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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6 年鑑字第 10999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0999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南投縣中寮鄉公所課員,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茲將其具體之違法事實列述如次:

(一)甲○○係南投縣中寮鄉公所課員,並兼任南投縣中寮鄉調解委員會秘書。於94年 4月27日14時30分許,承辦建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建拓公司)與張呈釗間給付工程款之調解事件(下稱該調解事件)時,明知該調解事件所成立調解事項之第 3項內容係「對造(指張呈釗)同意房屋辦理分戶後,分戶分售並償還積欠之工程款,若在一年內未出售時同意將該房屋中任一間出售予聲請人(指建拓公司),土地按『時價』,房屋按營造價計算,金額多退少補」,竟基於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於當日調解會議結束並記錄完畢(下稱該會議紀錄)後之同月28日 9時許,在南投縣○○鄉○○村○○路 ○○○號不知情之鐘信雄住處內,將該會議紀錄所載調解事項第 3項內容變造為「對造同意房屋辦理分戶後,分戶分售並償還積欠之工程款,若在一年內未出售時同意將該房屋中任一間出售予聲請人,土地按『公告現值』,房屋按營造價計算,金額多退少補」,並於同日將變造後該會議紀錄以南投縣中寮鄉公所94年 4月28日中鄉民字第0940005503號函寄送給張呈釗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該會議紀錄之正確性及張呈釗。嗣張呈釗發覺該會議紀錄所載調解事項第 3項內容遭變造後,即於同年5月3日以臺北仁愛路(24支)郵局第 301號存證信函通知南投縣中寮鄉公所,甲○○則再將該會議紀錄所載調解事項第 3項內容改為「對造同意房屋辦理分戶後,分戶分售並償還積欠之工程款,若在一年內未出售時同意將該房屋中任一間出售予聲請人,土地按『時價』,房屋按營造價計算,金額多退少補」。

(二)甲○○行使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被付懲戒人有關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6月5日投檢治水96執他397字第10029號函暨判決書。

證(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6月4日投院霞刑明96訴 102字

第11655號函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甲○○於94年 4月27日14時30分許,承辦建拓營造有限公司與張呈釗間給付工程款之調解事件調解內容第 1項:

「在對造人(張呈釗)未清償積欠之工程款前,雙方同意本編號44號房屋暫緩登記為對造人名義,仍保持為更新會第 6單元理事長鐘信雄名義」,因為鐘信雄沒有參加該次調解會,於是於次(28)日持會議紀錄至鐘信雄家(南投縣○○鄉○○路○○○號)欲請他會章,他閱讀紀錄後,指出第3項「…土地按時價,房屋按營造價計算,金額多退少補。」其中「時價」沒有一定的標準,如果在這一年內未有人買賣,或多件交易價格不一定相同,那將以何數字來計算時價,若該房屋能辦理分戶時,土地價值之計算,還是會有紛爭,如果是以政府每年公布之「公告現值」比較公平,才不會有紛爭。申辯人認為有理,而且調解內容不確定,法院無法強制執行,調解書送法院審核時,將「不予核定」。調解委員會經送管轄地方法院審核案件不予核定者將列入年度行政績效考評,基於欲使調解書達到法院核定之標準,即將「時價」改為「公告現值」。並於當(28)日將調解會議紀錄寄送當事人,以便日後執行的憑據。

二、於同年 5月2日上午9時召開調解委員會議,席上遭委員張文霙(張呈釗之姐)指責申辯人擅改會議紀錄,申辯人深知錯誤,即於會後(5月2日)寄送道歉函向張呈釗道歉,並將會議紀錄第 3項…土地按「公告現值」計算改正為土地按「時價」計算。

三、申辯人一心為解決糾紛,避免製造另一件糾紛,並執著欲使調解書達到法院准予核定而誤蹈法網,深覺後悔,當記取這次教訓,日後將更謹慎小心,俾免重蹈覆轍。

四、證據(證物均在卷):

(一)請求傳喚證人鐘信雄到會作證。

(二)中寮鄉調解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三)南投縣95年各鄉鎮市調解行政績效考核初評評分表影本。

(四)道歉函影本。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南投縣中寮鄉公所課員,並兼任南投縣中寮鄉調解委員會秘書。於94年 4月27日14時30分許,承辦建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建拓公司)與張呈釗間給付工程款之調解事件(下稱該調解事件)時,明知該調解事件所成立調解事項之第 3項內容係「對造(指張呈釗)同意房屋辦理分戶後,分戶分售並償還積欠之工程款,若在一年內未出售時同意將該房屋中任一間出售予聲請人(指建拓公司),土地按『時價』,房屋按營造價計算,金額多退少補」,竟基於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於當日調解會議結束並記錄完畢(下稱該會議紀錄)後之同月28日 9時許,在南投縣○○鄉○○村○○路 ○○○號不知情之鐘信雄住處內,將該會議紀錄所載調解事項第 3項內容變造為「對造同意房屋辦理分戶後,分戶分售並償還積欠之工程款,若在一年內未出售時同意將該房屋中任一間出售予聲請人,土地按『公告現值』,房屋按營造價計算,金額多退少補」,並於同日將變造後該會議紀錄以南投縣中寮鄉公所94年 4月28日中鄉民字第0940005503號函寄送給張呈釗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該會議紀錄之正確性及張呈釗。嗣張呈釗發覺該會議紀錄所載調解事項第 3項內容遭變造後,即於同年5月3日以臺北仁愛路(24支)郵局第 301號存證信函通知南投縣中寮鄉公所,被付懲戒人再將該會議紀錄所載調解事項第 3項內容改正為「對造同意房屋辦理分戶後,分戶分售並償還積欠之工程款,若在一年內未出售時同意將該房屋中任一間出售予聲請人,土地按『時價』,房屋按營造價計算,金額多退少補」。案經被害人張呈釗訴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論處被付懲戒人行使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於96年 5月17日確定。上開事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6月

5 日投檢治水96執他397字第10029號刑事判決確定函(均影本)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變造公文書等情不諱,其聲請傳喚證人鐘信雄到會作證,核無必要;所提中寮鄉調解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南投縣95年各鄉鎮市調解行政績效考核初評評分表影本,均不足為被付懲戒人免責之論據,所提道歉函影本,僅能作為審酌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亦不影響違法行為之成立。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