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3 年鑑字第 1033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三年度鑑字第一○三三一號

被付懲戒人 乙○○

辛○○

丁 ○丙○○子○○廖文獻甲○○庚○○壬○○戊○○己○○癸○○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丙○○記過貳次。

丁○記過壹次。

乙○○、辛○○、子○○、甲○○、庚○○、己○○、癸○○均申誡。

廖文獻、壬○○、戊○○均不受懲戒。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船公司)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辦理第四核能發電廠(以下稱核四廠)一號機組反應爐基座(以下稱基座)採購過程核有:輕忽基座施銲之監工、檢驗、品保及銲材管理等作業,致承商長期蓄意於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使用低強度銲材偷工,及第一層銲道發現裂紋與諸多線性裂紋等情事,且中船公司辦理本案發包作業亦有諸多瑕疵,嚴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及反應爐安全,並造成鉅額損失及信譽重挫,顯有嚴重違失。

中船公司前總經理乙○○及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處長戊○○等十二員,未善盡本案核能設施之施工督考,洵有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本案基座簡介

㈠臺電公司核四廠「龍門計畫第一、二號機核島區廠房結構工程」於民國八十

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由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新亞公司)得標承攬,新亞公司投標時,已於施工計畫書內之機電工程部分,載明中船公司為其鋼構件之專業協力廠商;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新亞公司與中船公司正式簽訂「龍門計畫第一、二號機核島區廠房結構包封圍阻體及一次圍阻體鋼結構等工程契約」,合約總價為新臺幣(以下同)一五億三、四五○萬元(不含營業稅),本案基座工程即為工程項目之一,而臺電公司龍門施工處(以下稱龍門施工處)則為執行核四廠工程之施工履約單位。

㈡本案基座主要係提供反應爐壓力容器、反應爐生物屏蔽牆、下乾井人員及設

備進出通道、隔膜地板、抑壓池水平逸氣管(vent pipe )、爐底工作平臺以及下乾井維修平臺等之支撐結構,屬核能電廠耐震一級之重要安全結構,為一環形鋼構混凝土結構體,且為核四廠一次圍阻體之內部結構。基座之鋼構部分主要由內、外各一同心圓鋼殼及垂直隔板等構造銲接組成,同心圓鋼殼夾層間除預留之逸氣管外,其餘空間將於裝置定位後灌置混凝土。

㈢本案基座偷工範圍係屬內側圓鋼殼部分,該部分計分成五層,每層再區分為

四等分;第一層係基座之最底層(四等分之編號分別為RS-11、RS-12、 RS-

13、RS-14),其上為第二層至第五層(編號分別為RS-20、RS-30、RS-40、RS-50 );各層均於中船公司機械工廠(高雄)製造完成後,再運至核四廠之現場組裝定位,並逐層銲接固定及灌置混凝土。

本案重點時序表(附件一、二、三)┌───┬─────┬─────────────────────────┐│項 次│ 日 期 │工 作 項 目│├───┼─────┼─────────────────────────┤│一 │870831 │臺電公司與新亞公司簽訂「第一、二號機核島區廠房結構││ │ │工程」合約。 │├───┼─────┼─────────────────────────┤│二 │880608 │基座第三、四、五層及下屏蔽牆製造採購案(以下稱第二││ │ │標)由建層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建層公司)承包(⒎││ │ │⒈開工)。 │├───┼─────┼─────────────────────────┤│三 │880701 │新亞公司與中船公司簽訂「龍門(核四)計畫第一、二號││ │ │機核島區廠房結構包封圍阻體及一次圍阻體鋼結構等工程││ │ │契約」,本案即為其中工程之一。 │├───┼─────┼─────────────────────────┤│四 │880715 │基座第一層及乾井進出通道製造採購案(以下稱第一標)││ │ │由高軒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高軒公司)承包(⒍⒈開││ │ │工)。 │├───┼─────┼─────────────────────────┤│五 │890810 │基座第二層電銲及磨修採購案(以下稱第三標)由建層公││ │ │司承包(⒏⒗開工)。 │├───┼─────┼─────────────────────────┤│六 │891027~ │核四廠停工。 ││ │900214 │ │├───┼─────┼─────────────────────────┤│七 │900802 │前第二標未完成部分與前第三標(不含電銲、研磨,僅餘││ │ │整修、假安裝等工作)採購案合併為基座第二、三、四、││ │ │五層及屏蔽牆製造採購案(以下稱第四標)由皇傑工程有││ │ │限公司(以下稱皇傑公司)承包(⒏⒔開工)。 │├───┼─────┼─────────────────────────┤│八 │900906 │前第一標未完成部分(以下稱第五標)由旭振工程股份有││ │ │限公司(以下稱旭振公司)承包(⒐⒛開工)。 │├───┼─────┼─────────────────────────┤│九 │901130 │建層公司承攬之第三標完工。 │├───┼─────┼─────────────────────────┤│十 │910208 │中船公司監工蕭芳臨發現皇傑公司承製第四標基座第三層││ │ │封板部分,共十六道銲道以E71T-1銲條代用E8016-G ,並││ │ │通知承商該部分停工。 │├───┼─────┼─────────────────────────┤│十一 │910215 │皇傑公司經理李新慶與中船公司現場電焊領班討論錯用銲││ │ │條問題,並約定⒉⒙開會協調處理方式。 │├───┼─────┼─────────────────────────┤│十二 │910218 │中船公司邀集皇傑公司開會,中船監工陳河川、李能彬、││ │ │蕭芳臨及皇傑公司李新慶、林茂鄰於會中決定將錯用銲條││ │ │之銲道剷除重新施工。 │├───┼─────┼─────────────────────────┤│十三 │910408 │皇傑公司李新慶告知林茂鄰工作至⒋⒏截止,後續工作││ │ │由李員接續辦理。 │├───┼─────┼─────────────────────────┤│十四 │910424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稱原能會)接獲林茂鄰之電子││ │ │郵件檢舉本案偷工之情。 │├───┼─────┼─────────────────────────┤│十五 │910425 │原能會與臺電公司二人至中船公司瞭解本標之銲接及材料││ │ │使用情形。 │├───┼─────┼─────────────────────────┤│十六 │910426 │龍門施工處派員赴中船公司,查證第四標之施工品質,並││ │ │發現第三層有三十道銲道誤用銲條。 │├───┼─────┼─────────────────────────┤│十七 │910429 │龍門施工處赴原能會報告查證情況,並決定查證基座第二││ │ │層至第五層之施工品質。 │├───┼─────┼─────────────────────────┤│十八 │910430 │15:00 龍門施工處工地接獲原能會通知基座之銲製工程暫││ │ │時停工。 │├───┼─────┼─────────────────────────┤│十九 │910502~ │原能會與臺電公司計七人至中船公司查察基座銲製工程之││ │910503 │之資料。 │├───┼─────┼─────────────────────────┤│二十 │910506~ │原能會、臺電公司人員共赴核四廠工地,發現RS-11 銲道││ │910507 │編號(以下同)第267 銲道出現一處裂紋。⒌⒎原能會││ │ │要求臺電公司在未經該會核准前,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不││ │ │得交運。 │├───┼─────┼─────────────────────────┤│二十一│910509 │臺電公司成立專案小組處理本案。 │├───┼─────┼─────────────────────────┤│二十二│910510 │臺電公司邀集新亞及中船公司開會,會中臺電公司告知第││ │ │一、二號機反應爐基座銲製工程全面停工。 │├───┼─────┼─────────────────────────┤│二十三│910513~ │原能會及臺電公司再赴中船公司查訪二日;原能會發出「││ │910514 │三級違規」糾正臺電公司,並要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⒌⒕原能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稱核研所)取樣九道銲道。│├───┼─────┼─────────────────────────┤│二十四│910518~ │核研所與臺電公司人員赴中船公司查證本案之銲接及材料││ │910521 │使用情形,⒌⒚核研所取樣二十三道銲道(⒍⒔提出││ │ │正式分析報告)。 │├───┼─────┼─────────────────────────┤│二十五│910522 │臺電公司決定將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廢棄重做﹐並口頭通││ │ │知中船公司及通報原能會。 │├───┼─────┼─────────────────────────┤│二十六│910523 │原能會主委赴經濟部向部長說明本案,該部國營事業委員││ │ │會亦應邀參與。 │├───┼─────┼─────────────────────────┤│二十七│910529 │臺電公司委託華榮檢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榮公司)對││ │ │基座第一層四十四塊輔助鈑八十八道銲道進行磁粉探傷檢││ │ │驗﹐發現二十九道銲道有淺狀瑕疵之線性顯示。 │├───┼─────┼─────────────────────────┤│二十八│910530 │臺電公司正式函報原能會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將廢棄重做││ │ │。 │├───┼─────┼─────────────────────────┤│二十九│910531 │原能會函覆臺電公司同意備查,並請該公司研擬具體改善││ │ │方案陳報。 ││ │ │臺電公司正式致函新亞公司通知廢棄重做之決定,並請其││ │ │儘速提報品質改善計畫書。 │├───┼─────┼─────────────────────────┤│三十 │910610 │經濟部成立調查小組,由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任召集人││ │ │。 │├───┼─────┼─────────────────────────┤│三十一│910611~ │經濟部專案小組赴中船公司展開調查。 ││ │910612 │ │├───┼─────┼─────────────────────────┤│三十二│910613 │經濟部專案小組赴龍門施工處展開調查。 │├───┼─────┼─────────────────────────┤│三十三│910615 │經濟部完成調查報告及第一批懲處名單。 │├───┼─────┼─────────────────────────┤│三十四│910618 │經濟部檢附「臺電公司核能四廠第一號機反應爐基座錯用││ │ │銲條事件調查報告」、「懲處名單」、「核四工程品保與││ │ │品質作業檢討及改善報告」等陳報行政院。 │├───┼─────┼─────────────────────────┤│三十五│910620 │經濟部公布本案第二批懲處名單。 │├───┼─────┼─────────────────────────┤│三十六│910627 │原能會召開本案基座第一層(第五標)銲接品質查證與改││ │ │善規劃報告審查會議,並將審查意見函送台電公司辦理。││ │ │臺電公司成立核四工程品質督導會報,並組成核四工程品││ │ │質督導小組,負責督導核四工程品質及安全管制工作。 │├───┼─────┼─────────────────────────┤│三十七│910702 │中時晚報及聯合晚報刊載「第一層基座亦有偷工減料」等││ │ │情。 │├───┼─────┼─────────────────────────┤│三十八│910717 │本院監察委員邀請學者專家赴龍門施工處進行基座第一層││ │ │之履勘,並由核研所進行銲道取樣檢驗。 │├───┼─────┼─────────────────────────┤│三十九│910723 │臺電公司依照奇異公司建議,磨除修整基座第一層有線性││ │ │顯示之二十九道銲道,並於⒎完成磁粉檢測。 │├───┼─────┼─────────────────────────┤│四十 │910729 │核研所完成⒎⒘之銲道材質取樣分析報告,結果顯示均││ │ │使用符合規定之銲條。 │├───┼─────┼─────────────────────────┤│四十一│910801~ │臺電公司於⒏⒈函請原能會同意基座第二至第五層之鋼││ │910807 │材切割及彎壓成型等前置作業先行復工,原能會審查後請││ │ │該公司再補充品管之強化措施。⒏⒌臺電公司提出補充││ │ │資料,原能會審查後於⒏⒎同意此前置作業先行復工。│├───┼─────┼─────────────────────────┤│四十二│910819~ │臺電公司委託中國非破壞檢驗公司執行基座第一層八十八││ │910821 │道之八十三銲道之磁粉非破壞檢測(其中267 銲道已切割││ │ │作龜裂肇因分析,另四處受限於空間因素無法檢測),││ │ │⒏完成檢驗,結果發現三十七道銲道有線型顯示。 │├───┼─────┼─────────────────────────┤│四十三│910823~ │⒏臺電公司提出第二層至第五層基座全面復工之申請││ │910827 │,原能會即派員赴中船公司進行查證及評估,並於⒏││ │ │同意復工。 │├───┼─────┼─────────────────────────┤│四十四│911009 │原能會召開基座第一層後續處理作業討論會,會中臺電公││ │ │司表示將拆除基座第一層之原輔助鈑,而採用新輔助鈑設││ │ │計。奇異公司人員亦赴中船公司稽查核四廠工程。 │├───┼─────┼─────────────────────────┤│四十五│911014 │原能會發函要求臺電公司依該會訂定之「核四廠一號機第││ │ │一層基座銲道品質非破壞檢測驗證計畫」執行銲道超音波││ │ │檢測抽驗作業,該公司於⒑⒖至⒑⒙完成該項抽驗作││ │ │業,除有一銲道限於空間因素無法檢測外,其餘銲道檢驗││ │ │結果均合格。 │├───┼─────┼─────────────────────────┤│四十六│911015 │行政院函經濟部就所報「臺電公司核能四廠第一號機反應││ │ │爐基座錯用銲條事件調查報告」、「懲處名單」、「核四││ │ │工程品保與品質作業檢討及改善報告」暨相關資料等一案││ │ │,請照核示事項辦理。 │├───┼─────┼─────────────────────────┤│四十七│911022 │核研所完成基座第一層第267銲道之龜裂肇因分析報告。 │├───┼─────┼─────────────────────────┤│四十八│911024 │臺電公司函報原能會「核四工程一號機反應器基座第一層││ │ │焊接品質查證與改善規劃總結報告」,其結論:第一層基││ │ │座已經多項檢驗,確認其承載核反應器結構之銲道品質均││ │ │符合要求,應可接受使用。 │├───┼─────┼─────────────────────────┤│四十九│911125 │原能會發函臺電公司表示:即日起基座第一層相關作業得││ │ │恢復進行。 │└───┴─────┴─────────────────────────┘

未確實執行監工及檢驗作業,致廠商長期蓄意以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

㈠查龍門施工處銲接作業管制程序書5.4 規定:「承商(銲工)應遵照銲接程

序書及相關銲接標準、施工圖說,並配合本程序之規定及做好銲接、切割安全。」(附件四)。再查中船公司「鋼材銲接程序說明書」中,對於母材之材質及預熱溫度、開槽狀況、銲材種類、施銲方式等相關規定甚明(附件五)。又本案反應爐供應商美國奇異公司(以下稱奇異公司)所設計之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銲材使用原則為:「二側母材厚度均不大於三十二毫米時,需使用E8016-G銲材;二側母材中任一側厚度大於三十二毫米時,則可使用E7018或E71T-1銲材。」另依「美國焊接學會」所訂之銲材抗拉強度標準:「E8016-G、E7018或E71T-1各為八萬、七.二萬磅\平方英吋(ksi)。」其中E7018與E71T-1屬同等級之銲材,可互通使用,惟僅E71T-1可採半自動方式施銲而較為省時,若規範可選用E7018或E71T-1銲材施作時,實務上通常選用E71T-1銲材並以半自動方式施銲,合先敘明(附件六)。

㈡本案計分五件標案(附件一),皆由中船公司辦理基座電焊作業之發包事宜,詳如下:

⒈核四廠停工前(核四廠停工期由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⑴基座第一層及乾井進出通道製造採購案(案號AP3461,即第一標)由高

軒企業有限公司承包,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開工,九十年五月十日停工解約。

⑵基座第三、四、五層及下屏蔽牆製造採購案(案號AP3462,即第二標)

由建層企業有限公司承包,八十九年七月一日陸續開工,九十年五月十日停工解約。

⑶基座第二層電焊及磨修採購案(案號AP3536,即第三標)由建層公司承包,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開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完工。

⒉核四廠復工後:

⑴前第二標未完成部分與前第三標(不含電焊、研磨,僅餘整修、假安裝

等工作)採購案合併為基座第二、三、四、五層及屏蔽牆製造採購案(案號AP3579,即第四標),由皇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九十年八月十三日開工,原預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完工(第四層部分已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完工)。

⑵前第一標未完成部分(案號AP3580,即第五標),由旭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九十年九月二十日開工,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完工。

㈢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及同年月十九日﹐核研所赴現場鑽取三十二道銲道之樣

品進行檢驗,其結果:「第二層第1288、1298、423及第三層第698、758 等銲道確有誤用非E8016-G銲條之情形,第二層第323及第三層第429、783、798等銲道亦可能誤用非E8016-G銲條,分析結果確認誤用及疑似誤用非E8016-

G 之銲道所代表之群組銲道計有一百六十八道,且未證實誤用或懷疑誤用銲條之銲道,並不意謂已證實該銲道使用正確之E8016-G 銲條。」(附件七)其中確認誤用銲材者,包含:「核四廠停工前由建層公司施工之第1288、1298銲道及復工後皇傑公司施作之第423銲道,而第698及758 銲道則跨建層及皇傑公司之施銲期間。」(附件七、八)。本案檢舉人林茂鄰(為本案承商所僱之工地主任,嗣為本案第四標之轉包承商)曾於同年六月二十日偕同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赴中船公司工地現場,指出約有二百八十二道銲道有偷工之情形,上揭銲道分散於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建層公司施工者:第二層第89~118、315~330、571~590,計六十六道;第三層第769~828、1269~1298,計九十道;第四層第93~112、113~132,計四十道;第五層第109~148、169~183、185~188 ,計五九道。而僅第五層第149~

168、184、189~194計二十七道,為皇傑公司施工),包含核四廠停工前後建層及皇傑公司所施銲之銲道(附件八),顯見偷工情事係由核四廠停工前早已開始。另同年月二十四日,檢舉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復稱:「基座從核四廠停工前、復工後之施銲期間,由建層到皇傑公司,再至我承包為止,都有採用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之偷工減料方式施工,從八十九年起皆沿用此法作業。:::其銲材價錢差不多,但高強度與低強度銲材之施焊時間相差約三倍,使用低強度銲材主要可省約三分之二工資。」(附件九)準此,龍門施工處以「銲接品質有重大缺失、修復及評估作業均繁複耗時,且品質無法獲得確認,為降低對整體工程之影響」為由(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D龍施字第09105062341 號函)要求廢棄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並先將核四廠二號機組之基座材料移用重作,中船公司預估重作之工程成本約三千二百十萬餘元(附件十)。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有關本案起訴書(以下稱本案起訴書)亦認:「建層公司及皇傑公司承攬第二至第四標期間,竟為縮短工時,節省工資支出,枉顧國家安危及百姓之生命財產安全,將應使用E8016-G銲條改用E71T-1 銲條銲接,或再於銲道上外層手工焊上一層E8016-G銲條薄層,藉以矇混」(附件十一)。

㈣綜上,本案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於核四廠停工前及復工後,經證實建層公司

及皇傑公司等承商,均蓄意未依規範,使用較易施焊之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施工,偷工情事明確且歷時甚久;然中船公司為本案合約之執行及管理單位,負責直接之監工、檢驗等工作,臺電公司為業主,亦負整體核四廠工程檢驗、監督等責,詎該二公司之本案被付懲戒人乙○○及戊○○等十二人均未善盡督管之責,致生基座鋼板銲材偷工情事,嚴重影響核四廠之工程品質、反應爐安全,雖事後決定將基座偷工之部分廢棄重作,惟已造成三千二百十餘萬元損失,並使信譽重挫、進度落後,違失情節嚴重。

輕忽施銲程序、非破壞性檢驗及假安裝等品質控管作業,致基座第一層銲道發現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之情形:

㈠查基座第一層重達四百六十四公噸,係支撐反應爐壓力槽基座之主要結構物

,其四等分已分別於中船公司機械工廠製造完成,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下旬運抵核四廠工地,其中RS-12、RS-13、RS-14 已置放於基座安裝位置,尚未組立安裝,而RS-11則置於加工廠房旁。再查本案NDE檢查(非破壞性檢查)係屬業主(龍門施工處)工作範圍,銲道表面於清潔完成並經目視檢查合格後,仍須通知臺電公司相關單位執行銲道非破壞性檢查,此有中船公司「一次圍阻體反應器基座製造安裝及檢驗作業程序書」(C237程-44-1001A)6.6.2及6.10.7.1在卷可稽(附件十二),顯見安裝及檢驗程序均有明訂。

㈡本案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被檢舉偷工後,同年五月六日至七日,原能會

、臺電公司派員共赴核四廠工地勘驗,發現RS-11一處輔助鈑之第267銲道有深度四至六公釐之水平裂紋,經台電公司將該銲道切除,並送核研所執行肇因分析,其結論:「裂紋肇因應係承受過大應力所致,而之所以造成應力過大,由分析之結果顯示基座搬運、組裝時,承受不當(設計外)外力及銲道殘留應力均是可能之原因,此外中船公司在輔助鈑銲道施銲時,未完全依照作業程序施工,對於銲接之結果亦有可能產生不利之影響。」(附件十三)臺電公司即於同年月二十九日起,委託華榮公司(為本案台電公司原委託執行銲道非破壞性檢驗之單位)針對第一層四十四塊輔助鈑之八十八道銲道進行磁粉探傷檢驗,結果發現二十九道銲道有淺狀瑕疵之線性顯示(長度小於五十公釐者約占八十,而長度在五十一至一百公釐者約占十,最長者第257及第260銲道均為六百公釐)(附件十四);其後,中船公司對所有線性顯示之銲道施以研磨後,再由華榮公司於同年七月下旬完成磁粉探傷檢測,檢驗結果均合格。同年七月十七日,核研所進行基座第一層之取樣檢驗(就該層應使用 E9016【抗拉強度為九萬磅\平方英吋】銲材之十二道銲道全數取樣,另E8016-G 銲道則取樣四道計八處),其分析結果略以:「取樣銲道均使用符合規定之銲材。」(附件十五)另臺電公司亦於同年八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委託中國非破壞檢驗有限公司再次執行該八十八道銲道之磁粉探傷檢測,卻又發現三十七道銲道(八十處)出現線性顯示(其中長度小於五十公釐者占八十六,而長度在五十一至一百公釐者占三,最長者第 263銲道為五百公釐)(附件十六)。另第一層RS-12之第33、45及RS-14之第46、48、68等五個銲道應使用E71T-1銲條,但電焊工作指派及銲材領用表(以下稱銲材領用表)卻記錄同時領用E71T-1與E8016-G銲條; RS-14之第248至

253、261至266等十二道銲道應使用E71T-1 銲條,但銲材領用表卻記載領用E8016-G 銲條;臺電及奇異公司皆表示上開兩種銲材之品質相當,建議現狀使用,並依「不符合報告」( Nonconformance Report,NCR)之程序處理(附件十七),經原能會審查同意後,相關作業得以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恢復進行。

㈢中船公司對前揭線性瑕疵稱:「基座第一層於中船公司高雄廠區內進行假安

裝作業時,須利用油壓千斤頂將 RS-11構件逐步移至預定位置,在移動過程中,可能因施力不當,而造成第267 銲道之龜裂。」(附件十八)臺電公司則稱:「中船公司曾反映原輔助鈑設計結構束縛度高,其現場施銲技術層次要求較高,銲道品質不易掌控。臺電公司已決定依奇異公司重新設計之輔助鈑型式重銲,以改善輔助鈑銲道品質,並將嚴格督導中船公司依程序執行焊接作業,以解決目前輔助鈑焊接之品質問題。奇異公司設計之輔助鈑構件,均符合美國核能法規及標準,其原設計並無不當。」(附件十九)經原能會審查同意後,相關作業得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恢復進行。監察院諮詢國立臺灣大學材料研究所教授陳鈞指出:「基座第一層經磁粉探傷檢測發現二十九道有線性顯示,比例高達三十六,顯然施工上有相當之缺失。初判線性裂縫之發生原因最可能為冷裂,係屬氫脆現象;若確定成因為冷裂,則建議降低銲接金屬之可擴散氫含量及提昇預熱溫度,並採用更嚴格銲材規範,及評估使用E8018與E9018系列之銲材,以確保銲道金屬中之氫含量可降至最低程度。」(附件二十)臺電公司對此建議予以採納。

㈣綜上,基座第一層四十四塊輔助鈑之八十八道銲道,除第267 銲道有較大之

裂紋外,另於九十一年五月進行第一次非破壞性檢測後,發現有二十九道銲道有諸多線性顯示,然經磨除後於同年八月執行第二次檢測,仍又發現三十七道銲道有諸多線性顯示,該線性顯示似有隨時間而增多之趨勢,顯見本案基座之銲接程序及品質、銲道完工後之非破壞性檢測或假安裝等作業,皆未盡嚴謹確實,致生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就輔助鈑部分並須拆除重新設計施作,又有高、低強度銲材混用之情形,中船及臺電公司之施銲品質及程序控制等機制﹐均顯有違失;該二公司之本案被付懲戒人乙○○、戊○○等十一人(廖文獻除外)均未善盡督導之責,影響核四廠之施工品質,核有違失。

怠忽品保制度之執行﹐嚴重影響核能工程品質之情形:

