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0882號被付懲戒人 甲○○
乙○○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乙○○申誡。
事 實
壹、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查臺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警員甲○○及巡佐乙○○等 2員,於95年 7月15日凌晨2至5時,分別服拘留所專責戒護及警備隊值班勤務,同日 2時50分許,拘留所留置之毒品通緝犯李德金藉口如廁,林員見李嫌急於如廁,且臉色蒼白,身體似有不適,恐李嫌在拘留所內病痛發作,於人道考量,遂未上手銬及腳鐐即帶李嫌至該分局樓下廁所(拘留所廁所為舊式茅坑廁所,並無沖水設備),林員則於廁所門口守候, 2時54分許,李嫌如廁完畢,林員未保持警覺,導致李嫌有機可趁,迅速往值班臺前之大門方向逃逸;又值班巡佐乙○○未坐守值班臺服勤,而於值班臺旁之櫃檯內側,致李嫌趁隙逃逸,林等 2員雖於當下發覺並立即追捕,惟適逢大雨天色昏暗,致追捕未獲,案發後林等 2員配合該分局警力於同日17時15分將李嫌緝捕歸案,全案經該局以95年8月8日中縣警刑大一字第0950010768號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案經該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 21636號不起訴處分書偵查終結,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且不得再議。
三、經核林等2員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違法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附證(均影本在卷):
(一)臺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95年7月15日中縣和警偵字第095002233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二)臺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95年7月19日中縣和警督字第0950022343號案件調查報告表。
(三)臺中縣警察局95年8月8日中縣警刑大一字第0950010768號函。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 21636號不起訴處分書。
貳、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
一、內政部96年1月3日內授警字第0960870021號函檢送有關申辯人違法失職案之懲戒案件移送書所指各節,均與事實相符,申辯人身為警務人員,一時失察竟使人犯逃逸,實有愧對國家栽培與長官之期待,深表內疚,為彌補過失,事後已積極參與追捕人犯李德金到案。
二、申辯人對此案件,深表悔意,懇請鈞會賜予自新機會,從輕處分,使申辯人能有重新做人,積極進取,為維護治安工作而努力,實感德便。
三、檢附人事懲處令影本1件。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6年 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警員,乙○○為同分局巡佐,於95年 7月15日凌晨2至5時,分別服拘留所專責戒護及警備隊值班勤務。當日 2時50分許,拘留所留置之通緝犯李德金藉口如廁,被付懲戒人甲○○見其臉色蒼白,身體似有不適,遂不加手銬、腳鐐,帶其至分局樓下如廁,惟被付懲戒人甲○○疏未警戒,致人犯李德金乘隙從值班臺前大門逃出,而斯時被付懲戒人乙○○又未依規定坐守值班臺服勤,卻在值班臺旁之櫃檯內側使用電腦,因而使李德金得以順利逃脫。雖當時被付懲戒人等立即發覺追捕,然因雨大視線不良,終無所獲。事後 2人配合該分局警力,於同日17時15分,將人犯緝捕歸案。被付懲戒人等所涉疏脫人犯案件,經該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以其2人所犯刑法第163條第 2項之公務員因過失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經審酌2人均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因一時失察致人犯脫逃,事後又參與追緝李德金到案,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爰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已確定在案。凡此有臺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調查報告表及上開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 21636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附卷可稽,且被付懲戒人乙○○亦坦承疏失,請求從輕議處,另被付懲戒人甲○○則不為任何申辯,其 2人違失事實,均堪認定。核被付懲戒人等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7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又查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6條規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是被付懲戒人等縱因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予以處分在案,該處分亦因上開規定失其效力,附此指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第6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