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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6 年鑑字第 1095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0950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於彰化縣社頭鄉戶政事務所秘書任內因施用第 1級毒品,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移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

二、茲謹就裁定書列載之違法事實暨處分執行指揮書執行期間略述如下:

被付懲戒人於95年底起施用第1級毒品,為警於本(96)年3月19日晚間 8時許,在彰化縣二水鄉五伯村五伯巷10號查獲並扣案 0.2公克毒品,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已於96年 3月20日起送入臺灣彰化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期間自96年3月20日至96年5月19日止),其施用第 1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被付懲戒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毒聲字第 138號刑事裁定。

證(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觀執字第93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十餘年來因患有胃潰瘍出血,逆流性食道炎、氣喘與口腔惡性腫瘤等疾病(有彰化基督教醫院病歷可查),長期為病魔所苦,在久病心急情況下誤信讒言,以為施用這種白色藥物(起初並不知此為海洛因毒品)真的可以治病,以致誤觸法網,實在悔恨交集,為時已晚。

二、如今接受觀察勒戒時間長達一月餘,已確定成功戒除,雖屬不幸中之大幸,但已對服務機關與同仁造成傷害,也對父母、兄弟姊妹及妻兒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每思及此即痛心疾首,悔恨萬分,惟希望爾後能在工作崗位上竭盡所能,以服務來彌補過失,並對親友有所慰藉。

三、申辯人一生從事公務,均能戰戰兢兢本臨深履薄之謹慎態度,負責盡職,不意竟於晚年因病而失持,誠屬不該,悔之晚矣﹗懇請鈞會給予自新機會,當以積極進取態度,認真職守,造福人群圖報以萬一。

四、證據:證(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證(二):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社頭鄉戶政事務所秘書,自95年底起施用第 1級毒品海洛因,至96年3月19日晚上8時許,被警在彰化縣二水鄉五伯村五伯巷10號查獲,並扣得毒品海洛因 0.2公克。

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嫌,依同條例第20條第 1項規定,聲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且經執行檢察官於96年 3月20日送入臺灣彰化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期間至同年 5月19日止,嗣檢察官依該所出具之證明書認被付懲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事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聲請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毒聲字第 138號刑事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均影本)及同署96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因長期為惡性腫瘤等病魔所苦,始服用毒品止痛,今已勒戒斷癮,請給予自新機會等語,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章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吸食煙毒,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