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鑑字第10771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議。
理 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之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 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縣潭子鄉公所村幹事,簡榮洲為臺灣省臺中縣潭子鄉第15屆鄉長選舉候選人,簡榮洲、林正長(該鄉農會總幹事)與被付懲戒人共同謀議,由林正長先出資為簡榮洲行賄,並由被付懲戒人代為出面發放賄選款項,於94年9 月鄉長選舉期間,林正長邀請潭子鄉各村有投票權且具地方影響力之村長朱美娥等10人,於94年9月13日中午,在臺中市○○路○段○○號豐饌餐廳,免費點用每客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80元至3,380元高價位之餐飲,以交付1萬2,744元之餐飲之不正利益,而期約其等投票予鄉長候選人簡榮洲,並為簡榮洲助選拉票。於用餐期間,被付懲戒人在林正長之指示下,自先前由林正長帳戶提領款項中,交予在場有投票權之朱美娥、劉進福、翁和義、張文中、林宗傑、謝存鎮、游瑞標、林亭輝等村長各1包內裝有3萬元現金之紅包,另被付懲戒人交付 2包紅包,由游炎交付較晚到場之吳政潭、江道三,作為賄賂參加餐會之有投票權且具有影響力之村長行求並期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處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3年,緩刑 3年,扣案之現金新臺幣12萬元,沒收之,並已確定。凡此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同院95年6月12日中院慶刑直94選訴15字第55918號函在卷可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其事,其違法事證明確。按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雖同時諭知緩刑,其職務亦當然停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4號解釋甚明。本件被付懲戒人既經上開刑事確定判決判處罪刑,並宣告褫奪公權,雖同受緩刑之宣告,依照上開解釋其職務當然停止,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 1項第7款、第2項前段所定亦應予免職,應認本案處分已無必要,揆諸首開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 2款情事,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