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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5 年鑑字第 1070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鑑字第10705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

甲、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警務員,於93年 5月23日凌晨0時5分許,在臺北縣○○鎮○○路○○巷○○號其住處階梯上門口處,因其前鄰居陳筱雯堅持於該時爭論雙方原共用大門裝設費用事宜,為沈員所拒,沈員即進入其住處,陳女則抓住沈員階梯上鐵門,沈員為關上鐵門,竟以腳踢陳女,致陳女跌落階梯3、4級而撞傷,受有左肩部約3公分×4公分瘀血、右大腿下側約10公分×8 公分瘀血及擦傷、左大腿上側約3公分×2公分瘀血等傷害。

二、案經陳筱雯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 5月31日94年度簡字第2382號刑事簡易判決:「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復經沈員於94年12月16日繳納易科罰金新臺幣1萬8千元整,執行完竣。

三、核沈員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形,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 1510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38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67號刑事判決書。

(四)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申辯人甲○○因傷害案件,93年度偵字第15105號偵查終結,以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第二審合議庭判決:上訴駁回。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保人字第0959002179號案,茲申辯如下:

一、移送之筆錄、刑事偵查有瑕疵:

(一)告訴人陳筱雯住臺北未曾是鄰居,申辯人是內勤人員下班均返家照顧子女,案發於週日凌晨,妻子當日於零時8分下班,車路程約7.6公里經6個紅綠燈13個閃光黃燈2個測速器至零時30分許返家,但陳女謂申辯人零時 5分傷害她?警察抵達是否立即送醫檢查驗傷?直至下午14時取驗傷單控告,其傷勢狀況不確定從何而來?而申辯人受簡易判決法院認定是基於申辯人傷害之故意﹗

(二)派出所員警探訪案發時之目擊者陳文珍、趙武照所作之筆錄到地方法院出庭時之陳訴卻天壤之別,法官大人是否感到?申辯人與告訴人一、非親。二、非故。三、無借貸。四、無結仇。將心比心僅有為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而費近30萬元來請求訴訟救濟合理嗎?警察機關蒐證不確實性並加入個人的意見,導致影響判決的準確度,移送地檢署偵結起訴審理變成一案雙破案例甚多,而公文書豈可兒戲,又怎能以此證據筆錄當作呈堂證供,法庭威嚴何在?

(三)案發地點15及17號階梯前鋼門從87年建造,至92年底後17號沒有人居住,至93年經陳文珍數次破壞鋼門,要立即搬入,經數次修理皆屋主仲躋珠決定處理,請當地鄰長丁海駐兒子丁慶南Z000000000住臺北縣中和市○○路○ 段○○○巷○○號7樓、公司位於臺北縣鶯歌鎮虢際企業有限公司建造,非陳女陳訴之裝設費用事宜。當時申辯人全程皆於案發後又出資新建鋼門內,勸導陳女明日再談,但陳女糾纏不休。怎會轉變成辯解情節?

(四)經北縣警局三峽分局制式筆錄詢問報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雖經檢察官年餘數次調解,並告知可由地方調解委員會達成協議,即可詢問申辯人是否有意願,申辯人請檢察官明察,後詢問是否願意接受調查局測謊,申辯人願意,而請求女檢察官連陳女也一起測謊,但女檢察官謂由被告先測謊,而重要證據是否必須斟酌查實才函送,若以此當證據會令判決,有失公信?

(五)本總隊承辦人之懲戒移送書之違法失職事實第 2項:復94年 5月31日收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沈…壹日』。復…。後又加入(折徵新臺幣54,000元)執行完竣(實繳18,000)。公文移送中有些加入個人的意見會造成許多與事實大不同。筆墨是非常可怕的,法官您說是嗎?

二、告訴人陳筱雯從派出所、刑事組、法院每次均要求賠款,是否合乎常情?

(一)法院開偵查庭當檢察官詢問金額,變成 2萬元即可同意和解,第三次偵查庭出庭途中門外陳女謂自願降低賠償金額,且申辯人又可陞官結案,為申辯人所拒、因為申辯人相信司法的公平及誠信正義。

(二)申辯人向親友借錢請律師,原本親友同意;簽下律師委任狀後,突然親人來電要親自到法院替此案寫刑事上訴狀,造成許多的誤會待解決,後情急利用信用卡向銀行多預借現金多借1萬元,律師方才願意受理本案。

(三)上訴駁回後申辯人受到親人現實的對待(不接電話)及依規定行事之官長,有了許多深切感受自由及權利對人民的重要性,而陳文珍、陳筱雯妨礙全社區安祥生活,製造事端、受害者還受各項處罰。體會出長官指示:身為一位幹部要確實做到三點:1.內控無事端。2.照顧部屬。3.拿出績效。含義…。

(四)對此案前、後,申辯人僅處於協調立場調解屋主仲躋珠及隔壁獨居住戶陳文珍之間的糾紛,卻變成傷害案的加害者。真是意想不到的狀況,就像見車禍有人病危,好心人電話報警送醫後來變成肇事者一般,連想到一句古話:個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是非只因多開口,煩惱皆因強出頭…。

(五)敬愛的司法長官公鑒,申辯人抱十二萬分的歉意,到現在還要申辯書陳情、感謝給予申辯人最後陳訴之機會,祈禱國泰民安,懇請大會明察。雖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未設上訴制度但相信司法有青天,本案判決所涉事件與申辯人職務無涉,請大會酌予減輕或免除處分。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警務員,93年5月23日凌晨零時5分許,在臺北縣○○鎮○○路○○巷○○號其住處階梯上門口處,因其前鄰居陳筱雯堅持於該時爭論雙方原共用大門裝設費用事宜,為被付懲戒人所拒,被付懲戒人即進入其住處,陳筱雯則抓住被付懲戒人階梯上鐵門,被付懲戒人為關上鐵門,竟以腳踢陳筱雯,致陳筱雯跌落階梯3、4級而撞傷,受有左肩部約3公分×4公分瘀血、右大腿下側約10公分×8公分瘀血及擦傷、左大腿上側約3公分×

2 公分瘀血等傷害。案經陳筱雯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382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傷害人之身體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被付懲戒人不服上訴,檢察官亦因之提起上訴,請求量處較重之刑。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

367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被付懲戒人並於94年12月16日經准予易科罰金,繳納罰金1萬8千元,執行完畢。

二、上開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 1510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38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94年度簡上字第

367 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件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會調閱上開刑案偵、審卷暨執行卷無訛。

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否認傷害行為,辯稱告訴人陳筱雯未曾是鄰居,案發於週日凌晨,渠妻仲躋珠於零時 8分下班,渠接妻下班返家時已零時30分許,但陳女謂申辯人於零時 5分傷害,警察抵達未立即送醫檢查驗傷,直至下午14時取驗傷單控告,其傷勢狀況不確定從何而來,而刑事簡易判決認定申辯人基於傷害之故意,刑事移送之筆錄、偵查有瑕疵。

渠僅處於協調立場,調解(15號)屋主仲躋珠與隔壁(按即17號)住戶陳文珍之間的糾紛,卻變成傷害案之加害者,真是意想不到的狀況,請鈞會明察。又所涉事件與渠職務無涉,請酌予從輕處分或免予議處云云(詳如事實欄乙、項所載)。惟查被付懲戒人所辯未傷害陳筱雯各節,已為刑事確定判決所指駁不採。所為其餘各項申辯,經核均不足以資為免責之論據。是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嫦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