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三年度鑑字第一○三七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謂: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警員,明知喝酒過量而無法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駕車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四時酒後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大觀路口前,與民眾王封苗酒後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車禍,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車禍處理小組及大墩派出所員警接獲通報前往處理,王民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酒精濃度值為○.五MG\L,被付懲戒人因頭部及手部受傷送林新醫院急救治療,經抽血換算酒精濃度測試值達○.七八MG\L,爰該局第四分局以被付懲戒人及王民二人均涉有公共危險罪嫌,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以中分四刑字第○九三○○○○四七八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一: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分四刑字第○九三○○○○四七八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證二:甲○○、王封苗筆錄。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謂:
申辯人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凌晨二時勤務結束之後因肚子餓而前往友人開設之
小吃店吃麵,其間友人拿了幾瓶啤酒邀申辯人共飲,申辯人原本慮及開車之故而婉拒。然而友人情意甚濃,且適於本分局偵辦擄人勒贖案件而痛失二位同仁之情事發生不久,心情難免受到影響,因此申辯人藉小酌兩杯紓解鬱悶之心情與鉅大之壓力。用餐完畢,申辯人自知酒後禁止駕車故並無隨即開車,而於友人之處泡茶聊天等待酒意稍退,惟申辯人懷孕七個多月之妻子打電話說身體不適,家中的三歲女兒又吵鬧不休,因此催促申辯人趕緊回家。申辯人因一時心急,未顧及自己酒意是否已消退而急忙開車回家,遂因對方亦為酒後駕車者始釀成此事件發生。
綜上,請鈞會考量申辯人所喝之酒僅屬低酒精度之台灣啤酒,而申辯人小酌兩杯之動機係為紓解警察工作之壓力,且當時確於意識清楚之情況下駕車,並且已盡最大之注意義務而小心低速駕駛,及申辯人事後之悔意態度、平日工作表現、道德品行等方面,給予申辯人改過自新之機會從輕議處,申辯人當不二過等語。
提出悔過書一件(附件一)。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警員,明知喝酒過量而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駕車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四時酒後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大觀路口前,與民眾王封苗酒後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車禍,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車禍處理小組及大墩派出所員警接獲通報前往處理,王民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酒精濃度值為○.五MG\L,被付懲戒人因頭部及手部受傷送林新醫院急救治療,經抽血換算酒精濃度測試值達○.七八MG\L。案經該局第四分局以被付懲戒人涉有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該署檢察官以被付懲戒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為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被付懲戒人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且深表悔意,又素行良好,前未曾有犯罪紀錄,再酌以被付懲戒人因本件事故亦造成傷害,認被付懲戒人經此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爰為緩起訴之處分命令,其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應於收受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後,一個月內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分會支付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上開處分並經該署依職權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再議,亦經該署以九十三年度上職議字第三二七一號處分書認原處分並無不當,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二五號緩起訴處分書及同署九十三年八月六日中分檢茂廉字第一二○三四號確定證明函等件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亦未否認其事,其違法事證洵堪認定,核其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梁 松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