㈠依臺電公司與新亞公司所定契約之施工說明書第四章 1.1規定:「:::乙

方(新亞公司)需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及其作業要點』之規定,建立『施工品質管理計畫書』:::」(附件二十一),又行政院八十二年十月七日核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規定,在三級品質管理架構下,承攬廠商應建立品質管制系統,而工程主辦單位應建立品質保證系統;承攬廠商之主要工作項目包括:「訂定施工品質管理標準、訂定檢驗程序、訂定自主檢查表:::」,工程主辦單位則包括:「查證材料設備、查核施工作業:::」(附件二十二),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函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主辦工程機關或其委託之監造單位應依監造計畫對承商提出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予以審核,並進行現場之比對抽驗,以確保進場材料設備均符合契約規定:::。」(附件二十三)故承攬廠商及工程主辦單位各有其職責。本案第一級品保係指新亞、中船、高軒、建層、皇傑、旭振等公司,中船公司主要負責物料驗收、執行參與階段性完工檢驗、審查各完工檢查表等工作;第二級品保由臺電公司負責(該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負責計畫管理、外購管理、非統包之外購內製製程查驗,核能技術處負責設計審查﹐龍門施工處負責施工管理、內購內製製程查驗,核能安全處負責外購外製製程查驗管理及執行品保系統之規劃、稽查);第三級品保則由經濟部及工程會負責工程施工品質之評鑑(附件二十四)。另中船公司「一次圍阻體反應器基座製造安裝及檢驗作業程序書」(C237程-44-1001A)4.9明定:「自主檢查表:製造加工品在提交業主檢驗或驗收前,品管單位所執行之各項製程檢驗及成品檢驗之謂。」(附件十二)查龍門施工處之銲接作業管制程序書 1.0(訂定目的)載明:「為確保核能建廠在建造期間施工中之銲接作業符合品保方案需求,特建立本程序書並利用銲接工作查對表(以下稱查對表)等文件管制銲接施工及檢驗,以提升銲接品質及維護電廠運轉安全。」(附件四)再查中船公司「電焊銲道檢驗程序書」(C237程-49-1058)6.0(銲前檢查之項目)略以:「:::6.1.6銲材是否適用,材質是否正確」(執行單位:中船公司機械工廠品管課)(附件二十五)均明確記載嚴格之品保程序。

㈡本案違失主要發生於「銲接檢驗」之製程管制上﹐該檢驗之要點係包含銲前

、銲中及銲後等三項檢驗﹐依查對表該三項檢驗之主要項目分別為「銲口端清潔及間隙、角度、對準之檢驗」、「預熱及層間溫度之檢驗」及「銲道外觀、尺寸之目視檢測、非破壞性檢測」,且均須由中船公司會同臺電、新亞公司之品管、檢驗人員共同檢查(附件二十六)。查中船公司於本案施銲工作主要之自主檢查表為查對表及銲材領用表等文件;前者須經承商現場工程師、中船公司監工及品管人員、新亞及臺電公司監工之審查,中船公司之製品交貨時,須將該表送交臺電公司作為銲道驗收文件之一,並可控管銲前、銲中、銲後、非破壞性檢驗及使用銲材等情形;後者則由承商現場工程師、中船公司監工及銲材管理員審核,為中船公司內部之管理文件,承商送銲材領用表經中船公司監工簽認後,向該公司倉庫之銲材管理員領取銲材施工(附件二十七)。然本案查對表卻發生「領用銲材與查對表所示不一致(第二層第9~13、29~33、69~73、14~18、34~38、74~78、19~23、 39~43、79~83、24~28、44~48、84~88及第三層第69~88、109~128、150~1

68、489~508、529~548、609~628、671~687、1309、1312、1316與第五層第29~32、49~52、89~92、33~36、53~56、93~96、37~39、57~59、97~99、40~42、60~62、100~102、43~45、63~65、103~105、46~

48、66~68、106~108)」、「遺漏程序書編號(第二層第36、37及第三層第61~68、102~108)」、「遺漏爐號\批號(第三層第2、4、6、8、10、

12、14、16、109~128、609~648、669~689、690~708、709~728、 749~828、949~1008、1189~1288、1299~1307、1309、1312、1315、1319及第五層第14~16、18~20)」、「未填銲材之爐號(第三層第966、970)」、「多銲工施銲之銲道於查對表僅由一名銲工簽證(第三層第1309~1319及第五層第189~192)」、「第二至五層諸多修改未蓋修正章及簽註日期」等諸多缺失;銲材領用表則有「使用銲材與規範相異(第三層第489~508、1269~1298)」、「部分表格遺失(第三層第 1229~1248、682)」、「銲材管理員未簽名及簽註日期(第二層第327~328及第三層第14、16、174~188與第五層第22、24、26、28)」、「銲材管理員未記錄保溫箱號碼(第二層第327~328及第五層第22、24、26、28)」、「第一層應使用E71T-1銲材卻同時領用E71T-1與E8016-G銲材(RS-12之第33、45及RS-14之第 46、48、68)、應使用E71T-1銲材卻記錄領用E8016-G銲材(RS-14之第248~253、261~266 )」等缺失;另烤箱爐管制紀錄表之溫度達到時間及終結時間未確實記錄、銲接人員資格檢定紀錄表之放射線檢查未註記是否合格等(附件十八);又相關自主檢查表無銲料領用及銲道施作之查對項目,各停留檢查點亦未能就銲料領用過程加以確認。另中船公司未對皇傑公司等人員施予施工品保準則之教育訓練,以建立施工品質之要求共識,致施工期間該公司監工、品保人員與皇傑公司現場負責人,對施銲之驗收標準及品質時有爭執,不利工程品質之確保(附件十七)。經濟部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接受監察院約詢時之案情報告略以:「中船公司未落實檢驗見證點之工作,臺電公司亦未落實業主品保檢查責任,全程監管下包廠商作業。該二公司品保制度尚屬完備,如能就制度面確實分層管制、監督、追蹤,應不致造成如此重大缺失,本案肇因於工程及品保管理未能確實執行,基座第二至第五層銲接品質文件及紀錄登載不確實,且數據互相矛盾。」(附件十)臺電公司總經理林清吉亦坦承:「本案係經檢舉才得知偷工,我們也在檢討品保是否落實,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臺電公司已成立核四工程督導會報,派有十位課長級之品保人員常駐工地。」(附件十)又同年七月九日,監察院派員赴中船公司詢問品保工程師李富彰稱:「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接任後,並未看到廠商有填寫自主檢查表,依規定機械工廠須彙整自主檢查表送品管課存查,但我都沒有收到。」(附件二十八)且同年二月八日發現承商錯用銲材,亦未依規定開立不符合報告。本案起訴書亦載明:「基座第三層應使用E8016-G 銲條銲接之第1269至1298等三十口銲道,係直接以E71T-1銲條銲接而未包覆 E8016-G銲條,故以目視即可發現,惟中船公司品保人員(李富彰)於銲後自主檢查時,竟予以認定合格,而機械工廠工程師(董茂龍)對前開三十口銲道進行目視檢測後,亦認定合格而於查對表中簽名認可。」顯見品保作業,敷衍草率。

㈢中船及臺電公司職司本案一、二級品質保證之責,卻未落實業主、設計者、

監造者(含駐廠監工)、承商及各級品管單位之權責,而輕忽查對表、銲材領用表等文件之填註、管理及審核,各檢驗點亦未能切實檢驗及時發現錯用銲材,顯有不足或疏漏,致生承商蓄意偷工及事後未能由各文件查驗施工情況並釐清責任;另中船公司未對承商施予品保準則之教育訓練,品保人員竟陳稱未曾看過及收到自主檢查表,相關人員發現錯用銲材亦未依規定開立不符合報告,且目視檢測等自主檢查未能指出錯誤,品保查驗機制付諸闕如。綜上,該二公司未落實品保制度之執行及稽核責任,本案被付懲戒人乙○○、戊○○等十二人均未善盡督導及執行品保機制之責,敷衍草率,莫此為甚。中船及臺電公司輕忽監工及檢驗工作之執行,致承商長期蓄意偷工,迨經檢舉後始全面清查錯用銲材之情形:

㈠查臺電公司「銲接工作管制標準」 4.8(附件二十九)及龍門施工處之「銲

接作業管制程序書」 4.6(當下列事項發生時,必須依據不符合報告處理程序辦理)規定略以:「:::銲道施銲時,未依照施工圖面或規範所指定之銲道程序書。:::使用不正確之熔填材料。」(附件四)再查中船公司品保手冊「不符合器材之管制」15.2.1規定:「所謂不符合即是任何沒照特殊要求所產生之狀況( Condition)、活動(Activity)或文件(Documenta-tion)。:::應在不符合件上貼上『Hold』標籤,停止其進一步之生產程序,並等待處理。」本案不符合報告之送核程序為:品保處品保工程師提出-品保處品管課課長-機械工廠設計工程師及課長-品保處品管課課長及經理-新亞公司-台電公司-中船公司品保處依上開單位之意見決定「可修理」、「重做」或「拒絕」,此有該品保手冊表格15-2可稽(附件三十)。

㈡本案經核研所查驗結果,建層公司於核四廠停工前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至同

年九月二十五日所施銲之第三層第1288銲道,早已蓄意使用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中船公司監工(蕭芳臨技術師)發現皇傑公司承製第四標之第三層共十六道銲道(第234、250、252、263、269、2

78、280、412、415、419、426、432、434、436、461及464銲道)於底層採用E71T-1偷工及表層使用E8016-G 施銲掩飾,該監工即通知承商部分停工;同年二月十八日,中船公司監工及皇傑公司人員開會決定將錯用銲材之銲道剷除重作,並於同年三月三日施銲完成,但未留下正式紀錄(附件十七、三十一)。奇異公司稱:「偷工銲道位於高應力區附近,此區承受應力已接近容許值,該銲道將來潛在之缺陷可能會侵入此高受力區,而影響整體結構之完整性」(附件三十二)。

㈢監察院於同年七月二日約詢新亞、中船、臺電公司(含顧問公司)等現場工

作人員皆表示,本案係經報載或中船、臺電公司開始查證時,方才知悉。中船公司機械工廠負責本案現場監工之領班謝燕欽於監察院約詢時陳稱:「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中船公司監工蕭芳臨發現承商(皇傑公司)偷工而向我報告時,我才知道承商偷工,即向主辦工程師(董茂龍)及顏副廠長報告,二月十八日並要求承商刮除重做。」工程師董茂龍則稱:「二月八日發現偷工後,依品保程序書之規定,應不須做不符合報告;若開不符合報告才會報給新亞及臺電公司知情。」廠長丙○○亦稱:「現場監工發現偷工時,並未向我報告,至四月底我才知情,據副廠長表示也沒人向他報告此事。」臺電公司總經理林清吉表示:「本案係經檢舉才得知承商偷工。」經濟部於監察院約詢時之案情報告亦坦承:「中船公司未落實檢驗見證點之工作,發現承商錯用銲材後,僅召集承商會商並決定剷除重銲,並未登錄不符合報告及層報管理階層,顯示相關人員對品保認知存有不正確之觀念,致未能及早查明責任」(附件十)。

㈣綜上,本案依核研所之查驗證據得知,承商早約於八十九年八月起已蓄意使

用低強度銲材偷工,然中船公司現場工地監工迄九十一年二月始發現承商錯用銲材,臺電公司更遲至同年四月底才知悉,顯見中船及臺電公司輕忽監工及檢驗工作之執行,致承商可長期偷工,本案檢察官亦指中船公司監工陳智光等及領班謝燕欽明知承商施工不符設計而未予舉發;又中船公司於發現承商偷工後,卻未依規定之處理程序向上反映,迨經檢舉後始與臺電公司等全面清查錯用銲材之情形,錯失應變處理時機;倘本案未經檢舉繼續任由承商偷工,而影響基座整體結構之完整性,則核能工程之品質及安全堪憂,該二公司之本案被付懲戒人乙○○、戊○○等十二人均未善盡督導監工、檢驗、通報之責,任令承商長期偷工而未覺,均有嚴重違失。

現場監工及檢驗人員未建立填寫監工日誌制度,任令承商於核四廠宣布停工後

及例假日以偷工方式趕工施焊,而未派員監工,致承商得以乘機偷工,以及僱用不合規定之人施焊:

㈠按臺電公司「銲接工作管制標準」6.2 (銲接人員之管制)規定略以:「未

經檢聾接人員應依銲接人員資格檢定標準辦理資格檢定。:::核能部門各有關單位須建立『銲接人員檢定合格名冊』、『銲接人員工作紀錄表』。:::焊接人員從事未具該項資格之焊接工作時,應依不符合事項之作業程序處理。」(附件二十九)又查龍門施工處「銲接作業管制程序書」4.6 (當下列事項發生時,必須依據不符合報告處理程序辦理)亦規定:「:::銲道施銲由未經檢驗合格或資格失效之銲工施銲。:::」(附件四)又得標廠商須派員洽中船公司研討有關電銲人員資格考試等事項(須再通過臺電公司之資格檢定,始可從事本案銲接工作),並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銲工資格檢定,承商須於開工日前完成,此有本案第四標施工說明書第十二條第十四項、第十五項規範可憑(附件三十三),然據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報告表示:「本案第四標承攬廠商有僱用中船員工於假日施工之情形」(附件三十四),明顯違反前揭規定;又工程之監工日誌可對承商施工細節,逐日依實況將人工、材料耗用、施工情況及問題等登載並送核,以利各施工作業之查考。

㈡然查本案執行監工作業之中船公司機械工廠,並未建立填報監工日誌之制度

,龍門施工處派駐中船公司工地現場之檢驗員亦無工作日誌(附件十七、二十八)。另據經濟部查察結果,臺電公司所派檢驗員分別有龍門施工處汽源課、品質課及外包之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員,該三單位派駐出勤時間均不同(汽源課為星期一上午八時前到廠、星期五下午五時離廠,品質課為星期一中午到廠、星期五中午離廠,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星期一上午八時到廠、星期四下午五時離廠),且與承商工作時間亦有出入﹐致未能落實檢驗機制(附件十七)。中船公司現場監工領班謝燕欽於監察院詢問時稱:「本案每天有鐵工或銲工一位負責監工,未硬性規定要填寫監工日誌,大都記載於自己私人之筆記本上;承商之工作日誌會給監工檢查、簽名,並補充記錄。中船公司以前並無填寫監工日誌之規定,現已檢討改正。」(附件二十八)另經濟部於監察院約詢時之案情報告陳稱:「因中船公司嚴格管制員工加班,致承商利用加班及例假日期間施工時予以偷工;承商加班申請單並無該公司主管工程單位之簽證,假日則無申請單。龍門施工處調派檢查員每週輪流前往中船公司機械工廠執行檢驗作業,輪替頻繁及未能作好交接、回報工作,且專業性及警覺性顯有不足,應負起檢驗疏失之責任。」(附件十)九十一年十月四日中船公司機械工廠丙○○廠長於監察院約詢時稱:「因中船公司執行(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再生計畫(裁減約四成多之人力),故管制加班,假日無法管控承商施工情形。」(附件三十五)本案檢舉人亦稱:「假日若要加班﹐要在週五事先領料,假日中船公司未派監工人員。」(附件九)本案起訴書之犯罪事實略以:「黃水鎮(建層公司負責人)指示工地主任林茂鄰利用中船公司員工假日不得加班之特殊狀況,申請星期六、日進廠加班,利用監工人員不在場之機會使用E71T-1銲條偷工。核四廠宣布停工當日,黃水鎮認為應無復工之可能,竟於下午指示林茂鄰及銲工,將第三至第五層未完工之應使用E8016-G銲條之銲道,均以E71T-1 銲條趕工銲接,並向中船公司提出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之加班申請,於該二日調派大批銲工(加班人數達十九人,且大部分為銲工)進廠以偷工方式趕工,故建層公司藉申請加班為由進廠違規趕工謀取不法利益之意圖至為明顯」(附件十一)。

㈢綜上,中船及臺電公司之監工及檢驗員,未建立監工日誌,致無法查考承商

之施工細節,亦未能追溯檢驗員駐廠期間工作情形及瞭解各檢驗員間工作是否連貫;承商利用核四廠宣布停工之際,竟可申請加班與調派大量銲工以偷工方式趕工銲接;中船公司因執行再生計畫後,人力及經費縮減,致例假日未派員監工,任令承商銲工進場施工,且承商僱用未經臺電公司考驗合格之中船公司員工施焊;又臺電公司輪派至中船公司現場之檢驗員輪替頻繁且經驗不足,與承商工作時間亦有出入,依前揭諸多缺失顯示,該二公司之本案被付懲戒人辛○○、戊○○等十一人(除乙○○)均未善盡督導施銲作業之管理,顯有疏失。

中船公司任令承商蓄意溢領及留用低強度銲材,銲材管理嚴重違失之情形:

㈠查臺電公司「焊接工作管制標準」6.3 (焊接熔填材料之管制)規定略以:

「銲接熔填材料之儲存、發放、領用、使用及退件須依據銲接熔填材料管制標準辦理。:::領用銲接熔填材料前,領用單位必須詳填銲接熔填材料發料管制表(銲材領用表),尤其是機組、圖號、銲道編號等,經品管工程師審查後,始可領料。」(附件二十九)再查龍門施工處「銲接作業管制程序書」6.4 規定:「銲工攜帶塑膠袋內表格(查對表及銲材領用表)赴銲條室領銲條:::。」同程序書之表三亦載明:「領料員於每一工作輪值完工後,無論有無剩餘電銲條均應繳還至銲材管理室,並經銲條管理員在本表上登錄退庫數量及日期。」(附件四)又查中船公司「品保手冊」(C237品-00-1003)9.4.3.7 規定:「所有未用完之銲材,應歸還給電焊材料管理員。」(附件三十六)等均詳載銲接作業程序。

㈡本案銲材係由中船公司供料,由承商開具銲材領用單(附件二十七),經中

船公司監工依設計圖審核批示後,再至該公司銲條室領取銲材,該公司採購之E8016-G 銲條係銲藥包覆母材,須放入保溫箱保溫及防潮,承商每日請領後如有未用完者,須置回銲條室前之保溫箱並登記回收數量;E71T-1銲材係母材包覆銲藥,無須放入保溫箱,如有未用完者,該公司亦未要求回收;又銲條室並無可供查考確認之文件,銲材管理員僅憑該領料單供料,且該公司之銲材領用表並未註明剩餘電銲條均應繳還至銲材管理室。依經濟部統計基第二層至第五層各類銲材之用量結果:「第二、三、四、五層E8016-G 較概估量分別少六十五、少二百零八、少十六、多四百五十四公斤,而E71T-1較概估量分別多一百九十九、多二千九百四十、多二百六十一、多三百二十八公斤。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之E8016-G 銲道總長度約八百七十五公尺,估計E8016-G 銲材每六公斤可焊一公尺(三十二公釐板厚),其領用差異所影響之銲道長度約四十五公尺(因第四層少十六公斤係容許範圍內,中船公司僅以第二、第三層共計少二百七十三公斤,換算得四十五公尺)。」(附件十七)顯見銲材領用之管制毫無機制可言,任令廠商少領或溢領銲材。又該部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監察院約詢時之案情報告亦坦承:「中船公司銲材領用表及承商工作日誌中有諸多不一致之處,倘能每日查對兩者差異,應能及時察覺哪些銲道錯用銲條,且每日未用完銲條亦未全部回收,顯示銲條管理存有缺失」(附件十)。

㈢本案檢舉人於監察院約詢時稱:「中船公司銲材管制不佳,都不控制取用量

,所以我們會故意多領一些半自動施工之低強度銲材,如需要一百公斤,則會故意領二百公斤;這是有心去偷工,故意用低強度銲材去取代高強度銲材施銲。」(附件九)中船公司現場監工領班謝燕欽於監察院詢問時亦證稱:「銲材領用程序是由承商填單,經中船公司現場監工簽名後,再至銲條室領用。因本案規模較大,故未詳細計算每次施工所需銲材,未用完銲材依規定須妥為保存,當日若未用完,承商可能會利用其他時間施工。」(附件十)該公司銲條管理員邱朝寬則表示:「銲材須經過中船公司監工簽字後,承商憑單至銲條室領用,銲條室並無圖說可依據、查考」(附件十)。又本案起訴書之犯罪事實略以:「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及八月七日間,黃水鎮連續指示銲工填寫與設計不符之銲材領用表四張,交由中船公司電銲監工陳智光審查,而陳智光未依程序仔細審核,即於其上簽名認可,使承商得以領取E71T-1銲條合計五十公斤(每公斤五十元),並直接銲接於第三層應使用E8016-G銲條之第1269至1298等三十口銲道。同年八月底起至十月二十七日止,黃水鎮亦指示林茂鄰以一張銲材領用表填寫數銲道編號之方式,超領E71T-1銲條:::。又第四標中船公司電銲監工明知皇傑公司並未僱用簡市紘、陳志賢等二名銲工,竟基於圖利他人之不法犯意,分別於九十一年二月三日等六張銲工姓名欄填寫簡市紘之銲材領料表上簽名,同意皇傑公司領取E71T-1銲條三十五公斤,及同年月十六日等四張銲工姓名欄填寫陳志賢之銲材領料表同意皇傑公司領取E8016-G 銲條七十五公斤(每公斤五十七元),使皇傑公司詐領銲條共計一百一十公斤,獲取六千零二十五元之不法利益;另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等十二張銲工姓名欄填寫陳志賢之銲材領料表同意皇傑公司領取E8016-G 銲條三百公斤,使之獲取一萬七千一百元之不法利益」(附件十一)。

㈣綜上,中船公司監工未確實核對及監督承商依合約圖說領用銲材,廠商施銲

剩餘之銲材亦未回收管制﹐任由承商蓄意溢領及留用E71T-1之低強度銲材,除不利中船公司成本控制,有浪費公帑之虞,另肇致承商趁機偷工、浪費銲材,影響工程品質與安全,本案承商(檢舉人)亦坦承故意多領半自動施工之低強度銲材偷工,且銲條室亦無可供查核領料之文件,顯見中船公司對核四廠施工之銲材管理確有嚴重違失,該公司之本案被付懲戒人丁○、丙○○、庚○○均未善盡督管之責。

本案發包作業諸多違失之情形:

㈠核四停工前、復工後﹐中船公司任令建層公司、皇傑公司違反法令及合約規

定,逕行將本案第二標、第三標及第四標之施銲工作轉包並抽取佣金,洵有疏失。

⒈查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

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該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又依中船公司與皇傑公司簽訂之勞務採購合約九、㈠明定略以:「乙方(皇傑公司)應自行履行本工作﹐不得將本工作中應由乙方自行履行之全部或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該等規定甚明。

⒉本案檢舉人於監察院約詢時陳稱:「曾任職於建層及皇傑公司:::皇傑

公司將基座第二至五層鐵工及銲工未完成之部分下包給李新慶(皇傑公司經理)﹐李新慶說他沒錢又轉包給我,我們二人都沒有成立公司;我須經由李員向中船公司請款,目前我已先墊付三百多萬元;我與李員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簽約﹐同年十一月一日正式由我施工﹐我要給李員工程總價百分之七之佣金﹐又要給皇傑公司百分之五之佣金。」(附件九)又查李新慶與檢舉人簽訂之工程協議書「前言」:「茲本公司承攬中船公司核四第一號反應爐基座第二、三、四、五層及屏障牆製造工程,為業務需要及工程施工統籌規劃考量,願意交由工地主任林茂鄰工程師全權掌管及承攬,雙方願意依以下協議原則執行。」、第五條:「工程完工後保留履約金約五(423,000NT )給皇傑工程公司。」、第六條:「自第二期(九十年十月份)起,從每期請領工程款中提撥七給李新慶﹐作為支付顧問費及開工周轉金利息﹐並納入申報個人薪資所得」(附件九)。另據本案起訴書之犯罪事實略以:「建層公司承攬第二標之初並未僱用任何電銲工,故無施作之能力,黃水鎮為履行合約,卻於八十八年間標得工程不久,即以每公噸一萬零五百元之代價,將工程轉包予國衡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翁文錦,雙方口頭約定工程所需之電銲工、鐵工等由翁文錦負責僱用,但為規避不得轉包之合約規定,工地現場工作指派、工人調度及工程進度等業務仍由黃水鎮以『工地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名義到場負責:::。黃水鎮於標得第三標工程後,亦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將工程以七十六萬元之代價轉包予中船公司離職員工吳水來,由吳水來僱用銲工曾士明、張上益等人負責施作,黃水鎮仍以『工地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名義到場負責」(附件十一)。

⒊綜上,核四停工前、復工後,建層、皇傑公司將所承攬之本案第二標、第

三標及第四標合約,逕行轉包予國衡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翁文錦、中船公司離職員工吳水來及林茂鄰等員並抽取佣金,此有本案起訴書、轉包之工程協議書及林茂鄰約詢筆錄在卷可稽,中船公司之被付懲戒人丁○、何明卿、庚○○未能察覺制止﹐影響工程品質之控管,洵有疏失。

㈡施工圖未完成即匆促製作第一、第二標之底價並辦理發包,致事後辦理變更

追加,且底價係以基座之重量「噸」為計價單位,未能反映實際工作量,作業有失嚴謹。

⒈查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訂定底價。底

價應依圖說、規範、:::逐項編列。」再查中船公司辦理第一、第二標之發包作業時,因本案反應爐施工圖說尚未製作審查完成,預算書之數量逕行參考日本IHI 公司(石川株式會社)同類型反應爐之數值資料編製;俟實際施工圖說經臺電公司審核通過後,因部分施作程序變更及銲道數增加,而與原招標圖面不符,致承商(高軒及建層公司)陸續要求變更追加金額(第一標追加約三百萬元【約占原合約金額之百分之二十八點九七】及第二標第一、第二次分別追加約一百零四萬及一百六十四萬元【分別約占原合約金額之百分之十二點五及百分之十九點五】)。

