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4年度鑑字第10522號被付懲戒人 乙○○
甲○○丙○○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乙○○、丙○○均申誡。
事 實監察院彈劾意旨:
壹、案由:為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乙○○、秘書室主任甲○○、會計室主任丙○○等 3人,對於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未依規定納入機關正常會計內部控管機制管理,對專款之相關投資亦疏於監督、審核,決策草率,任憑甲○○個人操作,毫無規劃評估機制,致公款遭受鉅額損失,易員復乘職務之便挪用侵占公款;嗣主管機關查核帳外帳時,上揭人員竟對該筆經費予以隱匿不報,恣意妄為,事證明確,經核均有重大違法失職,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92年 4月間新聞媒體大幅報導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乙○○私藏秘密帳戶,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即予自動調查,雖該院秘書室主任甲○○案發後出境滯外未歸,致相關卷證資料不齊,惟就調查所得資料仍顯出相關人員違失情節嚴重,茲將其違失事實列述如下:
一、臺北榮民總醫院被彈劾人等,對於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未依規定納入機關正常會計內部控管機制處理,亦疏於監督、審核,致易員得以恣意妄為,挪用侵占公款,情節重大,核有嚴重違法失職:
(一)查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係47年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臺北榮總)創院時所留下之經費,當時未循法定程序繳交國庫,另以該院名義專存,由歷任院長及會計主任決定用於該院各級主管、顧問津貼、或年節獎金及公關等支出,歷時數十餘年。91年 2月25日秘書室主任甲○○簽請臺北榮總院長核示,請准有效運用二九二九專款,創造最佳效益,其內容略以:近日政府清查各單位帳外帳,經查本案二九二九專款為前盧故院長遺款,多年來均用於補助各級主管、顧問費用及各項公關支出等;有鑒於近來存款利率快速下降及投資國內基金損失,致專款有所浸蝕,復考量目前政治環境複雜,本專款雖非公款,然其存支仍有商榷之處,為應現實狀況變化,應改善前項所述專款運用方式;本專款即日起停止發放主管年節獎金及顧問補助、公關費用等,並轉用於其他適當用途,以創造合理合法之效益。院長乙○○於同日批示:請易主任審慎處理(附件一)。易員即將該筆資金陸續運用於投資創盛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盛公司)、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立信公司),及購買多檔基金,並在乙○○院長同意下將近億元用於彌補該院退休及離職準備金投資基金之損失,餘款則全數移撥榮光幼稚園基金(附件二)。
(二)行政院主計處依本院92年5月15日(92)處台調參字第0920803532 號函之查核報告略以,該密帳既為該醫院成立時所留下之專戶款項,應具公款性質,既為公款,則該院於75年度由公務預算體系改制為非營業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時,即應繳交國庫,當時既未繳交國庫,則應歸該醫院非營業特種基金所有,並應依規定列帳管理,惟該醫院並未依規定繳回非營業特種基金並列帳管理,該密帳款項之相關經手人員,顯有不當(附件三)。
(三)該筆經費因未納入機關內部會計之登帳、留存憑證、編製報表、陳核主管等控管機制,肇致以現金支出部分無法勾稽,經本院調查89年(註:甲○○89年 1月16日由會計室主任調為秘書室主任)至92年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合作金庫銀行石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第0000000000000號 )及投資安立信公司(合作金庫銀行石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第0000000000000號)等2個存款帳戶(戶名均為臺北榮總),其現金支出計20筆,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538萬8,424元(附件四)。
(四)另抽查前述 2個存款帳戶90、91年之支出交易共26筆,即發現下列 5筆轉帳支出交易部分金額係轉入易員私人帳戶,金額合計為144萬5,127元(附件五):
1.90年1月12日,轉入 2筆,分別為50萬元及29萬8,616元。
2.90年3月26日,轉入1筆13萬6,604元。
3.90年5月2日,轉入1筆14萬7,413元。
4.91年4月10日,轉入1筆36萬2,494元。
(五)查院長乙○○於接受本院約詢時表示,有關此專款之運用,渠僅作決策,對於執行均交由甲○○全權處理,因臺北榮總事務繁雜且其係醫師出身,對醫院之行政事務之管理及監督非屬其專長,況甲○○在臺北榮總資歷深且嫺熟行政及會計業務,基於分層負責之權責,從未予以追蹤或瞭解(附件六);會計室主任丙○○則表示:
會計室於91年 2月以前援例代辦員工三節獎金及以院長名義致送年節賀禮,會計主任甲○○未交接此款項,會計室沒有監督慶齡二九二九專款(附件七),足證該筆經費既未納入機關內部會計控管機制管控,復疏於監督、審核,致秘書室主任甲○○得以恣意妄為,並順利挪用侵占部分公款。
二、審計部於91年間清查各機關帳外帳資料時,臺北榮總被彈劾人等竟隱匿不報,違反上級命令,情節重大,核有嚴重失職: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於91年 5月3日以輔計字第09102394號函轉審計部91年3月 8日台審部壹字第911174號函,要求清查是否有帳外帳、未入庫之經費及是否仍管有黃金、銀元、珠寶等相關財物資料,案經臺北榮總會計室會辦該院內包括秘書室之各單位後,會計室依各單位之回復資料於91年 5月24日以北總計字第 24448號函復退輔會,該院各單位目前並無帳外帳、未入庫之經費,亦未管有黃金、銀元、珠寶等相關財物資料(附件八)。
