號請花蓮縣衛生局派員查明花蓮醫院是否違規販賣「性福養生茶」產品函、同日衛署食字第○九二○○一六九六三號復立法委員徐中雄國會辦公室函,暨立法委員徐中雄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附「性福養生茶」樣品請行政院衛生署查花蓮醫院違規販售原函,⒊監察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九二)院台財字第○九二二二○○五七七號請行政院衛生署督導花蓮醫院檢討改進函及該函所附之調查意見,暨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衛署人字第○九二○○五三四五四號復監察院函,⒋行政院衛生署於函復上述各機關人員查詢前,飭令所屬食品衛生處、醫政處、人事室等內部單位,及附屬機構中醫藥委員會,調查系爭養生茶包之屬性、管理、販售、宣稱醫療效能等違規情節,其移文單、各該內部單位、附屬機構進行調查所簽之請辦單、簽註意見之簽呈、暨附件報告等內部調查文件,⒌「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⒍花蓮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府衛藥字第○九二○五四○五三六○號行政處分書等件影本附卷可證(以上⒈至⒍之證據,均由證人陳陸宏所提供,其中⒌之認定表,陳陸宏所提供者為宜蘭縣衛生局第七課印製者,另證人陳忠正所提供者含總說明全文)。復有證人陳忠正所提出花蓮縣衛生局處理花蓮醫院承辦「性福養生茶包」案部分經過報告附卷可參。再者,花蓮縣政府前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行政處分書,有關物品沒入銷燬之行政處分部分,據花蓮縣衛生局查報,因當時市面上已無該項產品,故該局無法執行沒入銷燬工作等情,業經證人陳陸宏至本會結證屬實。上開行政處分書關於對時任花蓮醫院院長之被付懲戒人所為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之行政處分部分,花蓮醫院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衛生署駁回訴願後,該院擬於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等情,復有花蓮醫院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花醫總字第○九三○○一三七七號函及該函所附之行政院衛生署訴願決定書等件影本在卷可查。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謂:㈠「性福養生茶」研發動機,希望以茶包型態食品屬性
研發成功,推廣患者及一般民眾飲用達一定數量後,委由食品工廠上市,對花蓮醫院之營收有大幅之幫助,冀以該茶包為醫院自籌財源之利器,期許醫院能自負盈虧,並非以研發食品類之茶包,故意取代藥品處方,供病患使用。㈡性福養生茶於研發期即定位食品屬性,不作醫療效能使用。中藥材若不宣稱醫療效能,得不以藥品管理,與醫療機關使用以中藥材依比例組成之「產品」,是不同之管理方式。性福養生茶茶包不以藥品管理,故無涉及藥事法規定。食品廣告標示文字是否涉及療效,是由衛生署就相關詞句送請衛生署藥事委員會及西藥小組與中藥小組討論後,再依程序確定後才算。並非從衛生署核發之許可證中有列為適應症或效能之詞句幾筆而定。「補精」、「益氣」不在中醫類涉及療效之詞句內,故花蓮縣衛生局食品承辦人陳忠正於九十一年五月時,明確表示無宣稱療效之疑慮,渠方使用該二詞句作標示,並非明知應限在醫院內對患者處方使用而製成茶包,又宣稱療效。且九十一年五月至十月研發期,衛生主管機關亦未認定上開詞句具療效,以食品研發並無違法,更與藥事法第六十九條毫無關聯。㈢巴戟肉、昌羊片、洋茯均為藥膳中常用之中藥材,茶品類為藥膳之一種,性福養生茶研發初期,以性功能障礙兼具養生為主,將上述三種材料列入,於法並無不合。陳忠正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來花蓮醫院告知,只要中藥材製成茶包,而非製成錠劑或膠囊,即屬食品管理。中醫藥委員會原則亦然,惟要求不宣稱療效。惟中醫藥委員會審查同意之中藥材,方可添加於食品中,卻從未主動公告何種藥材不得添加於食品中,而是事後再審查說明,致使民眾無所適從。性福養生茶於九十一年六月底,修正朝大眾服用方面研發,已將巴戟肉、昌羊片、及洋茯三種藥材,從養生茶成分取消,並將原已印製完成之標示,用筆塗掉該三種藥材,故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九款無關。渠絕無明知故犯以牟利之意。㈣「性福養生茶」茶包定位屬性食品來研發,包裝標示「署立花蓮醫院性福中心」,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註明廠商地點,以便消費者可以有所追查。除讓飲用者得知茶包之出處,並可幫花蓮醫院打開知名度及增加收入。
