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4年度鑑字第10565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
甲、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查被付懲戒人甲○○係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警員,前於該局大武分局任內,於94年 1月30日11時40分,騎乘警用重型機車K52-492號,沿臺9線由北向南行駛,行經臺東縣臺9線405.6公里處與民眾劉梅英騎乘醫療用代步車自溪頭鄉道由西向東穿越道路發生側撞,致該醫療用代步車左側車殼破損、座墊歪斜,民眾劉梅英頭部挫傷(顱內出血);李員經施以酒測,其酒精濃度為0.51MG/L(毫克/公升),全案由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以94年 1月31日武警刑字第094000041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員警駕駛汽(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四)臺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
(五)臺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六)臺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
(七)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八)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太麻里分駐所通知。
(九)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十)刑案紀錄表。
(十一)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警備隊7人勤務分配表。
(十二)臺東縣警察局員警出入及領用槍枝、彈藥、無線電機、行動電腦登記簿。
(十三)甲○○駕駛執照。
(十四)臺東縣警察局93年度第 6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簽到表暨會議紀錄。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甲○○服務於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警備隊,於大武分局任內,94年1月30日11時40分,騎乘警用機車K52-492號,沿臺9線由北向南行駛,行經臺東縣臺9線 405.6公里處與民眾劉梅英發生側撞。
二、申辯人坦承酒駕,雖非肇事主因,但願接受公懲。車禍發生之後,對善後處理,如對相對人劉梅英之住院探視,太麻里鄉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議決過失傷害部分,賠償對方新臺幣80萬元整,皆已如數支付(94年3月28日及94年5月31日分 2次匯入劉梅英指定帳戶,總額新臺幣80萬元整),另附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三、在公共危險之法律責任方面,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易科罰金新臺幣4萬5,000元整,已於94年 5月17日支付(另附臺灣臺東地院檢察署收據)。
四、在交通違規之監理站部分,其罰款 3萬元已繳清。警用機車零件換新完全修復如新。
五、申辯人對事故後之處理,已盡全力妥善處理,懇請貴會鈞長給申辯人一個自新的機會,從輕處分,感激不盡!
六、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張。
(二)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張。
(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4年度偵字第323號)1件。
(四)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較簡字第60號刑事簡易判決。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臺東縣警察局警備隊警員,前任職於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警備隊警員期間,94年1月30日上午8時30分至11時許勤餘,在臺東縣金峰鄉嘉蘭村某山上工寮內,飲用瓶裝啤酒約 2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之警用巡邏重型機車,沿臺9線由北往南行駛,擬返回大武分局服中午 12時起之值班勤務於。當日中午11時40分許,行經臺東縣○○里鄉○○村○○○○道405.6公里處與○○○鄉道○路口,設有閃光警示號誌處,適有民眾劉梅英騎乘醫療用代步車(按即電動代步車),自溪頭鄉道由西向東穿越道路,被付懲戒人酒後駕車,不慎撞及劉梅英所騎乘之醫療用代步車,致該醫療代步車車殼破損、座墊歪斜,劉梅英頭部挫傷,顱內出血(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被付懲戒人之警用巡邏機車前輪內凹、前避震器變形,被付懲戒人之手腳擦傷,經路人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並經警於是日中午12時44分施以酒精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案經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東交簡字第60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被付懲戒人並已經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警詢時供認不諱,並有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員警駕駛汽(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太麻里分駐所通知、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刑案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警備隊 7人勤務分配表、臺東縣警察局員警出入及領用槍枝、無線電機、行動電腦登記簿、甲○○駕駛執照等件影本附卷可稽(以上詳見事實欄甲、三、證據欄所載)並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 32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東交簡字第60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繳納款項統一收據等件影本在卷可查。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酒後駕駛警用巡邏機車肇事等情事,惟申辯稱:事後已與被害人劉梅英成立調解,賠償損失,警用巡邏車已修復如新,請從輕處分等語。並提出匯款予劉梅英指定帳戶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2張為證。是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梁 松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松 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