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鑑字第10729號被付懲戒人 甲○○
乙○○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降壹級改敘。
乙○○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謂:
一、被付懲戒人甲○○前於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任內,明知舊識蔡自發(原於91年間在大雅路上開設 KTV酒店)轉赴該派出所所轄開設「福味珍商行」及「一0一茶坊」,經營茶藝館(有女陪酒)等色情行業,且欲以合法買賣茶葉生意,掩護經營「信用卡刷卡借現金」之不法行為,非但未依職權加以取締,更呼朋引伴前往該處飲酒,甚或召女侍陪唱,飲酒作樂,且於蔡民籌備該店期間,遇有經費不足時,借予資金,力促該店成立,其等行為顯有違失;另甲○○身為轄區巧比便利商店值勤區警員,該店負責人鄭永文於電詢可否擺設電玩機臺時非但未駁斥,明白告知不允許違法行為存在,反而表示願意接受飲酒及性招待,事後雖辯駁屬玩笑言語,且無直接證據,刑責犯嫌縱有不足,惟其行止曖昧,有辱官箴。
二、另被付懲戒人乙○○,擔任轄區「福味珍商行」及「一0一茶坊」(有女陪侍酒)刑責區偵查員,進而認識業者蔡自發,並與蔡自發往來密切,期間並有金錢借貸;被付懲戒人乙○○雖否認稱其未曾涉足蔡民經營之「一0一茶坊」,且係以其女友開玩笑卸責,惟應有涉足不妥當場所,召女陪侍及飲酒作樂等事實,其生活、交友顯欠檢點;另劉員身為警察人員,卻與煙毒犯等熟識,交友關係複雜,未能與販(吸)毒份子劃清界線。
三、被付懲戒人等 2人,核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93年11月24日中廉字第09360309370號函。
證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11103、16115號不起訴處分書。
證三:臺中市警察局調查意見。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謂:
一、申辯人並未包庇蔡自發經營色情行業,亦無欲以合法買賣茶葉生意掩護經營「信用卡刷卡借現金」之不法行為及接受蔡自發飲宴、性招待,此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調查站偵辦後,亦因無積極證據,且搜索申辯人辦公處所及住宅,並未發現有何行受賄之資料,而予以不起訴處分。申辯人並未至蔡自發店內喝酒或召女陪唱,蔡自發訊問時亦證稱申辯人僅偶而會到他店裡喝茶等語,不起訴處分書固記載申辯人稱:「我就看有幾位朋友,就叫幾位小姐,全部都是我出錢的……」等語,然申辯人僅有幫朋友出錢而已,自己並沒有在場,亦未找小姐陪唱。從而移送書以申辯人呼朋引伴前往飲酒,甚或召女伴陪唱云云,並非事實,顯有誤會。
二、申辯人並未包庇鄭永文經營電動玩具及接受鄭永文飲宴、性招待,鄭永文偵訊時證稱伊有問申辯人是否可以在店內擺設電動玩具,申辯人明白說不可以等語,此部分檢察官亦認為犯罪嫌疑容有未足。
三、申辯人更無吸食或販賣搖頭丸之行為,此部分經搜索申辯人之辦公處所及檢驗申辯人之尿液反應後,並未發現有任何毒品,申辯人之尿液亦無吸食毒品之反應,證明申辯人確無上開犯行。
四、實則,申辯人於92年間,係因查緝毒品案件,始經由巡佐許進財介紹認識蔡自發,因為蔡自發提供線報,嗣後申辯人並因破獲該毒品案件而獲記嘉獎 1次(申證一)。嗣因蔡自發表示願意提供線報予申辯人,申辯人為求績效表現,始與其有所往來,並同意將申辦之花旗銀行信用卡以刷卡借與蔡自發19萬元,惟申辯人從未對蔡自發有任何生意上之資助,且上開借款蔡自發事後本息均未償還,申辯人並無接受蔡自發招待之情事,亦無移送事實所指於蔡自發籌備開店期間借予資金,力促該店之成立情事。
五、如前所述,申辯人從未接受蔡自發及鄭永文之任何招待,而鄭永文於偵訊時亦證稱申辯人並未接受其飲宴或任何招待。申辯人固曾於電話中向蔡自發及鄭永文開玩笑表示要找傳播陪唱或願意接受飲宴及招待等語,然純屬申辯人在電話中與蔡自發及鄭永文 2人開玩笑的話,且申辯人上開玩笑,係在電話交談時所說,並非公開場合為之,尚無移送書所稱有辱官箴情事。
