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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5 年清字第 9709 號公懲裁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95年度清字第9709號移 送機 關 教育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代 表 人 潘文忠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趙建銘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前主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修正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為該法第77條第1款所明定。又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趙建銘是否違法應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以其所涉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96年12月28日議決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108年6月27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將原第二審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在案,有該院108年7月4日台刑四107台上4438字第1080000001號函附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本會合議庭認本件以撤銷前開停止審議程序之決議為宜,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委 員 吳景源委 員 張清埤委 員 黃梅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