⒉本案除第三標外,其餘四標有關基座之銲接工作係以基座重量「噸」為計

價單位,惟衡諸銲接工作數量之計量單位,應以實際銲接長度為據,與反應器基座重量較無關,故中船公司所訂合約計價單位為「噸」,顯有未妥。中船公司完成第二標發包後,因考慮安裝時現場熱處理之困難,要求承商將基座第三層上下兩段延伸,以減少安裝時之現場熱處理;由於本案合約係依基座之重量﹙噸﹚為計價單位,該公司遂依第三層之追加重量核算增帳金額一百零四萬七千三百八十ㄧ元。嗣承商陳情指稱電銲工作量增加比例高於基座之重量增加比例,要求再予追加工程款,該公司爰依其陳情事由再辦理第二次增帳,議價結果增加給付工程款一百六十四萬元,且除於第一次增帳時已依原合約單價(一萬五千四百一十五元\噸)增加給付「反應器基座SHELL#3 (第三層)製作重量增加」項目之工程款,第二次增帳時復以四萬三千九百二十九元\噸為預算單價與承商議價,較原合約單價超過百分之一百八十四點九八,且該預算單價之訂定依據卻未見合理說明,本案變更基於同一事由卻辦理兩次增帳作業,即肇因於該公司以基座之重量「噸」為合約計價單位,無法覈實反應承商銲接工作內容所致。

前揭合約變更追加,據中船公司函復經濟部稽核監督報告缺失時,自承該項銲接工作,在該公司與新亞公司簽訂之合約工程明細表內,施作項目數量為「一式」,該項變更乃成本風險,依合約特定條款參、七、付款及結算辦法規定,未附註為按實做數量結算之項目,概以單項總價結算,故中船公司無法向新亞公司請求追加金額,因而造成損失(附件三十七)。⒊綜上,中船公司辦理銲接勞務外包招標作業,發包前未能完成圖說設計及

審查,覈實編列數量、底價,率爾參採日本IHI 公司同類型反應爐之數值資料辦理招標,且底價係以基座重量「噸」為計價單位,未能反應實際焊接之長度,致事後辦理變更追加,作業有失嚴謹;而追加部分(計五百六十八萬五千餘元,附件十)依約又無法續向新亞或臺電公司要求變更追加,顯見缺乏企業化經營之理念,本案該公司之被付懲戒人丁○、丙○○未確實審核招標文件內容之合理性,洵有疏失。

㈢第二標及第四標單價編列標準未盡一致,且大幅調高第五標之預算底價,核有不當(附件三十七)。

⒈核四廠復工後,中船公司重新就未完成並已解約之標案(第一、第二標)

重新辦理招標時,所編預算理應考量解約前相關標案之預算編列情形及其發包施作結果,以免遭致損失並使標準一致。惟查該公司核有預算編列標準未盡一致及大幅調高底價之情事,茲分述如次:

⑴第二標及第四標部分:

①核四廠停工前,中船公司編擬第二標內「反應器基座SHELL#4 製作」

項之預算單價為一萬六千八百元\噸(重量為一百三十一點九噸),而「反應器基座SHELL#5 製作」項則為一萬六千五百元\噸(重量為六十一點一噸),其每噸差價三百元;又前者於停工時已完成百分之九十二點一之銲接工作量,後者則完成百分之五十一點六四,其已完成比例有顯著之差距。

②核四廠復工後,中船公司重新編列第二標未完成之銲接工作預算單價

時,理應審酌其剩餘銲接工作內容、施工位置高程與工作量不同而妥適編列,惟該公司接續辦理第四標「反應器基座SHELL#4 製作」及「反應器基座SHELL#5 製作」項時,僅調低預算單價以反映部分已施工完成,然其發包預算單價卻均為一萬一千五百元\噸(中船公司依實際設計圖,調整重量各為一百二十點三八五六噸及五十八點二二○七噸),並未查對剩餘工作量與工作性質之不同而編列預算,核有未洽。

⑵第一標及第五標部分:

①因核四廠停工,中船公司辦理第一標之結算數量為四百五十九點七六

五七噸,實際完成比例為六十六,未完成金額五百四十八萬七千五百七十七萬元,如以其標比﹙決標價除以底價為百分之一百零三點九,本標為超底價決標﹚還原其原編預算金額約五百二十八萬餘元。

②核四廠復工後,中船公司編製第一標未完成工作之預算時,理應就未

完成焊接部分,另加計因停、復工所增之工作項目,覈實估算所需費用。惟查該公司於核四廠復工後編列後續第五標預算時,係由承辦人粗估剩餘工作約需預算八百萬元,加計復工額外增加工作費用五十二萬六千元後,經核定以八百五十萬元為發包預算,如另扣除復工後所增「反應器基座第二層假安裝」費用約七十萬元,及其他額外增加工作所需費用約五十二萬元外,其估列未完成部分所需預算約七百二十八萬元,較第一標未完成部分之金額(還原預算)五百二十八萬餘元高估達百分之三十七點八八;復查本案嗣因無法決標,主辦單位爰再調高預算以九百三十萬元為擬訂底價,並奉核定為八百九十五萬元後,始完成發包。

⒉綜上,中船公司第二標及第四標單價編列標準未盡一致,核四廠復工後未

查剩餘工作量及施工性質之不同而編列預算,致第四標第四層及第五層之預算單價竟相同;且核四復工後第五標大幅調高發包預算,嗣因無法決標再次調高底價,其預算編列顯欠覈實,本案該公司之被付懲戒人辛○○、丁○、丙○○未覈實審核單價及數量之編列標準,核有未當。

㈣招標文件限制廠商資格,影響廠商投標意願(附件三十七):

⒈查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

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再查工程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第二點,列舉「不考慮資格文件之性質而規定廠商檢附正本」屬資格限制競爭之一。

⒉本案第一標、第二標均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勞務採購為二千萬元以上),

中船公司要求投標廠商資本額須為一千萬元以上,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復查中船公司辦理本案相關標案之招標文件,均要求投標廠商所附資格證件需為「正本」,該項規定亦屬工程會「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所列之「資格限制競爭」項目之一,本案該公司之被付懲戒人丁○、丙○○未善盡審查之責,致不當限制其他合格廠商參與競標,洵有不當。

㈤無法決標案件,逕依廠商報價調整底價,顯有未洽(附件三十七):

⒈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逐項編列」。

⒉中船公司辦理第五標之原發包預算為八百五十萬元,三次開標結果廠商報

價仍未進入底價而無法決標,主辦單位遂簽奉核准調高預算,並重新估算預估底價,並以第三次投標廠商之最低報價八百九十五萬元為核定底價;第四次開標結果廠商報價八百九十五萬元平底價決標。另查該公司辦理銲材採購案(P6235 標),第一次議價底價為二百萬元,廠商最低報價為二百二十五萬元,高於底價而廢標;主辦單位第二次議價前,即以其採購標的為「核四工程用銲材較特殊」為由,簽奉同意重新製作底價,並參考議價廠商之最低報價二百二十五萬元為擬定底價,嗣奉核定以二百十萬元為底價;經第二次議價結果,廠商報價僅願減至二百二十四萬六千二百元,並以超底價百分之六點九六決標。

⒊綜上,中船公司辦理上開標案之底價修訂過程,因開標結果廠商報價高於

底價而無法決標,本案該公司之被付懲戒人丙○○未善盡審查之責,考量實際所需成本及市場行情,審慎檢討其原訂底價是否合理,僅為求順利決標,即依廠商報價提高底價,或逕以廠商報價為底價,其底價訂定作業,核與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符。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中船公司總經理乙○○、副總經理辛○○部分:

㈠按中船公司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綜理公司一

切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置副總經理二至三人,輔助總經理指定之業務」(附件三十八);另副總經理亦負責督導機械工廠全面品質管理計畫之彙辦、推行、管制與追蹤。工程發包及手續辦理、底價研訂等事項,此有該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在卷可稽(附件三十九)。查乙○○於中船公司辦理臺電公司第四核能發電廠第一號機組反應爐基座鋼構銲接勞務採購案(以下稱本案)之第一標、第二標、第三標前半段(八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擔任副總經理,第三標後半段、第四標及第五標(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間任總經理;辛○○於第一標至第五標(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間任副總經理。

㈡渠等二人疏於督導本案之工程管理及品質機制,致承商早自八十九年八月起

即於本案第二、第三、第四標之基座第二至第五層,長期蓄意以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以謀取不法利益,迨九十一年四月經檢舉人向原能會檢舉後,始全面清查錯用銲材情形,另第一、第五標之基座第一層亦發現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顯見基座各層之施銲作業皆有違失,並經調查證實其監工、檢驗、品保機制及施工管理等確有諸多嚴重違失;辦理各標之發包作業亦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且本案第一、第二標之底價以基座重量「噸」為計價單位並辦理發包,未能反映實際工作量,而核四廠復工後之第四標底價係由辛○○副總經理核定,亦未記取教訓,仍以「噸」為計價單位,渠底價審核未確實,顯有違失。

㈢本案偷工情形嚴重,臺電公司考量本案「銲接品質有重大缺失、修復及評估

作業均繁複耗時,且品質無法獲得確認」,要求中船公司將基座第二至第五層廢棄重作,預估重作之工程成本約三千二百十萬餘元,造成中船公司鉅額損失及信譽重挫,並影響核四廠工程進度;本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該公司所屬員工丙○○(機械工廠廠長)等十二人提起公訴在案,顯見違失情節嚴重。

㈣據上,中船公司為國內造船業之龍頭,銲接技術及經驗應極具專業,卻發生

本案施銲作業等諸多重大違失,乙○○、辛○○綜理公司一切業務及督導所屬人員確有怠失,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列公務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等規定。

中船公司機械工廠廠長丁○、丙○○部分:

㈠按中船公司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機械工廠:負責機械工程設計及

各項機械、鋼構:::重化鋼鐵設備與其他建設工程之承建、製造:::等事項。」(附件三十八)另機械工廠廠長係直接負責督管該廠工程之發包及手續辦理、承包商資格審查及管理,工程底價研訂及機械工程之策劃、執行與控管,此有該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在卷可稽(附件三十九)。查丁○於本案第一標、第二標及第三標前半段(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丙○○於第三標後半段、第四標及第五標(九十年八月六日迄今)期間均擔任機械工廠廠長,二人對於本案發包作業及合約執行等,均負有第一線直接管理督導之責。

㈡主要違失:

⒈核四停工前及復工後,未善盡督導本案施銲作業之監工、檢驗、品保機制

及施工管理等事宜,致承商自八十九年八月起即長期蓄意於第二至第四標之基座第二至第五層採用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並詐領工程款,迨經檢舉人向原能會檢舉後,始由該會及臺電公司全面清查錯用銲材情形,嚴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及反應爐安全,嗣雖重新施作,然已造成鉅額損失、信譽重挫及影響工程進度。

⒉輕忽施銲程序、非破壞性檢驗及假安裝等品質控管作業之督考,致第一、第五標之基座第一層銲道發現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

⒊未善盡督導本案一、二級品保制度之執行,輕忽銲接工作查對表及銲材領

用表等文件之稽核,致各檢驗點未能及時發現承商錯用銲材,顯見品保制度付諸闕如,嚴重影響核能工程之品質。

⒋現場監工及檢驗人員未建立監工日誌之制度,致無法掌控、追溯承商施工

細節及檢驗員工作情形;另例假日及核四廠宣布停工後,機械工廠任令承商申請加班及調派大量銲工以偷工方式趕工施銲,竟未派員監工,致承商得以乘機偷工,並僱用不合規定之銲工施銲,工程管理顯有違失。

⒌未善盡銲材領用之監督管理,任令承商蓄意溢領及留用低強度銲材﹐除不

利成本控制且有浪費公帑之虞外,另肇致承商趁機偷工,影響工程品質與安全。

⒍另有未落實發包作業之審核及督導,致本案各標核有違法轉包、底價製作

及計價單位不實、變更作業草率、洩漏估算單價、不當限制廠商資格、逕依廠商報價調整底價等違失,發包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㈢據上,丁○及丙○○先後擔任中船公司機械工廠廠長,未善盡督管所屬確實

執行監工、檢驗、銲材管理等作業,發包作業亦有諸多違失,核其施工管理、品保機制等督管怠失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列公務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中船公司品保處經理子○○、廖文獻及甲○○部分:

㈠按中船公司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品保處:負責辦理工程品質管制

與檢驗,材料產品檢驗:::等事項:::」(附件三十八)。另該公司全面品質管理計畫之彙辦、推行、管制與追蹤,全面品管訓練之檢討改進與建議及品管工作之推行等業務,依該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亦規定為品保處經理所督管之權責(附件三十九)。查子○○於本案第一標、第二標及第三標前段(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廖文獻於第三標中段(九十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八月五日),甲○○於第三標後半段、第四標及第五標(九十年八月六日迄今)期間為品保處經理,該三人對本案品管制度之彙辦、推行、管制與追蹤等,均負有管理督導之責。

㈡渠等三人未善盡督管本案一、二級品保制度之執行,輕忽銲接工作查對表及

銲材領用表等文件之稽核,各檢驗點亦未能及時發現錯用銲材,致承商可於核四停工前及復工後,長期蓄意於本案第二至第四標之基座第二至第五層採用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又核四廠宣布停工後及例假日任令承商銲工進場以偷工方式趕工施銲,迨經檢舉人向原能會檢舉後,始由該會及臺電公司全面清查錯用銲材情形;另基座第一層輕忽施銲程序、非破壞性檢驗及假安裝等品質控管作業﹐造成銲道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且現場未建立監工日誌,承商僱用未經臺電公司考驗合格之中船公司員工施焊等諸多違失。㈢據上,中船公司品保機制付諸闕如,嚴重影響本案基座工程品質及反應爐安

全,嗣基座第二至第五層雖重新施作,然已造成鉅額損失、信譽重挫及影響工程進度,子○○、廖文獻及甲○○先後擔任該公司品保處經理,卻未善盡督導品管工作之推行,核其違失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列公務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中船公司本案專案經理庚○○部分:

㈠按中船公司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得置助理副總經理及專案經理:

::協助副總經理辦理指定之業務。」(附件三十八),另據該公司實施專案負責人制度要點第四點規定:「專案經理職掌::::主辦工廠策劃並執行專案業務(計畫)之先期準備作業。掌握專案業務(計畫)有關之重要文件及規範、圖料等重要資料,監督相關單位確實執行。負責監督專案業務(計畫)品質計畫書、施工時程:::,並提改善對策建議,確保工程品質:::。」(附件四十)查庚○○於本案第三標後半段、第四標及第五標(九十年八月三日迄今)期間為專案經理,專案負責執行本案之業務。

㈡主要違失:

⒈未確實督導本案基座施銲作業之監工、檢驗、品保制度及施工管理等事宜

﹐致承商長期蓄意於第三、第四標之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採用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又第五標之基座第一層銲道發現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嚴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反應爐安全,嗣雖重新施作,然已造成鉅額損失、信譽重挫及影響工程進度,違失情節嚴重。

⒉未善盡督導本案一、二級品保制度之執行﹐輕忽銲接工作查對表及銲材領

用表等文件之稽核,於各檢驗點未能及時發現錯用銲材,現場監工及檢驗人員未建立監工日誌之制度,顯見未確實落實品保制度之執行,影響核能工程品質。

⒊未善盡銲材管理,任令承商蓄意溢領及留用低強度銲材,除不利中船公司

成本控制,且有浪費公帑之虞,另肇致承商趁機偷工;又核四廠宣布停工後及例假日,竟未要求承商不准進廠施銲或應派員監工,致承商得以偷工方式趕工施銲,顯有違失。

㈢據上,本案基座施銲作業廠商長期違法偷工,嚴重影響核四廠工程品質及安

全,並造成中船公司鉅額損失、信譽重挫及影響工程進度,庚○○未督導各標承商確實依合約及標準程序之規定執行施銲作業,並提改善對策與建議,以確保工程品質,核其違失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列公務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處長壬○○、戊○○部分:

㈠按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本處之任務如左」規定:

「:::核能及火力發電工程之施工督導及考核事項:::。」(附件四十一)另該處亦負責對施工處(含龍門施工處)機械品質工作之查核,施工有關品質問題之分析、研究、審查等業務,此有該處辦事細則第二條規定可稽(附件四十二)。查壬○○於本案第一標、第二標及第三標前半段(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戊○○於第三標後半段、第四標及第五標(九十年六月一日迄今)期間均擔任該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處長,對核四廠工程之施工及品質考核等,均負有督管之責。

㈡壬○○、戊○○未落實三級品保制度之督導與執行,未能監督中船公司落實

監工、檢驗、品保、施工管理等機制,致其分包承商得以於基座第二至第五層長期蓄意以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且第一層亦發現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顯見基座各層之施銲作業皆有違失,嚴重影響核能工程品質,核其違失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列公務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臺電公司龍門施工處主任己○○、癸○○部分:

㈠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本處因施工需要得設

各施工處及籌備處,各置主任一人:::辦理施工事宜:::」(附件四十一);另本案各標停留檢驗點及見證點之檢驗、工程之查核事項等亦為主任應負責督管之權責,此有該處辦事細則第二條(附件四十三)規定可按。查己○○於第一標、第二標、第三標大部分、第四標前段及第五標前段(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癸○○於第三標後段、第四標大部分及第五標大部分(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迄今)期間均擔任主任,該二人對於核四廠工程之施工管理及品質稽核等,均負有第一線督管之責。

㈡主要違失:

⒈未確實督管本案基座施銲作業之監工、檢驗等事宜,致承商於核四停工前

及復工後,長期蓄意於基座第二至第五層採用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第一層銲道亦發現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嚴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及反應爐安全。

⒉未落實督管本案一、二級品保制度之執行﹐致各檢驗點未能及時發現錯用銲材,現場檢驗人員亦未建立監工日誌制度,影響核能工程品質。

㈢據上,己○○、癸○○負責實際執行及督管核四廠工程之執行,然卻發生本

案監工、檢驗、品保機制及施工管理等諸多違失,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列公務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綜上論結,中船公司總經理乙○○、副總經理辛○○、機械工廠前廠長丁○及丙○○、品保處經理子○○及廖文獻與甲○○、專案經理庚○○,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處長壬○○及戊○○、龍門施工處主任己○○及癸○○等十二員怠忽職守,致生本案諸多情節重大之違失,嚴重影響國家重大建設核四廠之施工品質及安全,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九十七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附表: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之事實及法令依據┌─┬─────┬─────┬───────────────┬─────┐│項│被付懲戒人│違失時職務│ 違 法 失 職 之 事 實 │ 適用法條 ││次│ │(任職期間)│ │ │├─┼─────┼─────┼───────────────┼─────┤│ │ │ │本案第一標至第五標擔任副總經理│公務員服務││ │ │ │(⒐⒗~⒑)或總經理(│法第一條、││ │ │ │⒒⒈~⒍)期間,輔助或綜理│第五條及第││ │ │ │中船公司一切業務及督導所屬人員│七條 ││ │ │ │不周,未善盡督管執行本案合約及│ ││ │ │ │品保制度之責,致承商長期於基座│ ││ │ │中船公司副│第二層至第五層蓄意以低強度銲材│ ││一│ 乙○○ │總經理及總│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基座第一層│ ││ │ │經理 │銲道亦發現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 ││ │ │ │顯見基座各層皆有施工瑕疵,嚴重│ ││ │ │ │影響核四廠之工程品質及安全,並│ ││ │ │ │造成公司鉅額損失、信譽重挫及工│ ││ │ │ │程進度落後,另本案發包作業更有│ ││ │ │ │諸多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規定之事項│ ││ │ │ │,違失情形嚴重。 │ │├─┼─────┼─────┼───────────────┼─────┤│ │ │ │本案第一標至第五標擔任副總經理│公務員服務││ │ │ │(⒌⒈~⒍)期間,輔助總│法第一條、││ │ │ │經理綜理中船公司一切業務,因督│第五條及第││ │ │ │導所屬人員不周,致承商長期於基│七條 ││ │ │ │座第二層至第五層蓄意以低強度銲│ ││ │ │ │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基座第一│ ││二│ 辛○○ │中船公司副│層銲道亦發現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 ││ │ │總經理 │,顯未善盡督管執行本案合約及品│ ││ │ │ │保制度之責,嚴重影響核四廠之工│ ││ │ │ │程品質及安全,並造成公司鉅額損│ ││ │ │ │失、信譽重挫及影響工程進度,且│ ││ │ │ │未落實督導本案發包作業之職責,│ ││ │ │ │而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違│ ││ │ │ │失情形嚴重。 │ │├─┼─────┼─────┼───────────────┼─────┤│ │ │ │本案丁○(⒌~⒍)於第│公務員服務││ │ │ │一標、第二標及第三標前半段;何│法第一條、││ │ │ │明卿(⒏⒍迄今)於第三標後半│第五條及第││ │ │ │段、第四標、第五標期間擔任機械│七條 ││ │ │ │工廠廠長,負責督管本案招標作業│ ││ │ │ │審查、底價研訂及合約執行等重要│ ││ │ │ │業務,然卻發生承商長期蓄意以低│ ││ │ │ │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基│ ││三│ 丁 ○ │中船公司機│座第一層銲道發現裂紋及諸多線性│ ││ │ 丙○○ │械工廠廠長│瑕疵、未落實執行品保制度、輕忽│ ││ │ │ │銲接工作查對表及銲材領用表等文│ ││ │ │ │件之填註及稽核、現場未建立監工│ ││ │ │ │日誌之制度,又發包作業核有違法│ ││ │ │ │轉包、底價製作及計價單位不實、│ ││ │ │ │變更作業草率、洩漏估算單價、不│ ││ │ │ │當限制廠商資格、逕依廠商報價調│ ││ │ │ │整底價等,違失情節嚴重。 │ │├─┼─────┼─────┼───────────────┼─────┤│ │ │ │本案子○○(⒌⒈~⒓)於│公務員服務││ │ │ │第一標、第二標及第三標前段;廖│法第一條、││ │ │ │文獻(⒈⒈~⒏⒌)於第三標│第五條及第││ │ │ │中段;甲○○(⒏⒍迄今)於第│七條 ││ │ │ │三標後段及第四標、第五標期間擔│ ││ │ │ │任品保處經理,負責督管中船公司│ ││ │ │ │整體品管制度之建立、推行等作業│ ││ │ │ │,然卻發生廠商長期蓄意於基座第│ ││ │ 子○○ │中船公司品│二層至第五層以低強度銲銲材取代│ ││四│ 廖文獻 │保處經理 │高強度銲材偷工、基座第一層發現│ ││ │ 甲○○ │ │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輕忽銲接工│ ││ │ │ │作查對表及銲材領用表等文件之填│ ││ │ │ │註稽核、各檢驗點未能及時發現錯│ ││ │ │ │用銲材、核四廠宣布停工及例假日│ ││ │ │ │任令承商銲工進場以偷工方式趕工│ ││ │ │ │、現場監工及檢驗人員未建立監工│ ││ │ │ │日誌之制度、承商僱用未經臺電公│ ││ │ │ │司考驗合格之中船公司員工施銲等│ ││ │ │ │,該公司之品保機制顯有重大違失│ ││ │ │ │。 │ │├─┼─────┼─────┼───────────────┼─────┤│ │ │ │本案第三標後半段、第四標及第五│公務員服務││ │ │ │標(⒏⒊迄今)期間擔任專案經│法第一條、││ │ │ │理,負責執行本案專案業務及確保│第五條及第││ │ │ │工程品質,然卻發生廠商長期於基│七條 ││ │ │ │座第二層至第五層蓄意以低強度銲│ ││ │ │ │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基座第一│ ││ │ │ │層銲道發現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 ││ │ │ │輕忽銲接工作查對表及銲材領用表│ ││五│ 庚○○ │中船公司本│等文件之填註稽核、各檢驗點未能│ ││ │ │案專案經理│及時發現錯用銲材、核四廠宣布停│ ││ │ │ │工及例假日任令承商銲工進場以偷│ ││ │ │ │工方式趕工、現場監工及檢驗人員│ ││ │ │ │未建立監工日誌之制度、承商僱用│ ││ │ │ │未經臺電公司考驗合格之中船公司│ ││ │ │ │員工施銲、品保制度未落實執行等│ ││ │ │ │重大違失,顯見本案專案經理怠忽│ ││ │ │ │職守。 │ │├─┼─────┼─────┼───────────────┼─────┤│ │ │ │本案壬○○(⒒⒈~⒋)於│公務員服務││ │ │ │第一標、第二標、第三標前半段;│法第一條、││ │ │ │戊○○(⒍⒈迄今)於第三標後│第五條及第││ │ │ │半段及第四標、第五標期間均擔任│七條 ││ │ │ │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處長,負責辦│ ││ │ │臺電公司核│理核四廠施工及品質之督導等業務│ ││六│ 壬○○ │能火力發電│,渠等未落實三級品保制度之督考│ ││ │ 戊○○ │工程處處長│與執行,致中船公司未能落實監工│ ││ │ │ │、檢驗、品保制度及施工管理等違│ ││ │ │ │失,分包承商得以於基座第二層至│ ││ │ │ │第五層長期蓄意以低強度銲材取代│ ││ │ │ │強高度銲材偷工,基座第一層亦發│ ││ │ │ │現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嚴重影響│ ││ │ │ │核四廠之工程品質及安全,洵有違│ ││ │ │ │失。 │ │├─┼─────┼─────┼───────────────┼─────┤│ │ │ │本案己○○(⒒⒈~⒑)於│公務員服務││ │ │ │第一標、第二標、第三標大部分、│法第一條、││ │ │ │第四標前段及第五標前段;癸○○│第五條及第││ │ │ │(⒒⒈迄今)於第三標後段、第│七條 ││ │ │ │四標大部分及第五標大部分期間均│ ││ │ │臺電公司龍│擔任龍門施工處主任,負責核四廠│ ││七│ 己○○ │門施工處主│之施工事宜及品質稽核等業務,然│ ││ │ 癸○○ │任 │卻發生承商長期蓄意於基座第二至│ ││ │ │ │第五層偷工、基座第一層銲道發現│ ││ │ │ │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各檢驗點未│ ││ │ │ │能及時發現錯用銲材、現場檢驗人│ ││ │ │ │員未建立監工日誌等違失,嚴重影│ ││ │ │ │響核四廠之工程品質及安全,顯有│ ││ │ │ │嚴重違失。 │ │└─┴─────┴─────┴───────────────┴─────┘

