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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4 年鑑字第 1051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4年度鑑字第10513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謂: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警員,93年12月17日12時10分民眾黃秀琴駕駛 PTP-177號重型機車沿臺東市○○○路 ○○○巷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與沿更生北路東向西駛來由被付懲戒人甲○○駕駛之 8W-9070號巡邏車相撞,造成黃女右手掌擦傷。

二、勤務狀況及勤務紀律;16至18時勤區查察、18至20時巡邏、0至2時值班、2至4時巡邏,當日 8時係簽出駕駛巡邏車前往臺東市區作車輛定檢,驗畢於返所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查被付懲戒人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事故前有飲酒,未使用行動電話。

三、違法情形;被付懲戒人肇事後由該局臺東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施以酒精測試,酒精值達0.38MG/L,渠涉有違反公共危險罪嫌,經臺東分局93年12月17日信警刑字第093000510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以現行犯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在案。

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責任分析推測;事故地點設有特種閃光警示號誌,更生北路為閃光黃燈(幹線道),現場無汽、機車煞痕,機車刮地痕位於西向內側車道、呈57度角延伸至車道線,被付懲戒人酒測呼氣值為0.38MG/L,依路權歸屬及機車刮地痕研判,黃秀琴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 2款: 「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規定為肇事主因;被付懲戒人違反同規則第93條第1項第3款;「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之規定為肇事次因。

五、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六、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員警駕駛汽(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證二:臺東縣警察局93年度第5次考績委員會會議資料。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謂:

申辯人對本身違法行為,深感後悔,並絕不再犯。目前上級對申辯人處分,分別為93年考績列為丙等,調地服務及教育輔導管制。另違反公共危險罪部分,經檢察官給予緩起訴(如附件)。申辯人對上述懲處,均銘記在心,無時無刻警惕絕不再犯。請對申辯人從輕發落等語。

提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影本(93年度偵字第2850號)為證。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警員,93年12月17日12時10分民眾黃秀琴駕駛PTP-177號重型機車沿臺東市○○○路○○○巷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與沿更生北路東向西駛來由被付懲戒人甲○○駕駛之 8W-9070號巡邏車相撞,造成黃女右手掌擦傷。被付懲戒人肇事後由該局臺東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施以酒精測試,酒精值達0.38MG/L,涉有違反公共危險罪嫌,案經臺東分局93年12月17日信警刑字第093000510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以現行犯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經該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2850號緩起訴處分在案。上開事實,有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員警駕駛汽(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臺東縣警察局93年度第 5次考績委員會會議資料、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850號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不否認其事,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梁 松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 振 順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