(二)臺北榮總會計室主任丙○○於本院約詢時坦承援例代辦員工三節獎金之發放及以院長名義致送部分相關機關年節賀禮,其經費及名冊均由秘書室主任甲○○撥付及保管,是項業務於91年 2月結束(同附件七),顯見該院會計室明知甲○○持續保管 1筆未入庫之帳外帳。該室先則未對未入帳之款項進行內部審核及促其更正會計程序,後於91年 5月24日僅依院內各單位之回復資料,即函復退輔會該院目前並無帳外帳及未入庫之經費,隱瞞上述帳外帳情事,核其所為,違失情節灼然。
三、臺北榮總院長乙○○之投資決策草率,任憑甲○○個人操作,毫無規劃評估機制,致公款遭受鉅額損失,核有嚴重違失。
(一)有關投資基金部分:
1.查院長乙○○於88年8月6日批准以臺北榮總工級人員退休及離職準備金之資金投資購買元大新主流基金1億5,000萬元,復於89年 2月19日批准贖回上開基金部分金額5,000萬元,另投資購買元富新世紀基金8,000萬元。92年2月24日全數贖回上述 2基金,贖回時合計虧損9,278萬940 元,嗣由甲○○簽請乙○○核可由慶齡二九二九專款彌補上述投資虧損(同附件二、附件九)。
2.乙○○於88年11月9日另批准由榮光幼稚園資金購買2,000萬元傳山永豐基金;復於89年1月27日批准再購買2,000萬元大華高科技基金(同附件九)。惟於92年 2月24日贖回上開 2基金時,發生投資損失1,091萬2,824元,甲○○即將慶齡二九二九專款定期存款 5,000萬元與榮光幼稚園所持基金信託憑單4,000萬元及定存單1,000萬元互換,藉以彌補上述投資虧損(附件十)。
3.經查上述各投資基金案,均由甲○○或其指示之會計人員上簽,未檢附相關投資計畫或專業風險分析,僅以存款利率過低或創造利益等為由,即投資大筆資金於較高風險之金融商品(同附件九)。院長乙○○於接受本院約詢時亦表示,購買基金之目的,原係當時會計主任甲○○之建議,欲有效運用基金,創造利潤,然因股市下跌,購買基金發生虧損,實非投資時所能預料等(同附件六),顯見渠等投資購買基金之決策草率,事前未妥善規劃評估,僅一味追求利益卻忽略公款避險保本之重要性,致遭受鉅額損失,顯有違失。
(二)有關投資安立信公司部分:
1.據院長乙○○於本院約詢時表示,為掌握神經再生之關鍵用藥(AFGF),故決定投資購買藥證,後由甲○○透過元上企管公司提出「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案,其投資相關細節由甲○○處理,渠並不清楚(同附件六)。
2.查本案於媒體披露後,乙○○即於92年 4月25日親至該院政風室,交付安立信公司股票憑證,金額計1億5,600萬元。惟查安立信公司於92年 5月26日辦理變更登記,現金增資1億450萬元,其中元上公司持股 945萬股,股款9,450萬元(附件十二),占該公司之實收資本額1億7,250萬元之 54,係該公司最大股東,與臺北榮總匯款予元上公司之金額達 1億7,060萬4,389元(附件十三),相差達7,610萬4,389元,如該公司另一大股東龍鈞臣股款 6,130萬元(同附件十二、附件十四)係由臺北榮總支應,則仍有1,480萬4,389元之差距。
3.經查臺北榮總投資安立信公司之決策,並未研擬投資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審核,亦核與上開行政院86年12月 4日以台(86)孝授字第 11132號函訂定之「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規定未合(附件十一)。該院院長乙○○僅憑其對甲○○之信任,即任由易員逕行辦理相關事宜,其間復疏於督導,致臺北榮總已匯出金額達 1億7,060萬4,389元,而僅持有安立信公司1億5,600萬元之股票憑證。又查臺北榮總委託之元上公司僅持有該公司 9,450萬元之股權,亦與上揭各金額均不相同,且金額差距極大,臺北榮總對於安立信公司營運情況既不瞭解,則對於其股權之確保令人擔心。本院曾就投資安立信公司之決策過程詢問臺北榮總相關主管,渠等表示該案簽辦過程均由甲○○辦理,因該員行蹤不明,尚無法得悉(附件十五),足證該院對投資決策之草率及內部控管存在重大缺漏,核有嚴重違失。
(三)有關投資創盛公司部分:
1.查臺北榮總慶齡二九二九專款項下於91年 4月10日投資購買創盛公司之增資股票 4,500萬元,依據銀行當日之匯款紀錄,匯款人為甲○○個人名義非臺北榮總名義,且臺北榮總相關人員於退輔會調查本案時均表示不清楚本筆投資相關情形,內部控管顯已蕩然無存。
2.依易員所留下該公司之股票300萬股(4,500萬元)均記明股東為朱張金雀,朱張金雀與甲○○於91年7月1日簽訂股權讓渡書(附件十六),將受臺北榮總委託代購於朱張金雀名下之創盛公司股票300萬股(4,500萬元)轉讓(交)與臺北榮總甲○○,同意無條件配合辦理股權移轉等,顯見甲○○借朱張金雀之名將公款投資之股票移轉於渠名下,造成臺北榮總迄今仍無法決定如何處理該股權,經查臺北榮總對於創盛公司之營運情況既不瞭解,則對於其股權之確保亦令人擔心。
3.經查臺北榮總投資創盛公司之決策,顯未研擬投資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審核,亦核與前述行政院86年12月 4日以台(86)孝授字第 11132號函訂定之「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規定未合。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乙○○部分按「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為臺北榮總組織規程第 5條所明定。依該院分層負責明細表,預算運用(分配)計畫之核定及原始憑證之審核係院長權責。臺北榮總院長乙○○於
87 年7月16日接任院長後,仍承襲歷任院長任內之制度,以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用於補助各級主管、顧問費用及各項公關支出等,其明知該專款上開之收支實有待商榷,惟未依規定納入機關內部會計控管機制處理,復同意甲○○之建議用於各項基金投資,其投資又未依規定研提投資計畫陳報主管機關核准,致該筆公款遭受 1億369萬3,764元(工級人員退休及離職準備金之投資虧損9,278萬940元;榮光幼稚園之投資損失1,091萬2,824元)之鉅額損失;對於安立信公司、創盛公司及各基金投資等復疏於督導,致該院秘書室主任甲○○有機會將公款轉入其個人帳戶,或在缺乏會計登帳、留存憑證、編製報表、陳核主管等控管機制下以提領現金方式規避公款資金流向之追查。嗣退輔會於91年5月3日以輔計字第09102394號函轉審計部91年3月8日台審部壹字第911174號函,要求清查臺北榮總是否有帳外帳、未入庫之經費及是否仍管有黃金、銀元、珠寶等相關財物資料時,乙○○明知甲○○保管 1筆未入庫之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竟予以隱匿,於91年 5月24日函復退輔會該院目前並無帳外帳及未入庫之經費情事。核其所為,均與公務員服務法第 1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 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及第 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等規定未合,違失所在,洵堪認定。
