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4年度鑑字第10585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警備隊警員,明知喝酒過量而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駕車具有高度肇事危險性,竟於93年12月 4日15時至17時許,在家中飲用3小杯高梁酒後,駕駛H9-7968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縣○○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中山路口,欲迴轉入中華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時,適有王仁慈駕駛 3S-3616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縣○○鄉○○路由北往南行駛至上開路口,因被付懲戒人酒後注意力減退,不慎與王仁慈發生車禍,致王仁慈受有右腳跟骨骨折、頭部外傷及胸部挫傷等傷害,經警前往處理並對被付懲戒人抽血檢驗,其血液酒精濃度換算呼氣值達每公升1.49MG/L,超過法定值0.25MG/L,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肇事,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94年5月30日烏警刑字第094005253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2份。
(二)甲○○、王仁慈調查筆錄、診斷證明書及生化檢驗報告單各2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於93年12月 4日休假期間,原本於家中休息,因家人小孩參加遠房親戚婚禮,申辯人未同往參加而選擇在家休息,於家中看電視時,看到家中剩下的高梁酒,不自覺就喝了起來,邊看電視邊喝,因所剩下的酒不多,從當日下午15時喝到17時,只喝了 3小杯,喝完後就開車前往龍井鄉想找朋友泡茶聊天,但未能到朋友家,就因不勝酒力而發生交通事故,鑄成大錯。
二、申辯人知道大錯已犯,但該面對的還是得處理,被害人王仁慈先生因右腳傷勢需住院而轉至臺南醫院(王先生為臺南市人)方便家人照顧,事故發生後,申辯人只要遇輪休或休假日,一定前往臺南探視其病情,直到94年 3月底,王先生本人提出該和解的言詞後,申辯人才與王仁慈先生談及和解事宜,申辯人只要被害人康癒,雖然王仁慈先生是本身糖尿病傷口難癒合等病症,但申辯人還是一肩擔起所有責任。
三、申辯人與王仁慈先生終於和解,雖然理賠金額非常高,但還是解決了。申辯人從警近15年,雖無重大良好事蹟,但也未犯大錯。此件只因個人貪杯差點害了二個家庭,申辯人已知錯,15年的考績甲等,功虧一簣,懇請委員長官們從輕處分,申辯人將秉持服務的精神,繼續嚴守崗位。申辯人附上93年12月 4日勤務分配表(輪休)、和解書,請鈞長參考,申辯人非勤務時間飲酒,也與被害人和解,是我唯有的助力。
四、另外,申辯人於94年 6月22日經臺中地檢署傳喚出庭,檢察官以犯後態度良好,無不良前科及已與被害人和解等事項,予以緩起訴處分1年及捐新臺幣2萬元給需要扶助的團體等處罪,唯處分書至今未收到,所以無法同上證物一同附上,請鈞長諒解。申辯人深深反省,切身之痛,當銘記在心,請鈞長再給機會,申辯人定改過並繼續為民服務。
五、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勤務分配表。
(二)和解書。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警備隊警員,於勤餘之93年12月4日下午3時至5時許,在家中飲用3小杯高梁酒,酒後駕駛 H9-7968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縣○○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中山路口,欲迴轉入中華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時,適有王仁慈駕駛 3S-3616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縣○○鄉○○路由北往南行駛至上開路口,因被付懲戒人酒後注意力減退,不慎與王仁慈所駕駛之車輛發生擦撞,致王仁慈右腳跟、頭部及胸部等處受有傷害,經警前往處理,並對被付懲戒人抽血檢驗,其血液酒精濃度換算呼氣值達每公升1.49MG/L,超過法定值0.25MG/L,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而駕駛肇事,其涉嫌公共危險等罪嫌部分,由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凡此事實,有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被付懲戒人與王仁慈警詢筆錄、光田醫院診斷證明書、光田醫院生化檢驗報告單、和解書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因不勝酒力以致駕車肇事,違法事證至為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梁 松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