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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5 年鑑字第 1085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鑑字第10855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降貳級改敘。

事 實

甲、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查被付懲戒人甲○○前於任職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期間,緣於93年3至5月間,在嘉義市某海產店認識自大陸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女子張小媛後,明知張女係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第54條未經許可入出國罪之人犯,非但與張女同居,竟基於藏匿人犯之犯意,自93年 7月起安排張女在其友人葉榮展所有位於臺南市○○○街○○○巷○○○弄○號6樓之4住所居住。

二、甲○○另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概括犯意,明知非因公務使用,不得將公務所查得資料洩漏予他人知悉,竟自93年 3月起,利用其公務使用之電腦查詢,連續將其應秘密之人所有刑案個案資料、車籍資料或國人入出境等資料以電話通知或親持交付予葉榮展、許文碩、趙朝陽及林玉音等人知悉。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對趙朝陽持有之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時,始循線查獲。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95年 4月 3日以95年度撤緩偵字第6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 5月16日以95年度簡字第1494號判決:「甲○○藏匿犯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務員連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

四、上開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違法失職行為,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五、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10月2日南院慧刑律95簡上237字第0950042215號函。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 5月16日95年度簡字第1494號簡易判決書。

(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4月3日95年度撤緩偵字第6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 5月14日93年度偵字第9649、11929號緩起訴處分書。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被起訴(一):申辯人甲○○與女子張小媛,係在嘉義市某餐廳與友人聚餐所認識。當初,她操的一口流利的台語,二人交談情投意合成了朋友。後來她搬離嘉義,來到台南租屋,順便找工作。有時申辯人下班會去她租賃的房子,相處日子有了一段,申辯人才發覺她的身分特殊,想要割離已是太慢。申辯人對她已有關懷之心,憐憫她隻身來台謀生,於心不忍來檢舉,就這樣被認定藏匿犯人。

二、起訴(二)有關洩密之罪:依現實來說,警員與線民二者是密切關係,互相利用,有時線民提供破案線索,有時員警也要回饋線民查詢一些資料,只要線民不從事非法勾當,員警大部分都會回應他們的要求。申辯人問心無愧,從事警察工作以來,未曾助紂為虐,與不良分子掛勾。再說為了上級要求,為了考績,有時會誤觸法律,在所難免。

三、起訴(三):最初檢察官以犯案情形,尚可寬恕,予緩起訴處分,但需向台南觀護志工協進會,支付新臺幣(下同)18萬元,分 6個月期限分期繳納。因案發後申辯人為免上級長官被連帶處分,黯然遞出辭呈離開警界。踏入外面,一切事務,一時很難適應。在半年中找不到工作,以致於先前僅繳 3萬4,500元剩下14萬5,500元籌措不及,延誤繳交期數日。申辯人父親提前辦理勞保退休金來應急,趕在檢察官尚未撤銷緩起訴前就付清,但由於臺南觀護所承辦員,作業疏忽,未將申辯人已付清18萬元之事告知承辦檢察官。申辯人於是被撤銷緩起訴再重新起訴,被判易科罰金12萬7,800元,先前交出18萬不能要回,真是冤枉。

四、結語:申辯人從事警察工作已是17年,從未有前科,不知經過了好幾次與持刀歹徒面對面搏鬥,冒著生命危險追逐歹徒,摔個人仰馬翻,傷痕纍纍。如今不慎誤觸法網,未能法外開恩,丟了工作,還得牢獄之災,回想起來,傷心悲痛更難過。今幸有申辯管道,懇請鈞座們,諒申辯人並非作奸犯科之輩,陷於情感與人情包圍中無法脫身,衡量申辯人尚有可原,給申辯人再有就職機會,感恩不盡!

五、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95年 5月24日南院慧刑宿95簡1494字第0950021654號函。

(二)刑事陳情狀。理 由

一、(一)被付懲戒人甲○○原係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

所警員(案發後辭職,現已離職),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屬刑法上之公務員。緣被付懲戒人於93年3至5月間,在嘉義市某海產店認識自大陸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女子張小媛(綽號小雲)後,明知張小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之處分)係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第54條未經許可入出國罪之人犯,非但與張小媛同居,竟基於藏匿人犯之犯意,自93年 7月起安排張小媛在其友人葉榮展所有位於臺南市○○○街○○○ 巷○○○弄○號6樓之4住所居住。

(二)被付懲戒人與葉榮展、趙朝陽、許文碩等人交往甚密,林玉音則係被付懲戒人之妹王琬貞之友人;被付懲戒人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概括犯意,明知非因公務使用,不得將公務所查得資料洩漏予他人知悉,竟自93年 3月起,於附表所示「查詢時間」利用其公務使用之電腦以附表所示「查詢條件」查詢,在查得結果後,連續將其應秘密如附表所示「查詢結果」之人所有刑案個案資料、車籍資料或國人入出境等資料以電話通知或親持交付予葉榮展、許文碩、趙朝陽及林玉音等人知悉。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以下簡稱臺南市調站)對趙朝陽持有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時,始循線查獲。