又該茶包確係花蓮醫院性福中心研發,為此標示,並非以此欺矇他人;於院內試喝,亦非以醫院名義對內行銷;茶包之合法性又無欠缺,即無彈劾案文所指之「以醫院名義推銷不合規定之私人產品」情形。至於有關媒體報導花蓮醫院性福中心及性福茶包,乃醫療記者本於專業角度所作之採訪報導,並非利用花蓮醫院名號廣為宣傳。㈤性福養生茶於九十一年二月左右開始研發,至九十一年十月初停止研發,研發期間,茶包僅在醫院推廣,並無在外公開販售,寄編在員消社試喝、在院內幾個點推廣,收取成本費用,絕不是商業行為。所有往來款項,均專人專款專冊處理,以研發專款方式處理,研發團隊無任何人獲取不當利益。員消社抽取之十元工資,亦作為花蓮醫院員工整體之利益,並非私人營私。故該茶包屬於醫院私的醫療團隊專業研發行為,目的是先提高花蓮醫院之水平,提升醫院形象,成功後納入爾後醫院財源,絕非營私牟利之商業行為。㈥九十一年九月九日渠至員消社列席理監事臨時會議,致詞時建議中秋節贈送性福養生茶茶包,致詞後即離開,所有理監事無異議通過,並非渠決定採購該茶包作為中秋節禮品。會議紀錄所載「決定」,實為紀錄林月娥個人用語,渠並無強迫推銷,違法濫權云云。其申辯詳如事實欄「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欄所載,並提出如事實欄乙、第柒大項所載之證據為證。
㈠惟查系爭「性福養生茶」茶包因含有「巴戟肉」、「昌羊片」、「洋茯」等藥材
,或屬未開放添加於食品中;或具有壯陽、補腎之醫療效能,且屬於非供膳食使用之中藥材,未准許添加於食品中,均不得以「食品管理」,即不得添加於食品中,故該茶包產品不以食品管理,不得供為食品對外銷售。醫療機構內使用以中藥材依比例組成之產品,皆應針對院內病患使用,並記載於病歷內,不得對外銷售。醫療機構販售中藥材,應領有藥商執照,始得為之,其自行製售中藥茶包,核有超出營利事業登記項目。系爭性福養生茶茶包因以茶包型態,核不列為「藥品管理」,然既非屬藥事法所稱之藥物,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乃被付懲戒人於該養生茶包之外盒印有「補精」、「益氣」等宣稱具有醫療效能之詞句,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等情,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調查屬實,並先後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同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以衛署食字第○九一○○四七九六七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復花蓮縣衛生局在案,已如前述。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所稱該「性福養生茶」茶包之屬性定位為食品,應以食品管理,添加「巴戟肉」、「昌羊片」、「洋茯」等三種中藥材,於法並無不合,「補精」、「益氣」並非宣稱醫療效能云云,經核與行政院衛生署所判定該產品之屬性、管理及違規之情節有異,已無足取。
㈡關於「補精」、「益氣」是否屬醫療效能之用詞乙節,查所謂醫療效能之認定,
以產品宣稱可預防、改善、減輕、治療某些特定生理情形或宣稱產品對某些症狀有效,以及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以為使用該產品可達到預防、改善、減輕、治療某些症狀之情形等加以判斷。按「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第一項「詞句涉及醫藥效能」所列之詞句,僅係例句,用來說明認定之原則。該項第㈠款「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之例句有「壯陽、強精:::」等用詞,第㈣款「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例句有「補腎、溫腎(化氣)、固腎:::」等用詞,雖無「補精」、「益氣」之詞句,惟該二詞句涉及中藥材之效能,故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其涉及醫療效能等情,業經證人陳陸宏至本會結證甚詳,並有其與證人陳忠正分別提出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以下簡稱為「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醫藥效能認定表」)附卷可稽。經查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衛署食字第八八○三七七三五號公告之上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醫藥效能認定表,涉及醫藥效能之詞句例句有壯陽、強精、補腎、化氣等用詞或其同義字。而在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中藥許可證中,適應症列有「補精」者共有一百零四筆,效能列有「補精」者有六筆;適應症列有「益氣」者有二百三十二筆,效能列有「益氣」者有七百十九筆等情,復有證人陳陸宏所提出之書面補充資料附卷可參,足見「補精」、「益氣」為涉及醫療效能之詞句,要無疑義。