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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4 年鑑字第 10609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4年度鑑字第10609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 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甲○○係臺東縣海端鄉公所技士,前經臺灣省政府以其任職該公所期間,涉有偽造文書、圖利他人等違法行為,移送本會審議在案。茲被付懲戒人業於94年4月6日死亡,此有內政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一件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既已死亡,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予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 2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梁 松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