肆、提出左列證據(附件,均影本在卷):附件一、經濟部九十一年(以下同)六月十五日臺電公司核能四廠第一號機反應

爐基座銲道錯用銲條事件調查報告(上)附件(核四第一號機反應爐基座外包工程明細表)。

附件二、原能會十月二十八日會核字第○九一○○二○四五五號函。

附件三、經濟部十一月四日經授營字第○九一二○二四七八一○號函。

附件四、臺電公司龍門施工處焊接作業管制程序書。

附件五、龍門(核四)計畫第一、二號機核島區廠房結構工程鋼材銲接程序說明書。

附件六、原能會六月三日核四廠一號機反應爐基座第二至五層製造品質管制報告。

附件七、核研所六月十三日核四廠一號機反應爐基座第二至五層焊道材質分析報告。

附件八、臺電公司公眾服務處七月二十五日(91)公服資料字第321 號送件單(查復資料)。

附件九、監察院六月二十四日調查案件詢問筆錄。

附件十、監察院七月二日調查案件詢問筆錄。

附件十一、十二月二十三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本案起訴書。

附件十二、中船公司一次圍阻體反應器基座製造安裝及檢驗作業程序書。

附件十三、原能會十一月二十六日核四廠一號機反應爐基座第一層品質查證報告。

附件十四、臺電公司六月核四工程一號機反應器基座第一層銲接品質查證與改善規劃報告。

附件十五、核研所七月二十二日核四廠一號機反應爐基座第一層銲道材質分析報告。

附件十六、臺電公司十一月十四日傳真文件(查復資料)。

附件十七、經濟部六月十五日台電公司核能四廠第一號機反應爐基座銲道錯用銲條事件調查報告。

附件十八、經濟部九月十二日經授營字第○九一二○二四四四二○號函。

附件十九、臺電公司十一月十九日傳真文件(查復資料)。

附件二十、國立臺灣大學材料研究所陳鈞教授之書面建議。

附件二十一、臺電公司與新亞公司之本案工程承攬契約。

附件二十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附件二十三、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附件二十四、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

附件二十五、中船公司電銲銲道檢驗程序書。

附件二十六、臺電公司龍門施工處銲接工作查對表。

附件二十七、中船公司電銲工作指派及銲材領用表。

附件二十八、監察院七月九日調查案件詢問筆錄。

附件二十九、臺電公司銲接工作管制作業標準。

附件三十、中船公司品保手冊不符件之管制。

附件三十一、經濟部十一月四日經授營字第○九一二○二四七八一○號函。

附件三十二、臺電公司六月核四工程一號機反應器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銲接品質查證與改善規劃報告。

附件三十三、中船公司機械工廠施工說明書。

附件三十四、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報告。

附件三十五、監察院十月四日調查案件詢問筆錄。

附件三十六、中船公司品保手冊製程管制。

附件三十七、審計部九月十三日臺審部伍字第九一三四三五號函。

附件三十八、中船公司組織規程。

附件三十九、中船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

附件四十、中船公司實施專案負責人制度要點。

附件四十一、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組織規程。

附件四十二、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辦事細則。

附件四十三、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辦事細則。

附件四十四、監察院十月四日及十一月十三日調查案件相關詢問筆錄。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

壹、被付懲戒人丁○申辯意旨:中船公司之機械工廠,不僅是一個施工工廠,事實上除支援公司造船部門承製

艙口蓋及船用艤品外,依公司組織章程及職掌規定,主要功能係包括所有陸機業務之拜訪、估價報價、投標競標、承攬、合約簽訂、合約執行(含備料、施工或勞務外包予協力廠商、檢驗等)及合約保固等,機械廠必須本身自行承攬業務,為達成公司核定之陸機業務承攬目標,故申辯人於機械工廠廠長任內之工作重心,主要著重在業務接洽承攬上。核四廠工程就是在本廠各場課等參與人員努力下,參照承製核三廠工程之工時並以具競爭力之價格向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爭取並成功以十五億餘元承接臺電公司核四廠「龍門計畫第一、二號機核島區廠房結構包封圍阻體及一次圍阻體鋼結構工程」(本彈劾案基座工程即為工程項目之一)。而新亞公司與臺電相同工作範圍合約總價僅約八億餘元。故申辯人等實已忠心努力、恪盡職守、謀求公司最大之利益,為公司多爭取到六億餘元營業額。

彈劾文所指第一號機反應器基座第一標及第二標,本公司發包作業係在八十八

年五月二十七日以前辦理,亦即在政府採購法(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之前。當時依據中船公司之規定,訂有投標商資格之規範資格限制之情事。另為避免投標商證照影本真假難斷,故於投標商領標時出示正本並當場退還,何況招標公告期長達二星期,公告期間內,廠商隨時可前來洽領,並無限制在某一特定時間驗正本,故驗正本亦是身為公務員為維護公司權益不得不採取之措施,實難覺有不當之處。至於行政院工程委員會所公布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係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方始公布,因此而判定過往之做法為不符規定,難免不讓人有委屈之感。

而發包工作項目以「噸」計算單位乙節,因公司原向新亞公司進行承攬報價時

亦是照其報價表以「噸」為估算計價單位。鑑於本案發包予協力廠商之工作內容包括鐵工組合、電銲、銲道研磨、銲後整形、起重、假安裝(即假組立)等多項內容,非僅單純之電銲乙項工作,倘若以「長度」為計價單位,是無法含蓋其他之工作內容包括鐵工組合、銲後整形、起重、假安裝(即假組立)等,是故為力求切實,採足以含蓋上開多項工作內容之公約數「噸」為計價單位,查鋼構市場上對上述工作以「噸」為計價單位者比比皆是。至於純電銲及銲道研磨工作之第三標,則以「長度」為計價單位。彈劾文指本公司以「噸」是為計價單位不實,或許誤認所有協力廠商之工作內容只有單純電銲而已。

協力廠商再轉包事宜,當時與本公司簽約之協力廠商「高軒」、「建層」工作

之往來文件、洽商、工地負責人、工作討論會參與人,確屬廠商所屬或是其負責人、無任何跡象顯示有轉包情事,甚至申辯人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退休前亦未聞有轉包情事,而是檢調單位於事件發生進行調查,據了解九十一年五月後始由當事人說出才知道。監察院指申辯人未能察覺制止,似有欠公允。至於外包底價製作人是否洩漏估算單價,從彈劾文所附檢察官資料全無考慮當事人陳述,僅採納廠商之說詞,而斷定有洩漏估算單價,此部分既已進入司法程序就由最後一道代表公理正義防線的司法論斷吧!因申辯人工作重心放在業務接洽承攬上,有關施工執行之製造現場之監工及管

理工作,則依公司權責是由二級主管即主辦工場場主任負責,且依規定二級主管下配置有主辦工程師、電銲檢驗師CWI、電銲領班、電銲監工、鐵工監工等及不隸屬本機械廠管轄之公司品保處負責品保檢驗。上開人員依公司製作之銲接工作查對表及銲材領用表等執行銲材領用及銲接監工及品管等工作。申辯人對製造施工重點為工程執行之進度及駐廠客戶代表對製程中之監造意見作溝通與協調,並不定時詢問二級單位有關施工情形,一般若現場有較大之施工問題會主動向申辯人報告,並即召集相關人員及客戶監工代表按施工程序檢討解決。申辯人或於巡查施工現場發現缺點亦當場找領班提出糾正及改善。核四停工後不久,第一標、第二標、第三標之構件從施工工場廠房內移至廠房外,直至申辯人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退休仍放著未復工,均未聞或被告知有部分焊材被包商惡意誤用等情事,無從懷疑,亦無書面或報表資訊可查覺。當事件發生媒體大事報導,家人打電話到國外告知才知此情而深感震驚與遺憾,或許如彈劾文指未建立「監工日誌」規定有關,但此為中船公司制度上未規定,據悉事後中船已建立「監工日誌」。吾等已盡努力,但結果如此,深感扼腕。惟同時施工之高軒企業公司所承作的第一層並無錯用銲條的情形,據目前了解雖其銲道發現裂紋及在他處非破壞檢驗作業上所稱線性顯示,經臺電公司邀原設計者「美商奇異公司」評估後,就此非製造電銲施工品質問題之銲接結構型式更改設計。因此,第一層銲接施工尚符合契約規範,此部分本廠並無所謂以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本公司品保亦無未落實執行品保制度之情事,是故銲接工作查對表及銲材領用表等之填註稽核亦符規定,督管應無疏失。第二至第五層亦是在相同之系統下製造電銲運作,理應與第一層一樣無銲材誤用之情況,然事實卻在包商蓄意性趁裡工監工人力不足、或於加班、例假時惡意偷工,造成吾等一向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人員被全盤否定,心有戚戚焉。或許此可喻如社會上銀行所僱用之保全人員,趁銀行員工下班時間盜取行庫金錢一般,實難防範。

實際上,施工重量的增加除電銲工作在契約係以「一式」計價不能增加費用外

,其餘包含材料及電銲工作以外之作業重量增加,依約工程費用可增加,因契約內此部分也是以噸計價。這並不能說是作業有「失嚴謹」,乃係原先已預估包含契約風險,何況,因核能工程要求品質高,故從新亞公司取得之價格與一般鋼購工程相較高出很多,並無造成中船額外損失。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午行政院宣布核四廠停工,據查,在二十七日當天早

上建層公司已申請十月二十八、二十九日加班並經本案主辦工程師、主辦工場副主任(主任派駐工地)批准,並由包商送本公司大門警衛室。公司規定包商加班單之核准屬工場主任權責,不必提報申辯人。何況經查,行政院中午宣布核四廠停工後,工場主辦工程師即於當日下午通知承商停止施工。既然已停止施工,本廠次日當沒派監工加班,屬公司政風處之門禁警衛讓他們進入施工,此係建層公司人員鑽程序上之漏洞,惡意作為。

以上係申辯人對監察院彈劾文有關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退休止之申辯書,其後發生之事情申辯人已離職受聘於海外工作一年半以上無從答辯。

申辯人從事公職三十載,胼手胝足、戰戰兢兢、從最基層做起,自六○年代年輕時投入國家當年足可傲世之十大建設,期對社會國家不停轉動之前進巨輪,或多或少扮演推手,更知爾俸爾祿民酯民膏,時時追求工作成功完美。行政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宣布停工至申辯人九十年六月三十日退休止,第一標至第三標鋼結構於行政院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宣布停工後不久即移出施工工場廠房外,均尚未完成成品會同新亞與台電完工交驗之條件。行政院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宣布核四復工後,中船協力廠商「建層」、「高軒」不但未復工,且在申辯人九十年六月三十日退休前不久依約解約。退休後近一年半餘卻需面對包商惡意作為而承擔心靈無法承擔之事實以及部分媒體輿論誇大渲染所造成壓力,申辯人深切自省,雖當時已盡力,然不敢言無督導疏失,甘願接受懲戒委員會之懲戒,否則,對社會無法交代,良心難安。惟敬祈諸位委員先進明鑑審酌給予較輕之處分,讓認真努力但無心疏失之公務人員不覺無助、不感孤單。

另懇請委員恩准,申辯人現受聘於海外工作,每三個月回臺休假與回母公司述職含旅程來回十天。此次利用春節前,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深夜回國。如因案情需要應詢,懇請委員准予十五天前通知家人,期能向服務公司申請回國並購機票回國,實感德便。

貳、被付懲戒人丙○○申辯意旨:中船公司向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約承攬臺電公司核四廠「龍門計畫第

一、二號機核島區廠房結構包封圍阻體及一次圍阻體鋼結構等工程契約」,合約總價為十五億三千四百五十萬元(本案基座工程即為工程項目之一)。較新亞公司與臺電公司之合約價八億九千餘萬元多六億三千餘萬元。中船公司之能以較高承攬價錢係由於本公司是國內唯一具有核能級鋼構件製造能力及經驗之廠商,其加工製作安裝要求均異於一般鋼構,是屬於高技術高附加價值之業務。也是全公司及機械工廠員工上下一心努力才爭取到的業務(當時新亞公司亦同時向韓國廠商詢價)。原來預估可獲利二億二千餘萬元(證物一)。申辯人等實在已盡心盡力,忠於職守,本項業務之承攬為當時正力爭上游的公司營運及整體員工士氣助益甚大,尤其是有機會首次在國內製造核電廠反應器基座,更感榮幸。

然公司不幸因總體業務情況虧損,於九十年底實施再生計畫裁減人員,留

任人員減薪。機械工廠從八十八年手持業務除核四廠業務外,同時尚有花蓮臺泥和平港卸煤機製造安裝工程業務及本公司承製商船之艙口蓋製造等業務。再生計畫執行,機械廠人員由一九九人裁減僅餘九十三人。故監工人員分派各業務之人力已經很少。監工人力少,又碰到再生計畫將執行,公司控管加班,假日無法加班,核四工程又需趕工,實在沒有理由拒絕勞務協力廠商於假日加班,因此為不肖廠商所乘,致產生如此不幸的狀況,申辯人亦深感痛心。

同時機械工廠在中船公司組織上是一「利潤中心」,日常業務繁多,針對中船

公司之「陸上機械工程」業務,從業務估報價、承攬、合約執行、設計、合約保固工作皆由本廠自行負責。由於公司給予本廠陸機工程業務目標高,故申辯人將工作之重心主要集中於新業務之開拓及接洽上,實無餘力管理監工,而將監工管理依公司權責由二級主管負責。何況,申辯人是自九十年八月六日方由副廠長昇任廠長。另方面,公司並沒有建立「監工日誌」之規定,亦無畫面之報表可查看。申辯人管理之重點為工程執行之進度,若有現場認為是施工重大問題,二級主管或領班會向申辯人報告,討論解決對策。彈劾文指申辯人監督不力,於情於理有欠公允之處。何況,同時施工之高軒企業公司所承作的第一層並無錯用銲條情形。雖其於第一層一個銲道發現裂紋,本公司認為係在構件(一件達一百十噸重)於廠內假安裝(目的在檢驗整體構件安裝尺寸精度)作業中無法避免之擠壓定位時不慎造成的偶發事件。而且,這在工程上是常有的事,尤其,大型構件的假安裝工作,無論是起重或定位工作之困難度是相當高的。該裂紋在工程上亦是很容易就可改善的,其產生與品保作業是無關的。至於諸多線性瑕疵,其稱之為「瑕疵」是有待商榷的。在非破壞檢驗作業上,正確的名稱是「顯示」,其必需再檢驗確認是否是「瑕疵(裂紋)」。實際上,該等構件在運送工地之前皆已依設計圖之規定進行超音波探傷檢驗合格。發現線型顯示是因第二六七號銲道發現裂紋後,進行額外之「磁粉探傷」始發現的,臺電公司也曾針對較多顯示之銲道作進一步之超音波檢驗結果,並未發現裂紋。經以實際尺寸在核研所及原設計者「奇異公司」代表之監督下進行實體銲接模擬試驗,結果發現輔助板銲道切斷後間隙彈開約○.八公分,核研所進行肇因分析,判斷此種結構設計型式銲接後殘留有相當大的內應力。「線性顯示」之原因仍不明,惟第一層銲道經台電公司判定品質均符合要求。因此,原設計者美國「奇異公司」才應臺電公司要求於評估後同意就此非施工品質因素之銲接結構型式更改設計。再者,日本同型核電廠在同一部位係採用不同且較易於施工之設計(證物二、三)。因此,高軒公司施作部分尚符合契約規範,以此,該部分本公司之監工、管理並無疏失。

皇傑公司部分,本廠監工蕭芳臨在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也發現錯誤使用銲條之情

形,除由現場領班及品管人員等指示皇傑公司先停工進行必要之改善措施外,並於後面施工期間嚴加管控包商之銲材領用種類及數量。雖前此建層、皇傑公司利用銲材管理漏洞及假日加班無人監工之機,而有偷工情形。但此種惡意偷工,乃是利用本公司人力艱困、制度缺失之際發生,實亦難指本廠監工有嚴重疏失,申辯人有嚴重督導不周之處。至於銲材領用不當部分,因銲材管理員之工作性質屬一般倉管人員,對施工細節並不了解,對工程之銲材要用多少數量並無概念,故實無法以數量來控管。完全只依照現場所簽署之銲材領用表發放銲材。現場監工在簽認銲材領用表時,因為工程係每日進行,而逐張簽核,當時制度上也無總量管制之機制,這些純粹是工作現場作業瑕疵。何況,銲材領用表依規定亦不需送到申辯人這邊簽核,申辯人實無力事事加以防範。

另彈劾文引述品保工程師李富彰稱:「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接任後,並未看到廠商有填寫自主檢查表,依規定機械工廠須彙整自主檢查表送品管課存查,但我都沒有收到。」云云與事實不符。實際上,本廠在製造過程已依臺電公司審訂之製造程序書規定填具自主檢查表及銲接查對表等製程品管文件,亦經品管人員簽署。在李富彰接任後之時間廠商都在施作電銲工作,故依規定廠商僅填寫銲接查對表送本廠人員及品管人員進行後續檢驗而已(證物四)。電銲作業前階段之自主檢查表亦經品管人員檢驗簽署完畢(證物五),後面階段尺寸檢查作業之自主檢查表尚未實施。其他之包商之自主檢查資料只由本廠監工存參,依規定並不需送品保處(證物六),故李富彰工程師之說法是不正確的。

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午行政院宣布核四廠停工。惟查,在當天早上建層

公司已經提報十月二八、二九日加班申請,亦經工場本案主辦,工程師代理工場副主任(主任奉派駐核四工地)批准並由包商送本公司大門警衛室。故程序都已經完成,而且這一部分不需提報申辯人(當時,申辯人擔任副廠長,亦無從置喙)。何況,經查,行政院宣布核四廠停工後,工場主辦工程師亦於當日下午通知承商停止施工。既然已停止施工,本廠次日當然沒派監工加班。而門禁讓他們進入施工,此純係建層公司人員鑽程序上之漏洞。

有關本案核四廠第一號機反應器基座第一標及第二標之發包作業(當時申辯人

擔任副廠長)係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實施之前辦理,故其發包作業係依據當時中船公司之規定辦理。據招標公告規定,係要求廠商於領標時提示證件正本供審查後即當場發還給領標廠商,並未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附證件正本,該項要求亦已於招標公告之「證件審核時間欄」明示「領取投標單時審查」,故應無不當之處(證物七)。而訂定投標廠商資本額須為一千萬元以上,係由於第一、二標第一次發包公告之時間為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在政府採購法實施之前。故依本公司當時之規定訂定投標廠商資格。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公布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方始公布。因此,於情於理不能以目前所發現之不當態樣來質疑以往之做法為不符合規定。

而發包工作項目以「噸」計算單位,本廠進行估報價時亦是以「噸」為計價單

位。本案協力廠商之工作內容包括鐵工組合、電銲、銲道研磨、銲後整形、起重、假安裝(即假組立)等作業。施作計價若要以「長度」為單位,僅有電銲及銲道研磨工作可以「長度」為單位。而其他之工作項目包括鐵工組合、銲後整形、起重、假安裝(即假組立)等作業只能以「噸」為單位。這也是只有第三標因工作內容電銲及銲道研磨工作而以「長度」為單位,而其他四標都以「噸」為單位之原因。而國內鋼構業者對製造(包含銲接工作)安裝工作之估報價一般也都以「噸」為單位,且已是慣例。彈劾文指本公司以「噸」為單位,並不正確云云,恐係誤認所有協力廠商之工作內容只有電銲工作而已。另本公司因自有人力不足,乃有勞務外包公開徵求協力廠商之安排,這並不能表示是轉包。就建層公司而言,其負責人黃水鎮及皇傑公司之經理李新慶等亦在工作現場指揮工作進行,而當時檢舉人林茂鄰亦為皇傑公司副理(證物八)。其僱用之工作人員只要符合工作資格就可以工作,本公司自不能干涉。經查,在工作期間,本公司監工人員也未發現其有轉包之跡象,轉包之情事是檢調單位事件發生後進行調查始由當事人說出才知道。監院指申辯人未能察覺制止,亦有欠公允。

關於合約金額追加,係由於業主臺電公司正式施工圖頒發以後較預估之施工工

作量顯有增加以及就本公司工地之施工便利性以致產生施工設計上之修改等因素之整體考量,致有追加外包費用之情況。這本是工程承包風險的問題。實際上,施工重量的增加除電銲工作在契約係以「一式」計價不能增加費用外,其餘包含材料及電銲工作以外之作業仍舊可以有增加工程費用之收入(因契約內此部分也是以「噸」計價)。這並不能說是「作業有失嚴謹」,乃係原先已預估包含契約風險。何況,因核能工程要求品質高,故在原先報價時,亦已將各種風險列入,故從新亞公司取得之價錢與一般鋼構工程相較亦高很多。

至於第四標及第五標之外包底價訂定問題,監院誤解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

定:「機關辦理採購,:::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逐項編列。」。事實上,底價之訂定除圖說、規範、契約外,政府採購法同條第一項另明訂「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等因素,並不是單純以圖說、規範、契約為考量而已。第四標及第五標發包時,工作量係經工場主辦工程師收集第一標及第二標實際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量製作完成各層「工作量統計表」。事後,經比對亦無錯誤(檢察官之起訴書內指浮報工程數量,檢察官說「兩工程建層公司已請領工程款五七六萬二、四九一元,跟發包總金額僅差距四三八萬七、五○九元」,這是錯誤的。因為,事實上檢察官未把兩次追加金額二六八萬七、三八一元計入。因此,檢察官計算基準是錯誤的。另外,第四標的勞務採購申請單,申辯人只是依職權審核而已,而被檢察官誤為批准者)。原先第五標核計發包預算金額為八五○萬元,經過三次發包均標不出去。顯示預算金額與市場行情有脫節。亦可推知第一、二標之協力廠商會以連續停工超過三個月為理由而終止合約之原因,係由於實質上之合約價格比市場價格較低。再者,第四標之發包底價擬定過程,申辯人並未參與,此由底價估算單上逐級簽名並無申辯人即可知悉(證物九)。而第五標之底價,除斟酌圖說、規範等要求,亦考量市場行情及機能訂定。事實上,第五標之發包作業,歷經三次公開招標,均「超過核定底價」無法發包出去,其第三次開標結果最低價仍為一、○五○萬元,最後乃簽請准予調整預算並重定底價後以八九五萬元決標。監院指本公司因三次無法決標,以第三次投標廠商之最低報價八九五萬元為核定底價(實際上為一、○五○萬元),亦與事實不符(證物十)。

銲條之採購並非申辯人負責經辦,事實上是由本公司物料處經辦的。彈劾文所指有張冠李戴情形。

以上為申辯人對監院所提彈劾意見之申辯,望祈諸位委員明察,同時,本案發生後,由於媒體及社會之嚴重關注,申辯人也被經濟部以記一大過處分。深自反省,申辯人身為主管,在本案管理方面亦有需負行政督管不周責任之處,惟以一大過之嚴重處分,心中仍感委屈,望祈諸位委員審酌明察後能給予較輕之處分。

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物一:中國造船公司高雄總廠工程預算管制表(共一頁)。

證物二:摘錄「臺電公司第一層銲接品質查證及改善規劃總結報告」影本(共四頁)。

證物三:日本同型核電廠輔助板設計型式資料影本(共四頁)。

證物四:品保工程師李富彰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及三十日簽署之銲接工作查對表(共二頁)。

證物五:第二至五層落樣\切割\彎壓(成形)自主施工檢查表(八十九年七月及八月)(共四頁)。

證物六:包商繕寫之自主檢查紀錄資料(共十頁)。

證物七:機械工廠第二標(AP三四六二)第一次外包工程招標公告影本(共一頁)。

證物八:林茂鄰於第四標在廠工作時出示之名片、施工人員組織表及皇傑公司通知本公司要求禁止林員進入本公司廠區函(共三頁)。

證物九:第四標(AP三五七九)外包底價估算單影本(共一頁)。

證物十:第五標(AP三五八○)第三次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表影本(共一頁)。

貳之壹、被付懲戒人丙○○補充申辯意旨:

監察院認申辯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列公務員應「忠

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無非以申辯人擔任中船公司廠長,未善盡督管所屬確實執行監工、檢驗、銲材管理等作業,發包作業亦有諸多違失云云,為其主要論據,惟查:申辯人係自九十年八月六日由副廠長昇任廠長,身為機械廠一級主管,其工作職掌著重於機械廠整體業務籌劃、工程業務之爭攬拓展及核定二級單位擬定之工程執行計畫及執行進度重點追蹤。至於業務執行細節,諸如監工、檢驗、銲材管理,乃至工程執行及發包計畫作業等,悉依權責劃分授權交由二級主管負責,或按照中船公司行之有年建立之制度處理,倘若舉凡機械廠所有工程現場之管理、監督,皆需由申辯人延攬負責,事必躬親,申辯人根本無餘裕推展業務,此亦與公司所定分層授權負責之機制相悖。監察院所指「監工、檢驗、銲材管理」等在權責上皆非申辯人主掌職務,是監察院徒以施工、品保等疏失,遽指申辯人有違公務員應負「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義務,恐有諸多誤會之處。謹就監察院之指訴,逐一申辯如后:

㈠關於監察院指訴核四停工前及復工後,申辯人未善盡督導本案施銲作業之監

工、檢驗、品保機制及施工管理等事宜,致承商自八十九年八月起即長期蓄意於第二至第四標之臺電公司核四廠第一號機反應器基座第二至第五層採用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不利成本控制且有浪費公帑之虞:

⒈按中船公司向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新亞公司)承攬龍門(

核四)計劃第一、二號機核島區廠房結構包封圍阻體及一次圍阻體鋼結構等工程(以下稱系爭工程),係由中船公司機械廠之機械工場(二級單位)為施工主辦單位,並負責下列事項(證物十一):

.中長程生產計畫擬定及各承辦工程施工主日程表之擬訂與追蹤。

.工程所需材料數量及規範之核對與管理。

.工場品質管制推展與管理。

.工地包工之監督與管理。

.工地一般行政業務及從業員之管理、考勤及一切生活事務處理。

.工作量統計及工時效率之檢討分析。

.機械工程各項檢驗之配合及檢討報告之彙總。

由前揭機械工場職掌之工作內容觀之,除工地包工之督導與管理、工地一般行政業務及從業員工之管理、考勤及一切生活事務處理,係由工地主任核定外,其餘皆由二級主管核定即可(詳證物十一),未再呈送至一級主管或一級副主管審核。

至於機械廠廠長身為一級主管,職掌機械廠全廠業務籌劃及拓展,並主持業務會議及出席公司政策各種會議,而副廠長為一級副主管,則協助廠長處理業務,並於廠長出差或請假時代理其職務(證物十一)。

⒉衡諸申辯人係自九十年八月六日始由中船公司機械廠副廠長昇任廠長,申

辯人擔任機械廠之廠長,工作職掌均重於工程業務之爭攬拓展及核定二級單位擬訂之工程執行計畫及執行進度重點追蹤。至於監察院所指未確實執行監工及檢驗作業,此皆屬機械工場二級主管所負責,依中船公司「辦事注意事項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辦事事項,該等業務毋庸呈送至機械廠廠長或副廠長審核,是申辯人雖擔任機械廠廠長,就非屬其職掌之工作範圍,且二級主管未曾呈報之業務,認定申辯人有過失責任,恐有失公允。⒊至於中船公司因下包廠商就第一部機反應器基座第二至第五層部分應使用

E8106-G銲材,竟為縮短工時,節省工資支出,改用E71T-1 銲條施銲,固有未按圖施工之違約,惟依中華民國銲接協會所著「核四反應爐支撐基座施工疏失之探討」乙文即指出,中船公司使用之E71T-1銲材之機械性質亦達八十級(即E8016-G )銲材強度之要求,並無報章所指若遇地震即有垮掉之虞,是系爭工程就未按圖施工之部分,本可循修改方式解決之(證物十二),惟臺電公司因報章雜誌大肆報導,引起喧然大波,迫於輿論壓力,乃作成廢棄核四廠一號機第二層至第五層基座之處分,並將核四廠第二部機組之基座材料移用重作,所需之重作成本約三千二百一十餘萬元。倘臺電公司就該瑕疵銲道,能依工程慣例於評估後以修補方式處理,一來可大量減少損失,二來則可縮短施工工期。

㈡關於監察院指訴輕忽施焊程序、非破壞性檢驗及假安裝等品質控管作業之督考,致第一、第五標之基座第一層銲道發現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

⒈所謂瑕疵(Falw),依據2001年版ASME SECTION X1,IWA-9000之定義,係

指一種缺陷或間斷,其可用非破壞檢測方法偵測出來,而且不一定拒收;至於顯示(Indication)則為非破壞性檢測結果之反應,監察院彈劾文所稱「線性瑕疵」在學理上正確之說法應為「顯示」,至於該「顯示」是否確有「瑕疵」,尚須檢驗始得確認。

⒉第二層RS11一處輔助鈑之第二六七銲道發現有裂紋,應係進行假安裝過程

中,以油壓千斤頂擠壓不慎造成之偶發事件,蓋該等構件每件重達一百一十噸(共計四件),在預製完成運送工地前,需在廠內進行假安裝以確認構件尺寸精度,由於該構件相當龐大厚重,非以油壓千斤頂擠壓,根本無法調整整體構件安裝尺寸之精確度,亦因此於調整定位過程中不慎造成裂紋。惟該裂紋依一般工程慣例,在檢討原因後即進行修復工作,並不影響該構件之品質。究其發生原因,亦與品保作業無關,監察院徒以裂縫之發生,遽指申辯人就假安裝等品質控管作業有疏失,應屬誤會。

⒊另核四廠第一號機組基座第一層主要結構銲道在完工後皆已依美國銲接協

會(AWSD1.1)規定由臺電公司委託華榮公司執行目視檢測(VT )及超音波檢測(UT)檢驗合格。本案發生後,為進一步確認主結構銲道之銲接品質,臺電公司曾委由核能研究所進行銲道取樣分析,抽驗鑑定結果顯示並未有以低強度銲條代替高強度銲條之情事。另外,臺電公司亦由會同原委會核能研究所等專業單位,經一系列詳細之檢驗評估,結果均確認主結構銲道品質符合要求,凡此事實,業經臺電公司確認無訛(證物二)。

⒋此外,本案輔助鈑銲道進行磁粒檢測之初,臺電公司為避免破壞銲道現狀

,僅作簡單之表面處理將表面之鏽蝕清除而未磨除銲道表面,因此磁粒檢測結果,顯現百分比偏高之線性顯示。為確認銲道之品質,臺電公司亦會同原委會核能研究所等專業單位,經一系列詳細之檢驗評估,對於上述輔助鈑銲道磁粒檢測所發現之線性顯示,雖經臺電公司等各方之共同努力仍無法確定其成因。最後,臺電公司與奇異公司研商乃決定將原輔助鈑移除後採用新設計之輔助鈑。

監院針對第一層基座銲道所指訴之工程瑕疵,經臺電公司協同相關之專業單位檢驗評估後,確認基座第一層銲道符合規範所定之品質要求,此有臺電公司於本案案發後,經委由專業鑑定機構深入調查分析後,於九十一年十月出具「核四廠一號機反應器基座第一層銲接品質查證與改善規劃總結報告」(證物二)可按。足見第一層基座銲道並無監察院所指之瑕疵。⒌至於監察院彈劾文引述品保工程師李富彰稱:「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接任

後,並未看到廠商有填寫自主檢查表,依規定機械工廠須彙整自主檢查表送品管課存查,但我都沒有收到。」云云,則與事實不符。按電銲作業計有前、中、後三階段,其中前階段係處理材料落樣、切割及彎曲,該階段應填具自主施工檢查表,中階段則進行鐵工組合,該階段應填具自主檢查表,至於後階段則開始銲道施銲,為管制施銲品質,乃有「銲接檢驗」,該檢驗包括銲前、銲中及銲後等三項檢驗,其主要項目分別為「檢驗銲口端清潔及間隙、角度及對準之檢驗」、「預熱及層間溫度之檢驗」及「銲道外觀、尺寸之目視檢測及非破壞性檢測」。

衡諸中船公司機械廠就電銲作業,悉依臺電公司審訂之製造程序書規定填具自主施工檢查表及銲接查對表等製程品管文件,並經品管人員簽署(證物五)。反觀品保工程師李富彰接任時適逢承商施作電銲工作,依規定廠商僅需填寫銲接查對表送中船公司機械工場人員及品保處品管人員進行後續檢驗而已(證物四)。斯時,電銲作業前階段已完成,自主檢查表亦經品保處品管人員檢驗簽署完畢,交由中船公司機械工場之監工存查,依規定並不需送品保處(證物五),無怪乎李富彰未見任何自主檢查表,足徵李富彰前揭證述,俱非屬實。因此,監察院據此指陳申辯人未善盡稽核之責,亦屬誤會。

㈢關於監察院指訴申辯人未善盡督導本案一、二級品保制度之執行,輕忽銲接

工作查對表及銲材領用表等文件之稽核,致各檢驗點未能及時發現承商錯用銲材,顯見品保制度付諸闕如,嚴重影響系爭工程之品質。按品保制度之建立與稽查權責屬品保處,而機械廠係執行部門。品保處與機械廠同為公司一級單位,不互相隸屬。查監察院認申辯人未善盡督導及執行品保機制之責,無非以焊接工作查對表、銲材領用表、烤箱管制紀錄表、銲接人員資格檢定紀錄、自主檢查表等發生諸多缺失,資為論據:

⒈惟查監察院前揭所指之各項表列或紀錄,均係由現場執行階層之銲材管理

員或現場監工所簽認及管理,依中船公司權責劃分,該等表列或紀錄根本毋庸送交申辯人簽核,申辯人身為中船公司機械廠副廠長及廠長(自九十年八月六日昇任廠長迄今),就偌大之機械廠若未採行分層授權,明定權責,將部分業務充分授權交由二級主管負責,舉凡機械廠之全廠事務,小至銲材領用,檢驗、工地之管理及監督,皆由申辯人親力親為,申辯人豈有餘力推展業務,是責令申辯人就非主掌職權負未善盡督導之責,對申辯人而言,有欠公允。

⒉至監察院指訴中船公司未對皇傑公司等人員施予施工品保準則之教育訓練

乙節,亦非屬實,按中船公司皆有對包括皇傑公司在內之承商施予安全衛生、品保教育等訓練,此有機械工場事後提供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及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之會議紀錄詳細羅列廠商施工應遵辦事項,包括安全衛生、施工品保要求等事項(證物十三),可為明證,足徵監察院前揭指訴,與事實不符。

㈣關於監察院指訴現場監工及檢驗人員未建立監工日誌之制度,致無法掌握追

溯承商施工細節及檢驗員工作情形;另例假日及核四廠宣布停工後,機械工廠任令承商申請加班及調派大量銲工以偷工方式趕工施銲,竟未派員監工,致承商得以乘機偷工,並僱用不合規定之銲工施銲,工程管理顯有違失:

⒈申辯人係自九十年八月六日方由副廠長昇任廠長,斯時,中船公司並無「

監工日誌」之制度,亦無書面之報表可查看。申辯人管理之重點僅為工程執行之進度督考,若有現場認為是施工重大問題無法自行解決,二級主管或領班會向申辯人報告,討論解決對策。由於中船公司過去雖未建立監工日誌制度,但在工程管理上,並未發現有任何難以掌控承商施工之情事發生,惟本案爆發後,中船公司亦針對此缺失檢討改正。

⒉至於承商於核四廠宣布停工後,竟以偷工方式趕工施銲乙節,經查行政院

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午宣布核四廠停工,中船公司機械工場主辦工程師旋即於當日下午通知承商停止施工。系爭工程既已停工,中船公司機械工場自無於次日派監工加班之理。詎料,建層公司竟利用其於行政院宣布停工之前,亦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早上,經機械工場二級單位(該申請單並不需送陳副廠長及廠長簽核)同意建層公司於十月二十八、二十九日加班之申請,擅自進入中船公司機械工場加班,而門禁讓他們進入施工,此純係建層公司人員鑽程序上之漏洞。申辯人案後始知上情,並已要求相關人員徹底檢討改善。

㈤關於監察院指訴核四停工前,復工後,中船公司任令建層公司、皇傑公司違

反法令及合約規定,逕行將本案第二標、第五標、第三標及第四標之施銲工作轉包抽取佣金,洵有疏失:

協力廠商建層及皇傑公司私自將其承攬之工程轉包予國衡企業有限公司,乃至抽取佣金等情事,均係在本案案發以後,檢調單位調查後才得知有所謂轉包情事。該兩外包案執行過程中,工程現場皆由監工及二級主管負責,監工或二級主管未陳報承商有轉包或收取佣金等情事,申辯人如何覺察制止,是監察院徒以承商有轉包,並抽取佣金等情,遽指申辯人未察覺制止,洵有疏失云云,對申辯人而言,顯有欠公允。

㈥關於監察院指訴施工圖未完成即匆促製作第一、二標之底價並辦理發包,致

事後辦理變更追加,且底價係以基座之重量「噸」為計價單位,未能反映實際工作量,作業有失嚴謹:

關於合約金額追加,此乃因業主臺電公司頒發正式施工圖以後較預估之施工工作量顯有增加,另因考量施工便利性乃針對施工設計作局部修改,致有追加外包費用之情事。實際上,中船公司與新亞公司就施工重量的增加,除電銲工作在契約係以「一式」計價不能增加費用外,其餘包含材料及電銲工作以外之作業仍舊可以有增加工程費用之收入(因契約內此部分也是以「噸」計價),此即考量契約風險之作法,監察院就此指訴徒以施作項目數為「一式」,致中船公司無法向新亞公司追加金額云云,洵屬誤會。

㈦關於監察院指訴招標文件限制廠商資格,影響廠商投資意願:

⒈本案核四廠第一號機反應器基座第一標及第二標之發包作業(當時申辯人

擔任副廠長)係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實施之前辦理,其發包作業係依據當時中船公司之規定辦理。依據招標公告規定,廠商領標時,提示證件正本供審查後即當場發還給領標廠商,並未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附證件正本,該項要求亦於招標公告之「證件審核時間欄」明示「領取投標單時審查」。是以中船公司要求投標廠商檢具之投標文件,於法並無不合(證物七)。

⒉另發包工作以「噸」為計算單位,並以此為計價單位,此乃因國內鋼構業

對製造(包含銲接工作)安裝工作之估價皆以「噸」為單位,且本案協力廠商之工作內容包括鐵工組合、電銲、銲道研磨、銲後整形、起重、假安裝(即假組立)等作業。施作計價若要以「長度」為單位,僅有電銲及銲道研磨工作得以「長度」為單位。至於其他之工作項目包括鐵工組合、銲後整形、起重、假安裝(即假組立)等作業僅能以「噸」為單位。此即僅第三標因工作內容為電銲及銲道研磨工作故以「長度」為單位,而其他四標皆以「噸」為單位之原因。監察院徒以承商追加工程款遽認肇因於中船公司以基座之重量「噸」為合約計價單位,無法確實反應承商銲接工作內容所致云云,應屬誤會。

⒊此外,訂定投標廠商資本額須為一千萬元以上,係由於第一、二標第一次

發包公告之時間為八十八年五月十日,係在政府採購法實施之前,故爰依中船公司當時之規定訂定投標廠商資格。至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所公布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係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始公布,而該錯誤之行為態樣,僅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始有適用之餘地。衡諸第一、二標之發包公告時間,皆在政府採購法施行之前,已如前述,是前揭「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自無適用於第一、二標之餘地,乃監察院據此認定本案第二標有工程會「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所列之「資格限制競爭」云云,洵屬誤會。

㈧關於監察院指訴第二標及第四標單價編列標準未盡一致,且大幅調高第五標之預算底價:

⒈按基座第三、四、五層及下屏蔽牆製造採購案(案號:AP3462,即第二標

),及基座第二層電銲及磨修採購案(案號:AP3536,即第三標),皆由建層公司承包,嗣因核四停工,建層公司終止第二標,中船公司乃將建層公司原先承攬而尚未完工之部分工程,亦即核四第一號機反應基座SHELL#2(不包括電銲、研磨工作) #3#4#5層及屏蔽牆製造工程(案號:AP3579,即第四標),重新辦理公開招標,由皇傑公司得標。徵諸第四標,皆按第二標為計價基礎,為明晰計,謹將第二、三、四標合約價款及計價方式,依據事後機械工場主辦工程師所提供資料說明如后:

‧第二標

合約價款共計一一、○八七、三八一元(8,400,000+1,047,381+1,640,0000=11,087,381)。

A.八十八年簽訂之合約價款為:八、四○○、○○○元(證物十四)。

B.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追加工程款:一、○四七、三八一元(證物十五)。

C.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追加工程款:一、六四○、○○○元(證物十六)。

建層公司實際施作之結算金額為四、四七二、四九一元(證物十七)。

尚未完工之結算餘額:六、六一四、八九○元(11,087,381-4,472,491=6,614,890)。

‧第三標:

合約價款:一、二九○、○○○元。

‧第四標:

第四標之工作項目計有:

第二標尚未完工之部分:六、六一四、八九○元。

原由中船公司員工自行施工,改由承商施工之項目包括:

A.#2層組合、整形、假安裝-四○○、○○○元。

B.#2、#3、#4層假安裝-五○○、○○○元。

C.上屏蔽牆製作假安裝-九四○、○○○元。因停工新增工作:

A.銲工重新檢測-二四六、○○○元。

B.停工久置生繡、重新研磨除鏽-一二○、○○○元。

C.模臺重新調整水平及補強、#3、#5層重新吊至模臺組成圓筒狀-一、○○○、○○○元。

綜上所述,中船公司預估第四標所需費用共計九、八二八、九○○元(6,614,890+40,000+500,000+940,000+246,000+120,000+1,000,000=9,828,900),乃將第四標預算訂為九、八○○、○○○元(證物十八),而該預算係以第二標未完工之結算餘額,加計復工額外增加之工作費用為基礎。乃監察院就此未詳加究明,徒以中船公司重新編列第二標未完成之銲接工作預算單價,未審酌剩餘銲接工作內容、施工位置高程與工作量不同,妥適編列云云,均屬誤會。

㈨關於監察院指訴無法決標案件,逕依廠商報價調整底價:

⒈按底價之底定,除依圖說、規範外,尚須考量成本、市場行銷,此觀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甚明。

⒉中船公司辦理第四標、第五標發包時,工作量係經機械工場主辦工程師收

集第一標及第二標實際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量製作完成各層「工作量統計表」。事後,經比對亦無錯誤。

原先第五標核計發包預算金額為八五○萬元,經過三次發包均流標(實際上最低廠商之標價為一、○五○萬元致超底價流標)。顯示預算金額與市場行情脫節,此亦可推知第一、二標之協力廠商會以連續停工超過三個月為理由而終止合約之原因,係由於實質上之合約價格與市場價格相較,顯然偏低。

至於第四標之發包底價擬定過程,申辯人並未參與,此由底價估算單上逐級簽名並無申辯人,可為明證(證物九)。

而銲條之採購係由中船公司物料處經辦,並非申辯人負責經辦,彈劾文所指實乃張冠李戴,併此陳明。

㈩本案發生後,媒體大事炒作,甚至,有立法委員在立院指稱有數位執政黨立委介入本案勞務採購案,調查結果證明係子虛烏有。

綜上所陳,本案之發生屬二級執行單位機械工場之銲材管理及監工過程不周全

所致而造成公司損失,申辯人自覺身為一級主管亦有未盡周全之處。鈞會果認申辯人應負責亦祈請鈞會能審酌申辯人主要業務在工程業務之爭攬及市場之開發上,而臺電公司核四工程標案乃是申辯人及前廠長與范代總經理(承攬當時為機械業務處經理)等努力之成果,當時預計可為公司創造二.二億之利潤,貢獻應屬非小,敬請鈞會審酌明察後能為較輕之處分。

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物一至證物十:請參閱原申辯書。

證物十一: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辦事注意事項分層負責明細表」。

證物十二:中華民國銲接協會著「核四反應爐支撐基座施工疏失之檢討」及中

船公司採購E71T-1(天泰公司編號TWE-711 )銲材材料檢驗報告各乙份。

證物十三: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機械工場P6235 核四工程安全衛生及教育訓

練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第一、二標)及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第四標)之會議紀錄各乙份。

證物十四:第二標勞務採購(BP3462)合約影本乙份。

證物十五:第二標勞務採購追加申請書\協議書影本乙份 (購案編號AP-3462追加編號01 )。

證物十六:第二標勞務採購紀錄表(購案編號AP-3462-02)。

證物十七:第二標勞務採購(BP3462)工作總價追減申請\協議書。

證物十八:第四標(申請單編號AP3579)轉售為目的之勞務採購申請書。

參、被付懲戒人子○○申辯意旨:核四工程弊端,不僅中船蒙受損失,且危及核能安全,震驚社會,申辯人曾任職中船品保處,經監察院調查,責以違反公務員法規,提案彈劾,當承擔應負之責任。今已交付懲戒委員會審議論處,實靦顏於細論責任深淺,職務劃分,以為申辯。謹依國家體制,僅就品保制度及機制,依程序之需求,提出陳述。

中船品保制度,因其功能,俱二體系,一為新船建造之品保體制,循2SO系統,獲LR認證,系統完整,故中船仍居世界造船界一席之地位,其二為拓展核能業務,於八十七年投下資源、經年之規劃、建立核能品保體系,終獲美國ASME峻嚴審核通過實施,彈劾文責品保機制「付諸闕如」,實起因於「宵小惡行」,申辯人等知,體制建立,係就工程功能,技術而設計。工作艱巨,已難免於千慮之失,對於故意犯罪惡行,預防作用,有其極限,且難以有限資源,作無限制之預防。是故品保制度,常循「品質是做出來的,而非檢驗出來」之原則思考。

企業內部組織之設置及權責劃分,亦以此為準則。因此在制度有先天的限制,環境卻有無限變化下,發掘問題,持續改善,原為企業生存之道,且為競爭之活力。今日不幸者,一旦犯罪介入,改善問題,旋為弊端,不僅癱瘓品保體制,亦形成為事件,犯罪惡行,如同病毒,令人痛恨。

今弊端業已造成傷害,所有陳述,無法彌補公司及社會之損失,申辯人既曾任品保經理之職,當承擔彈劾文中應負違失之過。若此文尚有辯解之意,唐突之失,尚祈以常情諒查。現當靜佇委員公議,服膺所決,引為戒律。

肆、被付懲戒人廖文獻申辯意旨:中國造船公司是國內極少數擁有美國機械工程學會核定之核能級結構體製造與

安裝證照的公司中,最具核能電廠施工實際經驗的工作團隊。二十多年前即以完善的品保制度及優越的施工技術,負責承製核能三廠之諸多工程,深獲美國奇異公司及臺電公司之肯定。近年來,為了配合政府興建核能四廠之政策,即使在商船業務有諸多困難之際,仍然再次申請核能級標章,並順利獲得美國ASME之認證,足見本公司對於承建核能電廠所規劃之品質保證體系應已完善,而非如彈劾文附表之項次四內所言「該公司之品保機制,顯有重大違失」,請予明察。

今既已證明在少數圖謀不法利益人士的刻意掩飾下,發生了若干焊道偷工之弊

端,危及核能安全,造成社會不安,凡是吾等中船員工都會深覺無地自容。面對各方指責,親朋關切,此種愧疚之痛,又豈是三年兩年可以平息。申辯人忝為公司管理團隊之一,亦曾短暫擔任品保經理職務,自會坦然面對鈞會審議後之決定,承擔應負之責任。

惟細讀監察院彈劾案全文之後,申辯人百思不解的是監察院彈劾的理由不是品

保制度的建立有瑕疵(因為核能品保體系已獲得美國ASME之正式認證),而是品質系統的執行面有不夠周延之處,若是如此,則有進一步說明之必要。

申辯人於九十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八月五日擔任品保經理,而核四工程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政府命令停工之後,本公司隨即停止各項工程之施工,其後雖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由行政院宣布復工,但由於本公司與臺電公司、新亞公司等之停工求償問題未解決,故廠內並未有實際施工動作(請參考監察院彈劾文第九頁,第參之三、之㈡各項敘述)。其中唯一與申辯人任職品保經理之時間點有關係者,即為由建層公司承包之基座第二層電銲及磨鏽採購案(合約案號AP三五三六)。由於核四宣布停工時,該工程已接近完成階段,故建層公司同意延續承攬合約至全部完工為止,但實際之復工作業則併同其他新簽定合約,遲至九十年九月份起方陸續開工。申辯人事後向本公司機械工廠查證,AP三五三六承攬合約的實際復工日期應為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請參考附件電銲工作指派及銲材領用表),此時申辯人已奉調離開品保處改任現職迄今。

依前述事實,申辯人在擔任品保經理期間(九十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八月五日)