二、甲○○部分依臺北榮總分層負責明細表,有關會計事務處理及各項經費記帳憑證之編製係會計室主任權責。查甲○○於85年7月1日至92年 4月23日擔任臺北榮總會計主任、秘書室主任期間,明知臺北榮總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多年來均用於補助各級主管、顧問費用及各項公關支出等,實有待商榷,卻未依規定納入機關內部會計控管機制處理,復在院長乙○○同意下用於安立信公司、創盛公司及各種基金之投資,其投資又未依規定研提投資計畫陳報主管機關核准,致該筆公款投資基金部分遭受 1億369萬3,764元之鉅額損失,投資安立信、創盛公司之損失尚難估計;又易員藉由院長乙○○之疏於管控,竟將公款轉入其個人帳戶至少達144萬5,127元,且另以提領現金方式規避資金流向之追查,恣意妄為,致公款去處無從監查。嗣退輔會於91年5月3日以輔計字第09102394號函轉審計部91年3月8日台審部壹字第911174號函,要求清查臺北榮總是否有帳外帳、未入庫之經費及是否仍管有黃金、銀元、珠寶等相關財物資料時,又隱匿不報其所經管之慶齡二九二九專款,並於92年 4月23日因相關單位展開調查而出境滯外未歸,違失情節重大,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 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第 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及第 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等規定。
三、丙○○部分按「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內部審核之範圍如左…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一○、其他與法令不符者」分別為會計法第95條、第96條、第99條及第 102條所明定。
依臺北榮總分層負責明細表,有關會計事務處理及各項經費記帳憑證之編製係會計室主任權責。查臺北榮總會計室主任丙○○於本院約詢時坦承援例代辦員工三節獎金之發放及以院長名義致送相關機關年節賀禮,其經費及名冊均由秘書室主任甲○○撥付及保管,是項業務於91年 2月結束,渠明知甲○○持續保管 1筆未入庫之帳外帳,先則未依上揭相關規定對未入帳之款項進行內部審核及更正其會計程序,後於91年 5月24日僅依院內各單位之回復資料,即率爾以北總計字第 24448號函復退輔會該院目前並無帳外帳及未入庫之經費,隱瞞上述帳外帳情事,未克盡會計主任之職責甚明,不僅核與上開法令規定未合,且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 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及第 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之規定,違失情節灼然。
綜上,臺北榮總院長乙○○、秘書室主任甲○○、會計室主任丙○○,渠等 3人怠忽職務,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肆、證據(即附件,均影本在卷):
一、臺北榮總秘書室前主任甲○○簽請乙○○院長核示有效運用二九二九專款之公文。
二、甲○○簽請乙○○院長同意由二九二九專款彌補該院退休及離職準備金投資基金損失之公文。
三、行政院主計處之查核報告。
四、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合作金庫銀行石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第 0000000000000號)及投資安立信公司(合作金庫銀行石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第 0000000000000號)等2個存款帳戶89年至92年往來明細。
五、部分金額轉入易員私人帳戶之5筆轉帳支出交易資料。
六、乙○○詢問筆錄及書面說明。
七、丙○○詢問筆錄及書面說明。
八、臺北榮總會計室簽辦經查核該院並無帳外帳、未入庫經費之相關資料。
九、乙○○同意以榮光幼稚園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投資購買基金之相關資料。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核榮光基金之資金流向。
十一、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
十二、安立信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資料。
十三、臺北榮總匯款予元上公司之明細資料。
十四、甲○○委託龍鈞臣擔任安立信公司董事之授權委託書。
十五、監察院詢問臺北榮總相關主管之書面說明。
十六、甲○○與朱張金雀簽訂之創盛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讓渡書。
十七、臺北榮總組織規程第5條。
十八、臺北榮總分層負責明細表(會計室)。被付懲戒人等之申辯:
壹、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為申辯人因違法失職經監察院彈劾乙案,依法提出申辯事:
查申辯人自87年 7月16日接任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後,即以榮總之發展、提升榮總之國際地位,以追求榮總之最大利益為考量。並依分層負責之規定,於作成決策後,交由部屬執行,詎因部屬執行發生問題,申辯人亦遭彈劾,茲依彈劾文所列事項,申辯如下:
一、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未依規定納入機關正常會計內部控管部分:
(一)查此筆專款係前任院長留下,其起源於何時?資金來源如何?性質如何?是否為公款?申辯人接任前,此項專款如何運用?其明細又如何?申辯人均不知悉。
(二)申辯人於接任院長後,甲○○仍是會計主任,申辯人認為會計主任嫻熟會計事務,且會計室掌管財務,對於款項帳目之登載、處理及控管均有嚴謹之機制,而此項專款以前既由會計主任保管,其自應依會計室之機制,妥適管理此項專款,故乃由當時會計室主任甲○○繼續保管此項專款。
(三)有關此項專款之運用,申辯人僅作決策,對於執行則均交由甲○○全權處理,因臺北榮總事務繁雜,且申辯人係醫師出身,對醫院之行政事務之管理及監督非屬專長,況甲○○在榮總資歷甚久,又擔任會計主任,嫻熟行政及會計事務,故對甲○○實際上如何執行此項專款之運作,申辯人基於分層負責之權責,從未予以追蹤或瞭解。甲○○利用管理此項專款之機會,牟取私利,實非申辯人所能預見,申辯人對發生此事,亦深為難過與遺憾。
二、審計部於91年間清查各機關帳外帳資料時,臺北榮總未呈報此項專款部分:
(一)查所謂機關之「帳外帳」,應係指公款而言,然此筆專款係由前任院長交接下來,其來源及性質,申辯人並不知悉,故此筆專款是否合乎帳外帳之定義,申辯人實無從判斷,而甲○○曾任榮總會計室主任,基於其專業知識,對此應知之甚詳,然甲○○於榮總會計室奉命清查有無帳外帳,而會辦秘書室時,於簽稿會核單上載明「查本室無帳外帳情形」,此有甲○○蓋章之會核單影本可稽(請見監察院彈劾文附件第78頁),因財務及行政事務之管理非屬申辯人之專長,且申辯人又相信其專業判斷,故臺北榮總乃向上級呈報「無帳外帳」之情形。
(二)但申辯人為杜爭議,認此項專款仍以繳回國庫為宜,乃於91年 5月間指示甲○○儘速將此筆專款繳回榮總正式會計帳目,惟甲○○報稱會計主任丙○○表示無會計科目可入帳,然申辯人仍指示其須設法儘速處理。
三、投資決策草率,涉有違失部分:
(一)有關投資基金部分查甲○○擔任榮總之會計主任,對於財經具有專業知識,88年、89年間因銀行利率甚低,資金存於銀行僅能獲取微幅孳息,故甲○○乃建議將臺北榮總工級人員退休及離職準備金之資金投資購買元大及元富基金,以有效運用資金,創造更多利潤。申辯人係因相信甲○○之專業,乃接受其建議。嗣後因股市下跌,購買基金發生虧損,實非申辯人所能預料,對此,申辯人深感遺憾。
(二)有關投資安立信公司部分
1.因「慶齡二九二九」專款均是使用在與醫院相關事務用途,申辯人曾交代甲○○所有款項之支付或投資均須合法且須以創造醫院最大的利益為最大的考量。後來因神經再生是鄭宏志醫師到瑞典卡洛林大學修博士時,於醫學上重大發現,本來脊椎受傷會一輩子癱瘓,他在瑞典作研究,成功的將小老鼠脊椎切斷後再修復,使小老鼠能走路,這個成就就是Discovery和CNN都有報導此項成就,他回國後,李登輝總統還特別蒞臨醫院召見視察,而且現任陳水扁總統及夫人也來醫院,看有無治療總統夫人之機會,後來獲衛生署許可進行人體試驗,初期成果非常好,治療40餘病人,急性病人在 2年內受傷不能走路的,都變成會走路,慢性病人知覺、排尿排便功能也有改善。
2.按規定試驗所需第2期的藥,必有GMP藥廠所製造的生長因子才符合規定,所以早先使用之生長因子均是由瑞典實驗室基因合成,瑞典知悉臺北榮總在臨床試驗有大幅的進展,所以希望臺北榮總跟他合作建 GMP藥廠來生產AFGF(外用重組人類酸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因在瑞典建廠須耗費時間且很貴,研發成果管理中心的同仁就上網查,世界上有哪些藥廠製造生長因子,發現ADVANTIS擁有此專利,但專利快過期,它發展優先順序排次很後面,無在臨床應用上發展及研究,日本武田藥廠也有此藥,但查無製造及相關訊息。
3.但後來查到大陸幾家藥廠,有製造AFGF,後來榮總研發成果管理中心林山陽主任率領鍾肇雄、鄭宏志、劉宗榮乃赴上海萬興等藥廠參訪,同時他們回來報告,認為上海萬興藥廠最好,將進入人體試驗階段,而且價錢最便宜,每毫克僅 3千美金,美國藥廠每毫克(mg)要價上萬美金。若大量生產成本仍可大降,且依相關資料,若投資買萬興藥證生產AFGF,可掌握AFGF來源,有效推動神經再生研發計畫,同時亦可獲得很高之經濟效益,亦可讓榮總在此方面居於領先世界地位,所以決定投資購買藥證。因甲○○告訴申辯人,榮總不可直接投資安立信生技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乃以榮總名義委託元上企管顧問公司投資安立信公司,細節部分均係由甲○○執行,申辯人並不清楚。
(三)有關投資創盛公司部分
1.至於投資創盛係因當初榮總有肝癌基因研究,89年10月間有與國光公司簽訂合作研發計畫,且張泰階發現「男性荷爾蒙接受體激化蛋白」,和肝癌基因有關並獲多國專利。張泰階於90年 1月17日將申請專利權轉讓給榮總,此有申請權證明書、申請專利宣示書讓渡書可稽。嗣後因國光公司於90年11月20日來函表示因策略考量,將榮總與該公司於89年10月 1日所簽訂之「合作研發合約書」之所有權利與利益轉讓予創盛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因創盛公司與榮總合作關係良好,且頗具研究成果,為達產官學合作互惠互利之原則,所以甲○○乃建議榮總投資創盛 4,500萬元,申辯人認為此項投資亦可為榮總提升研發技術及創造獲利,投資後續事宜是甲○○去接洽。申辯人因平常事務繁忙,並不清楚執行情形。
四、綜上所述,申辯人任職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4年9個月期間,殫精竭慮,均以創造榮總之發展,提升榮總之國際地位,為最大考量,而且已頗具成效,然因榮總事務繁雜,決策思慮未周容或有之,然此均非申辯人所能預見。發生此事,申辯人身心備受煎熬,輾轉難眠,精神極度憂鬱,曾多次赴精神科就診(證一),有時亦須服用藥物始能入眠,其間痛苦,非外人所能體會,爰伏請鈞會能俯鑒申辯人畢生奉獻榮總,如今白髮蒼蒼,已屆退休之齡,若認申辯人仍有行政上之疏失,亦請從輕處分,以安餘年,無任感禱。
五、檢送證據(影本在卷):證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壹之壹、被付懲戒人乙○○補充申辯意旨:
為申辯人因違法失職經監察院彈劾乙案,茲補充申辯理由事:
一、投資決策草率,涉有違失部分:
(一)有關投資基金部分查88年、89年國內銀行1年期定存利率分別為5.03及5,利率甚低,此有財訊出版社發行之股市總覽國內利率表可參(證二),甲○○乃建議將臺北工級人員退休及離職準備金之資金購買元大及元富基金,以有效運用資金,為榮總創造更多收益,其中88年 8月11日投資購買之「元大新主流基金」1億5,000萬元,於89年 2月24日贖回時,獲得投資利益為1,199萬9,340元, 6個月獲利率約23.99,遠比當時銀行1年定期利率 5高出甚多,此亦有監察院彈劾案附件之臺北榮民總醫院密帳款項支用情形表(證三)可證,故投資基金之決策係為榮總創造更大收益,且事實上亦曾符合預期,惟嗣後因股市下跌投資基金乃由盈轉虧,惟此係國內外經濟情勢使然,並非申辯人作成投資決策時所能預見。
(二)有關投資安立信部分榮總鄭宏志醫師戮力於神經再生之研究,於醫學上有重大成果,非但經Discovery、CNN等電視媒體報導,全球國家地理頻道美國科學期刊(Science)、新聞週刊(N
ews Week)、華盛頓郵報( The Washington Post)、國內商業週刊、大成報、民生報對此均有顯著之專題報導(證四),行政院衛生署於89年 9月間亦核准榮總施行「創傷後脊髓及脊髓神經之修復」人體試驗案(證五)。而神經再生之關鍵藥物為AFGF。嗣經榮總研發成果管理中心主任林山陽率領鍾肇雄、鄭宏志,劉宗榮赴上海萬興等藥廠參訪,依據渠等評估報告(證六)以上海萬興藥廠最好,將進入人體試驗階段,且價錢最便宜,若投資購買上海萬興藥廠藥證生產AFGF,即可掌握AFGF來源,有效推動神經再生研發計畫,同時亦可獲得很高之經濟效益,亦可讓榮總在此方面居於領先世界地位,所以決定投資購買藥證。故當初投資安立信是為掌握神經再生之關鍵藥物AFGF,以發展榮總之神經再生研發計畫,事前,均由相關人員對此提出評估。
(三)有關投資創盛公司部分投資創盛公司係因當初榮總有肝癌基因研究,89年10月間與國光公司簽訂合作研發計畫(國光公司於90年11月20日將榮總與該公司所簽訂之「合作研發合約書」之所有權利與利益轉讓予創盛公司),而榮總張泰階研究員亦因而獲得與肝癌基因有關之多國專利(證七),因創盛公司與榮總合作關係良好,且頗具研究成果,為達產官學合作互惠互利之原則,故申辯人乃依甲○○建議由榮總投資創盛 4,500萬元,期能為榮總提升研發技術及創造獲利。
二、申辯人任職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4年9個月期間,殫精竭慮,均以創造榮總之發展,永續經營及提升榮總之國際地位,為最大考量,而且已頗具成效,茲將任內之重要績效,臚列如下:
(一)自87年上任後,營運收入由 115億元大幅成長至91年的145億元,每年均有盈餘,適當繳交國庫 2億7,412萬元。
(二)每日門診人數由8千餘人增加至1萬餘人,作業量大幅成長。
(三)研發成果每年發表論文約 610餘篇,領先其他醫院。
(四)承接臺北市立關渡醫院、署立宜蘭醫院協助醫療不足地區民眾之醫療,增加醫院競爭能力。
(五)與金門縣立醫院合作,派遣醫師支援駐診,並設遠距教學,提供偏遠地區醫療服務。
(六)二度獲得行政院頒發之國家醫療品質獎、創新藥袋標示格式獲行政院參與暨建議制度建議案入選獎及91年度醫療網站優良網站獎。
(七)改善病患服務設立單一窗口及網站查詢、掛號、諮詢等作業。
(八)成立住院轉診中心,便利病患就醫。
(九)擴大推動社區醫療,深獲關渡、宜蘭、士林、北投等各地區民眾之好評。
(十)積極推動全民健保醫療政策發展,被推為全國23家醫學中心協會召集人。
三、自本案發生後,申辯人身心備受煎熬,輾轉難眠,精神極度憂鬱,曾多次赴精神科就診,有時亦須服用藥物始能入眠,其間痛苦,非外人所能體會,爰伏請鈞會能俯鑒申辯人畢生奉獻榮總,如今白髮蒼蒼,已屆退休之齡,若認申辯人仍有行政上之疏失,亦請從輕處分,以安餘年,無任感禱。
四、檢送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二:財訊出版社發行之股市總覽國內利率表乙份。
證三:臺北榮民總醫院密帳款項支用情形表乙份。
證四:全球國家地理頻道美國科學期刊(Science )、新聞
週刊(News Week)、華盛頓郵報( The WashingtonPost)、國內商業週刊、大成報、民生報等相關專題報導乙份、全球國家地理頻道報導光碟片乙捲。
證五:行政院衛生署致臺北榮民總醫院函乙份。
證六:神經再生之關鍵藥物AFGF之評估報告乙份。
證七:肝癌基因專利申請紀錄。
壹之貳、被付懲戒人乙○○再補充申辯意旨:
為申辯人因違法失職經監察院彈劾乙案,茲再補充申辯理由事:
一、查監察院彈劾文認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為臺北榮民總醫院成立時所留下之專戶款項,應具公款性質,無非係以行政院主計處依監察院92年 5月15日(92)處台調參字第0920803532號函之查核報告為據,然該報告書第 3頁僅謂「臺北榮民總醫院之密帳可能係該醫院於民國47年創院時所留下之專戶款項」(證八),復於第 4頁稱「該密帳既為該醫院成立時所留下之專戶款項,應具公款性質」(證八),觀其用語均係推測之詞,故該筆專款性質如何,並不明瞭,且亦無具體證據可資證明該筆專款係屬公款。如監察院認為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係屬公款,則應請行政院主計處舉證該筆專款係於何年何月由榮總的公款撥入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帳戶。
二、申辯人就任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之時,曾聽當時之會計室主任甲○○說聽聞此筆專款為前院長遺款,係向私人募款得來,並非公款,更何況甲○○在91年 2月25日之簽呈中亦稱「近日政府清查各單位之帳外帳,經查本案二九二九專款為前盧故院長遺款,因為節稅而以榮總名義專存…本專款雖非公款…」,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秘書室前主任甲○○簽報院長乙○○核示有效運用二九二九專款之簽呈可證。(證九,此簽呈亦附於監察院彈劾文中附件之附件一)。
三、綜上所述,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非屬公款,懇請鈞會明鑒,無任感禱。
四、檢送證據(均影本在卷):證八:監察院調查處92年5月15日(92)處台調參字第0920803532號函請行政院主計處查核報告。
證九:臺北榮民總醫院秘書室前主任甲○○簽請乙○○院長核示有效運用二九二九專款之公文。
貳、被付懲戒人丙○○申辯意旨:為依法提出申辯書事:
一、申辯人自89年3月8日任職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總)會計室主任,期間會計室曾援例代辦員工三節獎金之發放及以院長名義致送相關機關年節賀禮,其經費及名冊均由秘書室主任甲○○撥付及掌管,是項業務於91年 2月結束。會計室援例所代辦之前項業務,其經費之來源,據悉係臺北榮總第 1任前盧故院長為節稅之遺款(詳細數額不知),以「慶齡基金」之名義成立二九二九專款,作為獎勵院內同仁之用。該慶齡基金未移交申辯人,且又非屬預算內之款項,所言絕非推諉卸責之詞,確實有根據可查,請詳彈劾案文頁 2第12行以下:「經查本案二九二九專款為前盧故院長遺款,多年來均用於補助各級主管、顧問費用及各項公關支出等…本專款雖非公款…院長乙○○於同日批示:請易主任審慎處理」及附件頁1、2:「…本案二九二九專款為前盧故院長遺款,因為節稅而以榮總名義專存…本專款雖非公款…請易主任審慎處理」所載,故申辯人對該慶齡基金之認知僅為私款性質,合先陳明。
二、次查監察院依行政院主計處回覆之查核報告及其調查所得之結果,進而認定47年臺北榮總成立時所留下之經費,當時未循法定程序繳交國庫,而以臺北榮總之名義專存之慶齡基金,應具公款性質云云,此係監察院經調查之結果所為之判斷!實非不知內情又未經手、保管該慶齡基金之申辯人所能及知之情況!試想慶齡基金輾轉40餘年來,從未進入會計作業程序,至申辯人到任,前任會計室主任甲○○並未依往例移交,僅援例依甲○○交下之經費及名冊,代辦員工三節獎金之發放及以院長名義致送相關機關年節賀禮,所知亦屬有限,僅能知悉係已故前盧院長為節稅之遺款,作為獎勵院內同仁之用;倘以監察院、行政院主計處所調查之結果,用以比擬或視為申辯人應有之認知,而將申辯人彈劾懲處,實有欠公允!按行政院主計處之查核報告肆、查核結果第五項第(一)點「該密帳既為該醫院成立時留下之專戶款項,應具公款性質,既為公款,則該醫院於75年度由公務預算體系改制為非營業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時,即應繳交國庫,當時既未繳交國庫,則應歸該醫院非營業特種基金所有,並應依規定列帳管理,惟該醫院並未依規定繳回非營業特種基金並列帳管理,該密帳款項之相關經手人員,顯有不當。」所載,違失不當之人員,係指認知「慶齡基金」為公款且經手之相關人員;由同前之查核報告肆、查核結果第二項「有關該密帳在91年
6 月前之相關帳務處理及款項來源,經詢問…均表示未曾經手辦理,不知其內情為何。據瞭解該密帳相關帳務資料及款項來源,係由前秘書室主任兼院長辦公室主任甲○○負責管理…」及第五項第(一)點「有關臺北榮民總醫院該密帳均未透過正當、合法之會計作業程序,予以列帳管理,僅由甲○○及張前院長 2人管理,顯有疏失。」之內容,可證明申辯人未曾經手該「慶齡基金」,且所知悉係已故前盧院長為節稅之遺款,尚難認係該查核報告所指違失不當之人員。至於乙○○前院長接受監察院約詢稱:甲○○告知伊係申辯人不同意該密帳繳入醫院大帳,及不接該密帳,純屬無稽之談!果有其事,祇須張前院長一聲令下,申辯人能不依法辦理嗎?更何況繳回該密帳,根本毋庸會計室同意,逕可向總務室出納組辦理繳回即可!且本件渠等 2人所作之其他違失投資,有何項須申辯人同意或知悉?該密帳最終繳回亦為渠等 2人片面決定為之,益徵根本毋庸會計室同意!張前院長若非受甲○○矇騙(見附件第42頁),其所稱恐純屬飾卸之詞,令人遺憾!
三、再查會計室因曾援例代辦員工三節獎金之發放及以院長名義致送相關機關年節賀禮,確實知悉有「慶齡基金」一事。已如前述,該密帳經費多寡不知,僅知係由乙○○前院長與甲○○所掌管,申辯人對密帳性質之認知,仍僅知悉為前盧故院長之遺款,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1年5月3日輔計字第09102394號函查臺北榮總「是否有帳外帳、未入庫之經費及是否仍管有黃金、銀元、珠寶等相關財務資料」乙案,申辯人亦依法簽稿會核臺北榮總各單位辦理,包括院長秘書室回簽「查本室無帳外帳情形。還請卓辦」,俟回簽完畢,彙整簽請乙○○前院長核可(見附件頁75、78),始於91年 5月24日回復,且隨後端午節獎金亦確實未再發放,前後即可相互印證絕無隱瞞之情事!由於申辯人對「慶齡基金」之認知,為前盧故院長之遺款,其性質屬於私款;且乙○○前院長與甲○○該 2人為臺北榮總當時最高階層之長官,均已於簽稿會核單簽記或簽可,申辯人除信賴長官外,復無明確事證,豈能期待申辯人做何舉措?按一般公務人員之倫理,期待可能嗎?再則該專款係由乙○○前院長與甲○○所掌管,申辯人並未牽涉在其中,確實無庸為渠等隱瞞之理!
四、監察院以會計法第95、96、99、102 條之相關規定及臺北榮總分層負責明細表,有關會計事務處理及各項經費記帳憑證之編制係會計室主任(指申辯人)之權責及職務上應遵行之規定(見附件頁134、135內打勾部分),固非無見;惟其所揭櫫之規定應係指預算內之款項及其會計程序。如前所述,申辯人僅知「慶齡基金」為前盧故院長之遺款,又因未移交申辯人,申辯人如何對該筆款項進行內部審核?及得以更正其會計程序?監察院之彈劾,無異將40餘年之錯誤,苛責由未經管該款項又所知有限之申辯人一肩承擔,公平乎?且此專款若非經監察院調查,至今仍恐妾身未明!申辯人如何能憑一己之力予以更正?乙○○前院長與甲○○ 2人有關投資基金、安立信公司及創盛公司,致公款遭受鉅額損失,申辯人並無牽涉其中,亦非成員,對於「慶齡基金」如何運用完全不知!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簽核回復,謹守一般公務人員之倫理規範,信賴長官之作為,與隱瞞違法失職之行為,大不相同。
五、綜上所述,申辯人執行職務謹守法令分際,戰戰兢兢不敢踰越雷池一步,甲○○未移交「慶齡基金」,如何能要求申辯人對該筆款項進行內部審核?及更正其會計程序?對於該基金僅知悉為前盧故院長為節稅之遺款,且從未牽涉其中,實無隱瞞之必要、理由及目的,更不知該「慶齡基金」具公款性質,何有隱瞞違法失職之行為?監察院以其調查之結果,認定申辯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5、7條相關規定,實未詳細審酌申辯人當時之認知及未經手「慶齡基金」之客觀事實,令申辯人有替罪羔羊之感,誠屬無辜。尚祈鈞會明察秋毫,對申辯人為不懲戒處分之議決,實感德便。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申辯書之意見:
壹、被付懲戒人乙○○、丙○○申辯書部分:
一、本件(本院收文第0000000000號)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送被付懲戒人乙○○及丙○○之申辯書副本到院。
