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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4 年鑑字第 1050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4年度鑑字第10505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議。

理 由按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

3 款定有明文。本件交通部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臺北工務段幫工程司,於80年

6 月間,擔任臺北工務段桃園分駐所主任期間,負責臺鐵局代辦中國石油公司桃園煉油廠「專用側線養護工程」監工業務,該工程其中之一施工項目為木枕抽換成PC枕,惟於80年間軌道枕木規格之PC枕,無法在國內市場上價購(僅有臺鐵局自美國進口),因而承商一再要求被付懲戒人變更施工內容,將PC枕改為木枕,同時向臺鐵局申請變更設計,被付懲戒人慮及國內市場確實買不到PC枕,及煉油廠油料車之行車安全,須即時更換老舊枕木,遂於80年 8月間同意先行以木枕抽換,並告知承商如變更設計未獲准須換回PC枕,惟迄81年 1月間施工完畢時仍未變更設計,而於同年月仍向臺鐵局請領工程款,被付懲戒人明知施工內容係木枕,竟在發包工程計價明細表中之工程項目,仍登載已完成工程「抽換PC枕」,並向不知情之臺鐵局工務處提出該計價明細表供各單位審核,以為承商按原書面契約施工而據以核發原契約工程款,至85年 5月間,被付懲戒人見國內廠商已有生產同規格PC枕,以及完工 4年餘,該工程變更設計均不獲准,遂指示承商再換成原契約之PC枕,並於85年 6月13日抽換完成。刑事部分,由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法院判處被付懲戒人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確定,因認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違法失職情事。經查依卷附確定刑事判決記載被付懲戒人行使偽造文書之行為,係在81年 1月間,移送書亦指其違失行為在80年 6月至81年1月間,是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終了之日81年1月間起算至94年2月5日本案移送到會,已逾10年,揆諸首揭規定,應為免議之議決。至移送書指被付懲戒人於85年間指示承商再將木枕抽換成原契約之PC枕,於同年 6月13日抽換完成,係違失行為終了後所採取之補救措施,非違失行為之繼續,合予指明。據上論結,本件應為免議之議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 3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梁 松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 振 順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