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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6 年鑑字第 1087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0877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 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甲○○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其於該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雙崎工作站主任之任職期間,涉有違法失職嫌疑,移送本會審議在案。茲查該被付懲戒人已於95年12月6日死亡,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 1月5日農人字第0960100320號函送臺中市北屯區四民衛生所出具之95年12月8日死亡證字第95092號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自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甲○○已死亡,應予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2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