中船公司內並無任何與本案相關之工程在施工,當時申辯人轄下所有同仁均在商船及軍艦業務項下戮力從公,對於核四品質系統之運作,實屬暫停狀態,懇請鈞會體察上述實情給予最適當之裁處。

提出證據(影本在卷):

電銲工作指派及銲材領用表乙份。

肆之壹、被付懲戒人廖文獻補充申辯意旨:

本案錯用銲條各口銲道之施工日期,皆非於申辯人任職品保處經理期間。

⑴基座第一層及乾井進出通道製造採購案(即第一標,案號AP三四六一)

由高軒公司承包,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開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因行政院宣布停建核四而停工,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核四宣佈復工,但承包商無意繼續承包,乃於九十年五月十日解約(請詳見監察院彈劾案第九頁,第參之三、之㈡之1之⑴),本層無發現錯用銲條情事。

⑵基座第三、四、五層及下屏蔽牆製造採購案(即第二標,案號AP三四六

二)由建層公司承包,八十九年七月一日開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因行政院宣布停建核四而停工,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宣布續建核四廠,中船公司乃通知建層公司辦理復工,惟建層公司依照中船公司與承攬商簽訂之勞務合約「停工三個月以上得終止雙方合約」之規定,拒絕繼續承攬,乃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結算解約(請參見監察院彈劾案附件十一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二七號第六、七頁,犯罪事實之四)。

⑶基座第二層電銲及磨修採購案(即第三標,案號AP三五三六)由建層公

司承包,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開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停建核四而停工,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宣布恢復核四建廠,中船公司通知建層復工,建層公司原擬併同前述第二標(AP三四六二)辦理解約,惟本合約之內容與前案稍有不同,明白規定停工不超過六個月時不得終止合約,致使建層公司同意繼續履行合約(請參見本補充申辯書附件一,建層公司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函知中船公司機械工廠,在停工損失費及復工補償費未獲明確答覆前,不會復工。及本申辯書附件二,中船公司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九○)船機一六九三號函通知建層公司於九十年六月一日復工),可見本案在九十年六月一日前中船公司與承攬商因停工損失補償之談判未有具體結果,即使AP三五三六案未辦理解約,實際上亦無施工動作。

經查本合約係基座第二層電銲及磨修採購案,其實際作業需俟鐵工製造組裝後才能交由電銲施工並磨修,本合約之鐵工作業在核四停工前(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前)係由中船公司裡工自行施工,核四復工之後,原裡工自行施工部分則併同停工前第二標(AP三四六二)未完工程,以工程名稱「核能四廠第一號反應爐基座第二、三、四、五層及屏蔽牆製造工程」(第四標工程編號AP三五七九)交由皇傑公司承攬,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開工(請參見高雄地檢署起訴書第七頁,本申辯書附件三),由此推得,建層公司承攬之AP三五三六電銲作業之實際施工日期必定在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之後,而申辯人已於九十年八月六日離開品保處轉任現職迄今。

⑷依據臺電公司公眾服務處提送監察院調查處報告第二項(本案監察院彈劾

資料附件八第三十七頁,請參見本申辯書附件四)檢舉人向檢方檢舉提出二八二口焊道,屬於第三標(AP三五三六)之第二層焊道共有五口。

⒈編號九一、九二、一一○,三口焊道施作期為⒑⒕至⒑。

⒉編號三一五銲道施作期為⒐。

⒊編號三二三銲道施作期為⒐。

以上施作期間均不在申辯人擔任品保經理之任期內。

⑸本案檢舉人林茂鄰先生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接受監察院約詢,於答覆

呂溪木監委詢問時,曾明白答覆他在核四復工之後當建層、皇傑公司之小包,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簽約,十一月一日正式承包施工(請參見監察院彈劾資料附件九,監察院六月二十四日調查案件詢問筆錄第三頁,本申辯書附件五),可見核四復工之後,所有偷工銲道之實際施工日期均已在九十年十月之後,此時申辯人已不在品保經理任內。

謹就監察院認為違失各點之理由再申辯說明如下:

⑴針對彈劾案文第參章第四條(第十三頁),輕忽施銲程序、非破壞性檢查

及假安裝等品質控管作業,致基座第一層銲道發現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之情形。本項缺失依據監察院調查,顯示申辯人並無違失(參見第十五頁)⑵第五條,怠忽品保制度之執行,嚴重影響核能工程品質之情形。

依據高雄地檢署起訴書之內容,本條內監察院所列有缺失之銲道,均發生於核四停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之前,或復工並實際開工(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之後,申辯人均不在品保經理任內,自無違失責任可言。⑶第六條,中船及臺電公司輕忽監工及檢驗工作之執行,致承商長期蓄意偷工,迨經檢舉始全面清查錯用銲材之情形。

本條內論述之要點,旨在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發現錯用銲條後各單位之處理方式並未依照規定程序,而有違失。但申辯人該時段已不在品保經理任內,自無違失責任可言。

⑷第七條,現場監工及檢驗人員未建立填寫監工日誌制度,任令承商於核四

廠宣布停工後及例假日以偷工方式趕工施焊,而未派員監工,致承商得以乘機偷工,以及僱用不合規定之人施銲。

關於本條說明如下:

①現場監工為機械工廠之責任。

②機械工廠既未通知例假日施工,品保人員自亦無從到廠執行品質監督作業。

③依據高雄地檢署之調查,承商加班偷工為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十月

二十九日兩天,申辯人尚未到任品保經理,至於再生計畫(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之加班,申辯人已離開品保經理之職位,自亦與本案無關。

綜上所述申辯人謹再鄭重澄清,於申辯人任職於品保經理期間(九十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八月五日)核四基座工程完全處於停工狀態,申辯人應無違失責任。

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

附件一、建層企業有限公司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九十(建)字第○○三號函共一頁。

附件二、中國造船公司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九○)船機一六九三號函共二頁。

附件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第七頁共一頁。

附件四、臺灣電力公司公眾服務處致監察院調查處報告,監察院彈劾資料附件八第三十七頁。

附件五、監察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調查詢問筆錄第三頁。

伍、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核四基座工程二至五層發生誤用銲條,及第一層產生細紋現象等事件,造成安全疑慮及公司損失,誠屬不幸,申辯人忝為中船公司品保處經理,自難推卸督導品保機制不周之責任,惟衡諸實情,除第一層銲道細紋涉及美商奇異公司設計外,餘申辯如后:

彈劾文中所指「品保處負責辦理工程品質管制與檢驗,材料產品檢驗:::等事項」,實則該規定範圍原為船舶建造,而中船公司之修船與機械工程則分別為獨立之利潤中心,有其獨立之業務及品保機制,例如修船與機械工程之ISO9000系統即為由修船廠、機械廠獨立規劃申請與維護,其與品保處負責之船舶建造ISO9000系統無任何關聯。

自八十七年起中船公司為承接核四工程業務,需獲得美國機械工程學會ASME NSTAMP 之認證,故由品保處協助綜辦申請,並按系統之程序主要處理一、二階文件之工作範圍,故彈劾文中所指之銲材領用假日出勤管理、施工管理、監工作業、監工日誌、包工管理等,屬三階文件範疇之工程管理,涉及品保處實際之職責甚微,且本案之發生,應屬蓄意蒙混,若包商林茂鄰之說詞正確,則其中尚涉及部分監工人員吃花酒等不法行為,而品保機制一般係就工程之功能技術或疏失而設計,對於蓄意之犯行甚難以品保機制來防範。

另彈劾文中所指品管工程師李富彰稱未看到自主檢查表,而致品保制度闕如一節,經詢問李富彰工程師,渠謂「自主檢查表」係指分包商之自主檢查表,而非本公司之自主檢查表,實際上本公司之自主檢查表為應提交業主文件項目之一,均有齊備,而李富彰所稱之「分包商」自主檢查表,係分包商提送機械廠之文件,由機械廠之品管人員列管,並不需提送品保處,故李富彰未曾看到。

關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發現誤用銲條,並未開立NCR 而逕行要求鏟除重焊一事,係因品管檢驗員根據核四工程QAP 第十五章所載,解讀為因電銲缺點之發現在非破壞檢驗實施前可免開NCR ,並非疏於處理,惟此事件發生後已修改QAP,明確規定誤用銲條需開立NCR ,以使檢驗員有所遵循,再者本工程之NDE (非破壞檢驗)為臺電公司直接外包給華榮公司執行與中船無涉,亦不屬於中船公司品保機制範圍之內。

申辯人於九十年八月六日突然被告知接任品保處經理,立即面對中船公司再生計畫之推動,裁員四十七及品保處由六個課縮編為三個課,當時因離職及工作調整,人心浮動,千頭萬緒,如何維持人心安定及業務持續運作,實已心力交瘁,發生此一弊端誠屬不當,惟於斟酌懲處之際,懇請體恤,敬祈明鑒。

伍之壹、被付懲戒人甲○○補充申辯意旨:

彈劾文第三十九頁三、㈠按組織規程對本案品管制度之彙辦、推行、管制、

追蹤等,均負有管理督導之責一節:本公司機械工廠系獨立之利潤中心,有其獨立之品保組織(品管小組)及ISO系統,依據機械工廠製作發行之C237品-00-1058電銲銲道檢驗程序書,4.7、4.8、4、9條文說明(請參見程序書第三頁,本申辯書附件一),包含監督施工品質、內部檢查及修整、銲道目視檢查等,均屬機械廠之監工、內部品管檢驗員及電銲工程師職責,對於使用正確之銲材及銲接程序自應負監管之責。而品保處負責執行自主檢查項目中之製造加工品於提交業主檢驗\驗收前之檢驗,故不負施工過程監督之責任,且該誤用銲條屬蓄意事件,多所隱瞞,故品保處實難謂該為其負責。

彈劾文第三十九頁三、㈡未善盡督管本案一、二級品保制度之執行,輕忽銲接工作查對表,未及時發現錯用銲條:::等諸多缺失:

㈠依品保手冊第九章規定銲材領用表(請參見本申辯書附件二)是由機械廠

之銲材管理員、電銲班長、領班、電銲工程師負責,屬機械廠管轄範圍,程序上不經過品保處,且品保處並不負審核之責任。

㈡平日及假日之加班工作包含派工、監工、內檢等,均屬機械廠權責範圍,並不通知品保處,品保處亦不負督管之責。

㈢施銲程序、非破壞檢驗、假安裝等品質控管作業:施焊程序WPS 之設計及

控管由電銲工程師負責,不屬品保處範圍,非破壞檢驗為臺電公司發包由華榮公司執行,品保處並不參與,假安裝亦不屬品保處之檢查點。

彈劾文第四十頁三、㈢品保機制付諸闕如:中船公司為承製核能工程之 N-S

TAMP合格廠家,品保制度經美國機械工程學會於八十八年認證通過,九十一年七月複驗合格,制度執行應屬完備,而誤用銲條係人為蓄意事件,有意隱瞞偷工,實難歸責於制度缺失或執行不力。

衡諸本案,除施工人員錯用銲條係有意偷工蓄意規避控管外,於控管流程上有可能監控管制者,應為現場監工、內部品管檢驗員、焊材管理人員、焊接工作指派人員,上述人員均為機械廠編制,受機械廠督管,相關作業均不經過品保處,自不當為其負責。

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

附件一:C237品-00-1058電銲銲道檢驗程序書共五頁附件二:電銲工作指派及銲材領用表共一頁

陸、被付懲戒人庚○○申辯意旨:據附件㈠監察院函影本暨彈劾案文(含附件)得悉,因中船公司分包承商之

工程人員蓄意以較低強度之銲條施銲,再以設計規範之高強度銲條鋪面之偷工現象,此事件去年二月份發生,經中船公司監工等人員發覺,被令停工並剷除重銲,主事者因與其公司間產生問題,遂於去年四月份離職後向原委會告密,形成轟動一時之核四弊端。本案無論如何終究歸因於中船公司對本工程沒能管理妥善,以致遭受商譽與金錢之重大損失,震驚社會。申辯人奉派任專案經理之職務時,各種作業機制均已建立並執行多年,同時依職掌專案經理之職位亦非直接指揮各施工、監工與檢驗單位,且各作業文件亦不經專案經理簽署,但經自省,如此重大之缺失發生,申辯人亦當接受督導不周之責,與應負違失之過。

本弊端發生後,中船公司在業主臺灣電力公司、上級主管機關原子能委員會

及經濟部之監督下充分檢討改進,已建立妥善之改進措施據以確實執行,當得以適質適時完成本核四工程。

柒、被付懲戒人壬○○申辯意旨:申辯人係臺灣電力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下稱核火工處)前任處長。任職期間從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退休離職。在職期間努力從公、奉公守法、清廉盡職,順利主持核能四廠核反應器及汽輪發電機之招標採購,並以合理價格決標,為公司節省巨額之預算。不料退休後一年發生中船公司承攬之核反應爐基座銲接工程發生銲材偷工等品質瑕疵弊案,致同遭監察院列入彈劾人員名單。申辯人深感冤屈,特此提出申辯。敬請鑒核明察,免予懲處。

申辯人不應被付懲戒人之理由一:

本案核四工程一號機反應爐基座採購工程係由臺電公司龍門施工處採國內標採購發包給新亞公司,再由新亞公司分包給中國造船公司。依據臺電公司內部分工授權辦法之規定,凡內購內製器材設備之品質查驗工作係由龍門施工處負責執行。核火工處負施工督導查核之責。此設備所發生之品質瑕疵係尚在承包商工廠內之製造程序上,不屬核火工處之施工督導查核之項目,故不應由核火工處處長承擔品質督管疏失之責。

申辯人不應被付懲戒之理由二:

本案第一標、第二標及第三標前半段之實際施工時間詳見彈劾書第四頁,列舉如下:

第一標:基座第一層與乾井進出通道製造採購案

開工: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停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二標:基座第三、四、五層及下屏蔽牆製造採購案

開工: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停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三標前半段:基座第二層電銲及磨修採購案

開工: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停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以上三標工程從開工到通知停工,最長一四九天,最短七十二天。照理各項工程開工之初需採購備料,工作準備,裁製至銲接施工需耗數週時間,何況第三標之電焊工作開工不久即受命停工,依停工規定,所有製造工作應全部停止,但承包商仍於宣布停工當日指示下包趕工,並於假日派大批電銲工進廠以偷工方式趕工(見彈劾書第二十四頁),中船公司應制止而未能阻止在其廠內所發生之違反停工宣示之規定,任其承包商有偷工之行為且未查知,實非臺電龍門施工處所能查驗(按臺電龍門施工處自停工日起即不派員駐廠),更非核火工處事後查核所能發現。

申辯人不應被付懲戒之理由三:

申辯人在核四宣布復建後二個半月,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退休。而本案偷工情形最嚴重之第二標未完成部分與前第三標後半段併為基座第二、三、四、五層及屏蔽牆製造採購案(第四標)另行發包,由皇傑公司承包,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開工時申辯人已在四個月前退休離職,故本案後續所發生之偷工情形至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由中船監工人員發現為止(見彈劾書第五頁第十項次),為期近六個月實為大部分銲接工作之實際作業期間,此期間申辯人已離職,應無督導考核不周之責。彈劾書第四十二頁第八行「查壬○○於本案第一標、第二標及第三標之前半段(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括弧中之時間係申辯人在職之時間並非本案製作之時間,請明察。

綜上,申辯人服務臺電公司四十一年,全部時間從事火力發電工程之施工及策劃工作,先後參與深澳、南部、大林、林口、協和、臺中及核四工程,並建立臺電核火工程處品管作業程序書。更於退休前督導核火工處獲得ISO-9002品質認證。本案品質瑕疵實非臺電核火工處處長所應承擔之督導疏失之責,更非申辯人在核四停工前短暫施工期間查核施工品質所能發現,敬請各位委員鑒核明察。

捌、被付懲戒人戊○○申辯意旨:申辯人(現職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處長)茲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轉監察院彈劾案文「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第五項「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處長壬○○、戊○○部分(第四二頁)」,謹提列有關申辯人之說明如左,請鑒察:

關於五、㈠「:::二、核能及火力發電工程之施工督導及考核事項:::

。」(附件四十一)一節。查本公司核能工程之管制,基於核能之「安全性」及「複雜性」,除依循我國相關原子能法規規定外,並參照美國聯邦法規第十篇第五十章附錄B之品質保證準則,建立「核能工程品質保證方案」,本方案業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備,是為本公司核能發電工程品質保證之準繩,內容已全部反映本公司核能工程有關各單位之分工及對品質保證所應負的責任。

本公司「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簡稱核四計畫)之執行,重要工作包括規劃、設計、採購、製造、施工、查驗及試運轉等階段,有關上述作業本公司各單位之權責分工如後:⒈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負責計畫管理、外購管理、非統包之外購內製製程查驗,⒉核能技術處負責設計審查,⒊龍門施工處負責施工管理、內購內製製程查驗,⒋核能安全處負責外購外製製程查驗管理及執行品保系統之規劃、稽察(以上引用彈劾案文第一六頁);另外⒌核能安全處設有駐工地品保小組負責工地品質文件審查、施工及試運轉巡查驗證、稽察工地承商及分包商品保作業及⒍試運轉小組(相關單位組成)負責試運轉事宜等等,各依職掌權責分工合作。

由此可稽,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雖辦理核能及火力發電工程之興建,惟依據「核能工程品質保證方案」之職掌分工,核四計畫須提升管理層級至互不相隸屬的處級單位,採分工、分權負責方式管理,迥異於火力工程單獨由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及所轄施工處負全責,採一條鞭式指揮體系。因此,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對於核四計畫「施工督導及考核事項」係著重於管控進度、預算及外購管理所為之行政管理【證物甲-臺電公司核能工程品質保證方案第一章組織暨組織系統圖】。

關於五、㈠「::另該處亦負責對施工處(含龍門施工處)機械品質工作之

查核,施工有關品質問題之分析、研究、審查等業務,此有該處辦事細則第二條可稽(附件四十二)::」一節。按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辦理核四與所有火力計畫,而上述規定又未區分核能及火力,難免混淆,然核能計畫對品質之要求與規定與火力大不相同。關於核能品質之分工與權責,本公司另有周詳之規定,本申辯書前項所述只是其梗概。實際上核能品質保證工作係由本公司核能安全處負責。此由「臺電公司核能工程品質保證方案」⒈⒉⒐⑷核能安全處職掌b.核能工程品質作業之巡查、審查、稽查、查證事項,e.核能工程與營運品質作業之統計、分析與改善追蹤事項及品質不符案件之審查等二條規定可稽。至於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工程品質課則僅於施工階段,在核四工地定期辦理施工查核及協調工作。設備品質課則針對非統包之外購內製設備辦理工廠製程查驗。此由「龍門計畫品保制度說明」之權責區分及「品質查核定期查核計畫進度表及工程品質查核報告書」之內容可稽【證物乙-龍門計畫品保制度說明,證物丙-台電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品質查核定期查核進度表,證物丁-工程品質查核報告書】。

關於五、㈡項「::未落實三級品保制度之督導與執行,未能監督中船公司

落實監工、檢驗、品保、施工管理等機制」一節。查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轄下龍門施工處為執行核四工程施工任務,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國內採購,由新亞公司得標承攬「龍門計畫第一、二號機核島區廠房結構工程」,本案「一號機組反應爐基座」即為工程項目之一,由新亞公司協力廠商中船公司在高雄廠製作。依照「龍門計畫品保制度說明」,第一級品管為供應廠商新亞公司、中船公司自主檢驗;第二級品保為龍門施工處負責內購內製製程查驗,核火工處負責計畫管理;第三級品保為核能安全處負責品保系統規劃\稽查。

依此三級品保制度分工,各相關權責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而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負責計畫管理係著重於管控進度、預算及外購管理所為之行政管理,如前所述。本案發生違失之基座係尚在中船公司高雄廠製造階段,理應由中船公司負全責,龍門施工處雖依規定派員駐廠查驗,惟並未將查驗結果提報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由此可知,基座品質瑕疵係於承包商製造階段發生,如前所述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對於核四計畫「施工督導及考核事項」係著重於管控進度、預算及外購管理所為之行政管理,故本項基座品質瑕疵非屬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施工督導之項目,核火工處處長應無品質督導、監督疏失之責。

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對於發電建廠工程一向非常重視品質,各項作業均訂有

品管作業程序書,同時也榮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授證通過ISO-9002(1994年版)驗證,九十一年六月也已取得轉換ISO-9001(2000年版)追查驗證。所以各工作均遵照品管作業程序書及品質保證方案嚴格執行。整體而言,核四計畫品管品保制度與架構均屬健全,也能符合美國核能品保準則,惟遺憾者為中船公司未能依照「核能工程品質保證方案」嚴格執行第一級品管作業,致發生本案事件,針對本案缺失,臺電公司各有關權責單位已加強督導及要求承包商以核安、品質為第一優先。

綜上,申辯人任職臺電公司已有三十八年,全部時間從事發電建廠工程之施

工與規劃,先後參與深澳、林口、協和、臺中、南部、興達、大潭、核四等電廠建廠工程,從基層做起,歷任股長、課長、副主任、主任及處長等職務,一向恪遵法令,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執行職務,均能圓滿如期如質完成使命,並無違法失職之行為,期間曾記大功、小功及嘉獎無數次。本案基座品質瑕疵依「臺電公司核能工程品質保證方案」中「有關單位相關職掌」之規定,由於均非屬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職掌範圍,本件申辯人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之情形,企請鈞會委員明察。

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物甲-臺電公司核能工程品質保證方案第一章組織暨組織系統圖。

證物乙-龍門計畫品保制度說明。

證物丙-台電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品質查核定期查核進度表。

證物丁-工程品質查核報告書。

玖、被付懲戒人己○○申辯意旨:關於彈劾案文「肆、六、㈠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組織規程第八條規

定:『本處因施工需要設各施工處及籌備處,各置主任一人::辦理施工事宜::』(附件四十一);另本案各標停留檢驗點及見證點之檢驗、工程之查核事項等亦為主任應負責督管之權責,此有該處辦事細則第二條(附件四十三)規定可按。查己○○於第一標、第二標、第三標大部分、第四標前段及第五標前段(八十六年十一月至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均擔任主任,該二人對於核四廠工程之施工管理及品質稽核等,均負有第一線督管之責。」一節,申辯如次:

㈠本案工程第一標即基座第一層工程(高軒公司承包)於八十九年六月開工

;第二標即基座第三至五層工程(建層公司承包)於八十九年七月以後陸續開工;第三標即基座第二層工程(建層公司承包)於八十九年八月開工。三項工程都在八十九年十月政府宣布核四停工時停工,其合法施工期間只有三至五個月。政府於九十年二月宣布核四復工後,承包商與中船間存有歧見,而解除契約,實質並未復工。中船另與其他承包商簽約,是為第四標基座第二至五層工程(皇傑公司承包)及第五標基座第一層工程(旭振公司承包)。第四標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開工,第五標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開工。申辯人則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退休。因此在申辯人退休前,第四、五標亦只施工二個月。前文引述的時間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為申辯人擔任龍門施工處主任之時間,非為第一標至第五標之施工期間。恐引起委員誤會,合先澄清。

㈡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組織規程第八條第一款全文為:『本處因施

工需要設各施工處及籌備處,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辦理施工事宜,各施工處下得分課、股辨事。』龍門施工處(以下稱本處)以核四建廠工程巨大,其組織亦較龐大,因此設有副主任四人,分別負責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氣儀控工程及行政管理四部門辦理施工事宜。

㈢龍門施工處辦事細則第二條原文:『本處分設公共關係、工程管理、土木

、水路、建築、汽源、汽機、::等十九課,均秉承主任之命,分掌各項業務::』。龍門計畫為巨大工程,必須採有效之組織分工、分層負責。

工程檢驗會驗等分層負責層級為課長,如『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分層負責明細表』(證物一)所示。本案各標停留檢驗點及見證點之檢驗,為各工程課分掌之業務,並非由主任直接負第一線監督之責。

關於彈劾案文「肆、六、㈡主要違失:1、未確實督管本案基座施銲作業之

監工、檢驗等事宜,致承商於核四停工前及復工後,長期蓄意於基座第二至第五層採用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一節,申辯如次:

㈠該基座第二至五層工程即前述第二標及第三標是在八十九年七月以後陸續

開工,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政府宣布核四停工,僅施工二至三個月,其電焊工作皆正常施工,並無任何偷工跡象。政府宣布核四停工時,本處立即正式發函通知新亞\中船就現狀立即停止施工(證物二),但負責基座第二至五層之承商建層公司仍進入中船工廠使用強度較低之銲條代替部份需使用強度較高之銲條違規施工(彈劾案文第二十四頁)。核四停工期間,本處及各包商均應停止一切施工行為,自亦不得派員至中船工廠檢驗,亦無從當場查覺此蓄意偷工行為。本處經得知後,將其仍在中船工廠之半成品均予以作廢,此乃必然且為妥當之處理。

㈡政府宣布核四復工後,中船並未能立即復工,而將基座第二至五層工程另

行交給承商皇傑公司辦理,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才開工,工作之初仍按規定施工,直至九十一年(本人退休之後)因施工進度延誤太多,乃蓄意錯用銲條以節省工時,旋被中船公司發現。但中船公司以內部程序處理,未告知本處。雖然經中船內部處理但程序仍有未妥,本處事後得知,其已做半成品亦將之作廢。