六、按申辯人並無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請依同法第24條規定,為不受懲戒之處分等語。
七、提出證據:獎懲令影本1件。被付懲戒人乙○○申辯及補充申辯意旨略謂:
一、本案之發生,係因申辯人工作性質之需求,故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
二、本案並無證據證明申辯人之違法行為,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三、請貴會審酌申辯人之行為動機、目的、所生之損害或影響,以及行為後之態度,為不受懲戒之議決。謹將事實及理由陳明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參證一)第36點第 1項規定:「警察人員基於偵防犯罪需要,應於其轄區內廣為情報諮詢布置,秘密掌握運用」、第 2項規定:「基於維護治安工作需要,在社會各階層、各行業物色適當對象、吸收諮詢」、第39點規定:「諮詢之對象,以社會各階層、各行業及熱心公益及樂於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人士為原則」、第43點規定:「警察人員應對諮詢對象加強聯繫,培養感情,增進良好關係,始能主動提供各種犯罪情報資料,協助偵防犯罪」。故依上開規定,申辯人既為刑事偵查員,於工作上就必須接觸各階層、各行業的人,又基於偵防犯罪需要,並為取得可靠之犯罪情報線索,必須與諮詢對象保持良好互動關係、獲取對方信任,對方才願意主動提供線索,協助警方偵防犯罪。據此,本案之發生,申辯人實係善盡公務員服務法第 1條之規定。復以刑事偵查員有績效評比之壓力,每月未達到績效評比之分數,將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予以申誡或記過之懲處;故若非為得到可靠之線索,偵破各類刑案,安定社會,完成工作任務,申辯人亦無需與各階層複雜人士交往。申辯人實亦善盡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之規定。
(二)「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48點規定:「查察防制對象,如發現有再犯或不法嫌疑時,應立即偵查,蒐集其犯罪證據。」申辯人因擔任該刑責區刑事偵查員,進而認識福味珍商行負責人蔡自發,不能因為該業者有前科紀錄而與他劃清界線,反應將其列為治安顧慮人口,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各條文之規定,詳加調查,是否有再犯之虞。申辯人數度直接查探福味珍商行負責人蔡自發,並間接經由電話或請同事甲○○探試(渠事後並無實際到現場),皆未發現其有犯罪事實之證據(本部分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中亦載明,蔡自發並未經營色情不法行業及從事信用卡刷卡借現金之不法行為,參證二)。復以申辯人於本案發生過程中,實亦希望福味珍商行負責人蔡自發能提供各有利於犯罪偵防之線索,未料在與蔡自發閒聊時,竟無意之中促成朋友黃恩娥與其完成房屋交易買賣,然事隔多月,蔡自發未能如約定給付該房屋之貸款,經銀行通知黃恩娥後,黃恩娥向申辯人抱怨,申辯人在不得已情況下,私下幫蔡自發向朋友許文宗(臺中縣烏日鄉鴻杰起重業)調借應支付金額。另臺中市調查站監聽申辯人與女友黃恩娥的一段對話,是因曾經在女友黃恩娥面前與同事(劉瑝昌)談到福味珍商行樓上可能經營不法之行業,僅是想讓女友吃吃醋的玩笑話而已,怎能因電話監聽斷章取義之內容而認定,所以申辯人絕無接受宴客招待等情事;故亦絕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
