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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5 年鑑字第 1074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鑑字第10744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雲林縣消防局隊員,與民眾發生車禍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並經該院94年12月27日雲院隆刑弘決93交易90字第 08149號函示判決確定並已到案執行完畢。

二、核張員行為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檢附下列證物(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

(二)雲林縣政府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申辯人因違法一案,經臺灣省政府移送審議,特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出申辯,請查照。

一、申辯人係雲林縣消防局隊員,與民眾發生車禍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並經該院94年12月27日雲院隆刑弘決93交易90字第 08149號函示判決確定並已到案執行完畢。

二、申辯人於92年 9月25日下午16時許出動火場鑑識於返隊途中,在雲林縣四湖鄉○○○鎮○○○○路段,欲超越李芳鑑所騎之腳踏車時,因李芳鑑所騎乘腳踏車突偏左行進(該路段非路口),申辯人見狀大幅度左轉煞車閃避不及,車身右後輪擦撞李芳鑑所騎乘之腳踏車。如以一般人之正常狀況是否能避免因李芳鑑所突然偏左行進的擦撞,仍有商榷之餘地。

李芳鑑於車禍發生時已83歲(為民國 0年00月00日出生)經醫生診斷有初期老年癡呆症狀且有暫時性腦部缺氧之病歷,本身的生理與心理狀況已不適合獨自外出,因其本身以欠缺對外界反應與認知的能力。

三、車禍發生時,申辯人馬上通知勤務中心派遣四湖91車將李芳鑑送往媽祖醫院。9月25日、9月28日、10月 3日……多次與小隊長及同事至醫院或李芳鑑家中探視情況。12月12日與同事一起至李先生家中探視情況並協調車禍相關事宜,但對方卻無理要求索賠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申辯人因無法接受協調結果,經溝通後決定配合對方在嘉義縣水上鄉申請調節委員會調解,但對方更無理要求 170萬元。又向法院申請調解,通知調解時,被害人方面亦無故不到場 2次,足見因被害人之故已無調解之可能。申辯人有心要和解但對方卻無理要求相當大的金額,以致無法和解。

四、申辯人多次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但都調解未果,其中最主要原因就是雙方金額差距太大,而醫院及法院都只採納對方的傷害為:鎖骨骨折、外傷等傷害。其餘病狀皆為車禍前已經由醫師診治且有病例在案。對方竟要求賠償金額從 100萬元節節調升至 399萬元,所以無法與對方和解。兩年來官司纏身,申辯人及家屬均已身心俱疲,為不讓家人煩惱、擔憂不願再上訴,只求事件能儘快結束,卻不知造成另一種傷害。

五、本事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庭調查時,申辯人及保險公司即表示願基於道德上之義務,給付15萬元與被害人,詎被害人拒絕接受,嗣於調解委員會通知調解時,被害人方面亦無故不到場 2次,足見本件因被害人之故已無調解之可能,而申辯人是按月領薪資,再加上家中亦需資助生活,也無此巨額金錢賠償予被害人,每思及此,幾度潸然淚下。

望委員們能體諒申辯人對此事件之心情而能慎重思慮,建請從輕議處。

六、檢附被害人李芳鑑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李芳鑑舊疾診療情形等影本。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雲林縣消防局北港分隊消防隊員,駕駛幫浦消防車為其附隨業務。於92年9月25日下午4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之幫浦消防車搭載陳和興,沿雲林縣四湖鄉縣○○村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縣道11.1公里處,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該路段速限為時速60公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有李芳鑑同向騎乘腳踏車在前,亦疏未注意慢車應靠道路右側行駛之規定,被付懲戒人以時速逾60公里之速度欲超越李芳鑑時,因李芳鑑所騎乘之腳踏車偏左行進,被付懲戒人見狀大幅度左轉煞避不及,致其駕駛之幫浦消防車右側車身擦撞到李芳鑑所騎乘之腳踏車左側,李芳鑑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蜘蛛膜下腔出血、左上肢挫傷及鎖骨骨折等傷害。被付懲戒人於其犯罪事實未被有偵查職務之公務員發覺前,向到場處理車禍之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警員趙須堯自首。案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論處被付懲戒人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罪,有期徒刑 5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凡此事實,有上揭刑事判決暨判決確定函等影本附卷足稽,被付懲戒人申辯亦不否認其事,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