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0885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降貳級改敘。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查上開被付懲戒人甲○○係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警員,與妻蔡地蓮及其兄許瑞廷於94年5、6月間起至95年 4月初止,共同基於聚眾賭博以營利之概括犯意,提供其住處為賭博場所,而經營「日勝」職業棒球賭博簽賭站,並以電話連續聚集葉文亮、柯德鋒等多名不特定賭客,就職棒之比賽結果簽賭下注對賭。每場比賽下注約新臺幣(下同)30至50萬元,若賭客簽中,甲○○等 3人仍可從中賺取賭客下注金額百分之 5抽頭金,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涉犯刑法第266、268條賭博罪嫌提起公訴,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6月,緩刑5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12月 8日雲院隆刑敬決95易290字第08048號函確定在案。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11月6日95年度易字第29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12月8日雲院隆刑敬決95易290字第08048號判決確定函。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6年 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係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警員,前於92年10月間,調派為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警員,95年 3月調任同分局橋頭派出所警員,詎其不知守法慎行,竟與其兄許瑞廷、其妻蔡地蓮自94年5、6月間起至95年 4月初止,共同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提供雲林縣麥寮鄉崙後村5鄰沙崙後105號之 5其等住處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由許瑞廷出名經營「日勝」職業棒球賭博簽賭站,並以每月薪資1萬5,000元之代價,僱用同有犯意連絡之不詳姓名、綽號為「阿斌」之成年男子為員工,經營職棒簽賭。其等成員間之分工為:被付懲戒人負責介紹賭客、接受賭客下注、對帳及催收賭金等工作;蔡地蓮負責報盤、對帳、催收賭金及匯款之工作;「阿斌」負責接聽電話及接受賭客下注之工作;許瑞廷則綜攬一切,協調分工。其等賭博方式為: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市內電話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就國內職業棒球比賽報盤後,供不特定人下注,每注(支)金額為9,600元至9,900元不等,每場比賽下注金額約在30至50萬元間,由莊家以對碰方式接受不特定賭客對賭,若賭客賭贏,莊家仍可從中抽取賭客每 1萬元彩金中之100元至500元不等之利益。嗣於該期間內,即有葉文亮、柯德鋒(業先為簡易判決處刑確定)等多名賭客向被付懲戒人或「日勝」職棒簽賭站內之人簽注賭博。迄於95年 4月11日,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麥寮鄉崙後村5鄰沙崙後105號之 5處所搜索,在許瑞廷之女房間內扣得職棒賭博簽注統計表 4張,因而查獲。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 290號刑事判決,認被付懲戒人、許瑞廷、蔡地蓮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 1項賭博罪及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及聚眾賭博罪,係屬連續犯,且渠等以一接續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並審酌被付懲戒人並無前科,犯後大致坦承參與經營,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復完全認罪,態度尚屬良好,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予以宣告緩刑。因論以被付懲戒人共同連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 5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職棒賭博簽注統計表 4張沒收之。」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附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 290號刑事判決書,及上開法院95年12月 8日雲院隆刑敬決95易290字第08048號判決確定函等件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會調閱刑案,偵、審卷無訛。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賭博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