(三)在偵辦陳宗寬、李培儒及鄭美芳等 3人的過程中,是由申辯人所屬同一組同仁,小隊長廖述元,以及偵查員共5至6人共同偵辦,並非申辯人一人單獨偵辦。偵辦該案因鄭美芳並未承認有吸食或持有毒品,故僅採尿液送驗,人員並未移送,必須待驗尿結果呈毒品反應時,方補移送,此係基於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偵辦胡明源時亦是由申辯人所屬同一組同仁,小隊長廖述元,以及偵查員共5至6人共同偵辦,並非申辯人一人單獨為之;在未確定有吸毒之犯罪情事前,暫未移送其有關違反毒品防制條例部分,並無觸犯刑法第 163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等情事(本部分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中亦載明,參證二)。
(四)福味珍商行負責人蔡自發之前在臺中市○區○○路經營海上花茶藝館時,期間與申辯人並不認識,係因蔡自發於92年 4月間至申辯人刑責區開設福味珍商行(販賣茶葉),申辯人才認識,非由巡佐許進財介紹認識,故申辯人與蔡自發於它轄區並非認識(不起訴處分書第15頁),且申辯人既為刑事偵查員,基於偵防犯罪需要,為取得可靠之犯罪情報線索,必須與諮詢對象保持良好互動關係,竟無意之中促成申辯人女友黃恩娥與福味珍商行負責人蔡自發完成房屋交易買賣。並非申辯人與蔡自發交往密切。申辯人女友黃恩娥,係因公司裁員(失業中)又因房屋貸款共計新臺幣(下同) 240萬元(因繳納房屋貸款問題,曾被銀行申請假扣押,事後由其母親之房屋代為擔保,向另一家銀行設定30萬元),故快無力繳納每月房屋貸款約2萬4千元,所以黃恩娥急將房屋出售,出售金額為房屋貸款 240萬元整(市價亦約 240萬元),申辯人無意中促成黃恩娥與蔡自發完成房屋交易,然房屋未過戶之前,蔡自發與黃恩娥私下有約定,須等蔡自發與多家銀行人員聯繫後,俟那家銀行所撥出貸款金額高出原房屋貸款金額最高者再將房屋過戶,而在房屋未過戶前,蔡自發必須繳納該房屋貸款,而黃恩娥亦不能將該房屋賣給他人,然蔡自發繳納二、三期後,再過來 2期未能如約定給付該房屋貸款,經銀行通知黃恩娥後,黃恩娥向申辯人抱怨,加上蔡自發一再對申辯人拜託,申辯人深怕蔡自發如果 3期未繳房貸,並會影響黃恩娥母親之房屋,才私下先拿 5萬元借給蔡自發繳納房貸,事隔數日,蔡自發欲再向申辯人借貸 2萬元時,即被申辯人拒絕。然再事隔 1、20日,蔡自發仍然未能如約定給付貸款,又經銀行通知黃恩娥後,黃恩娥又向申辯人抱怨,加上蔡自發再向申辯人借貸金錢時,蔡自發拿一張支票,到期日約一個月時間,申辯人在不得已情況下,才再拿出身上 3萬元借給他繳納房屋貸款,申辯人再持該張支票向朋友許文宗調借應支付金額,而調借所剩金額
2 萬元,已同時歸還蔡自發本人,並非平日有金錢往來(臺中市調查站監聽申辯人電話一年多,僅這一通電話)。
(五)據不起訴處分書第8頁指稱,其一0一茶坊是於92年11月6日開幕,另不起訴處分書第6、7頁,申辯人在92年10月28日與甲○○間對話及在92年10月28、29日甲○○與蔡自發間對話,均顯示該一0一茶坊還在裝潢中,並未營業,然申辯人曾經在女友面前與同事劉瑝昌談到福味珍商行樓上可能經營卡拉OK行業,申辯人在92年10月20日與女友黃恩娥間對話(不起訴處分書第 6頁),僅是想讓女友吃吃醋的玩笑話而已,並無涉及一0一茶坊飲酒作樂等情事。該一0一茶坊開幕後,申辯人因懷疑一0一茶坊有經營色情不法情事,如被上級查獲,便會接受處分影響考績,故數度直接查探福味珍商行負責人蔡自發,並間接經由電話或請同事甲○○探試,皆未發現有犯罪事實之證據,怎能因電話監聽斷章取義之內容而認定。申辯人絕無接受宴客招待情事。
(六)在尚未偵辦陳宗寬、胡明源等2人時,申辯人絕未與該2人認識,然因申辯人等在偵辦陳、胡 2嫌時,本組人員利用一些辦案技巧,向陳、胡 2嫌謊稱願意給其一些條件交換,然陳、胡 2嫌願意與本組人員配合,提供其他線索,俟本組人員將陳、胡 2人移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交保後,小隊長要申辯人從警訊筆錄中記載電話與該 2人聯絡,詢問該 2人有何線索可提供給本組人員後,本組人員俟毒品驗尿報告出來後,再將其他共犯全部移送法辦,故申辯人只是欲從陳宗寬、胡明源等 2人口中得到一些線索,爭取績效,而欺騙陳、胡 2嫌,一切均是依法處理。(不起訴處分書第27、28頁)(臺中市調查站監聽申辯人電話一年多,僅這三通電話),絕不可能與販毒份子熟識及關係複雜。
