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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5 年鑑字第 1083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鑑字第10838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臺東縣延平鄉公所社會服務課課長,於90年11月4日參加第5屆立法委員候選人全文盛在臺東縣○○鄉○○路 ○段○○號之「大酒桶餐廳」用餐,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係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茲略載判決內容如次:

(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 6月6日90年度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甲○○收受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1月7日91年度上訴字第 165號刑事判決:

甲○○受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1月27日91年度上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甲○○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二、被付懲戒人有關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書。證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 165號刑事判決書。

證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 165號刑事裁定書。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甲○○於90年11月 4日參加胡傳廣與王美蘭在鄉公所旁之結婚喜宴,並協助招待遠方親友。至該日下午約 4時,友人邱光明先生邀申辯人到臺東縣鹿野鄉四維大酒桶吃飯,因當時申辯人已酒足飯飽,但邱光明說立委候選人全文盛也要到大酒桶。申辯人對於吃飯的選舉文化恨之入骨,為了取得賄選證據,乃同意邱光明先生之邀請去大酒桶。申辯人因已吃飽喝足,對於所擺設之菜酒均沒有食(飲)用,約20分鐘就離開回家。

二、隔日(95年11月 5日)酒醒後,原本欲向有關機關提出檢舉,詎料被別人捷足先登,提報檢舉申辯人涉及違反選罷法之規定。本鄉鄉民對於類似之檢舉動作不予認同,申辯人又不想成為鄉民公敵,因為申辯人及家族均在本鄉生活作息。為免日後在生活上有所顧忌,為此,申辯人不能以此作為在法庭上作有利於自己之訴辯。

三、鑑請鈞會給予申辯人機會,往後當謹言慎行,落實為民服務工作。對於選舉活動,仍將本著打擊非法之精神,導正選風。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東縣延平鄉公所社會服務課課長,對於90年12月1日第5屆立法委員選舉對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享有投票權資格,為該次選舉之有投票權人。竟於90年11月4日下午4時許,在臺東縣○○鄉○○路 ○段○○號之「大酒桶餐廳」,接受第 5屆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候選人全文盛之免費招待(該次餐會席開 4桌,接受邀宴者共約30人),並對全某請求支持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予以允諾(該次餐費共計新臺幣1萬5,780元由全某司機元惠男代為結帳)。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92年1月7日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甲○○部分之不當有罪判決,改判論處被付懲戒人「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不得上訴而告確定。該院旋因發現判決主文錯誤,復於92年 1月27日依職權裁定更正判決主文為被付懲戒人「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上開投票受賄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行賄候選人全文盛及其共犯元惠男暨證人即大酒桶餐廳負責人黃惠如等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 165號刑事判決及裁定(均影本)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稱:「對於所擺設之菜酒均沒有食(飲)用」云云,已為刑事確定判決所不採。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