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鑑字第10780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東縣海端鄉公所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按懲戒案件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 1款定有明文,又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所定情事者,得逕送本會審議,同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甚明。本件移送意旨認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違法情事,移送本會審議,固據提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選訴字第 1號)影本為證,惟查被付懲戒人係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課長,如認其有違失行為應受懲戒,應由臺灣省政府依被付懲戒人職等之高低,逕送本會審議或移請監察院審查。本件移送機關臺東縣海端鄉公所並無移送之權限,是其移送程序違背規定,揆諸首開規定,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 1款情形,應為不受理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 振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