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4年度鑑字第10483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議。
理 由
一、按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 2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付懲戒人甲○○係雲林縣政府前行政室庶務課課員,自89年 9月起負責承辦行政室所屬員工及政務官之薪資獎勵金發放轉帳業務,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須依該室出納課課員魏官亮所製作之工作獎金、考績獎金印領清冊辦理款項轉帳作業,即將該清冊記載之金額存入行政室各員工在臺灣銀行斗六分行所開立之薪資帳戶內,且知悉若有金額誤繕致轉帳總計無法平衡時,應立即報告行政室庶務課課長及主計室會計課課員,並請示是否將金額暫時繳回雲林縣縣庫,詎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一)先於92年 1月27日,依魏官亮製作之「雲林縣政府91年度員工工作獎金印領清冊」辦理「91年度行政室員工工作獎金」轉帳業務時,將魏官亮在印領清冊內因作業疏失而重複編列支出退休技工李松德新臺幣(下同)44,324元,利用職務上機會於製作多戶式收入傳票轉帳清冊時(下簡稱薪資轉帳清冊),明知自己當年度應領之工作獎金僅53,129元,卻將此筆溢出金額不實登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薪資轉帳清冊個人實領金額(序號135)欄中,並將此轉帳清冊列印1份持以向臺灣銀行斗六分行行使,致使臺灣銀行斗六分行陷於錯誤,轉存入其個人於臺灣銀行斗六分行之活期儲蓄存款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此方式詐取財物44,324元。(二)繼於92年 1月28日,依「雲林縣政府91年度員工考績獎金印領清冊」,辦理「91年度行政室員工考績獎金」轉帳業務時,利用於職務上製作之薪資轉帳清冊之機會,將行政室庶務課課員楊勝道應領取之考績獎金金額,故意繕打短少 3元,將技工陳怡妙、葉蕙菁、陳三雄、陳貴連、施德仁、劉收琴、柯素真、林棖慶、張廖秋桂、曾秀滿、陳靜嫻、朱淑媛、劉德東、郭淑霞、程虔立、陳吳金麗、江俊毅、石榮財、麥銘宗、翁隆宜、駕駛程朝進、張榮華、王國權、蔡迪弘、董炎明、黃金斗、林弘毅、陳錦海等28人應領取之考績獎金金額,均故意繕打短少90元,將技工林順弟、廖智慧、黃振宜等 3人應領取之考績獎金金額,均故意繕打短少540元,共計短少4,143元,且明知自己應領金額為36,007元,卻將此溢出金額,不實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薪資轉帳清冊,記載個人實領金額40,150 元,並將此薪資轉帳清冊列印1份持以向臺灣銀行行使,致使臺灣銀行斗六分行陷於錯誤,轉存入其個人於臺灣銀行上開帳戶,以此方式詐取財物4,143元。(三)復於92年3月31日,依「雲林縣政府92年度 4月份員工薪資印領清冊」,辦理「92年 4月份行政室員工薪資」轉帳業務時,故意將員工應領之92年 4月份薪資繕打短少或缺漏,致技工林順弟、陳怡妙、駕駛張豐雨、王國權、工友薛亞男、涂惠女、蔡翰志、王惠玲應領取之薪資各短少1,728元、9,000元、 1,500元、18元、5,000元、4,500元、4,500元、270元,共計短少26,516元,明知自己應領金額為24,263元,卻將此溢出金額,不實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薪資轉帳清冊,記載甲○○個人實領金額50,779元,並將此薪資轉帳清冊列印 1份,持以向臺灣銀行行使,致使臺灣銀行斗六分行陷於錯誤,轉存入其個人於臺灣銀行上開帳戶,以此方式詐取財物24,263元。嗣魏官亮於92年 2月10日發現退休技工李松德91年度工作獎金有重複造冊之情形,乃向甲○○詢問,甲○○始於同日將侵占之款項44,324元,交由魏官亮補繳匯入雲林縣縣庫。後技工陳怡妙、陳靜嫻復分別於92年4月4日、同月 8日,因發現上開考績獎金或薪資有短少,而向甲○○要求補發,甲○○為免事跡敗露,始於92年 4月間以現金給付或轉帳之方式,先後將其所侵占之款項悉數歸還上開考績獎金或薪資短少之行政室員工陳怡妙等人。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2款論被付懲戒人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緩刑三年確定。上開事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15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同院94年1月11日雲院瑜刑正93簡115決字第00292號確定證明函附卷可稽。
二、查被付懲戒人因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既經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罪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已不得再任公務員,本案已無懲戒處分之必要,依首揭規定予以免議。
據上論結,本件應予免議,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 2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梁 松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