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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5 年鑑字第 1079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鑑字第10794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組長,93年 4月1日偵辦潘隆真、涂啟仁等2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以現行犯逮捕 2人後,潘嫌經初步詢問坦承在臺北縣平溪鄉東勢格9號山區製造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並表示願意帶同警方前往上址起出毒品及製毒工具,被付懲戒人旋率員於翌 (2)日凌晨押解潘嫌前往該山區起獲製毒工具及安非他命結晶成品(淨重18公斤)與液態半成品(毛重158.7公斤)及麻黃鹼原料(毛重24.5公斤)等物。

二、被付懲戒人查獲上開毒品及製毒工具後,與在場員警分 3次搬離現場,於最後 1次搬運時,因當時在場警力不足,被付懲戒人亦疏於注意警力不足之情形,亦未就當時在場員警加以妥善分配戒護工作及規劃應執行之勤務,導致業經依法逮捕之犯人潘隆真利用驟雨及警力不足、戒護不及之機會,順勢跳入斜坡跌入山溝後隨山洪漂流逃逸。潘嫌逃逸後,被付懲戒人持續指揮員警追捕,旋於同年 5月13日在桃園縣大溪鎮逮捕潘隆真,並再度起出安非他命原料麻黃鹼淨重55公斤餘。

三、本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被付懲戒人過失縱放人犯案件,業於犯後坦承,其疏失尚屬輕微,且事後猶能痛定思痛加以彌補,將製毒重犯逮捕到案並查獲大量製毒原料,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認以職權不起訴為適當。

四、上開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之規定移付懲戒。

五、證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2457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5年 8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一隊第二組副組長,該組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偵查員於93年4月1日晚間在臺北市○○區○○○路○○○巷○弄 ○號一帶查獲潘隆真及涂啟仁持有疑似製毒資金新臺幣250萬元及50萬元,並在2人共乘之EZ-8722號自用小客車中查獲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2,788.32公克,又在涂啟仁持有之眼鏡盒內查獲第 1級毒品海洛因毛重78公克,旋以現行犯逮捕 2人。潘隆真經警初步詢問後,坦承在臺北縣平溪鄉東勢格9號山區製造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並表示願意帶警前往上開地址起出毒品及製造工具。被付懲戒人旋率領該組及臺北市信義分局偵查員共 8人在翌日凌晨押解潘隆真前往該山區,起出製造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設備(含攪拌機1組、鋼瓶 1支、煮沸用大鍋2只、磅秤1組、過濾漏斗1支、水桶1只、量杯 1只、塑膠盒2只、原放置醋酸之空瓶1個、原放置醋酸結晶之空瓶2個、8號分裝袋1只、9號分裝袋2只、10號分裝袋2只、安非他命分裝小磅秤1組、鹽酸麻黃素分裝鏟具1只、安非他命結晶成品〈毛重21.4公斤、淨重18公斤〉、安非他命液態半成品〈毛重158.7公斤〉、麻黃鹼原料〈毛重 24.5公斤〉)。被付懲戒人於查獲上開毒品及製毒工具後,與在場員警分3次搬離現場,於最後1次搬運時,因當時在場之警力不足,被付懲戒人竟疏於警力不足之情形,未就當時在場偵查員人力予以妥善分配以兼顧戒護工作及規劃應執行之勤務,導致業經依法逮捕之犯人潘隆真利用驟雨及警力不足、戒護不及之機會,順勢跳入斜坡跌落山溝後隨山洪漂流逃逸。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付懲戒人所為,係犯刑法第163條第2項之公務員因過失致依法逮捕之人脫逃罪嫌,惟以被付懲戒人業於犯後坦承,其疏失情節尚屬輕微,且事後猶能痛定思痛加以彌補,將該製毒重犯再度逮捕到案並再查獲大量製毒原料(麻黃鹼55,086公克),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認以職權不起訴處分為適當,予以不起訴處分。凡此事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2457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在卷足證,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