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三年度鑑字第一○三六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乙○○各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乙○○等二員因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脫逃罪,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八六號不起訴處分在案,其涉案情形如下:
㈠被付懲戒人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警員甲○○、乙○○等二員於九
十三年三月三日凌晨二時至四時,共同執行轄區內之巡邏勤務,於當日凌晨三時十分許接獲值班警員之通報,前往新竹縣○○鎮○○路○段○○○巷○○○號,當場逮捕竊盜罪之現行犯邱創台,並將邱創台戴上手銬後,帶回派出所偵辦。范、曾二員回所後,本應戒護看守依法逮捕現行犯之責,且二人均應注意、能注意、卻疏未注意邱創台之行止,至邱創台有隙可趁而乘機脫逃,案經該局竹東分局督察組主動報告偵辦。
㈡被付懲戒人甲○○、乙○○等二員戒護疏失致竊盜現行犯邱創台脫逃,有公務員
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脫逃罪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以范、曾二員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過失脫逃罪,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之輕微案件,爰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項,以職權不起訴為適當。
被付懲戒人甲○○、乙○○等二員右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附送:
㈠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八六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
㈡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竹縣東警刑字第○○○○九三○○七八一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影本。
㈢警員甲○○、乙○○等二員訪談、偵訊筆錄影本。
㈣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勤務表影本。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其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先
後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及六月三十日分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限,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逕為議決。被付懲戒人甲○○、乙○○均係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警員。九十三
年三月三日凌晨二時至四時許,二人共同執行轄區內之巡邏勤務,於當日凌晨三時十分許,接獲值班警員之通報,前往新竹縣○○鎮○○路○段○○○巷○○○號,當場逮捕竊盜罪之現行犯邱創台,並將邱創台戴上手銬後,帶回派出所偵辦。被付懲戒人甲○○、乙○○回所後,本應盡戒護看守依法逮捕現行犯之責,惟竟疏於注意邱創台之行止,致邱創台有隙可乘而於當日凌晨四時五十分許,乘機脫逃,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以被付懲戒人甲○○、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過失脫逃罪,該罪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之輕微案件。其等二人均自白犯行,且事後懊悔不已,自責甚深,並於極短時間內彌補其等職務疏失,迫使邱創台自行歸案,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項,認以職權處分不起訴為適當,於九十三年四月五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項事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八六號不起訴處分書、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竹縣東警刑字第○○○○九三○○七八一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甲○○、乙○○訪談、偵訊筆錄、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勤務表等影本各一件附件足稽,被付懲戒人甲○○、乙○○收受申辯通知後亦無異詞,違失事證至為明確,核其等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謹慎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梁 松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