(七)申辯人於93年10月25日,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後,旋即遭臺中市警察局列為生活輔導之員警,該93年申辯人之獎懲為記功 5次、嘉獎約40次,當年考績依舊無法列為甲等,再來受到長官同事之歧視,經申辯人好幾個月之努力,不段爭取績效及任勞任怨,好不容易得到長官有所認同,將申辯人生活輔導之名單去除時,即遭臺中市警察局查處申辯人行政違失,然臺中市警察局再請貴會懲戒申辯人,如受到任何懲戒處分。考績依舊無法列為甲等, 2年內無法升遷調動,於94年就無法參加偵查佐考試,使申辯人基本工作權利受到很大傷害,讓申辯人猶如一頭牛被剝好幾層皮。
四、綜上所述,申辯人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
7 條之相關規定。且申辯人於應執行之處均已執行,於應作為之處均已作為,於應注意之處均已注意。請審酌申辯人行為之動機、行為之目的、行為所生之損害與影響,以及行為後之態度,為不受懲戒之議決等語。
五、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警察偵查犯罪規範。
證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 11103號、16115號不起訴處分書。
理 由緣本件被付懲戒人甲○○、乙○○等 2人與另案移送之被付懲戒人許進財等因涉嫌瀆職等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結果,認被付懲戒人甲○○、乙○○等犯罪嫌疑均屬不足為由,而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11103、1611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3年度上職議字第4742號處分書附卷可稽,惟移送機關以被付懲戒人甲○○、乙○○等仍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情事,移送審議,本會審議結果,分述如下:
一、關於被付懲戒人甲○○部分: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市警察局警員,前於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任內,明知舊識蔡自發 (原於91年間在大雅路上開設KTV酒店)轉赴該派出所所轄開設「福味珍商行」及「一0一茶坊」,經營茶藝館 (有女陪酒)等色情行業,且欲以合法買賣茶葉生意,掩護經營「信用卡刷卡借現金」之不法行為,非但未依職權加以取締,更呼朋引伴前往該處飲酒,甚或召女侍陪唱,飲酒作樂,且於蔡民籌備該店期間,遇有經費不足時,借予資金,力促該店成立,其行為顯有違失;另被付懲戒人甲○○身為轄區巧比便利商店值勤區警員,該店負責人鄭永文於電詢可否擺設電玩機臺時,非但未駁斥,明白告知不允許違法行為存在,反而表示願意接受飲酒及性招待,事後雖辯駁屬玩笑言語,且無直接證據,刑責犯嫌,縱有不足,惟其行止曖昧,有辱官箴等語。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否認有前開違失事實,並申辯稱:渠並未包庇蔡自發經營色情行業,亦無欲以合法買賣茶葉生意掩護經營「信用卡刷卡借現金」及接受蔡自發飲宴、性招待等不法行為,此部分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調查站偵辦後,因無積極證據,且搜索渠之辦公處所及住宅,並未發現有何行受賄之資料,而予以不起訴處分。又並未至蔡自發店內喝酒或召女陪唱,蔡自發受訊問時亦證稱渠僅偶而會到他店裡喝茶,不起訴處分書固記載渠稱:「我就看有幾位朋友,就叫幾位小姐,全部都是我出錢的……」等語,然渠僅有幫朋友出錢而已,自己並沒有在場,亦未找小姐陪唱,移送意旨以渠呼朋引伴前往飲酒,甚或召女伴陪唱云云,並非事實,顯有誤會。渠並未包庇鄭永文經營電動玩具及接受鄭永文飲宴、性招待,鄭永文偵訊時證稱伊有問是否可以在店內擺設電動玩具,渠明白說不可以等語,此部分檢察官亦認為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處分。渠從未接受蔡自發及鄭永文之任何招待,而鄭永文於偵訊時亦證稱渠並未接受其飲宴或任何招待。渠固曾於電話中向蔡自發及鄭永文開玩笑表示要找傳播陪唱或願意接受飲宴及招待等語,然純屬在電話中與蔡自發及鄭永文 2人開玩笑的話,並非公開場合為之,尚無移送書所稱有辱官箴情事等語 (詳如事實欄所載)。
