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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5 年鑑字第 1084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鑑字第10842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降貳級改敘。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原係嘉義縣朴子市公所里幹事(業於95年1月16日自願退休),違法事實如下:

(一)甲○○為嘉義縣第16屆縣議員選舉第 4選區候選人王如經之支持者,為使不知情之上述候選人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之概括犯意。先後於94年11月18日中午,前往嘉義縣東石鄉猿樹村頂寮25之3號投票權人吳清杉住處,交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予吳清杉,又於94年11月19日晚間,至嘉義縣東石鄉猿樹村頂寮6之1號投票權人吳志成住處,交付 9,000元予吳志成,復於94年11月21日晚間,前往嘉義縣東石鄉塭港 172號投票權人陳福連住處,交付1萬3,000元予陳福連,以每票1,000 元之代價,行求吳清杉、吳志成與陳福連及其家人投票予王如經,並獲吳清杉、吳志成及陳福連允諾而收受。吳志成收受上開賄款後,即與甲○○基於犯意之聯絡,於94年11月19日晚間,分別交付1,000元及4,000元予其胞兄吳興奮及吳興福(另案偵辦),而約使吳興奮、吳興福及其家人投票支持王如經,並獲吳興奮及吳興福允諾而收受。

(二)甲○○案於94年11月28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循線偵知上情,並扣得陳福連主動交付其收受之賄款1萬3,000元,聲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羈押獲准,嘉義縣朴子市公所旋即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第1款規定於94年12月12日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辦理停職,並經嘉義縣政府94年12月21日府人二字第0940158355號函「同意照辦」,嘉義縣朴子市公所即於94年12月23日朴市人字第 18395號發布「因案停職令」,並送銓敘部於94年12月29日部銓五字第0942583015號函辦理動態登記。

二、蔡員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撤銷羈押」申請復職,經嘉義縣政府94年12月28日府人二字第0940166482號函「同意照辦」,並送銓敘部於95年1月3日部銓五字第0952586421號函辦理動態登記,並於95年1月16日申請自願退休。

三、蔡員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

四、被付懲戒人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附件(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4年度選偵字第40、76、127號)。

二、嘉義縣朴子市公所94年12月12日94年度第 1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嘉義縣政府94年12月21日府人二字第0940158355號同意辦理停職函。

四、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偵聲字第127號)。

五、嘉義縣政府94年12月28日府人二字第0940166482號同意辦理復職函。

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朴選簡字第 4號)。

七、嘉義縣朴子市公所95年8月29日95年度第5次甄審委員會暨第1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5年10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縣朴子市公所前里幹事,為支持該縣第16屆縣議員候選人王如經,先後於94年11月18日中午、同年月19日晚間及21日晚間,基於賄選之目的,於該選區東石鄉內, 3次分別交付賄款予選民吳清杉、吳志成及陳福連,各為 5,000元、9,000元及1萬3,000元,並囑吳清杉等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轉賄親友,請其投票支持王如經,而獲吳清杉等 3人之允諾收受。

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查獲,依法提起公訴,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被付懲戒人「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確定。凡此有上揭事實欄所列起訴書及刑事簡易判決影本附卷可稽,且被付懲戒人亦不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事法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