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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3 年鑑字第 10339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三年度鑑字第一○三三九號

被付懲戒人 李 珏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李 珏不受懲戒。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李珏因涉嫌貪污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尚未確定,其判決情形如次:

李珏於七十九年應聘至臺灣省立中興醫院任外科主治醫師,嗣於八十一年間任急診室主任兼任外科醫師職務,其為爭取個人之升職及獲取較高之醫療獎勵金分配,竟不循正當提升醫療品質提高病患就診意願之管道,而意圖為其自己及該院不法之利益,基於詐取財物與偽造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概括犯意,竟就病患之診療手術病症、申報費用等為不實填報,屢經該院同仁多次舉發上開不法情事,案經檢察官以涉嫌貪污等罪提起公訴,嗣經判決如前述。

經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附送刑事判決影本乙份為證。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貴會八十五年台會義議字第二八六三號通知敬悉,謹申辯如左:

本案仍在司法程序上訴審理中,尚未定讞,有關申辯書類,業已依法提送司法機關,謹影印有關文件,提請作為申辯書狀。

有關對申辯人之懲戒程序,請在司法程序終結後,再予進行。

又申辯人業已辭去中興醫院醫師職務,現已不具有公務員身分。

理 由本件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謂:被付懲戒人李珏自七十九年間任職前臺灣省立中興醫院外科主治醫師,八十一年間並任急診室主任,為爭取個人升職及獲取高額醫療獎金,意圖為自己及該院不法利益,基於詐財及偽造文書故意,竟就病患診療手術病症、申報費用等填報不實,經檢察官以其涉嫌貪污等罪提起公訴,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論處被付懲戒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有期徒刑七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八萬一千七百五十元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檢附該判決影本,認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之違法失職情事,移送審議。經查被付懲戒人對前開涉嫌貪污案件,始終否認有虛報、浮報、溢報公勞保費用等犯罪,堅稱其對病患之診斷均屬實在,否認作假。查被付懲戒人李珏前開貪污案件,經歷審法院詳加調查鑑定結果,認無從證明其有偽造不實之診療紀錄、申報費用不實詐取財物情事,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九十五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對之有罪之判決改判,諭知無罪在案,檢察官不服上訴,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四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判決及最高法院覆本會函在卷可稽。按被付懲戒人違失證據不足者,應為不受懲戒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既無確實證據足證其有何違失,自應對之依法為不受懲戒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李珏違失證據不足,應不受懲戒,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議決如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