查被付懲戒人甲○○所涉包庇蔡自發等經營色情行業,及欲以合法買賣茶葉生意掩護「信用卡刷卡借現金」、接受蔡員飲宴、性招待、包庇鄭永文經營電動玩具及接受飲宴、性招待等不法犯行,固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移送單位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係以依法通訊監聽所錄得被付懲戒人甲○○、乙○○與色情業者蔡自發等人間之通聯紀錄為依據,而該等對話,雖不免令人起疑,然被付懲戒人甲○○、乙○○已於偵查中,對渠等間對話之原意詳加說明,渠等之解釋,尚非不合理,是渠等前開對話,尚不能證明渠等有何瀆職及詐欺犯行之證據等由,認被付懲戒人甲○○等之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福味珍商行」與「 一0一茶坊」係蔡自發之營業場所,警方懷疑其有經營色情交易,據被付懲戒人甲○○申辯自承:「並未至蔡自發店內喝酒或召女陪唱,蔡自發受訊問時亦證稱渠僅偶而會到他店裡喝茶,不起訴處分書固記載渠稱:『我就看有幾位朋友,就叫幾位小姐,全部都是我出錢的……』等語,然渠僅有幫朋友出錢而已,自己並沒有在場,亦未找小姐陪唱」等情不諱,足見被付懲戒人甲○○對於蔡自發所經營之上開場所,並非合法之營業場所,應有認識,而未予舉發取締,移送意旨指其身為該轄區警員,未盡取締之責,尚非無據,所提申辯均不足為免責之依據,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至移送意旨另以被付懲戒人甲○○身為轄區巧比便利商店值勤區警員,該店負責人鄭永文於電詢可否擺設電玩機臺時,非但未駁斥,明白告知不允許違法行為存在,反而表示願意接受飲酒及性招待,事後雖辯駁屬玩笑言語,且無直接證據,刑責犯嫌,縱有不足,惟其行止曖昧,有辱官箴一節,據被付懲戒人申辯稱:「渠固曾於電話中向蔡自發及鄭永文開玩笑表示要找傳播陪唱或願意接受飲宴及招待等語,然純屬在電話中與蔡自發及鄭永文 2人開玩笑的話,並非公開場合為之」等語,核與鄭永文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巧比超級市場是以我太太的名義來登記經營,我是在該店幫忙,而甲○○是我們該店的管區警員,而我曾經打電話問甲○○是否可以在該店擺設電動玩具,甲○○明白說不可以,但是他在電話中喜歡開玩笑說晚上可以去摸奶,但實際上甲○○沒有與我去色情場所玩女人,而在電話中我談到,「有人在場不敢處理」,是因為我從東勢老家帶回一些橘子,當時因為人多,不敢送橘子給他,而並非是指不敢送錢給他,我並沒有要送錢賄賂他的意思,更沒有送錢或賄賂給他,而事後我要向市政府申請擺設電動玩具,而因為未獲許可,所以我就沒有擺設電動玩具」等情 (詳見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第24、25頁),尚相符合。又參酌移送單位之調查員經搜索巧比超級市場結果,並未發現鄭永文與被付懲戒人甲○○間有任何金錢往來,或出資宴請、性招待甲○○之任何證據,僅在該處倉庫,發現閒置之「檯仔」,並未發現有經營賭博性電玩等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93年9月7日中廉字第 09360307350號函所載足稽(見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第25頁)等情以觀,被付懲戒人甲○○所辯尚非不可採信。按被付懲戒人甲○○所涉包庇鄭永文經營電動玩具店及接受飲宴及接受性招待之違失行為,其刑責部分,既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已如前述,而本案監聽電話之通訊紀錄所錄被付懲戒人甲○○與鄭永文間之對話,縱有令人起疑之連想,惟其僅係通話雙方間交談中所表達之言語,即非於公開場所所為,亦無其他具體證據足認被付懲戒人甲○○確有何實際之行為表現,移送意旨仍指被付懲戒人甲○○行止曖昧,有損官箴等違失情事,尚屬無據。被付懲戒人甲○○此部分之違失,應不予置議,併予敘明。
