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鑑字第10854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雲林縣政府文化局課員,於92年 2月23日下午 8時許,因駕駛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 5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二、被付懲戒人有關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三)雲林縣斗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事由:意外事件-車禍致死。
二、時間:92年2月23日下午8時30分。
三、地點○○○鎮○○路○段○○號處(距自家200公尺)。
四、死者:陳圓女士(公職退休人員,係申辯人鄰居,69歲)。
五、因緣:
1.死者於 2週前晚餐時刻與申辯人閒話家常超過20分鐘,頻頻詢問花卉如何栽種、施肥等問題,直到雙方家人喊吃飯方罷。死者看著申辯人長大,申辯人亦曾受到死者的濟助幫忙,隔一庭院兩者對面而居,融洽如親。
2.是日,申辯人自斗六返家,陳女士欲前往姐夫家幫中風的姐姐沐浴。橋邊的紅燈變綠燈時,車子在內側道(距家 500公尺)行至TOYOTA車行時,陳忽竄出,原本靜止在分隔島的自行車,冷不及她會在剎那間橫越,只見一個黑影,「碰」一聲,煞車、停車、報警…。
3.看見被害人滿身是血在路旁友人、警員幫忙下將傷者送上救護車,在現場陪伴警員拍照、量線、繪地圖,直到陳老師(死者哥哥)及其姐夫冉校長外出尋人,見其自行車,方知被害人為鄰居陳圓女士。
4.每天致送鮮花到火葬場弔拜懺罪,並請託地方士紳協調賠償事宜,直到92年 3月16日出殯前,身心煎熬、食不下嚥、眠不安穩,雖然天天誦經迴向亡者,內心終究無法除卻沈鬱之感傷。
5.事隔 4年,每年中元普渡,皆至寺裡為陳圓女士拔薦超渡祈能化解冤業,於此期間內心亦十分愧疚,一個意外造成兩個家庭的不幸…。
6.事故後除主動報警、送醫救護、慰問、祭拜,民事賠償(280萬元),刑事判刑 5月、緩刑2年,於94年5月1日期滿,為此一過失駕駛行為責任圓滿休止。
結語:懇請鈞長惠予憐憫,法外開恩。
六、證據(影本在卷):雲林縣斗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雲林縣政府文化局課員,於92年 2月23日下午8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雲林縣斗六市○○路某處出發,欲返回雲林縣○○鎮○○路○段○○○號住處,同日下午8時20分許,行經雲林縣○○鎮○○路○段○○號前之中央分向島缺口路段時,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應注意該處路段速限為50公里以下,且汽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等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減速慢行,仍以時速至少50公里以上之速度超速行駛,適同一時、地,陳圓騎乘腳踏車,由東往西方向前進,欲通過該缺口繼續直行,亦疏於注意在設有劃分島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且亦疏於注意右方來車即貿然強行穿越,被付懲戒人見狀避煞不及,自用小客車車頭正面撞及腳踏車右側後車輪,陳圓人車倒地,受有顱內出血之傷害,於送醫救治前,即不治死亡,被付懲戒人於其犯罪事實未被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發覺前向警方自首而接受裁判。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於92年5月22日以92年度六交簡字第100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之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等影本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11月15日判決確定函存卷足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僅請求從輕議處,就過失肇事之事實,並未為任何爭執,其違法事證至為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