(三)案經臺南市調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上開檢察署檢察官雖先於94年 5月14日以93年度偵字第9649號、第 11929號緩起訴處分書,予以緩起訴期間 2年,被付懲戒人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六個月內向臺南觀護志工協進會支付18萬元之緩起訴處分。然因被付懲戒人未依期限全部支付18萬元(於期限內僅支付 3萬 4,500元),嗣由檢察官聲請撤銷緩起訴,偵查終結,於95年4月3日以95年度撤緩偵字第6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5年 5月16日以95年度簡字第1494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第164條第1項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藏匿犯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圓)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務員連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圓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被付懲戒人不服上訴後,於二審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

二、上開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9649號、第 11929號緩起訴處分書、95年度撤緩偵字第6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494號簡易判決書及上開法院95年10月2日南院慧刑律95簡上237字第0950042215號刑事判決確定函等件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會調閱前揭刑案偵、審卷無訛。

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諱言與張小媛同居,並知悉張女為自大陸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女子,未予檢舉;及為線民查詢資料等情事。惟以與張女同居一段時日後始發覺其身分,不忍心檢舉;回饋線民查詢資料,並非與不良分子掛勾;及辭職後籌款不易,延誤繳款期限數日,竟被撤銷緩起訴處分,再重新起訴,被判刑易科罰金,實屬冤枉。渠無前科,曾數次與歹徒搏鬥,今誤觸法網,請諒渠非作奸犯科之輩,陷於情感與人情包圍,無法脫身,情有可原,給予再就職機會云云(詳如事實欄乙所載)。惟查被付懲戒人所辯與張女同居一段時日後,始發覺張女身分乙節,核與渠在刑案偵訊中所述不一,且與常情有悖,顯係事後避就之詞,為不足採。所為其餘各節申辯,及所提出之刑事陳情狀,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 5月24日南院慧刑宿95簡1494字第0950021654號覆刑事陳情狀函等件影本,要之僅能作為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是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秘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規定,及同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爰審酌其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行為所生之損害、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予以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附表:

┌──┬────┬────┬──┬─────┬────┐│編號│委託對象│查詢時間│查詢│查詢條件 │查詢結果││ │ │ │類別│ │ │├──┼────┼────┼──┼─────┼────┤│1 │葉榮展 │93.04.01│刑案│Z000000000│陳昭明等││ │ │10時37分│個案│ │ │├──┼────┼────┼──┼─────┼────┤│2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賴春雄等││ │ │16時26分│個案│ │ │├──┼────┼────┼──┼─────┼────┤│3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古屏華等││ │ │16時26分│個案│ │ │├──┼────┼────┼──┼─────┼────┤│4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古屏富等││ │ │16時31分│個案│ │ │├──┼────┼────┼──┼─────┼────┤│5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卓順德等││ │ │16時33分│個案│ │ │├──┼────┼────┼──┼─────┼────┤│6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卓順德等││ │ │16時33分│個案│ │ │├──┼────┼────┼──┼─────┼────┤│7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二齒等 ││ │ │16時33分│個案│ │ │├──┼────┼────┼──┼─────┼────┤│8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無 ││ │ │16時35分│個案│ │ │├──┼────┼────┼──┼─────┼────┤│9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周怡君等││ │ │16時42分│個案│ │ │├──┼────┼────┼──┼─────┼────┤│10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周怡君等││ │ │16時43分│個案│ │ │├──┼────┼────┼──┼─────┼────┤│11 │葉榮展 │93.05.09│刑案│Z000000000│賴春雄等││ │ │19時50分│個案│ │ │├──┼────┼────┼──┼─────┼────┤│12 │趙朝陽 │93.06.16│刑案│張孟春 │張孟春等││ │ │03時53分│個案│ │ │├──┼────┼────┼──┼─────┼────┤│13 │趙朝陽 │93.06.16│刑案│張孟村 │張孟村等││ │ │03時53分│個案│ │ │├──┼────┼────┼──┼─────┼────┤│14 │葉榮展 │93.08.03│刑案│Z000000000│陳招榮等││ │ │13時33分│個案│ │ │├──┼────┼────┼──┼─────┼────┤│15 │許文碩 │93.08.17│車籍│NCL-648 │林啟聰等││ │ │17時46分│資料│ │ │├──┼────┼────┼──┼─────┼────┤│16 │林玉音 │93.09.01│車籍│7J-7712 │黃義峰等││ │ │21時41分│資料│ │ │├──┼────┼────┼──┼─────┼────┤│17 │林玉音 │93.09.01│刑案│Z000000000│黃義峰等││ │ │21時41分│個案│ │ │├──┼────┼────┼──┴─────┼────┤│18 │葉榮展 │93.09.09│國人入出境 │薛崇淦等││ │ │09時32分│Z000000000 │ │└──┴────┴────┴────────┴────┘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