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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5 年鑑字第 1078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鑑字第10787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市警察局警員,於94年 5月透過網路認識大陸女子王靜,嗣後另經親友介紹,於94年 6月15日、 9月14日及12月13日前往大陸地區與王女會面進而交往,並於95年2月15日第4次前往大陸與王女結婚,黃員以上 4次進入大陸地區均未申請許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並經本部95年 5月26日台內警境愛罰玲字第0950908222號處分書罰鍰新臺幣 5萬元在案。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本部95年 5月26日台內警境愛罰玲字第0950908222號罰鍰處分書影本1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申辯人甲○○目前服務於臺中市警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因未經單位長官批准赴大陸地區,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於日前收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及答辯書各 2份,申辯人將簡單概要陳述赴大陸地區的理由及經過,呈各位委員明鑑。個人因家庭與前妻陳月華於84年12月29日離婚至今已10年有餘,在這期間申辯人一直單身未婚、家中父母雙親年邁甚是操煩申辯人的婚姻狀況,以一直要申辯人如果有中意合適對象不反對申辯人的再婚,正巧申辯人的表哥李正煌長期在大陸廣東東芫做生意,知道申辯人的情形,於是有意將認識的友人王靜小姐介紹給申辯人認識,王靜是大陸重慶人士目前在廣東深圳從事美髮美容工作,因為有地緣上的關係和申辯人表哥認識,於是申辯人和王靜小姐因表哥的牽線而有初步的認識,申辯人便以電腦網路及電話等方式與王靜保持連絡及網路視訊見面聊天,雙方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也能體諒彼此的工作關心彼此的生活,但終究未能和王靜小姐真正見過面,於是於94年 6月15日第一次以出國理由從韓國轉上海與王靜約在上海見面,有了第一次見面的經過雙方留下彼此良好的印象,而有了以後發展的情形,更加深了對彼此的思念,而有了與王靜小姐結婚的打算,回到臺灣以後有將情形跟單位主管周至誠報告,並研究是否有解決辦法,主管要申辯人寫報告呈分局轉警察局,但礙於現行法令規定申辯人的報告被打回,原因是申辯人沒有親人在大陸地區不能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申辯人是在臺灣土生土長的臺灣人不是外省來臺榮民的子孫,所以在大陸當然沒有人所以申辯人的報告被打回,關於這點單位主管及同仁都知道,也瞭解申辯人的情形,其後申辯人也不是學者及有專長的人士,當然也不能以學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所以礙於現行法令的限制,想以正當的理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是不能的,但是要跟王靜拿結婚證,必須申辯人與王靜一起回到重慶市公證處,才能拿到結婚證,所以基於以上種種情形限制,申辯人迫於無奈才於今年 2月15日以出國理由進入香港地區再搭車到深圳與王靜會合,再一同回到重慶市辦理結婚手續拿公證書,以便將來能合法申請妻子王靜來臺團聚。回臺後立即將申辯人的情形報告所長並要求呈報上級長官單位,因為不想一位挺申辯人的好長官因為申辯人的事情而遭受連帶處分,所以申辯人主動跟所長報告要求呈報上級單位。申辯人知道未經合法申請是不對,現行法令規定也是無法避免被處分及罰錢的情形,但是申辯人想請各位委員能基於人道立場考量同情申辯人的情形,申辯人去大陸地區單純拿結婚證書,在大陸未涉及不法及危害國家的情事,申辯人現已罰鍰 5萬臺幣完畢,而申辯人的妻子王靜也以面談通過可以正式以合法的身份來臺團聚,在此希望各位委員能同情申辯人的處境,申辯人知道會被處分,但內心迫切希望申辯人的處分傷害能降到最低,最好是不要連帶長官遭受處分,在此希望感謝各位委員的幫忙,謝謝,感恩不盡。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市警察局警員,於94年 5月間透過網路認識大陸女子王靜後,未經申請許可,先後於94年6月15日、9月14日及12月13日前往大陸地區與王女會面,進而交往,並於95年2月15日第4次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與王女結婚。案經內政部裁處新臺幣 5萬元確定。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95年 5月26日台內警境愛罰玲字第0950908222號罰鍰處分書及臺中市警察局函送本會之被付懲戒人訪談紀錄表、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均影本)在卷足資佐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其事不諱,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按臺灣地區公務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內政部依同條例第9條第9項規定,於93年3月1日發布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符合該辦法第 5條至第12條規定者,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被付懲戒人前後 4次進入大陸地區,並不符合前開規定。核其所為,除違反前述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 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