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鑑字第10700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謂: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宜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於94年11月22日擔服值日勤務,緣嫌犯陳春麒等12人因涉嫌販賣毒品案件,於同日上午11時許,為該局員警在宜蘭縣○○鄉○○路 ○○○號拘提並傳喚到案,帶回該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為避免陳嫌與證人勾串,遂帶至會議室並上手銬,因當時查獲之毒品人口甚多,被付懲戒人乃主動幫忙,製作陳嫌指紋、照相手續完畢。返回會議室時,因疏於注意,取用腳鐐銬住陳嫌左手,因腳鐐洞口較大致陳嫌俟機鬆脫,適為三星分局刑事偵查隊小隊長廖忠治發現陳嫌起身走動,旋即喝令返回原位就坐,惟因廖員非該案承辦人員,無法判斷陳嫌是否為現行犯致未上其手銬。陳嫌趴於桌面佯裝休息,趁無人注意之際,於同日下午2時43分至2時48分間,再度起身離去,順利脫逃。迄同日下午3時4分經該局發現陳嫌脫逃後,立即出動大批警力圍捕,迨同日晚上11時30分許,在宜蘭市○○路與旋流路口將陳嫌逮捕歸案。
二、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訊相關人證,並訊據胡員坦承不諱,核該員所為係犯刑法第163條第2項公務員因過失致人犯脫逃罪,惟胡員當日係基於同事情誼主動幫忙,事發後亦能迅即將陳嫌逮捕,事後深知反省檢討,態度良好,而予以不起訴處分在案。
三、本案胡員雖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不起訴處分,惟涉嫌違法案件屬實,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規定,移送審議。
四、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3518號不起訴處分書。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5年 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限,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之規定,逕為議決,合先敘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宜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於94年11月22日擔服值日勤務。緣嫌犯陳春麒等12人因涉嫌販賣毒品案件,於同日上午11時許,為該局員警在宜蘭縣○○鄉○○路 ○○○號拘提並傳喚到案,帶回該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為避免陳春麒與證人勾串,遂帶至會議室並上手銬,惟因當時查獲之毒品人口甚多,而宜蘭縣警察局刑警大隊人手不足,被付懲戒人乃主動幫忙,製作陳嫌指紋、照相手續完畢。返回會議室時,因疏於注意,取用腳鐐銬住陳嫌左手,因腳鐐洞口較大致陳嫌俟機鬆脫,適為三星分局刑事偵查隊小隊長廖忠治發現陳嫌起身走動,旋即喝令返回原位就坐,惟因廖員非該案承辦人員,無法判斷陳嫌是否為現行犯致未上其手銬。陳嫌趴於桌面佯裝休息,趁無人注意之際,於同日下午2時43分至2時48分間,再度起身離去,順利脫逃。迄同日下午3時4分經該局發現陳嫌脫逃後,立即出動大批警力圍捕,迨同日晚上11時30分許,在宜蘭市○○路與旋流路口將陳嫌逮捕歸案。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訊相關人證,並訊據被付懲戒人坦承不諱,因認被付懲戒人所為係犯刑法第163條第2項公務員因過失致人犯脫逃罪,惟被付懲戒人當日係基於同事情誼主動幫忙,事發後亦能迅即將陳嫌逮捕,事後深知反省檢討,態度良好,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12月15日94年度偵字第3518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起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堪認定。核其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 振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