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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6 年鑑字第 1099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0996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警員,於95年 6月12日22時許,駕駛 3618-LK號自用小客車,承載其妻吳建蓉,沿彰化市○○路由北向南行駛,途經該路1段618號前內側車道時,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雖天雨,但夜間有照明,柏油路濕潤,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前行,適有行人沈樹木未經由行人穿越道,逕自由西向東穿越闖入,被付懲戒人煞避不及,發生碰撞,致沈樹木當場倒地,經送醫急救後,仍因顱內出血於送抵醫院前死亡。被付懲戒人肇事後,由其妻吳建蓉報案,於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員警到場處理時,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人前,主動陳明其為肇事者而自首,進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全案於96年 2月12日判決確定。

三、被付懲戒人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 6月5日彰院賢刑午95交易247字第0960022462號函。

證(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1月16日95年度交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6年 7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縣警察局警員,於95年 6月12日22時許(勤餘時間),駕駛 3618-LK號自用小客車,承載其妻吳建蓉,沿彰化縣彰化市○○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1段618號前內側車道時,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雖天雨,但夜間有照明,柏油路濕潤,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前行,適有行人沈樹木未經由行人穿越道,逕自由西向東穿越闖入,被付懲戒人因煞避不及,不慎發生碰撞,致沈樹木當場倒地,經送醫急救後,仍因顱內出血於送抵醫院前死亡。被付懲戒人肇事後,由其妻吳建蓉報案,於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員警到場處理時,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人前,主動陳明其為肇事者而自首,進而接受裁判。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嗣經被付懲戒人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合議審判行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被付懲戒人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於96年 2月12日判決確定。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法院為有罪之陳述,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 247號刑事判決及同院96年6月5日彰院賢刑午95交易 247字第0960022462號判決確定函(均影本)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