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三年度鑑字第一○三七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烏日分隊警員,為依法執行公務之人
員竟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六時五十分許,在臺中縣○○鄉○○路○段同花加油站附近執行婦幼安全巡邏任務時,當場查獲趙黃松無照駕駛農用拼裝車,明知應依法舉發該不法事實,並將拼裝車吊扣,詎被付懲戒人填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卻因趙黃松之請求,由趙黃松提供親友陳素英牌照號碼Y二-四八○六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乃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違規事實欄塗改為「已領有車牌而未依規定懸掛」,足生損害於陳素英,嗣經臺中縣議員何秀英向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檢舉,始查獲上情,並由該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案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予以緩起訴處分。
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七號緩起訴處分書。
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事項書。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
本案係因申辯人未接受臺中縣議員何秀英關說所引發誣控申辯人偽造文書,該議員之前多次向申辯人關說交通違規案不成懷恨在心所引起,茲將事實陳述如左:
申辯人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六時許服巡邏勤務時,在臺中縣○○鄉○○路○段查獲趙黃松駕駛無號牌之四輪汽車,當場將其攔停盤檢,趙黃松當場出示有效之普通小型車駕照供申辯人抄錄告發,申辯人詢問該車為何無牌照?趙黃松答稱該車係向其嫂陳素英借用,之前使用時尚有懸掛牌照,不知為何今未懸掛牌照,詳細情形他也不清楚,申辯人要求趙黃松出示車輛來歷證明文件,趙提不出,申辯人即當場依交通部路政司台監字第○七九二號函:車輛無來歷憑證,且無領有使用牌證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款,並禁止其行駛(附件一)。告發其違規事實且查扣該車,趙黃松因車輛為申辯人查扣而拒絕於告發單收受欄簽名,並向申辯人請求可否回家拿證明文件,申辯人為顧及民眾財產權益及查明該車真實狀況,且趙黃松駕照所載住址距離現場僅約一公里,即答應其請求並暫時保管該車及其駕照,趙黃松即步行返家,申辯人在現場等候,期間何秀英議員稱受趙黃松之要求,至現場要申辯人不要告發此違規案,申辯人委婉向何秀英議員表示告發一切依法,請其諒解不要為難,何議員見說情無效即口出惡言說大家走著瞧並離開現場,約三十分後趙黃松走回現場即出示自小客車Y二-四八○六號行車執照,申辯人問趙黃松可否將引擎蓋打開,趙黃松即將引擎蓋打開,申辯人依行車執照所載之廠牌、車型、車色、引擎號碼均為Y二-四八○六號車無誤後,始更正告發單為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並將車輛及駕、行照發還予趙黃松,趙黃松於告發單上簽名後即駕車離開現場。申辯人全程依法告發,絕無不法行為。
一個月後,烏日分局二組巡官劉良輔、梁志銘至所稱何秀英議員檢舉申辯人偽造文書,要對申辯人製作偵詢筆錄,申辯人並無不法行為,心中坦蕩接受偵詢,巡官向申辯人告知檢舉事由,申辯人實不知誣指之內容從何而來,偵詢中巡官提示拼裝車照片兩張問申辯人趙黃松違規當時是否是駕駛照片中拼裝車?申辯人答不是,並向偵辦巡官詢問該照片從何而來?為何無證人指證簽名捺印或車主簽名捺印?當場請求二組巡官查明,巡官劉良輔、梁志銘未予理會,竟以申辯人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查獲趙黃松違規案時趙黃松所駕駛係照片中之拼裝車(附件二)而由Y二-四八○六號陳素英所有之車輛頂替掣單等不實之情事,將申辯人以偽造文書罪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申辯人實感冤枉。
案經臺中地檢署果股檢察官偵查,檢察官在偵查中向何秀英議員出示調查卷所附之拼裝車照片兩張,由何秀英當場指認是否確係趙黃松違規當場為申辯人查獲駕駛之拼裝車?何秀英議員當庭答:「不是」。申辯人即當庭向檢察官請求調查此部分是否有偽證情事,檢察官未予受理。趙黃松不識字,故未於警詢筆錄中簽名捺印,經趙黃松當庭向檢察官告知警詢筆錄係分局二組承辦巡官寫好後至其家中要其簽名捺印,因他不知筆錄中所載內容為何,是否依照事實而記載,又因自己不識字所以拒絕簽名捺印,詎料分局二組巡官竟擅自在趙黃松家中辦公桌內尋得趙黃松之私章蓋於警詢筆錄上隨卷移送,其心可議。
申辯人附上(附件三)、(附件四)照片中拼裝車之農機使用證及牌照影本(正本由趙黃松保管中),如趙黃松違規當時係駕駛照片中所示車輛,該拼裝車卻領有農機使用證及牌照,根本不能告發,即是合法使用又何需以Y二-四八○六號車頂替?申辯人在此將疑點陳述如左:
㈠檢察官於偵訊中出示調查卷中拼裝車照片兩張供證人何秀英指認是否為何秀英所見
趙黃松違規為警查獲之拼裝車,何秀英當庭答稱:「不是」。卻又對所見之車輛交代不清,顯係誣指申辯人之犯罪。
㈡趙黃松不識字,於警詢時理應全程錄音(影)並朗讀筆錄全部內容予被詢問人後,
由被詢問人簽名捺印確認其真實性。分局二組巡官在偵詢趙黃松時並未錄音(影),亦未朗讀筆錄內容予被詢問人。
㈢調查卷中照片所載之拼裝車係領有合法農機使用證及牌照之車輛,依法不能告發,
即屬合法,申辯人不需亦不會偽造文書,且該拼裝車趙黃松於庭訊中亦向檢察官表示故障很久已無法行駛。
㈣本違規舉發案經縣議員何秀英關說不成,申辯人更不可能再接受違規人趙黃松之請求而偽造文書。
右述各點於檢察官偵查時,申辯人當場請求調查清楚,檢察官卻置之不理,對有利於申辯人之各項證據均未予注意,在無明顯證據情形之下對申辯人緩起訴處分,申辯人實在不服又無可救濟之法令,申辯人含冤莫名。申辯人所述各點句句屬實,請鈞會向臺中地檢署調閱偵查庭全部筆錄。
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㈠交通部路政司台監字第○七九二號函一件。
㈡拼裝車(調查卷中所示車輛)照片一張。
㈢農機使用證一張。
㈣農機牌照一張。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烏日分隊警員,其工作職權包含取締交通違規案件,為依法執行公務之人員。其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六時五十分許,在臺中縣○○鄉○○路○段同花加油站附近執行婦幼安全巡邏任務時,當場查獲趙黃松無照駕駛農用拼裝車,明知應依法舉發該不法事實,並將拼裝車吊扣,詎被付懲戒人填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卻因趙黃松之請求,由趙黃松提供親友陳素英牌照號碼Y二-四八○六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乃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違規事實欄塗改為「已領有號牌而未依規定懸掛」,足生損害於陳素英。嗣經臺中縣議員何秀英向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檢舉,始查獲上情。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被付懲戒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該罪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付懲戒人之犯行係礙於議員關說之壓力下所為,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而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再議,亦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上職議字第一○三九號處分書以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前段處分駁回確定在案。上開事實,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七號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緩起訴處分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事項書等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會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上開偵查卷宗(內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三年上職議字第一○三九號處分書)核閱無訛。被付懲戒人雖申辯稱:本件係縣議員何秀英多次向渠關說交通違規案件不成而挾恨誣告;且趙黃松並不識字,其警詢筆錄係承辦警官事先寫好,再至趙黃松家中要求其簽名捺印,為趙黃松所拒,詎承辦警官竟以在趙黃松家中找到之趙黃松印章,擅自加蓋於警詢筆錄,該警詢筆錄並未全程錄音(影),亦未朗讀予被詢問人趙黃松;又趙黃松所有之拼裝車係領有合法農機使用證及牌照之車輛,果趙黃松違規當時所駕駛者係該拼裝車,根本不能告發,何需以Y二-四八○六號車頂替云云。惟既為檢察官所不採,且所提交通部路政司台監字第○七九二號函係對「拼裝車」定義之釋示,趙黃松L二-一四○七號農業機械使用證及牌照,該農業機械使用證「原發證日期」欄記載之日期為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而本件趙黃松交通違規日期則係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該等證照發證日期明顯係在趙黃松交通違規日期之後,連同趙黃松所有之「拼裝車」照片,均不足資為其免責之論據。被付懲戒人所為申辯,均不足採,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梁 松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