是則被付懲戒人於性福養生茶茶包之外包裝盒所印之「補精」、「益氣」二詞句,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係涉及醫療效能之詞句,其宣稱醫療效能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乙節,核無違誤。被付懲戒人所提出之附件號證據所引述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衛署食字第八二二五二一一號函,其總說明第二項固載該署蒐集以往案例,相關詞句近百項,送請該署藥事委員會西藥小組與中藥小組討論,送請該署法規委員會、訴願委員會研議,最後並經主管會報討論確定等過程。並於第三項之後,「⒈涉及療效的詞句:原則上涉及身體器官者屬之」,其中「中醫類:」所載:「改善體質、固本培元、補腎、滋陰、補陽、強精、壯陽:::」等詞句,並無列入「補精」、「益氣」二詞。然於第款「其他」類之後,另行載明:「以上十三類及其他意義相同之詞句。」等字句。足見該函所謂涉及療效之詞句,並非以該十三類所列之用詞為限,與該十三類用詞同義之詞句亦屬之。況查行政院衛生署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公布食品廣告標示詞句認定表,因客觀環境變遷,不敷使用,業經該署予以修訂,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衛署食字第八八○三七七三五號予以公告在案,並於修訂後新公告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總說明第一項載明針對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是否涉及醫藥效能、虛偽、誇張之原則予以修訂之旨,有上開修訂後之認定表附卷可查。乃被付懲戒人徒以該附件證據,此修訂前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訂定公布之認定表,涉及療效的詞句第款「中醫類:」其用詞未列「補精」、「益氣」二詞,辯稱該二詞並非涉及醫療效能之詞句,系爭養生茶包並未宣稱醫療效能云云,核無足採。次查證人陳忠正約於九十一年六月間,應被付懲戒人之電話邀約,至花蓮醫院討論性福養生茶之標示詞句時,並未告知被付懲戒人「補精」、「益氣」二詞符合規定,而是僅告知被付懲戒人,在前揭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醫療效能認定表(按指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訂公告者)裡並無該二詞句,然有說明該二詞句比較敏感,要審慎使用,恐令人有誤解等語,凡此情形業經證人陳忠正至本會結證屬實,並提出該修訂後之認定表為證。是被付懲戒人所辯九十一年五月間,經與證人陳忠正討論,「補精」、「益氣」二詞句無涉及醫療效能,陳忠正明確表示無宣稱療效之疑慮,渠方使用該二詞句作標示云云,經核與事實不符,為不足採。至於「仙草蜜」罐裝飲料,外殼所載「清涼降火」詞句,其中「降火」兩字是否涉及療效,係屬另一問題,與系爭養生茶包上之「補精」、「益氣」二詞,不能相提並論。被付懲戒人於本會調查時,舉該飲料外殼所載之「降火」兩字,質疑系爭養生茶「補精」、「益氣」二詞涉及醫療效能認定之正當性云云,核無足取。
㈢關於「性福養生茶」之屬性,得否以食品管理乙節,因該養生茶包之成分含「巴
戟肉」、「昌羊片」、「洋茯」等三種中藥材,前者並非傳統供膳食使用之中藥材,尚未開放添加於食品中,不以食品管理;後二者具有壯陽、補腎之醫療效能,且屬非供膳食使用之中藥材,未准許添加於食品中,不以食品管理,亦即上述三種藥材均不得添加於食品中,故系爭之養生茶包不以食品管理,不得供為食品公開販售。該養生茶包雖經核不列為「藥品管理」,然既非屬藥事法所稱之藥物,依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詎被付懲戒人竟於包裝外盒標示「補精」、「益氣」二詞,宣稱醫療效能,並將之寄放在花蓮醫院員消社公開販賣,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等情,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查明屬實,並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同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以衛署食字第○九一○○四七九六七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復花蓮縣衛生局在案,有各該函件影本附卷可稽,並經證人陳陸宏結證屬實,已如前述。