㈢綜上承包商蓄意於基座第二至第五層採用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

,是利用核四停工、臺電無得派員檢驗期間而從事之違法行為,並非肇因於本處未確實督導所致。

關於彈劾案文「肆、六、㈡主要違失:⒈::第一層銲道亦發現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嚴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及反應爐安全。」一節,申辯如次:

㈠該基座第一層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運抵龍門工地,在此之前,龍門施

工處委由檢測公司依規範執行超音波檢測,均符合規範要求。運抵工地後,龍門施工處發現某一輔助鈑有裂紋,經核能研究所肇因分析,認為若在搬運、假組裝時外在施力不當,可能會導致類似之裂紋。可推定是中船搬運、假組裝時不慎所導致,不能歸責為施工過程之檢驗未確實。此項裂紋屬可修補之缺陷,已依設計規範要求處理完成,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及反應爐安全。

㈡龍門施工處為慎重計,全面對類似銲道額外施作與規範所要求不同方式之

磁粉探傷檢測,發現部分銲道表面有線性顯示(表面極淺之髮絲狀細紋),已按規範程序處理至線性顯示消失。此差異乃因磁粉探傷標準與超音波檢測標準不同所致,處理上並無違失。

關於彈劾案文「肆、六、㈡主要違失:⒉未落實督管本案一、二級品保制度

之執行,致各檢驗點未能發現錯用銲材,現場檢驗人員亦未建立監工日誌制度,影響核能工程品質」一節,申辯如次:

⒈行政院於八十二年公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規定工程主辦單

位負責品質保證系統,工程承包商負責工程品質管制系統。公共工程一體遵行,公務機關更是權責分明,不得逾越。依約新亞\中船公司(承包商)應負責第一級品管工作,臺電公司負責第二級品保工作,臺電之龍門施工處則負責其內購內製之製程查驗(彈劾案文第十六頁)。於製程中遇有工作程序書明定必須會同甲方(臺電龍門施工處)檢(查)驗之項目時,乙方(新亞\中船)應於檢(查)驗前二日通知甲方派員,其餘之工作項目由乙方自行檢驗(證物三)。在接獲新亞\中船之會驗通知後,本處駐廠人員,就近根據新亞\中船公司之自主檢驗表執行第二級品保查驗工作。

㈡本處駐廠人員查(檢)驗分為銲前、銲中、銲後等三項,檢驗項目包括『

銲口端清潔及間隙、角度、對準之檢驗』、『預熱及間層溫度之檢驗』及『銲道外觀、尺寸之目視檢驗、非破壞性檢驗』,此等檢驗工作內容均屬於銲接技術工作,亦為本處駐廠人員檢驗的重點。本處依工作之重要性於新亞\中船公司完成自主檢驗後,擇其見證點或停留點給予查驗。

至於桿材領用\發放,為材料管理工作,非關電銲技術,乃屬於中船公司一級品管範圍。承包商填具銲條材料領用表經中船公司監工簽核後,向中船公司倉庫之銲材管理員領取銲材施工(彈劾案文第十七頁)。此為中船內部文件及內部程序,無需經本處駐廠人員查核,完全由中船公司管控,其未能及時發現錯用銲材,係為中船未落實第一級品管制度之執行,不能謂為第二級品保之未落實。

按:行政院公布實施「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給予承包商高度自主性,亦加重其自負自主檢驗之品質管制責任;而主辦機關則退居第二線之品保及事後稽核,大為減低管理成本。過去臺電核二、核三施工處編制員額都在千人以上,龍門施工處目前員額僅三百五十人左右,可為佐證。

因此依現行制度承包商在製作過程中固可免除主辦單位介入干擾,但必須冒事後不合格重製之風險。本案不合格品重製所費不貲,亦是「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權責一致之精神所在。

㈢本處派駐在中船公司廠內執行檢驗之人員於駐廠期間,每日將當天檢驗工

作內容與進度,傳回本處經辦部門主管核閱(證物四),其功能及內容即相當於監工日誌。

關於彈劾案文「肆、六、㈢、據上,己○○、::負責實際執行及督管核四

廠工程之執行。然卻發生本案監工、檢驗、品保機制及施工管理等諸多違失,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列公務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一節,申辯如次:

申辯人服務公職四十餘年、始終嚴守法令、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未敢稍懈,戮力執行職務。迄九十年十月退休,四十餘年從無違法失職行為,並曾兩度接受經濟部所屬機構模範公務優秀人員表揚。本案之處理,完全秉持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之精神,斷無違反之情事。謹請鈞會明察,免於懲戒處分,實感德便。

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物一:龍門施工處分層負責明細表。

證物二:龍門施工處⒑函新亞公司立即暫停施工。

證物三:本工程合約第四章之檢驗處理程序。

證物四:派駐中船之工作回報日誌。

玖之壹、被付懲戒人己○○補充申辯意旨:

核能四廠核島區廠房建廠工程由新亞公司承包,其中若干設備-反應爐基座

則由新亞委由中船公司製造,新亞公司仍負整體工程品質之責。中船則將基座分為五層在高雄中船工廠製作,分層製作完成後運至核四工地安裝組合。各層製造工作分別於八十九年六月至八月開始,至八十九年十月政府宣布核四停工時停工。政府於九十年二月宣布核四復工後,中船另與其他協力商簽約,分別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九月二十日才復工。申辯人則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退休,因此在申辯人退休前,基座設備均尚在工廠製作中,不僅全部都未交貨,其電銲工作完成率尚未過半,製品何時完成則更遙遠。

設備尚在工廠製作中,依合約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其製作品

質管制由承包商負責。本處為慎重計,指定銲製過程中若干定點如『銲口端清潔及間隙、角度、對準之檢驗』、『預熱及層間溫度之檢驗』及『銲道外觀、尺寸之目視檢驗、非破壞性檢驗』等技術工作,派員給予見證,並不能干預承包商之物料管制,也不得因此視為取代或免除承包商第一級品質管理的責任。設備成品在運抵工地交貨時尚需執行接收檢驗,倘有品質上的缺失或不符規範狀況,承包商仍須負責補修或重製。

在建廠過程中,施工作業繁多,預見工作人員將或多或少會有無心或惡意之

疏忽情形,應有妥善彌補因應之道,因此作業程序書中便一項名為「不符合狀況管制程序書」,事先擬定了處理不符合規範作為之程序,作業過程中任何人任何時間均可提出是否符合規範之質疑,經判定不符合狀況成立時,即由權責部門-設計部門、品管部門、施工部門審定處理方法-現狀接受、修理、重做或拒收。這在工程主辦單位是無法完全避免的業務之一。單純的不符合狀況之發現,並妥善處理之,使無損於最終完成之工程品質,不應被視為工程主辦部門或其主管之違失或違法。

申辯人服務公職四十餘年、始終嚴守法令、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

,未敢稍懈。迄九十年十月退休,四十餘年從無違法失職行為。本案之處理,更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之情事,謹請鈞會委員明察,免於懲戒處分,以符法治,實感德便。

拾、被付懲戒人癸○○申辯意旨:關於彈劾案文「肆、六、㈠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組織規程第八條規

定:『本處因施工需要設各施工處及籌備處,各置主任一人::辦理施工事宜::』(附件四十一);另本案各標停留檢驗點及見證點之檢驗、工程之查核事項等亦為主任應負責督管之權責,此有該處辦事細則第二條(附件四十三)規定可按。::癸○○於第三標後段、第四標大部分及第五標大部分(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迄今)期間均擔任主任,該二人對於核四廠工程之施工管理及品質稽核等,均負有第一線督管之責。」一節,申辯如次:

㈠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組織規程第八條第一款全文為:『本處因施

工需要設各施工處及籌備處,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辦理施工事宜,各施工處下得分課、股辦事。』龍門施工處因核四工程巨大,其組織亦較龐大,因此設有副主任四人,分別負責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氣儀控工程及行政管理四部門辦理施工事宜。

㈡龍門施工處(以下稱本處)辦事細則第二條原文:『本處分設公共關係、

工程管理、土木、水路、建築、汽源、汽機、::等十九課,均秉承主任之命,分掌各項業務::』。龍門計畫為巨大工程,必須採有效之組織分工、分層負責,同時推動。如『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分層負責明細表』(證物一)所示,對於本案各標停留檢驗點及見證點之檢驗,為各工程課分掌之業務,並非由主任直接負第一線督管之責。

關於彈劾案文「肆、六、㈡主要違失:⒈未確實督管本案基座施銲作業之監

工、檢驗等事宜,致承商於核四停工前及復工後,長期蓄意於基座第二至第五層採用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一節,申辯如次:

㈠該基座第二至五層工作是於八十九年七月以後陸續施工,至八十九年十月

二十七日政府宣布核四停工,施工期間僅二至三月,其電銲工作皆正常施工,並無任何偷工跡象,直至政府正式宣布核四停工,本處亦立即正式發函通知新亞\中船就現狀立即停止施工(證物二),但負責基座第二至五層之承商建層公司於當日下午認核四無復工之可能,而指示領班與銲工以向中船溢領未繳回之半自動銲接所使用強度較低之銲條代替部分需使用強度較高之銲條施工,蓄意於⒑\藉向中船公司申請加班為由進駐違規施工(彈劾案文第二十四頁)。此蓄意動作發生於本處要求承商立即停工之後,且在停工期間即應遵守政令停止任何施工行為,本處自不得留置檢驗員於中船之廠內,亦無從當場查覺此蓄意偷工行為。事後經得知,其仍在中船工廠之半成品均以作廢,此乃必然且為妥當之處理。

㈡核四復工後,中船公司將基座第二-五層施工由原承商建層公司交由承商

皇傑公司繼續施工,並於⒏開工,承商皇傑公司工作之初仍按規定施工,直至九十一年初因施工進度延誤太多,乃蓄意錯用銲條以節省工時,即被中船公司發現。但中船公司以內部程序處理,未告知本處。雖此處理程序未盡完善,本處事後得知其已作半成品亦將之作廢。

㈢綜上承包商蓄意於基座第二至第五層採用低強度銲材代高強度銲材偷工,

關鍵於核四停工期間未依規定停工而從事之違法行為,並非肇因於本處未確實督管所致。

關於彈劾案文「肆、六、㈡主要違失:⒈::第一層銲道亦發現裂紋及諸多線性瑕疵,嚴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及反應爐安全。」一節,申辯如次:

㈠該基座第一層在運抵龍門工地之前,龍門施工處委由檢測公司依規範執行

超音波檢測,均符合規範要求,該等運抵工地後,龍門施工處發現某一輔助鈑有裂紋,為慎重計,龍門施工處全面對類似銲道額外施作與規範所要求不同方式之磁粉探傷檢測,發現部分銲道表面有線性顯示(表面極淺之髮絲狀細紋),已按規範程序處理線性顯示消失。然該等銲道仍符合規定之超音波檢測,此差異乃因磁粉探傷標準與超音波檢測標準不同所致。㈡運抵工地所發現之一處輔助鈑銲道裂紋其經核能研究所肇因分析,顯示該

銲道結構型式存有相當高之殘留應力,認為若在搬運、假組裝時外在施力不當,可能會導致類似之裂紋。可推定是中船搬運、假組裝時不慎所導致,不能歸責為施工過程之檢驗未確實。

㈢前述裂紋及線性顯示屬可修補的缺陷,已依設計規範要求處理完成。前述銲道並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及反應爐安全。

關於彈劾案文「肆、六、㈡主要違失:⒉未落實督管本案一、二級品保制度

之執行,致各檢驗點未能發現錯用銲材,現場檢驗人員亦未建立監工日誌制度,影響核能工程品質」一節,申辯如次:

㈠行政院於八十二年公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規定工程主辦單

位負責品質保證系統,工程承包商負責工程品質管制系統,公共工程一體遵行,公務機關更是權責分明,不得逾越。因此本案工程合約中,中船\新亞公司(承包商)應負責第一級品管工作,臺電公司負責第二級品保工作,臺電之龍門施工處則負責其內購內製之製程查驗(彈劾案文第十六頁)。於製程中有程序書明定必須會同甲方(臺電龍門施工處)檢(查)驗之項目時,乙方(中船\新亞)應於檢(查)驗前二日通知甲方派員,其餘未特定之工作項目由乙方自行檢驗(證物三)。基此本處原不必派員常駐中船工廠,為了工作上聯絡方便與時效性,本處派員駐廠,旨在縮短聯絡及往返時程。在接獲中船\新亞之會驗通知後,駐廠人員就近根據中船\新亞公司之自主檢查表執行本處之第二級品保查驗工作。

㈡本處駐廠人員查(檢)驗之要點包括銲前、銲中、銲後等三項檢驗,檢驗

項目包括『銲口端清潔及間隙、角度、對準之檢驗』、『預熱及層間溫度之檢驗』及『銲道外觀、尺寸之目視檢驗;非破壞性檢驗查證』,此等檢驗工作內容均屬於銲接技術工作,亦為本處駐廠人員檢驗的重點。本處依工作之重要性於中船\新亞公司完成自主檢驗後,擇其見證點或停留點給予查驗。銲材領用屬於材料管理工作,非關電銲專業技術乃屬於中船公司第一級品管工作。承商填具銲接材料領用表經中船公司監工簽核後,向中船公司倉庫之銲材管理員領取銲材施工(彈劾案文第十七頁)。此為中船內部文件及內部程序,由中船公司負責應能管制發放正確銲材,其未能及時發現錯用銲材,係為中船未落實第一級品管制度之執行,不能謂為第二級品保之未落實。

㈢新亞公司在本處工地施工期間,依約提送制式監工日報,內容包括中船施

工項目供本處備查及記載甲方工作事項。本處派駐在新亞公司之協力商中船公司廠內執行檢驗之人員於駐廠期間,亦有傳送當日工作內容至本處工程經辦課(證物四),以供了解廠內工作內容與進度以符合工地需求,其功能及內容即相當於監工日誌。

關於彈劾案文「肆、六、㈢、據上::癸○○負責實際執行及督管核四廠工

程之執行,然卻發生本案監工、檢驗、品保機制及施工管理等諸多違失,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列公務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一節,申辯如次:

申辯人任職臺電三十七年,始終嚴守法令、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力求切實、未敢稍懈戮力切實執行職務、從無違法失職行為,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要求,均已完全做到。並於八十一年、八十七年曾兩度接受經濟部所屬機構模範公務優秀人員表揚。在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接任本職時,該基座已完成大部分之施工且發生在尚未驗收之際,但造成社會大眾之關切,申辯人已負起行政責任於九十一年七月接受記過之處分。謹請鈞會鑑核,免於懲戒處分,實為德便。

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物一:龍門施工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影本乙份。

證物二:龍門施工處⒑函新亞公司立即暫停施工。

證物三:合約第四章之檢驗處理程序影本乙份。

證物四:派駐中船之工作回報日誌影本乙份。

拾壹、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申辯人在監察院約詢時都已詳述,申辯人認為沒有善盡督導之責,八十七年

七月一日中船公司與新亞公司簽約,是前任總經理與董事長簽約,交由高雄總廠執行,當時申辯人任副總經理,大約於八十九年七、八月間總廠與公司合併,高雄總廠撤銷,由總公司執行。機械廠廠長丁○於監察院約詢時稱:再生計畫前中船申請核能執照,大家皆依程序執行,會發生此偷工,可能人力不足所致,核四停工前偷工之事皆無向申辯人反映,申辯人都不知道。廠長都不知道,廠長以上的人又如何知道?核四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停工,申辯人於停工後之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接任總經理,經濟部長即給申辯人一個任務,希望中船公司執行再生計畫,讓中船起死回生,彈劾案文附件㈢之三八二頁即是申辯人的申辯,本案之任何文件均未經申辯人批示,也未呈申辯人看過。監工與銲條收發皆有疏失,第一層之線性缺失已修改完成,應無安全顧慮,查對表銲條領用表申辯人沒看到,執行面部屬的疏失,申辯人當負行政上的疏失。

拾貳、被付懲戒人辛○○申辯意旨:監察院彈劾,總經理、副總經理在決策面是要負責任,彈劾案文附件㈢三四

四至三四八頁申辯人都說得很清楚。包商如蓄意的偷工減料,中船公司所訂的品保程序書及品保手冊很難防弊,後來發現包商偷工減料情形,我們才研擬防弊措施,執行面發生問題,申辯人等在管理階層願負監督不周的疏失。鋼結構工程以重量計價並沒有錯誤,彈劾案所提的有誤解。鋼結構工程包含

電銲、研磨、鐵工、整型、假安裝都是以重量「噸」「公斤」做計價的基準。第三標的電銲、研磨是用長度計算。

丙、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申辯書之意見:

壹、被付懲戒人丁○、丙○○、子○○、廖文獻、甲○○、庚○○、壬○○、戊○○、己○○、癸○○等部分:

本件(收文0000000000號)係被付懲戒人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機械工廠前廠

長丁○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前處長壬○○等十員,辦理第四核能發電廠一號機組反應爐基座採購過程,核有輕忽基座施銲之監工、檢驗、品保及銲材管理等作業,致承商長期蓄意於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使用低強度銲材偷工,嚴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等諸多違失,經本院提案彈劾後再提出申辯書,貴會轉請本院提具意見憑以決議乙節,敬悉。

有關被付懲戒人丁○等十員之申辯書所辯內容,經查其違失事項,業已於本院

彈劾案文及調查報告說明綦詳,且本案於建層公司(核四停工前)及皇傑公司(核四復工後)之承攬施工期間,長期任令廠商偷工,工程管理積弊已深,違失情節嚴重,相關被付彈劾人應負執行及督導不周之責,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仍請貴會依法予以懲戒。

貳、被付懲戒人丙○○補充申辯書部分:本件(收文:0000000000號)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送「核四廠一號機組反應

爐基座涉嫌偷工減料乙案」被彈劾人丙○○(以下稱何員)之補充申辯書,請本院原提案委員表示意見。

何員表示其為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船公司)機械工廠廠長一級主管

,工作職掌著重於機械廠整體業務籌劃、工程業務之爭攬拓展及核定二級單位擬定之工程執行計畫及執行進度重點追蹤,至於業務執行細節,悉依權責劃分,授權由機械工廠二級主管負責等云云。

查中船公司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機械工廠::負責機械工程設計及各項機械、鋼構::重化鋼鐵設備與其他建設工程之承建、製造::等事項」。

該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亦明定機械工廠廠長係直接負責督管該廠工程之發包及手續辦理、承包商資格審查及管理、工程底價研訂及核定機械工程之策劃、執行與控管等事項。本案各項執行細節,何員辯稱並未親自直接參與,惟其身為中船公司機械工廠一級主管,對於本案各項業務實負有第一線督導之責,豈能以未親自直接參與為由卸責。至其餘所辯各節,經查其違失事項,業已於本院彈劾案文說明綦詳,故仍建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予以懲戒。

參、被付懲戒人廖文獻補充申辯書部分:本件(收文:0000000000號)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送「核四廠一號機組反應

爐基座涉嫌偷工減料乙案」被彈劾人廖文獻(以下稱廖員)之補充申辯書,請本院原提案委員表示意見。

廖員表示於任職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品保經理期間(九十年一月一日至同年

八月五日),核四基座工程係處於停工狀態,偷工銲道之施工時間非在其所任內云云。

查本案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派員赴現場鑽取基座三十二道銲道進

行檢驗結果略以:「第二層第1288、1298、423號及第三層第698、758 號等銲道確有誤用非E8016-G銲條之情形,第二層第323號及第三層第 429、783、798號等銲道亦可能誤用非E8016-G銲條,分析結果確認誤用及疑似誤用非E8016-G之銲道所代表之群組銲道計有一百六十八道,且未證實誤用或懷疑誤用銲條之銲道,並不意謂已證實該銲道使用正確之E8016-G 銲條。」其中確認誤用銲材者,包含核四廠停工前由建層公司施工之第1288、1298號銲道及復工後皇傑公司施作之第423號銲道,而第 698及758號銲道則跨建層及皇傑公司之施銲期間(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至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復據本案檢舉人林茂鄰亦證稱:「渠先後於建層至皇傑公司之任職期間,均有採用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之方式偷工」,顯見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長期未確實執行監工及檢驗作業、輕忽施銲程序等,致承商可持續蓄意偷工,品保制度長期嚴重怠忽執行;彈劾案文之違法失職之事實及法令依據附表中,亦明白指出廖員主要任職違失時間係本案第三標中段期間。廖員擔任品保經理期間,未善盡端正該公司品保制度之落實,亦應負執行及督導不周之責,故仍建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予以懲戒。

肆、被付懲戒人甲○○補充申辯書部分:本件(收文:0000000000號)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送「核四廠一號機組反應

爐基座涉嫌偷工減料乙案」被付懲戒人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船公司)品保處經理甲○○(以下稱王員)之補充申辯書副本,請本院原提案委員表示意見。

王員表示:中船公司機械工廠係獨立之利潤中心,有其獨立之品保組織(品管

小組)及ISO 系統,有關監督施工品質、銲材領用、加班派工、施銲程序及檢驗等,均非品保處之責等云云。

按中船公司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品保處::負責辦理工程品質管制與

檢驗,材料產品檢驗::等事項」,另該公司全面品質管理計畫之彙辦、推行、管制與追蹤,全面品管訓練之檢討改進與建議及品管工作之推行等業務,依該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亦規定為品保處經理所督管之權責。本案經查施工品管、檢驗、監工、材料管理、表單填註及稽核(監工日誌)等皆有重大違失,與該公司之整體品管制度實有密切關聯,本案王員應負工程品質管制督導不周之責,故仍建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予以懲戒。

伍、被付懲戒人己○○補充申辯書部分:本件(收文:0000000000號)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送「核四廠一號機組反應

爐基座涉嫌偷工減料乙案」被付懲戒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龍門施工處前主任己○○(以下稱林員)之補充申辯書副本,請本院原提案委員表示意見。

林員表示: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退休之前,基座設備尚在中船工廠製作,全

部均未交貨,電銲工作完成率亦尚未過半,其製作品質管制應由承商負責。設備成品運抵工地交貨時尚需執行接收檢驗,倘有品質上的缺失或不符規範,承商仍須負責補修或重製,臺電公司所訂「不符合狀況管制程序書」已明定處理程序。該員認為本案經發現偷工且已妥善處理,無損於最終完成之工程品質,不應視為工程主辦部門或其主管之違失等云云。

按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辦事細則第二條已明文規定停留檢

驗點、見證點之檢驗及見證事項為其工作內容之一,本案亦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取樣檢驗結果證實編號1288、1298、423、698及758 等銲道確有誤用非E8016-G 銲條之情形,其施銲時間早自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建層公司承包時即開始蓄意偷工。而林員為業主(臺電公司)派駐工地之代理人,負責執行整體核四建廠二級品管之責,豈能以品質管制應由承商負責及缺失業經妥善處理,無損於最終完成之工程品質為由置辯,顯見該員並未深切自省,故仍建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予以懲戒。

陸、被付懲戒人乙○○、辛○○部分:本件(收文:0000000000號)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送「核四廠一號機組反應

爐基座涉嫌偷工減料乙案」被付懲戒人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船公司)前總經理乙○○及前副總經理辛○○(現為代總經理)之調查筆錄影本,請本院原提案委員表示意見。

查本案主要違失係於基層監工及銲材領用等管理上之懈怠,及未依合約規範切

實執行監造、檢驗等作業,然本案經查中船公司下游承商蓄意偷工,違失情節重大,已嚴重影響核四建廠安全及時程,江、范二員身為公司最高主管,實難辭其咎,且該二員於本件調查筆錄中亦坦承未善盡督導之責,當負行政上之疏失等云云。故仍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予以懲戒。

理 由被付懲戒人乙○○係中船公司前總經理、辛○○係中船公司前副總經理、丁○係中船公司機械工廠前廠長、丙○○係中船公司機械工廠廠長、子○○係中船公司品保處前經理、廖文獻係中船公司品保處前經理、甲○○係中船公司品保處經理、庚○○係中船公司本案專案經理、壬○○係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前處長、戊○○係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處長、己○○係臺電公司龍門施工處前主任、癸○○係臺電公司龍門施工處主任。監察院以中船公司及臺電公司辦理核四廠一號機組反應爐基座採購過程核有:輕忽基座施銲之監工、檢驗、品保及銲材管理等作業,致承商長期蓄意於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使用低強度銲材偷工等情事,且中船公司辦理本案發包作業亦有諸多瑕疵,嚴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及反應爐安全,並造成鉅額損失及信譽重挫,顯有嚴重違失,提案彈劾,移送審議。

