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鑑字第10840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
壹、內政部移送意旨載稱:
一、被付懲戒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 7月24日由民眾透過保安警察第六總隊信箱舉報從事直銷,經函文財政部申調陳員90至94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顯示陳員確實有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之營利及其他兩項所得。另訪談陳員亦自承係安麗公司直銷商,並實際從事經營商業行為。
二、陳員於同年 7月28日已向該公司申請退出,並經該公司函復略以:依該公司目前資料顯示,陳員非該公司之直銷商或超值會員。
三、上揭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之規定,移付懲戒。
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0年度至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陳員及其他安麗公司人員訪談筆錄。
三、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函。
貳、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就直銷商資格取得之原因:申辯人父母親加入安麗公司為直銷商業已數十載,5 年多前,其考慮到申辯人漸達適婚年齡,為謀將來申辯人配偶之生計,乃以申辯人名義加入安麗公司成為直銷商,以為其下線,其意乃待申辯人結婚後,將申辯人之直銷權轉讓與申辯人之配偶,此乃申辯人直銷商資格形成之原由,申辯人自始並無主動積極加入安麗公司為直銷商,更無藉此營利之意圖,純係體恤父母之用心,以自己之名義為父母親之人頭,絕無積極推薦他人加入之營利行為。
二、關於國稅局資料所載,申辯人有關安麗公司取得營利及其他兩項所得:
依照安麗公司獎金分配制度,縱非申辯人經營,亦有獎金之分配,從而產生如上之稅賦。承一所述,申辯人父母為將申辯人之直銷權在申辯人結婚後轉讓與申辯人之配偶,故以申辯人之名義加入安麗公司後,經由其積極經營,使申辯人依安麗公司獎金分配之制度而獲得獎金。由國稅局所載稅賦資料顯示,申辯人由安麗公司所得之營利及其他所得,1年平均僅區區2萬元餘,幾乎是申辯人自用產品之獎金回饋而已,由此更可證明非申辯人直接經營所得,蓋若係申辯人直接經營而取得之營利及其他所得,依照安麗公司獎金分配之制度,絕非僅止於此?
三、就實際從事經營商業活動而言:承上,就申辯人直銷商資格取得之原由及稅賦資料之說明,內政部純以申辯人見有直銷商資格及稅賦資料之顯示即推論申辯人有實際從事經營商業之活動,此似有欠公允及牽斷。移送書附件中「安麗活動與甲○○勤、休狀況核對一覽表」之95年 2月18日活動項目申辯人已於訪談記錄中詳述在竹北席開四桌之事實,並非是慶功宴而乃為我父母親之還願晚宴,「一覽表」中僅以檢舉人之穿鑿附會之臆測,乃為不實指控,當時在場之所有與會者均可證明。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 4條之參加人定義如下:一、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者、二、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者。蓋直銷商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加入安麗公司成為直銷商僅為新臺幣1千元,且隨時退出時1千元是可以退還的,故加入是沒有風險的。惟本案,申辯人之直銷商資格乃父母以申辯人名義為申辯人加入,在現今社會商業型態多元化下,並非見有直銷商之資格,即絕對有經營之事實,蓋很多人是基於人情上之壓力,例如別人遊說為充其業績,故以自己之人頭掛名其下,此乃屢見不鮮之例。而本案,父母係至親,且其出發本意又係良善,初非為使申辯人經營之用,再者,申辯人之下線幾乎全係父母親之積極推薦而產生,雖有少數人因興趣或對安麗產品有所需求而主動向申辯人詢問或因閒談言及相關事項,惟申辯人亦未以推銷之意圖,純係為其便宜且方便之考量,此乃利人之考慮而非利己之考量,故申辯人並無所謂經營商業之事實行為及故意。
綜上所述,申辯人直銷商資格之形成,自始並非基於營利之目的,加入迄今,亦未嘗基於此目的而為之,其間或有參於相關活動,惟乃基於充實知識,終身學習,經驗分享親友好的生活常識,絕非以營利之目的為之,申辯人以為只要非有積極吸收下線之意圖及行為,即非營利,此或有誤解相關法律之定義及範圍,惟此絕非申辯人之初衷,此因相關長官告知申辯人可能違法後,申辯人立即退出可證,請貴會諒查為禱。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組員,任職期間,於90年間起,加入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麗公司)為直銷商,以直銷價格取得安麗公司產品後銷售或轉交下線會員銷售,而依銷售額之多寡向安麗公司收取3%~21%不等之業績獎金,至94年底止,計向安麗公司取得營利所得及其他所得金額合計12萬1,242元(詳見附表)。被付懲戒人直至95年7月28日始向安麗公司申請退出。以上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訪談筆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0年度至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安麗公司函附卷可稽,事證明確。申辯意旨雖稱:伊並無主動積極加入安麗公司為直銷商,亦非基於營利目的而加入,無經營商業之事實及故意云云。惟被付懲戒人既有加入安麗公司為直銷商之事實,而依上揭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被付懲戒人自90年起至94年止,前後 5年內均從安麗公司取得營利或其他所得,少則6千餘元,多則5萬餘元,謂無經營之事實及故意,不足採信。被付懲戒人違法事實,堪予認定。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附表┌──────────────────────────┐│ 甲○○90年至94年安麗公司營利所得一覽表 │├─────┬──────┬──────┬──────┤│ 所得項用│ │ │ ││ │ │ │ ││ │ 營利所得 │ 其他所得 │ 合 計 ││ │ │ │ ││年度別 │ │ │ │├─────┼──────┼──────┼──────┤│ 90 │ 12,364 │ 8,624 │ 20,988 │├─────┼──────┼──────┼──────┤│ 91 │ 8,112 │ 6,469 │ 14,581 │├─────┼──────┼──────┼──────┤│ 92 │ 5,232 │ 1,010 │ 6,242 │├─────┼──────┼──────┼──────┤│ 93 │ 17,552 │ 11,198 │ 28,750 │├─────┼──────┼──────┼──────┤│ 94 │ 23,600 │ 27,081 │ 50,681 │├─────┼──────┼──────┼──────┤│ 總 計 │ 66,860 │ 54,382 │ 121,2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