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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6 年鑑字第 1102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1023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降貳級改敘。

事 實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山派出所警員,於95年12月29日21時40分許,駕駛 9789-NU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 4段快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237號之6前,應依標誌之規定注意汽車行駛速度,竟疏未注意,貿然以時速逾5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適有行人顏賜海亦疏未注意左右來車,徒步經過該處道路分向限制線,遭邱員駕駛之上開車輛右前側撞及,致顏賜海受有頭頸胸背腰臀及右小腿挫傷合併骨折等傷害;詎邱員肇事後未下車查看即加速逃逸,顏賜海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嗣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96年1月3日19時10分循線查獲,並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於96年 5月21日判決確定。邱員涉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並逃逸,前經臺南市警察局核定記一大過處分,並於96年1月4日發布在案,併予敘明。

二、邱員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南市警察局96年1月4日南市警人乙字第 09612000250號令。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 8月27日南院雅刑通96交訴34字第0960039488號函。

(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 4月17日96年度交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書。

(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 1月30日96年度偵字第1241號起訴書。

(五)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96年1月4日南市警三刑偵字第0960000001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6年 9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山派出所警員,於95年12月29日21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 4段快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237號之6前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速度,應依標誌之規定;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為此注意,貿然以時速逾5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適有行人顏賜海亦疏未注意左右來車,徒步經過該處道路分向限制線,遭被付懲戒人駕駛之上開車輛右前側撞及,致顏賜海受有頭頸胸背腰臀及右小腿挫傷合併骨折等傷害,詎被付懲戒人肇事後未下車查看即加速逃逸,顏賜海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嗣經警於96年1月3日19時10分循線查獲。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4號判決,依刑法第 185條之 4、第276條第1項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確定在案。

三、上開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241號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及該院96年 8月27日南院雅刑通96交訴34字第0960039488號判決確定函、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會調閱上開刑案偵、審卷無訛。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是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至於移送意旨另稱:被付懲戒人涉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並逃逸,前經臺南市警察局核定記一大過處分等語乙節。按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6條規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不生一事兩罰問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7-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