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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4 年鑑字第 1058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4年度鑑字第10583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議。

理 由按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 2款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甲○○係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助理稅務員,負責「營業稅永和五區」即臺北縣永和市○○路○號至720號、民享街、民光街、民有街、秀朗路 1段及民族街等商家之營業稅選案審核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利用查勘商家營業狀況之職務上機會,明知「超凡美容用品坊」(即普莎米兒國際美容機構,設臺北縣永和市○○路83之1號)及「蘇莉斯SPA會館」(設臺北縣永和市○○路○○號 2樓)屬「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已於91年12月 4日發文准予「超凡美容用品坊」、同年12月20日發文准予「蘇莉斯 SPA會館」免用統一發票,仍先後於:

(一)91年12月間,至「超凡美容用品坊」查勘營業狀況時,得知該店於當月因舉辦促銷活動,營業額達到新臺幣(下同)30餘萬元,竟當場向店長李藍湘表示,可協調電腦登錄單位將營業額調降到20萬元以下,但須李藍湘「意思一下」以便打點。被付懲戒人於92年2月19日下午1時30分許又至該店,向店長李藍湘表示該店若使用發票,可能每半年即增加營業稅及委託記帳費用之支出8萬元,按「行規」收取該金額1/2,惟體恤該店創業維艱,僅收1/3,即 25,000元就可以免用統一發票,並指示李藍湘應於同年 2月27日中午前,將款項連同應補正之租賃契約等資料送交被付懲戒人,而施以詐術,致李藍湘信以為真,以為如此始能免用統一發票。(二)被付懲戒人另於92年1月7日許,至「蘇莉斯SPA會館」查勘營業狀況,向店長林癸妁表示如果使用統一發票以5% 稅率計算,要繳可觀之稅金,如果可以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即可適用1% 稅率,每月僅需繳交2,000元之營業稅,林癸妁如願意交付50,000元,即可核定適用免用統一發票,而施以詐術,致林癸妁信以為真,以為如此該店才能免用統一發票,而以該店草創初期,營業尚未上軌道,苦苦哀求後,被付懲戒人同意將金額降為36,000元後離去。同年1月底,甲○○在「蘇莉斯SPA會館」樓下遇到林癸妁,要求林癸妁最晚在農曆過年後、2 月中旬前,將36,000元包在信封袋中,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包覆於外,送至被付懲戒人之辦公室,被付懲戒人會交付免用統一發票貼紙與林癸妁,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嗣於92年 2月25日,李藍湘向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提出檢舉,由李藍湘配合調查局調查員,先於同年 2月26日以電話聯繫被付懲戒人,並佯稱因無法籌得足夠金額,僅能先付20,000元,經被付懲戒人同意並表示餘款日後再談。於同年 2月27日上午11時許,在中和稽徵所內,李藍湘佯裝交付賄款20,000元與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則交付免用統一發票貼紙與李藍湘時,當場查獲,並扣得現金20,000元而未遂(此部分李藍湘並無交付之真意);至於林癸妁則因始終無法籌足要求之金額,未交付上開款項而未遂。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05號刑事判決駁回被付懲戒人之上訴,業已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人既犯貪污罪,經法院論處罪刑,並宣告褫奪公權1年6月,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付懲戒人已不得再任公務員,本會認無再為懲戒處分之必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案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 2款情事,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梁 松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