經查花蓮縣衛生局於行政院衛生署函復後,有將該等復函以公文函轉花蓮醫院,惟該衛生局稽查員陳忠正並未以口頭告知被付懲戒人巴戟肉、昌羊片、洋茯等中藥材於食品中可用或不可用,且渠並非承辦中藥業務,被付懲戒人亦未曾向渠查詢該三種藥材放在茶包內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可以用食品販賣等情,業經證人陳忠正至本會結證在卷。是則被付懲戒人辯稱陳忠正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至花蓮醫院告知,只要中藥材製成茶包,而非製成錠劑或膠囊,即屬食品管理云云,經核與證人陳忠正證述之情節不符,已難信採。次查被付懲戒人自承中醫藥委員會認為需經該會審查同意之中藥材,方可添加於食品中等情在卷。而巴戟肉、昌羊片、洋茯三種中藥材,中醫藥委員會均未准許添加於食品中,不以食品管理,不得供為食品公開販賣等情,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查明函復花蓮縣衛生局,該局並據以函轉花蓮醫院,已如前述。是則被付懲戒人辯稱該養生茶包定位為食品屬性,應屬食品管理云云,已無可取。自不容其執此資為得以食品公開販售之依據。乃被付懲戒人將上述三種中藥材添加於養生茶包中公開販售,自屬違反規定。所提出附件、附件證據,該私人編輯之藥膳書中,縱有少數部分之藥膳,分別列有上述三種中藥材之一為材料,然尚難執此而謂該三種中藥材為經衛生主管機關准許添加於食品中,傳統供膳食使用之中藥材。亦即不足以證明該等中藥材得以食品管理。是以該等證據不足以資為被付懲戒人有利之證明。被付懲戒人雖又辯稱九十一年六月底已將上揭三種中藥材自養生茶包成分中取消,並將包裝上之上揭三種藥材之標示塗掉,且經花蓮縣衛生局將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製造之性福養生茶包送檢驗結果,可證明九十一年七月茶包並無上述三種藥材成分云云,並提出附件已塗掉該三種藥材之包裝標示,及該茶包送驗結果內容摘要等件影本為證。惟查花蓮縣衛生局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接獲民眾反映花蓮醫院販售之性福養生茶包是否為藥品或食品,其宣稱療效是否合法等情,而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以花衛藥食字第○九一○○一四三二三三號函檢送性福養生茶包予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下稱藥檢局)檢驗茶包所標示之九種中藥成分時,該標示仍載巴戟肉、洋茯、昌羊片等三種中藥成分,此有證人陳忠正提供之花蓮縣衛生局處理衛生署花蓮醫院承辦「性福養生茶包」案部分經過報告,及證人陳陸宏所提供之監察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九二)院台財字第○九二二二○○五七七號函(按係請行政院衛生署督導花蓮醫院檢討改進函)所附之調查意見附卷可查。被付懲戒人亦提出該茶包送驗結果內容摘要之影本為證。雖然藥檢局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函復檢驗結果,甘草、當歸、川芎及刺五加等四種中藥成分均呈陽性,對於茶包所含其他中藥成分(按即巴戟肉、昌羊片、洋茯、黨蔘、黃耆等五種中藥成分)則未加說明。然既僅未加說明,而非驗出無該項成分,則尚難執此而謂系爭之養生茶包已無巴戟肉、昌羊片、洋茯等三種中藥成分。被付懲戒人執此主張系爭養生茶包於九十一年七月已取消該三種藥材成分云云,尚難遽信。又本件監察院彈劾案文所附之性福養生茶內包裝袋(附件證據)及立法委員徐中雄國會辦公室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函請行政院衛生署調查花蓮醫院販售養生茶包違規情節,所檢附之性福養生茶包內包裝袋,其使用說明之「成份」標示,仍有上述三種藥材成分,並無塗掉之情形,有該等包裝影本附卷足憑。是被付懲戒人所辯系爭養生茶包於九十一年六月底,已塗掉該三種藥材之成分標示云云,經核與事實不符,已難信採。被付懲戒人所提出附件證據,雖有塗掉該三種藥材成分之標示,然被付懲戒人事後臨申辯時既得自行塗掉該部分之標示,尚難以此證明九十一年六月底時內包裝袋已塗掉該三種藥材標示,更不足以推論九十一年六月底時已取消該三種中藥材成分。是被付懲戒人執此申辯其於九十一年六月底已取消上述三種中藥材成分云云,已難遽信。況且無論其所辯將上述三種藥材之成分取消乙節是否屬實,均不影響其於該茶包標示「補精」、「益氣」宣稱醫療效能,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之違規情節,及前此將上述三種中藥材添加於養生茶包中違規販售之事實,是則被付懲戒人尚難執此卸責。
次查系爭「性福養生茶」茶包,被付懲戒人既自承係以自有資金研發之產品,並以
