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0986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為高雄港務警察局保安警察隊警員,前在該局安平港分駐所任內,於民國96年1月2日13時許(輪休期間),先與友人在「你會紅土雞城」聚餐並飲用啤酒,餐畢離開該土雞城後,被付懲戒人另至「明山牛肉麵店」與劉姓友人飲酒,17時許結束後被付懲戒人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劉姓友人一同離開該麵店。同日17時45分許,途經臺南縣○○鄉○○路與中山路交岔路口時,不慎撞及民眾劉文忠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貨車,被付懲戒人經到場處理員警進行酒精濃度呼氣檢測,酒測值達0.77MG/L,案經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依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該案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96年3月22日確定在案,並於96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 361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6月14日南檢瑞卯96執2030字第 45706號函、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酒精濃度呼氣檢測單及交通事故現場圖等各1份 (計5張)。
(二)安平港分駐所96年1月2日勤務分配表、被付懲戒人調查筆錄及被付懲戒人等訪談紀錄表等各1份(計15張)。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自從93年10月發生第一次酒駕案件,就一直很痛苦,沒有遵守政府酒後不開車的法令,真是枉費政府的一番好意。事情發生以後老婆因受不了家庭的經濟壓力以及申辯人不能常常陪伴她或幫忙照顧、照料小孩,帶著一個九歲的女兒及一個四歲的兒子離家出走,跑到那裡我也不知道,生活不知道過得好不好,我也不知道,是生是死,我也不知道,這真是叫人情何以堪,不知道如何是好。第二次發生酒駕案件的前一天,老婆打電話給我,說要把兩個小孩先弄死,自己再自殺,她說叫我等派出所的通知,到時候就知道他們 3個已經死了。因之前朋友有約要餐敘,又想到老婆的極端作法,心情、心境一時跌到谷底,不知如何是好,也沒有什麼辦法解決,隔天就依時赴約,而發生第二次酒駕案件,申辯人因家庭有困難點,苦無解決之道,並非故意再犯,盼請鈞長能體諒。
申辯人自從警以來,一直盡忠職守,認真負責,從來不曾懲多於獎或是受到記過以上之處分。(服務於高雄港務警察局期間,因執勤認真,破獲大宗走私案件3、4件,都達記功以上之獎勵,有效遏止私梟犯罪。
申辯人自從95年度以來,一直從事著行善的工作,而且非常的精進以及用心,深獲許多師兄、師姊們的認同跟嘉許。而言些行善的工作包括①繳慈濟功德金以及檀施會②贊助大愛台,成為大愛之友③在臺南市興建中之慈濟中、小學做志工④做環保以及環保定點回收⑤感恩戶的發放以及關懷⑥照顧戶的協助以及審查…等。
千錯萬錯都是申辯人的錯,懇求鈞長能從輕量處,建請以申誡處分。
二、附件:96年7月29日悔過書乙份。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警員,前在該局安平港分駐所任內,於96年1月2日13時許(輪休期間),在臺南縣玉井鄉某路邊與友人共飲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不顧公眾之安危,於同日17時45分前某時,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鄉○○村○○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同日17時45分許,行經民族路與中山路交岔路口時,因不勝酒力,撞及沿中山路由北向南由劉文忠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自小貨車,警員據報前往處理,測得被付懲戒人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案由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該院刑事簡易判決被付懲戒人犯刑法第 185條之 3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96年3月2日判決確定,並於同年 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上開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 361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6月14日南檢瑞卯96執2030字第 45706號函、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酒精濃度呼氣檢測單及交通事故現場圖等影本在卷可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不諱,其違法事證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 振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