二、關於被付懲戒人乙○○部分: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乙○○係臺中市警察局偵查員,擔任「福味珍商行」及「一0一茶坊」 (有女陪侍酒)刑責區,進而認識業者蔡自發,並與蔡自發往來密切,其間並有金錢借貸;被付懲戒人乙○○雖否認稱其未曾涉足蔡民經營之「一
0 一茶坊」,且係以其女友開玩笑卸責,惟應有涉足不妥當場所,召女陪侍及飲酒作樂等事實,其生活、交友顯欠檢點;另被付懲戒人乙○○身為警察人員,卻與煙毒犯等熟識,交友關係複雜,未能與販 (吸)毒份子劃清界線等語。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否認有前開違失情事,並據申辯稱本案之發生,係因渠工作性質之需求,故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條、第5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本案並無證據證明渠有何違法行為,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渠係依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36點第1項、第2項、第39點、第43點及第48點等規定行事,渠既為刑事偵查員,於工作上就必須接觸各階層、各行業的人,又基於偵防犯罪需要,並為取得可靠之犯罪情報線索,必須與諮詢對象保持良好互動關係、獲取對方信任,對方才願意主動提供線索,協助警方偵防犯罪。復以刑事偵查員有績效評比之壓力,每月未達到績效評比之分數,將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予以申誡或記過之懲處;故若非為得到可靠之線索,偵破各類刑案,安定社會,完成工作任務,渠亦無需與各階層複雜人士交往。實亦善盡公務員服務法第 7條之規定。渠因擔任該刑責區刑事偵查員,進而認識福味珍商行負責人蔡自發,不能因為該業者有前科紀錄而與他劃清界線,反應將其列為治安顧慮人口,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各條文之規定,詳加調查,是否有再犯之虞。渠數度直接查探福味珍商行負責人蔡自發,並間接經由電話或請同事甲○○探試 (渠事後並無實際到現場 ),皆未發現其有犯罪事實之證據。復以本案發生過程中,實亦希望福味珍商行負責人蔡自發能提供各有利於犯罪偵防之線索,未料在與蔡自發閒聊時,竟無意之中促成朋友黃恩娥與其完成房屋交易買賣,致發生後續與蔡自發之金錢事宜,渠係在不得已情況下,私下幫蔡自發向朋友許文宗 (臺中縣烏日鄉鴻杰起重業 )調借應支付金額。另臺中市調查站監聽渠與女友黃恩娥的一段對話,是因曾經在女友黃恩娥面前與同事 (劉瑝昌)談到福味珍商行樓上可能經營不法之行業,僅是想讓女友吃吃醋的玩笑話而已,怎能因電話監聽斷章取義之內容而認定,渠絕無接受宴客招待等情事。在尚未偵辦陳宗寬、胡明源等 2人時,絕未與該 2人認識,絕不可能與販毒份子熟識及關係複雜。
且渠於應執行之處均已執行,於應作為之處均已作為,於應注意之處均已注意。請為不受懲戒之議決等語 (詳如事實欄所載)。
查被付懲戒人乙○○與甲○○涉嫌包庇蔡自發經營色情行業、召女陪侍及飲酒作樂等犯行,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其罪嫌不足,而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付懲戒人乙○○所涉縱放或便利脫逃罪部分,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移送單位之監聽監察書中監聽到被付懲戒人乙○○與陳宗寬、胡明源(煙毒犯)間之對話,並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被付懲戒人乙○○有故縱人犯情事,並以被付懲戒人乙○○在未確定被告有吸毒之犯罪情事前,暫未移送被告 2人有關違反毒品防制條例部分,於法理情上難認有何不妥之處,況且移送單位亦自承「惟事後,鄭女、胡員 2人尿液檢驗未通過之後,劉員即已再分別補移送鄭美芳及胡明源」,此亦有移送單位之函文在卷足憑,認被付懲戒人乙○○主觀上應無故縱人犯之意思甚明,所為自亦不構成縱放人犯之罪行等由,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固如前述。