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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6 年鑑字第 11025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1025號被付懲戒人 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甲○○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謂: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本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隊員,於96年6月10日(輪休時間)13時38分許,飲酒後騎乘KRV-187號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鎮○○路○段○○○○○號前,與同向被害人張錫銘所駕駛之 M5-2199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交通分隊處理,並對被付懲戒人施予呼氣測試酒精濃度,酒測紀錄值達每公升1.62毫克,涉嫌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以96年6月15日員警分字第0096901171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彰化縣警察局96年6月15日彰警字第0096901171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證二:彰化縣警察局交通事故偵訊調查筆錄。

證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證四: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隊勤務分配表。

理 由本件移送書繕本及申辯通知,已於96年8月7日送達被付懲戒人甲○○,限期於10日內提出申辯,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限,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之規定,逕為議決,合先敘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隊員,於96年6月10日(輪休時間)13時38分許,飲酒後騎乘KRV-187號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鎮○○路○段○○○○○號前,與同向被害人張錫銘所駕駛之 M5-2199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經警對被付懲戒人施予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酒測紀錄值達每公升1.62毫克。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以被付懲戒人所犯係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為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姑念被付懲戒人並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復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足認其知所悔悟,經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緩起訴期間 1年,被付懲戒人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經通知後 1個月內,向公益團體彰化縣基督教青少年福利促進協會支付新臺幣 6萬元。上開事實,有彰化縣警察局96年6月15日彰警字第0096901171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彰化縣警察局交通事故偵訊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隊勤務分配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5903號緩起訴處分書及同署96年 9月

19 日彰檢良信96偵5903字第39225號確定證明函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洵堪認定。核其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委 員 洪 政 雄委 員 劉 瑞 村委 員 簡 朝 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7-10-12