經查本案臺電公司核四廠「龍門計畫第一、二號機核島區廠房結構工程」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由新亞公司得標承攬,新亞公司投標時,已於施工計畫書內之機電工程部分,載明中船公司為其鋼構件之專業協力廠商;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新亞公司與中船公司正式簽訂「龍門計畫第一、二號機核島區廠房結構包封圍阻體及一次圍阻體鋼結構等工程契約」,合約總價為一五億三、四五○萬元(不含營業稅),基座工程即為工程項目之一,而臺電公司龍門施工處為核四廠工程之施工履約單位,負有執行監管之責。基座主要係提供反應爐壓力容器、反應爐生物屏蔽牆、下乾井人員及設備進出通道、隔膜地板、抑壓池水平逸氣管(vent pipe )、爐底工作平臺以及下乾井維修平臺等之支撐結構,屬核能電廠耐震一級之重要安全結構,為一環形鋼構混凝土結構體,且為核四廠一次圍阻體之內部結構。基座之鋼構部分主要由內、外各一同心圓鋼殼及垂直隔板等構造銲接組成,同心圓鋼殼夾層間除預留之逸氣管外,其餘空間將於裝置定位後灌置混凝土。本案基座範圍係屬內側圓鋼殼部分,該部分計分成五層,每層再區分為四等分;第一層係基座之最底層(四等分之編號分別為RS-11、RS-12、RS-13、RS-14),其上為第二層至第五層(編號分別為RS-20、RS-30、RS-40、RS-50、);各層均於中船公司機械工廠(高雄)製造完成後,再運至核四廠之現場組裝定位,並逐層銲接固定及灌置混凝土。

本案計分五件標案,皆由中船公司辦理基座電銲作業之發包事宜:

基座第一層及乾井進出通道製造採購案(案號AP3461,即第一標)由高軒公司承包,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開工,九十年五月十日停工解約。

基座第三、四、五層及下屏蔽牆製造採購案(案號AP3462,即第二標)由建層公司承包,八十九年七月一日陸續開工,九十年五月十日停工解約。

基座第二層電焊及磨修採購案(案號AP3536,即第三標)由建層公司承包,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開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完工。

前第二標未完成部分與前第三標(不含電銲、研磨,僅餘整修、假安裝等工作)

採購案合併為基座第二、三、四、五層及屏蔽牆製造採購案(案號AP3579,即第四標),由皇傑公司承包,九十年八月十三日開工,原預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完工(第四層部分已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完工)。

前第一標未完成部分(案號AP3580,即第五標),由旭振公司承包,九十年九月二十日開工,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完工。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簡稱核研所)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及同年月十九日

,赴現場鑽取三十二道銲道之樣品進行檢驗,其結果:「第二層第1288、1298、423及第三層第698、758 等銲道確有誤用非E8016-G 銲條之情形,第二層第323及第三層第429、783、798等銲道亦可能誤用非E8016-G銲條,分析結果確認誤用及疑似誤用非E8016-G 之銲道所代表之群組銲道計有一百六十八道,且未證實誤用或懷疑誤用銲條之銲道,並不意謂已證實該銲道使用正確之E8016-G 銲條。」其中確認誤用銲材者,包含:「核四廠停工前由建層公司施工之第1288、1298銲道及復工後皇傑公司施作之第423銲道,而第698及758 銲道則跨建層及皇傑公司之施銲期間」。檢舉人林茂鄰(為本案承商所僱之工地主任,嗣為本案第四標之轉包承商)於同年六月二十日偕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赴中船公司工地現場,指出約有二百八十二道銲道有偷工之情形,上揭銲道分散於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建層公司施工者:第二層第89~118、315~330、571~590,計六十六道;第三層第769~828、1269~1298 ,計九十道;第四層第93~112、113~132,計四十道;第五層第109~148、 169~183、185~188,計五十九道。而僅第五層第149~168、184、189~194 計二十七道,為皇傑公司施工)。

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於核四廠停工時(核四廠停工期由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及復工後,建層公司及皇傑公司等承商,為縮短工時,節省工資支出,蓄意未依規範,使用較易施銲之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施工,其偷工情事至為明確。

臺電公司龍門施工處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D龍施字第○九一○五○六二三四一號函以「銲接品質有重大缺失,修復及評估作業均繁複耗時,且品質無法獲得確認,為降低對整體工程之影響」為由,要求廢棄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並先將核四廠二號機組之基座材料移用重作,中船公司預估重作之工程成本約三千二百十萬餘元。上開事實,業據檢舉人林茂鄰在監察院提案委員約詢時陳述綦詳,被付懲戒人乙○○、辛○○、丁○、丙○○、子○○、甲○○、庚○○等在監察院提案委員約詢時或本會調查中亦不爭執,並有經濟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臺電公司核能四廠第一號機反應爐基座銲道錯用銲條事件調查報告、核研所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核四廠一號機反應爐基座第二至第五層銲道材質分析報告、臺電公司公眾服務處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九一)公服資料字第三二一號送件單(查復資料)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上開核四廠一號機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電銲作業之建層公司及皇傑公司等承商,以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施銲偷工之情事,已堪認定。茲分別就彈劾意旨所指各被付懲戒人之違失咎責,審議如后:

中船公司總經理乙○○、副總經理辛○○部分:

㈠按中船公司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綜理公司一切業

務,並督導所屬人員。置副總經理二至三人,輔助總經理指定之業務」;另副總經理亦負責督導機械工廠全面品質管理計畫之彙辦、推行、管制與追蹤,工程發包及手續辦理、底價研訂等事項,此有該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在卷可稽。查被付懲戒人乙○○於中船公司辦理臺電公司第四核能發電廠第一號機組反應爐基座鋼構銲接勞務採購案(以下稱本案)之第一標、第二標、第三標前半段(八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擔任副總經理,第三標後半段、第四標及第五標(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間任總經理;被付懲戒人辛○○於第一標至第五標(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間任副總經理。

㈡被付懲戒人等疏於督導本案之工程管理及品質機制,致承商早自八十九年八月起

即於本案第二、第三、第四標之基座第二至第五層,長期蓄意以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以謀取不法利益,迨九十一年四月經檢舉人向原能會檢舉後,始全面清查錯用銲材情形,顯見基座各層之施銲作業皆有違失,並經調查證實其監工、檢驗、品保機制及施工管理等確有諸多嚴重違失。

㈢本案偷工情形嚴重,臺電公司考量本案「銲接品質有重大缺失、修復及評估作業

均繁複耗時,且品質無法獲得確認」,要求中船公司將基座第二至第五層廢棄重作,預估重作之工程成本約三千二百十萬餘元,造成中船公司鉅額損失及信譽重挫,並影響核四廠工程進度。

㈣本案施銲作業諸多違失,而建層公司及皇傑公司等為中船公司之承商。被付懲戒

人乙○○、辛○○綜理中船公司一切業務及負督導所屬人員之責,而被付懲戒人等在本會調查中坦承執行面係其部屬的疏失,而總經理、副總經理在決策面應負未善盡督導之責,當屬行政上之疏失。是被付懲戒人乙○○、辛○○自難辭督導不周之咎責。

中船公司機械工廠廠長丁○、丙○○部分:

㈠按中船公司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機械工廠:負責機械工程設計及各項

機械、鋼構:::重化鋼鐵設備與其他建設工程之承建、製造:::等事項。」另機械工廠廠長係直接負責督管該廠工程之發包及手續辦理、承包商資格審查及管理、工程底價研訂及機械工程之策劃、執行與控管,此有該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在卷可稽。查被付懲戒人丁○於本案第一標、第二標及第三標前半段(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被付懲戒人丙○○於第三標後半段、第四標及第五標(九十年八月六日迄今)期間均擔任機械工廠廠長,二人對於本案合約執行等,均負有第一線直接管理督導之責。

㈡核四停工前及復工後,未善盡督導本案施銲作業之監工、檢驗、品保機制及施工

管理等事宜,致建層公司及皇傑公司等承商自八十九年八月起即長期蓄意於第二至第四標之基座第二至第五層採用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並詐領工程款,迨經檢舉人向原能會檢舉後,始由該會及臺電公司全面清查錯用銲材情形,嚴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及反應爐安全,嗣雖重新施作,然已造成鉅額損失、信譽重挫及影響工程進度。

㈢未善盡督導本案一、二級品保制度之執行,輕忽銲接工作查對表及銲材領用表等

文件之稽核,致各檢驗點未能及時發現承商錯用銲材,顯見品保制度付諸闕如,嚴重影響核能工程之品質。

㈣現場監工及檢驗人員未建立監工日誌之制度,致無法掌控、追溯承商施工細節及

檢驗員工作情形;另例假日及核四廠宣布停工後,機械工廠任令承商申請加班及調派大量銲工以偷工方式趕工施銲,竟未派員監工,致承商得以乘機偷工,並僱用不合規定之銲工施銲,工程管理顯有違失。

㈤未善盡銲材領用之監督管理,任令承商蓄意溢領及留用低強度銲材,除不利成本控制且有浪費公帑之虞外,另肇致承商趁機偷工,影響工程品質與安全。

㈥據上,被付懲戒人丁○、丙○○先後擔任中船公司機械工廠廠長,未善盡督管所

屬確實執行監工、檢驗、銲材管理等作業核有諸多違失。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自承本案之發生,屬二級執行單位機械工場之銲材管理及監工過程不周全所致而造成公司損失,自覺身為一級主管亦有督導疏失之處等語,是被付懲戒人丁○、丙○○均應負督導不周之咎責。

監察院移送意旨另指本案基座第一標、第二標發包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諸多疏失,一併提案彈劾,移請審議。被付懲戒人丁○、丙○○申辯意旨略以:基座第一標及第二標之發包公告作業,係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實施之前辦理,故其發包公告作業係依據當時中船公司之規定辦理等語。查核四廠第一號機反應爐基座第一標公告日期為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決標日期為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訂約日期為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第二標公告日期為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決標日期為八十八年六月二日、訂約日期為八十八年六月八日,有中船公司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船機字第○九三○一八一一號函檢送「核四第一號機反應器基座發包、訂約明細表」在卷可稽,是其申辯尚非不可採信。此一部分尚難令被付懲戒人丁○、丙○○負違失之咎責,併予敘明。

中船公司品保處經理子○○、甲○○部分:

㈠按中船公司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品保處:負責辦理工程品質管制與檢

驗,材料產品檢驗:::等事項:::」。另該公司全面品質管理計畫之彙辦、推行、管制與追蹤,全面品管訓練之檢討改進與建議及品管工作之推行等業務,依該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亦規定為品保處經理所督管之權責。查被付懲戒人子○○於本案第一標、第二標及第三標前段(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被付懲戒人甲○○於第三標後半段、第四標及第五標(九十年八月六日迄今)期間為品保處經理,被付懲戒人子○○、甲○○對本案品管制度之彙辦、推行、管制與追蹤等,均負有管理督導之責。

㈡被付懲戒人等未善盡督管本案一、二級品保制度之執行,輕忽銲接工作查對表及

銲材領用表等文件之稽核,各檢驗點亦未能及時發現錯用銲材,致承商可於核四停工前及復工後,長期蓄意於本案第二至第四標之基座第二至第五層採用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又核四廠宣布停工後及例假日任令承商銲工進場以偷工方式趕工施銲,迨經檢舉人向原能會檢舉後,始由該會及臺電公司全面清查錯用銲材情形,且現場未建立監工日誌,承商僱用未經臺電公司考驗合格之中船公司員工施銲等諸多違失。

㈢據上,中船公司品保機制付諸闕如,嚴重影響本案基座工程品質及反應爐安全,

嗣基座第二至第五層雖重新施作,然已造成鉅額損失、信譽重挫及影響工程進度,被付懲戒人子○○、甲○○先後擔任該公司品保處經理,皆未善盡督導品管工作之推行。被付懲戒人子○○申辯意旨坦承曾任職中船公司品保處經理之職,當承擔應負違失之過云云,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亦稱忝為中船公司品保處經理,自難推卸督導品保機制不周之責任等語,是被付懲戒人子○○、甲○○均應負督導不周之咎責。

中船公司本案專案經理庚○○部分:

㈠按中船公司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得置助理副總經理及專案經理:::

協助副總經理辦理指定之業務。」,另據該公司實施專案負責人制度要點第四點規定:「專案經理職掌::::主辦工廠策劃並執行專案業務(計畫)之先期準備作業。掌握專案業務(計畫)有關之重要文件及規範、圖料等重要資料,監督相關單位確實執行。負責監督專案業務(計畫)品質計畫書、施工時程:

::,並提改善對策建議,確保工程品質:::。」被付懲戒人庚○○於本案第三標後半段、第四標及第五標(九十年八月三日迄今)期間為專案經理,專案負責執行本案之業務。

㈡未確實督導本案基座施銲作業之監工、檢驗、品保制度及施工管理等事宜,致承

商長期蓄意於第三、第四標之基座第二層至第五層採用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嚴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反應爐安全,嗣雖重新施作,然已造成鉅額損失、信譽重挫及影響工程進度,違失情節嚴重。

㈢未善盡督導本案一、二級品保制度之執行,輕忽銲接工作查對表及銲材領用表等

文件之稽核,於各檢驗點未能及時發現錯用銲材,現場監工及檢驗人員未建立監工日誌之制度,顯見未確實落實品保制度之執行,影響核能工程品質。

㈣未善盡銲材管理,任令承商蓄意溢領及留用低強度銲材,除不利中船公司成本控

制,且有浪費公帑之虞,另肇致承商趁機偷工;又核四廠宣布停工後及例假日,竟未嚴格要求承商不准進廠施銲或應派員監工,致承商得以偷工方式趕工施銲,顯有違失。

㈤據上,本案基座施銲作業廠商長期違法偷工,嚴重影響核四廠工程品質及安全,

並造成中船公司鉅額損失、信譽重挫及影響工程進度,被付懲戒人庚○○未督導各標承商確實依合約及標準程序之規定執行施銲作業,並提改善對策與建議,以確保工程品質。申辯意旨略以經自省中船公司發生如此重大之缺失,當接受督導不周之責,與應負違失之過云云,是被付懲戒人自難辭督導不周之咎責。

臺電公司龍門施工處主任己○○、癸○○部分:

㈠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本處因施工需要得設各施

工處及籌備處,各置主任一人:::辦理施工事宜:::」;另本案各標停留檢驗點及見證點之檢驗、工程之查核事項等亦為主任應負責督管之權責,此有該處辦事細則第二條規定可按。被付懲戒人己○○於第一標、第二標、第三標大部分、第四標前段及第五標前段(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被付懲戒人癸○○於第三標後段、第四標大部分及第五標大部分(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迄今)期間均擔任主任,對於核四廠工程之施工管理及品質稽核等,均負有第一線督管之責。

㈡未確實督管本案基座施銲作業之監工、檢驗等事宜,致承商於核四停工前及復工

後,長期蓄意於基座第二至第五層採用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嚴重影響基座工程品質及反應爐安全。

㈢未落實督管本案一、二級品保制度之執行,致各檢驗點未能及時發現錯用銲材,現場檢驗人員亦未建立監工日誌制度,影響核能工程品質。

㈣據上,被付懲戒人己○○、癸○○負責實際執行及督管核四廠工程之執行,然卻

發生本案監工、檢驗、品保機制及施工管理等諸多違失。被付懲戒人己○○申辯意旨略稱:本案龍門計畫為巨大工程,必須採有效之組織分工、分層負責。工程檢驗會驗等分層負責層級為課長,如『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示。本案各標停留檢驗點及見證點之檢驗,為各工程課分掌之業務,並非由主任直接負第一線監督之責。本處駐中船公司廠內人員檢驗工作,依工作之重要性於新亞、中船公司完成自主檢驗後,擇其見證點或停留點給予查驗。設備成品在運抵工地交貨時尚需執行接收檢驗,倘有品質上的缺失或不符規範狀況,承包商仍須負責補修或重製,伊並無違失之情事等語;被付懲戒人癸○○申辯意旨略稱:行政院於八十二年公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規定工程主辦單位負責品質保證系統,工程承包商負責工程品質管制系統,公共工程一體遵行,公務機關更是權責分明,不得逾越。因此本案工程合約中,中船、新亞公司(承包商)應負責第一級品管工作,臺電公司負責第二級品保工作,臺電之龍門施工處則負責其內購內製之製程查驗。於製程中有程序書明定必須會同甲方(臺電龍門施工處)檢(查)驗之項目時,乙方(中船、新亞)應於檢(查)驗前二日通知甲方派員,其餘未特定之工作項目由乙方自行檢驗。基此本處原不必派員常駐中船工廠,為了工作上聯絡方便與時效性,本處派員駐廠,旨在縮短聯絡及往返時程。在接獲中船、新亞之會驗通知後,駐廠人員就近根據中船、新亞公司之自主檢查表執行本處之第二級品保查驗工作。本處依工作之重要性於中船、新亞公司完成自主檢驗後,擇其見證點或停留點給予查驗。伊在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接任本職時,該基座已完成大部分之施工,且廠商偷工發生在尚未驗收之際,但造成社會大眾之關切,伊已負起行政責任,於九十一年七月接受記過之處分,請為不受懲戒之議決云云。查行政機關首長及各層主管對分層負責之授權事項,應切實監督,此為「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第八項所明定,是機關首長對授權所屬各層主管負責事項,仍負有監督職責。被付懲戒人己○○、癸○○所辯依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示,本案各標停留檢驗點及見證點之檢驗,為各工程課分掌之業務,並非主任即被付懲戒人應負監督之責云云,即非可採,其仍難辭督導不周之咎責。又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是被付懲戒人所為一事兩罰之抗辯,顯屬誤會。

中船公司品保處經理廖文獻部分:

彈劾意旨以:被付懲戒人廖文獻於本案第三標中段(九十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八月五日)期間為中船公司品保處經理,對本案品管制度之彙辦、推行、管制與追蹤等,均負有管理督導之責,其未善盡督導品管工作之推行,任令承商採用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應負違失之責云云。被付懲戒人廖文獻申辯意旨略稱:本案核四廠基座五件標案,其中唯一與伊任職品保經理之時間點有關係者,即為由建層公司承包之基座第二層電銲及磨修採購案(合約案號AP三五三六,即第三標)。

由於核四宣布停工時,該工程已接近完成階段,故建層公司同意延續承攬合約至全部完工為止,但實際之復工作業則併同其他新簽定合約,遲至九十年九月份起方陸續開工。伊事後向中船公司機械工廠查證,AP三五三六承攬合約的實際復工日期應為九十年九月十二日,此時伊已奉調離開品保處改任現職迄今。基座第二層電銲及磨修採購案(即第三標,案號AP三五三六)由建層公司承包,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開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停建核四而停工,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宣布恢復核四建廠,中船公司通知建層復工,建層公司原擬併同前述第二標(AP三四六二)辦理解約,惟本合約之內容與前案稍有不同,明白規定停工不超過六個月時不得終止合約,致使建層公司同意繼續履行合約,建層公司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函知中船公司機械工廠,在停工損失費及復工補償費未獲明確答覆前,不會復工。中船公司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九○)船機一六九三號函通知建層公司於九十年六月一日復工,可見本案在九十年六月一日前中船公司與承攬商因停工損失補償之談判未有具體結果,即使AP三五三六案未辦理解約,實際上亦無施工動作。經查本合約係基座第二層電銲及磨修採購案,其實際作業需俟鐵工製造組裝後才能交由電銲施工並磨修,本合約之鐵工作業在核四停工前(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前)係由中船公司裡工自行施工,核四復工之後,原裡工自行施工部分則併同停工前第二標(AP三四六二)未完工程,以工程名稱「核能四廠第一號反應爐基座第二、三、四、五層及屏蔽牆製造工程」(第四標工程編號AP三五七九)交由皇傑公司承攬,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開工,由此推得,建層公司承攬之AP三五三六電銲作業之實際施工日期必定在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之後,而伊已於九十年八月六日離開品保處轉任現職迄今。伊任職於中船公司品保處經理期間(九十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八月五日)核四廠基座工程完全處於停工狀態,伊應無違失責任等語,有被付懲戒人提出之電銲工作指派及銲材領用表、建層公司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九十(建)字第○○三號函、中船公司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九○)船機一六九三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第七頁等影本在卷可稽,是被付懲戒人前開申辯,即非無據,尚難令負違失咎責。

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處長壬○○、戊○○部分:

彈劾意旨以:按臺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簡稱核火工處)組織規程第三條「本處之任務如左」規定:「核能及火力發電工程之施工督導及考核事項。」另該處亦負責對施工處(含龍門施工處)機械品質工作之查核,施工有關品質問題之分析、研究、審查等業務,此有該處辦事細則第二條規定可稽。查被付懲戒人壬○○於本案第一標、第二標及第三標前半段(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被付懲戒人戊○○於第三標後半段、第四標及第五標(九十年六月一日迄今)期間均擔任該公司核火工處處長,對核四廠工程之施工及品質考核等,均負有督管之責。被付懲戒人壬○○、戊○○未落實三級品保制度之督導與執行,未能監督中船公司落實監工、檢驗、品保、施工管理等機制,致其分包承商得以於基座第二至第五層長期蓄意以低強度銲材取代高強度銲材偷工,顯見基座各層之施銲作業皆有違失,嚴重影響核能工程品質,被付懲戒人等應負督導不周之違失咎責等語。被付懲戒人壬○○申辯意旨略稱:本案核四工程一號機反應爐基座採購工程係由臺電公司龍門施工處採國內標採購發包給新亞公司,再由新亞公司分包給中船公司。依據臺電公司內部分工授權辦法之規定,凡內購內製器材設備之品質查驗工作係由龍門施工處負責執行。核火工處負施工督導查核之責。此設備所發生之品質瑕疵係尚在承包商工廠內之製造程序上,不屬核火工處之施工督導查核之項目,故不應由核火工處處長承擔品質督管疏失之責等語,被付懲戒人戊○○申辯意旨略以:臺電公司「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簡稱核四計畫)之執行,重要工作包括規劃、設計、採購、製造、施工、查驗及試運轉等階段,有關上述作業本公司各單位之權責分工如後:⒈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負責計畫管理、外購管理、非統包之外購內製製程查驗;⒉核能技術處負責設計審查;⒊龍門施工處負責施工管理、內購內製製程查驗;⒋核能安全處負責外購外製製程查驗管理及執行品保系統之規劃、稽察;⒌核能安全處設有駐工地品保小組負責工地品質文件審查、施工及試運轉巡查驗證、稽察工地承商及分包商品保作業及⒍試運轉小組(相關單位組成)負責試運轉事宜等等,各依職掌權責分工合作。由此可見,核火工處雖辦理核能及火力發電工程之興建,惟依據「核能工程品質保證方案」之職掌分工,核四計畫須提升管理層級至互不相隸屬的處級單位,採分工、分權負責方式管理,迥異於火力工程單獨由核火工處及所轄施工處負全責,採一條鞭式指揮體系。因此,核火工處對於核四計畫「施工督導及考核事項」係著重於管控進度、預算及外購管理所為之行政管理。

核火工處轄下龍門施工處為執行核四工程施工任務,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國內採購,由新亞公司得標承攬「龍門計畫第一、二號機核島區廠房結構工程」,本案「一號機組反應爐基座」即為工程項目之一,由新亞公司協力廠商中船公司在高雄廠製作。依照「龍門計畫品保制度說明」,第一級品管為供應廠商新亞公司、中船公司自主檢驗;第二級品保為龍門施工處負責內購內製製程查驗,核火工處負責計畫管理;第三級品保為核能安全處負責品保系統規劃稽查。依此三級品保制度分工,各相關權責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而核火工處負責計畫管理係著重於管控進度、預算及外購管理所為之行政管理。本案發生違失之基座係尚在中船公司高雄廠製造階段,理應由中船公司負全責,龍門施工處雖依規定派員駐廠查驗,惟並未將查驗結果提報核火工處,由此可知,基座品質瑕疵係於承包商製造階段發生,核火工處對於核四計畫「施工督導及考核事項」係著重於管控進度、預算及外購管理所為之行政管理,故本項基座品質瑕疵非屬核火工處施工督導之項目,核火工處處長應無品質督導、監督疏失之責。核火工處對於發電建廠工程一向非常重視品質,各項作業均訂有品管作業程序書,同時也榮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授證通過ISO-9002(1994年版)驗證,九十一年六月也已取得轉換ISO-9001(2000年版)追查驗證。所以各工作均遵照品管作業程序書及品質保證方案嚴格執行。整體而言,核四計畫品管品保制度與架構均屬健全,也能符合美國核能品保準則,惟遺憾者為中船公司未能依照「核能工程品質保證方案」嚴格執行第一級品管作業,致發生本案事件,針對本案缺失,臺電公司各有關權責單位已加強督導及要求承包商以核安、品質為第一優先,本案基座品質瑕疵,依「臺電公司核能工程品質保證方案」中「有關相關單位相關職掌」之規定,由於均非屬核火工處職掌範圍,伊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之情形等語,提出臺電公司核能工程品質保證方案、龍門計畫品保制度說明、工程品質查核報告書等影本為證。查核火工處雖辦理核能及火力發電工程之興建,惟依據「核能工程品質保證方案」之職掌分工,將核四計畫之施工單位龍門施工處提升管理層級幾至互不相隸屬之處級單位,採分工、分權負責方式管理。是被付懲戒人壬○○、戊○○前開申辯,即非無據,尚難令負違失咎責。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乙○○、辛○○、丁○、丙○○、子○○、甲○○、庚○○

、己○○、癸○○等九人,上開違失事證,均臻明確,所為其餘各項申辯及所提各項證據,均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核被付懲戒人等所為,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分別依法酌情議處。被付懲戒人廖文獻、壬○○、戊○○等三人,並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不受懲戒。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辛○○、丁○、丙○○、子○○、甲○○、庚○○、己○○、癸○○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被付懲戒人廖文獻、壬○○、戊○○均無同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不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