個人名義申請商標註冊,寄放花蓮醫院員消社銷售,茶包銷售金額共計一百零九萬九千三百七十五元,銷售所得除員消社每盒抽取十元福利金外,其餘款項均入專款專戶,與花蓮醫院公款無涉等情在卷,並經證人管秋月、潭進成證述屬實,則該茶包之銷售,自屬被付懲戒人個人之營私牟利行為。又該養生茶包之外盒包裝標示「補精」、「益氣」,宣稱醫療效能,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且醫療院所自行製售中藥茶包,超出營利事業登記項目等情,已如上述。乃被付懲戒人竟於茶包之外包裝盒及內包裝袋加印「署立花蓮醫院性福中心研發」之字樣,使一般民眾誤以為該茶包係花蓮醫院性福中心所研發、合法製售之產品,品質效能有保障。是被付懲戒人此舉顯係擅用醫院名義推銷不合規定之私人產品。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謂該項標示,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註明廠商地點,以便消費者可以有所追查,讓飲用者得知茶包之出處,且茶包之合法性無欠缺,並非以醫院名義推銷不合規定之私人產品云云,無非事後砌詞飾卸,要無足取。
復查被付懲戒人將該茶包寄放於花蓮醫院員消社銷售,收取價金,自屬公開販賣等
情,並經證人陳陸宏證述在卷。被付懲戒人所辯該茶包僅係研發期間寄編在員消社試喝,在醫院內幾個點推廣收取成本費用,不是商業行為謀取私利云云。經核無非係假藉試喝推廣為名,而行販賣營利之實,以圖本身之利益。又營私牟利,以圖本身之利益,以謀取私利之行為為已足,非必以已取得實利為要件。被付懲戒人陳稱茶包銷售金額共計一百零九萬九千三百七十五元,扣除研發費及製作費用後,尚虧損六百六十二元等語,固據提出附件性福養生茶收支帳目為證,並經證人管秋月證述該項證據所載金額屬實。被付懲戒人雖執此辯稱茶包僅三萬餘包,銷售金額僅一百萬元左右,扣除研發製作費後,虧損六百六十二元,並無利潤可言,故無營私牟利之情形云云。惟查該附件證據所載第一次及第二次試喝推廣階段,均有盈餘,第三次試喝推廣階段支出金額超出成本金額,累計支出金額超過成本金額六百六十二元。而之所以支出金額過高,係因包裝盒印製太多,所費不貲,九十一年九月茶包停售後,該等包裝盒廢棄不用,以致入不敷出,積欠廠商之製作費六百六十二元,由記帳之管秋月以私人款項墊付清償完畢等情,業經證人管秋月結證屬實。是則系爭養生茶包因遭人檢舉,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派人調查後,於九十一年九月停止販賣,以致銷售金額不足以支付廠商之製作費,因而無盈餘金額可供被付懲戒人取得,非謂該公開販賣行為自始即無利可圖,即難謂該銷售茶包之行為並非謀取私利之商業行為。是以被付懲戒人徒以試喝推廣,收取成本費用,一切往來款項清楚,無人分取利益為詞,辯稱該銷售行為不是謀取私利之商業行為云云,要無足取。況且系爭養生茶包係被付懲戒人以花蓮醫院院長身分,利用該醫院員消社進行銷售,並透過院內端午、中秋等節日之需,購買贈送員工飲用,歷經八個月銷售,嗣因遭民眾檢舉並經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後,始停止製售,業經查明在卷。其以醫院場地及設施並利用醫院名譽,販售私人研製產品,顯已濫用職權。不論販售盈虧如何,均屬營私牟利之商業行為,被付懲戒人所辯銷售金額僅一百萬元左右,扣除研發製作費後,虧損六百六十二元,並無利潤可言,故無營私牟利情形云云,顯係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復查被付懲戒人並非花蓮醫院員消社理監事,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花蓮醫院員消社
第十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臨時會議,以院長身分到會致詞表示決定購買「性福養生茶包」贈送員工作為中秋節賀禮。經出席理監事討論後,無異議通過,決定不問員工意願如何,一律購買「性福養生茶包」贈送員工及志工,每人一大袋,價值三百六十元等情,有花蓮醫院員消社該次理監事臨時會議紀錄(見彈劾案文附件)附卷可稽。是被付懲戒人至上開員消社理監事臨時會議致詞推銷「性福養生茶」茶包,至為灼然。所辯渠僅「建議」贈送性福養生茶包,並未「決定」贈送該茶包為中秋節禮品云云,經核與會議紀錄不合,為無足取。渠辯稱該會議紀錄所載「決定」二字,實為紀錄林月娥個人用語云云,經核無非係被付懲戒人為己卸責之詞,為無可取。經查被付懲戒人以花蓮醫院院長身分,至該院員消社推銷私人產品,其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至為明顯。其推銷雖未達強迫程度,然已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之規定,所辯無違法濫權云云,為不足採。至於被付懲戒人研發銷售性福養生茶之動機、目的,是否在於打開花蓮醫院之知名度,其家庭生活狀況如何,要之,僅得作為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而已,尚難資為免責之論據。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所為其餘各節申辯,及所提出其餘各項
證據,經核均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及第六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