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4年度鑑字第10628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稱:
一、查被移送懲戒人苗栗縣警察局警員甲○○,94年 8月28日非服勤時間,於苗栗縣公館鄉石墻村與友人飲酒,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車號 00-0000欲返回苗栗住處,於是日15時30分行經苗栗市台六線9.8公里處,與民眾賴智勇所駕駛之9433-HN號自用小客車發生對撞,致民眾賴智勇所載乘客羅政翮頭部受傷。經該局苗栗分局員警前往處理,並對雙方駕駛施以酒精濃度測試,被付懲戒人呼氣酒精濃度達0.68MG/L、民眾賴智勇酒測濃度為 0。全案經偵訊後,由該分局依涉嫌公共危險罪移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二、雙方受傷情形:被付懲戒人及民眾賴智勇未受傷,乘客羅政翮左額頭及左眼眶擦傷,經就醫診治後無大礙,全案業經雙方達成和解在案。
三、上開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94年8月28日苗警栗刑字第094003156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相關卷宗資料。
(二)和解書。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申辯人甲○○任公職迄今已22年,未曾受刑事及懲戒處分,今因酒駕肇事,造成民眾車損情事,實非所願,內心亦感歉疚。因此案被移送貴會懲戒,有過當罰,申辯人無言以辯。
惟請貴委員裁決時考量:
一、申辯人已因本案受到服務機關: (一)調地服務 (二)專案輔導列管(三)年度考績列丙等之行政處分。
二、當場與對方圓滿達成和解:(一)給予精神慰問金新臺幣(下同) 6萬6,000元 (二)承受事故車輛:台新銀行車貸62萬元及現金5萬元代步費(詳如附陳證物)。
三、繳納監理站酒駕罰鍰4萬9,500元。
四、苗栗地檢署緩起訴2年及緩起訴處分金3萬元之處分。
五、家庭問題。做錯事情,付出代價,承受後果,本是應該。但孰能無過,為能安於工作,照顧家庭,懇請貴委員能從輕懲處,給予申辯人改過自新之機會。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苗栗縣警察局警員,於94年 8月28日12時30分許非服勤時間,與友人在苗栗縣公館鄉石墻村飲酒,酒後駕駛Q8-1699 號自用小客車欲返回苗栗市住處,於當日15時30分許,行經苗栗市台六線9.8公里處,與民眾賴智勇所駕駛之9433-HN號自用小客車發生對撞,致坐於賴智勇車內之羅政翮頭部、眼部受傷。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員警至現場處理,檢測被付懲戒人酒精濃度達0.68MG/L,被付懲戒人所涉公共危險罪部分,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凡此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警詢時供承不諱,並有苗栗縣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現場圖、調查筆錄及和解書等影本附卷足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其事,違法事證,至為明確。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梁 松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