惟查被付懲戒人乙○○於檢察官偵查中陳稱:「當時我是臺中市第三分局刑事組偵查員,而蔡自發來我們轄區開設「福味珍商行」才因而認識他,我去他們店內時,看他都是在賣茶葉,後來他又另外開設「一O一茶坊」,裡面有一間卡拉OK,而我去的時候,並沒有看到有小姐陪唱,而我也從來沒有看過他有經營所謂的大陸妹或女侍陪唱的生意,也沒有看過他有經營所謂的信用卡假消費真借錢的生意,而我從來沒有到過蔡自發的店內飲酒,更沒有招徠女侍陪唱作樂的情事,我也沒有借錢給蔡自發經營的情事,而在調查站裡我說我有借 8萬元給蔡自發,是因為蔡自發無法繳房貸,我才會因而借他 8萬元;而另外我在調查站有提到電話被錄音到,說我跟「蔡仔」去喝酒,「蔡仔」去叫
6 個傳播,是我與我女朋友黃恩娥在電話中開玩笑講的,並沒有這回事;另外被調查站錄音到叫「蔡仔」弄2、3個小姐來是指我要甲○○去蔡自發所經營的茶坊察看到底有無小姐在坐檯,所以叫甲○○請蔡自發看是否可以叫 2個小姐來坐檯,但是當天我並沒有去該茶坊,至於甲○○當天有無去,我就不清楚了;另外在93年2月2日凌晨4時53分及5時13分我被調查站錄到的電話,要求蔡自發叫 4個傳播公司的女人是因為我為了徹底瞭解他們到底有無經營色情行業,我才會去叫蔡自發找傳播公司的小姐,以測試該公司有無違法,但是蔡自發後來都沒有再打電話過來,而我也沒有去他們現場;另外在93年 4月24日下午10時50分被錄到與蔡自發的對話中談到要蔡自發找 3個小姐來,也是測試蔡自發到底有無違法經營之情事;另外在93年 4月16日我們第三分局有逮捕到吸毒的陳宗寬、李培儒及鄭美芳 3人,該案是我與另外一個小隊共同偵辦的,當時偵辦時,因為當時鄭美芳並未承認有吸食或持有毒品,所以只有對鄭美芳採尿送驗但並沒有移送,只移送陳宗寬及李培儒,而事後鄭美芳驗尿結果呈毒品反應,有補移送鄭美芳,另外我們查獲胡明源時,是以槍砲及毒品將胡明源以現行犯移送,在本案當中,我認為沒有違法的事,但交友上確實有不謹慎之處」等語 (詳如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第15、16頁)。被付懲戒人乙○○於本會調查時到場,亦據供稱與蔡自發有一次金錢來往等語,由上述被付懲戒人乙○○自承內容顯示,被付懲戒人乙○○早已懷疑蔡自發有經營不法營業。被付懲戒人乙○○身為警員,原負有舉發之責,竟仍與其有金錢上之往來,則移送意旨指其生活、交友有欠檢點,交友關係複雜,即非無據,其違失事證已堪認定,所請傳訊證人許文宗、黃恩娥、劉瑝昌及廖述元等,核無必要,所提各項申辯均不足為免責之依據,核被付懲戒人乙○○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另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乙○○未能與吸毒份子劃清界限一節,據被付懲戒人乙○○申辯稱:在尚未偵辦煙毒犯陳宗寬、胡明源等2人時,絕未與該2人認識,然因爭取績效,而欺騙該 2嫌,一切均是依法處理,絕不可能與販毒份子熟識及關係複雜等語 (詳如事實欄),而被付懲戒人乙○○所涉縱放煙毒犯之刑事部分,業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移送機關對此部分復未提出任何事證以資證明其確與煙毒犯熟識,自難遽認被付懲戒人乙○○有此部分違失情事,應不置議,並此指明。
三、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各款情事,均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13條、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 振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