二、本案被付懲戒人乙○○、甲○○、丙○○等 3人,對於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未依規定納入機關正常會計內部控管機制處理,對專款之相關投資亦疏於監督、審核,決策草率,任憑甲○○個人操作,毫無規劃評估機制,致公款遭受鉅額損失,易員復乘職務之便挪用侵占公款;嗣主管機關查核帳外帳時,上揭人員竟對該筆經費予以隱匿不報,恣意妄為,事證明確,經核均有重大違法失職,業經本院彈劾在案。
三、被付懲戒人乙○○及丙○○對本案雖提出若干答辯理由,惟查被付懲戒人之違失情事,本院調查報告、彈劾案文業已指證歷歷、事證明確,顯非被付懲戒人之辯詞得以卸免全部責任及矇蔽,衡其被付懲戒人所辯,係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仍應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以正官箴。
貳、被付懲戒人乙○○補充申辯書部分:
一、本件(本院收文第0000000000號)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送被付懲戒人乙○○之補充申辯理由書副本到院。
二、本案被付懲戒人乙○○、甲○○、丙○○等 3人,對於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未依規定納入機關正常會計內部控管機制處理,對專款之相關投資亦疏於監督、審核,決策草率,任憑甲○○個人操作,毫無規劃評估機制,致公款遭受鉅額損失,易員復乘職務之便挪用侵占公款;嗣主管機關查核帳外帳時,上揭人員竟對該筆經費予以隱匿不報,恣意妄為,事證明確,經核均有重大違法失職,業經本院彈劾在案。
三、被付懲戒人乙○○本案雖再提出若干答辯理由,惟查被付懲戒人之違失情事,本院彈劾案文業已指證歷歷、事證明確,顯非被付懲戒人之辯詞得以卸免全部責任及矇蔽,衡其被付懲戒人所辯,係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仍應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以正官箴。
參、被付懲戒人乙○○再補充申辯書部分:
一、本件(本院收文第0000000000號)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送被付懲戒人乙○○之再補充申辯理由書副本到院。
二、本案被付懲戒人乙○○、甲○○、丙○○等 3人,對於慶齡基金二九二九專款未依規定納入機關正常會計內部控管機制處理,對專款之相關投資亦疏於監督、審核,決策草率,任憑甲○○個人操作,毫無規劃評估機制,致公款遭受鉅額損失,易員復乘職務之便挪用侵占公款;嗣主管機關查核帳外帳時,上揭人員竟對該筆經費予以隱匿不報,恣意妄為,事證明確,經核均有重大違法失職,業經本院彈劾在案。
三、被付懲戒人乙○○本案雖再提出若干答辯理由,惟查被付懲戒人之違失情事,本院彈劾案文業已指證歷歷、事證明確,顯非被付懲戒人之辯詞得以卸免全部責任及矇蔽,衡其被付懲戒人所辯,係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仍應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以正官箴。
理 由
一、本件彈劾案文及附件,業於93年10月16日送達被付懲戒人甲○○,限期於送達15日內提出申辯,有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之規定,逕為議決,合先敘明。
二、被付懲戒人乙○○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臺北榮總)前院長、甲○○係臺北榮總會計室、秘書室前主任、丙○○係臺北榮總會計室前主任。緣臺北榮總二九二九專款,係47年臺北榮總創院首任院長盧致德向國內外企業各界募捐而得之遺款(部分款項係由第
2 任院長鄒濟勳募捐所得),以該院名義專存,由歷任院長及會計主任決定用於補助該院各級主管、顧問津貼或年節獎金及公關等支出,歷時數十餘年。被付懲戒人乙○○於87年7月16日接任臺北榮總院長(第6任),仍循歷任院長任內之慣例,以二九二九專款用於上開各項支出。被付懲戒人甲○○於85年 7月1日起至92年5月30日停職前,擔任臺北榮總會計室、秘書室主任期間,負責二九二九專款之保管及運用,竟乘被付懲戒人乙○○疏於監督之機會,將二九二九專款中
5 筆以轉帳支出交易方式轉入被付懲戒人甲○○私人帳戶,計:90年1月12日轉入2筆為50萬元及29萬8,616元、90年3月26日轉入1筆13萬6,604元、90年5月2日轉入1筆14萬7,413元、91年 4月10日轉入1筆36萬2,494元,合計144萬5,127元,予以侵占。其於91年 4月10日辦理臺北榮總由二九二九專款項下投資創盛公司之增資股票 4,500萬元,又將該款以其個人名義匯出,並將股票登記為朱張金雀名義,事後又出國未歸造成該院重大損失。被付懲戒人丙○○於89年3月8日任臺北榮總會計室主任,迄91年 2月間,會計室援例代辦員工三節獎金之發放及以院長名義致送相關機關年節賀禮,該項經費及名冊均由被付懲戒人甲○○撥付及保管,臺北榮總二九二九專款雖非政府編列之預算經費,應為被付懲戒人乙○○、甲○○、丙○○等職務上所掌管之財物或為其所知悉。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於91年5月3日以輔計字第09102394號函轉審計部91年3月8日台審部壹字第911174號函,要求清查是否有帳外帳、未入庫之經費及是否仍管有黃金、銀元、珠寶等相關財物資料,被付懲戒人丙○○於91年 5月24日僅依院內各單位之回復資料,以北總計字第 24448號函復退輔會該院目前並無帳外帳及未入庫之經費,而未陳報二九二九專款。
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乙○○、丙○○在監察院提案委員約詢時坦承不諱,渠等在本會調查中亦不否認,並有臺北榮總秘書室前主任甲○○簽請乙○○院長核示有效運用二九二九專款之公文、行政院主計處之查核報告、部分金額轉入易員私人帳戶之 5筆轉帳支出交易資料、乙○○詢問筆錄及書面說明、丙○○詢問筆錄及書面說明、臺北榮總會計室簽辦經查核該院並無帳外帳及未入庫經費之相關資料、甲○○與朱張金雀簽訂之創盛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讓渡書等影本附卷可資佐證。而臺北榮總二九二九專款,訊經證人程東照(臺北榮總第 5任院長)證稱:榮總在47年成立時,政府財政困難,首任院長盧致德聲望很高,柯柏館研究大樓即由盧院長募款興建,榮總醫師宿舍好多也是盧院長募款興建的,另外盧院長為提高榮總的地位,鼓勵優秀人才進入榮總醫院,也募集一些款項,當時稱為二九二九專款,以提高一、二級主管及其他專業人員的待遇,並作為研究之用。二九二九專款並非政府預算撥付的經費,雖是募款,但以榮總的名義存在銀行。證人彭芳谷(臺北榮總第 4任院長)證稱:我在83年接任臺北榮總院長,前任院長羅光瑞交給我二九二九專款的小冊,要我蓋章,表示交接,羅院長交代二九二九專款可作為一、二級主管及其他專業人員三節獎金等用途,這是以前歷任院長移交下來的,不是政府所撥付的經費。證人羅光瑞(臺北榮總第 3任院長)證稱:二九二九專款不是公款,是首任院長募來的,我接鄒院長(鄒濟勳院長因血癌過世)時由副院長彭芳谷代表醫院將印信交給我。當時會計人員將二九二九專款的存單給我過目,並變更代表人(院長、會計主任、出納主任)印鑑,這錢是用來支付行政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三節的獎金等用途,另外鄒院長(濟勳)任內也向國內各大企業募得不少金額各等語。是該專款並非政府預算撥付之經費,而係首任院長盧致德及第 2任院長鄒濟勳募捐而得之款項,自堪認定,其為被付懲戒人乙○○、甲○○職務上所保管及運用之款項,亦為被付懲戒人丙○○所知悉,應無容疑。則被付懲戒人乙○○身為院長,竟疏於督導,致甲○○侵占上開二九二九專款及辦理創盛公司投資事宜以易員個人名義匯款而未查覺,又對丙○○上開函復退輔會並無帳外帳及未入庫之經費而未陳報二九二九專款之行為,未予指正,均難辭督導不周之咎責。被付懲戒人甲○○負責保管及運用二九二九專款,竟不知廉潔自愛,而予侵占 144萬5,127元,又辦理創盛公司之增資股票4,500萬元,匯款人為甲○○個人名義非臺北榮總名義,股票均記名股東為朱張金雀,朱張金雀與甲○○簽訂股權讓渡書,約定將臺北榮總委託代購朱張金雀名下之創盛公司股票300萬股(4,500萬元)轉讓(交)與臺北榮總甲○○,甲○○事後出國未歸造成該院重大損失,違失情節嚴重。被付懲戒人丙○○身為臺北榮總會計室主任,明知該院管有二九二九專款,竟於退輔會函查時,未予究明,僅彙整院內各單位回復之資料,即函復該院目前並無帳外帳及未入庫之經費,其辦事不切實,難辭違失咎責。
三、監察院移送意旨另指被付懲戒人乙○○投資元大新主流基金、元富新世紀基金、傳山永豐基金、大華高科技基金、安立信公司及創盛公司等決策草率,任憑甲○○個人操作,毫無規劃評估機制,致二九二九專款遭受 1億369萬3,764元損失,核有嚴重違失部分。經據被付懲戒人乙○○在本會調查中申辯略稱:88年、89年國內銀行 1年期定存利率分別為5.03及 5,利率甚低,此有財訊出版社發行之股市總覽國內利率表可參,甲○○乃建議購買元大及元富基金,以有效運用資金,為榮總創造更多收益,其中89年 2月24日贖回時,獲得投資利益為1,199萬9,340元,6個月獲利率約23.99,嗣後因股市下跌投資基金乃由盈轉虧,此係國內外經濟情勢使然,並非申辯人作成投資決策時所能預見。又榮總鄭宏志醫師戮力於神經再生之研究,於醫學上有重大成果,非但經Discovery、CNN等電視媒體報導,全球國家地理頻道美國科學期刊(Science)、新聞週刊(News Week)、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 )、國內商業周刊、大成報、民生報對此均有顯著之專題報導,行政院衛生署於89年 9月間亦核准榮總施行「創傷後脊髓及脊髓神經之修復」人體試驗案。而神經再生之關鍵藥物為AFGF。當初投資安立信是為掌握神經再生之關鍵藥物AFGF,以發展榮總之神經再生研發計畫,事前均由相關人員對此提出評估。又投資創盛公司係因當初榮總有肝癌基因研究,89年10月間與國光公司簽訂「合作研發合約書」,國光公司於90年11月20日將其所有權利與利益轉讓予創盛公司,而榮總張泰階研究員亦因從事此項基因研究,而獲得與肝癌基因有關之多國專利,張泰階並將其申請專利權轉讓給榮總。由於創盛公司與榮總合作關係良好,且頗具研究成果,為達產官學合作互惠互利之原則,申辯人乃依甲○○建議由榮總投資創盛公司,期能為榮總提升研發技術及創造獲利。申辯人畢生奉獻榮總,自本案發生後身心備受煎熬,輾轉難眠,精神極度憂鬱,曾多次赴精神科就診,有時亦須服用藥物始能入眠,其間痛苦,非外人所能體會等語。查監察院彈劾案文附件三「行政院主計處查核報告」內「臺北榮民總醫院密帳款項支用情形表」說明欄註記:「89年2月24日贖回元大新主流基金5,000萬元,同時獲投資利益1,199萬9,340元」等情,復參諸卷附財訊出版社發行之股市總覽國內利率表、全球國家地理頻道美國科學期刊(Science)、新聞週刊(News Week)、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 )、國內商業周刊、大成報、民生報等相關專題報導、全球國家地理頻道報導光碟片、行政院衛生署89年 9月 7日衛署醫字第0890014136號函、神經再生之關鍵藥物AFGF之評估報告、肝癌基因專利申請紀錄等資料,相互印證,被付懲戒人乙○○此部分之申辯,非不可採信。又查二九二九專款係臺北榮總首任院長盧致德及第 2任院長鄒濟勳募捐而得之款項,並非政府預算撥付之經費,以支應年節獎金及研究等之用途,業據證人程東照、彭芳谷、羅光瑞證述綦詳,已如前述。即彈劾文亦稱:「由歷任院長及會計主任決定用於該院各級主管、顧問津貼、或年節獎金及公關等支出,歷時數十餘年」,足證該二九二九專款數十餘年來均由院長核銷,尚無陳報上級機關審核之程序可循。此部分,要難令被付懲戒人乙○○負違失咎責。
四、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乙○○、甲○○、丙○○等,上開理由二所載違失,事證均臻明確,被付懲戒人乙○○、丙○○所為其餘各項申辯,均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核被付懲戒人等所為,乙○○、丙○○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甲○○則違反同法第5條及第7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分別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乙○○、甲○○、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及第11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梁 松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